(2023)粤行终145号
发布时间:2023-08-21 11: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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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终145号
清远市清新区乾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清新县乾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陈雪花诉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清新区太和镇人民政府、清新区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远市人民政府、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及你方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案,上诉人陈雪花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8行初7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你方作为原审第三人,现因你方地址不详且无其他联系方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行终145号行政裁定书,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联系电话:020-62620889。二、递交材料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一横路9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