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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民终2760号

发布时间:2023-02-03 08: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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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民终2760号

黄秀园、钟国祥、俊田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市骏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及原审被告俊田发展有限公司、钟国祥、刘德民、黄秀园、陈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方公告送达(2021)粤民终2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53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六、七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5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骏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925.819263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利息自实际提款日即2016年10月15日起按照案涉《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之约定利率标准计算;逾期罚息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28日,按合同约定计算方式计付逾期罚息(以每个结息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分期计算),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剩余贷款本金 35925.819263 万元为基数按照逾期罚息利率8.085%计算;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起,按年利率加收50%即8.08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黄秀园、钟国祥、俊田发展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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