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民终1619号
发布时间:2022-10-25 14: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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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民终1619号
广州金骏置业有限公司、梁勤、杨文娟: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上诉人广州百嘉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中名实业有限公司、广州盈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华骏实业有限公司、广州信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信荣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嘉沣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广州金骏置业有限公司、梁勤、杨文娟及一审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杨芳、何翰宏借款合同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民终1619号案民事判决书:一、维持(2019)粤03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二、撤销(2019)粤03民初497号第五项中关于本判决未予支持深圳市金色木棉贰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请部分;三、变更(2019)粤03民初497号第一项;四、变更(2019)粤03民初497号第二项;五、变更(2019)粤03民初497号第三项;六、驳回金色木棉贰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判决未处理的未予支持的其他诉讼请求。、民事裁定书。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民终1619号案民事裁定书:一、撤销(2019)粤03民初497号第五项中有关本裁定书中所处理的金色木棉贰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请部分;二、本案就金色木棉贰拾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否就登记在杨芳、何翰宏名下的涉案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广州金骏置业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因担保责任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保全费、公告费等问题发回重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对广州金骏置业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经过三个月对梁勤、杨文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