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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民终3003号

发布时间:2022-08-25 16: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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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民终3003号

蔡兴钧、蔡兴臣、广州市粤新石油产品有限公司、斯坦森工业有限公司、广东萃和能源有限公司、广东钧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上诉人广东瑞高海运物流有限公司与你们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和传票。主要内容为:本案由审判员佘琼圣、潘晓璇、莫菲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佘琼圣担任,法官助理由罗洁担任,书记员由潘万琴担任。如你们认为上述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可能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会导致不公正审理,可以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本案定于2022年12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进行法庭调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蔡兴钧、蔡兴臣、广州市粤新石油产品有限公司、广东萃和能源有限公司、广东钧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斯坦森工业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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