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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民终1755号

发布时间:2021-10-21 11: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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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民终1755号

香港锦峰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东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潮阳农商行)与被上诉人汕头市博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市蓝水星乐园有限公司、广东锦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广东锦峰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规范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孙少杰、林东及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因你公司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粤民终1755号案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潮阳农商行因不服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5民初1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饶清、莫菲、王芳组成,饶清担任审判长,林涵担任书记员。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潮阳农商行以其与汕头市博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已达成和解,并相互同意以撤诉方式解决涉案纠纷为由,请求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裁定予以准许。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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