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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终1055号

发布时间:2021-10-21 11: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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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民终1055号

孙京利、陈彩凤: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秦绍林、杨剑峰、余炳佳、秦桂琼、秦永馨(秦永兴)与被上诉人广西武宣县金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孙京利、陈彩凤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民终1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9民初1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9民初11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三、驳回广西武宣县金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秦绍林上诉费12,542.02元由其自行承担,杨剑峰、余炳佳、秦永馨、秦桂琼的上诉费80,332.24元由广西武宣县金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杨剑峰、余炳佳、秦永馨和秦桂琼已分别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0,332.24元,本院分别向杨剑峰、余炳佳清退80,332.24元,向秦永馨和秦桂琼清退80,332.24元,广西武宣县金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0,332.2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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