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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终871号

发布时间:2021-10-12 11: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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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民终871号

江门市新会区世纪淘宝商城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秀雯、黄华铨、陈洁贞、黄素芳: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曾麒峰与被上诉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7民初16号民事判决;

二、江门市新会区世纪淘宝商城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29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以实际欠款金额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从2016年8月1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2016年8月13日之后江门市新会区世纪淘宝商城有限公司已偿还的利息予以扣减)给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三、江门市新会区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秀雯、黄华铨、陈洁贞、黄素芳对江门市新会区世纪淘宝商城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人民币1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若江门市新会区世纪淘宝商城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世纪商业街2号107、110、115、121、122、123、1009、1096、1097、1098、1101、1102、1103、1104、1105、1106、1107、1108、1109、1110、1111共21套商业用房在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中就江门市新会区世纪淘宝商城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总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278.68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人民币120,838.68元,由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0元,江门市新会区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秀雯、黄华铨、陈洁贞、黄素芳连带负担人民币120,788.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540元,由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曾麒峰已向本院的预交诉讼费人民币113,540元,由本院向曾麒峰清退。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人民币113,540元。

鉴定费人民币50,780元,由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鉴定费由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在曾麒峰预交的费用中先行扣收,再由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迳付给曾麒峰。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曾麒峰、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自行结算。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江门市新会区世纪淘宝商城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秀雯、陈洁贞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黄华铨、黄素芳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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