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民申10012号
发布时间:2021-08-31 08: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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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民申10012号
东莞市嘉禾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叶志华与被申请人东莞市城市中心区开发建设总公司、东莞市嘉禾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现已审查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民申10012号民事裁定书:
一、指令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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