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民申664号
发布时间:2021-08-11 14: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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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民申664号
深圳市中驰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高恒刚与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方地址无法送达,且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民申6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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