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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民终2335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18 10: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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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民终2335号

陈北川:

    本院受理上诉人袁祥宣与上诉人东莞市光正实验学校及原审第三人陈北川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民终2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9民初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9民初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东莞市光正实验学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袁祥宣支付欠款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东莞市光正实验学校的上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4,738元、鉴定费39,720元,由东莞市光正实验学校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625元,由东莞市光正实验学校负担。袁祥宣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0元,由本院向其清退10,2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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