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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终1632号

发布时间:2021-03-02 09: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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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民终1632号

伦钅监 多、梁八妹、许志华、李智强、陈雄飞、宋惠媛: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焕良、何露媚、何楚媚及原审被告财汇发展有限公司、伦钅监 多、梁八妹、许志华、崔中旗、李智强、陈雄飞、宋惠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民终1632号案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向其清退52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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