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民终1095号
发布时间:2021-02-23 18: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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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民终1095号
广州市拓鑫海运有限公司、福州银海达船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积达工程有限公司、杨德诺公司与上诉人东莞市金辉航运有限公司、广州市建功船务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龙航运有限公司及你们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向你方法定地址无法送达,亦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民终1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526元,由上诉人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积达工程有限公司和杨德诺公司负担人民币97,226元,上诉人东莞市金辉航运有限公司、广州市建功船务有限公司和东莞市金龙航运有限公司分别负担人民币1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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