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民终2284号
发布时间:2020-08-18 10: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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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民终2284号
陈立强:
上诉人深圳市国中立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湖楼村股份合作公司因与你方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民终228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三、深圳市新湖楼村股份合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国中立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300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四、陈立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国中立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70500000元及利息(以705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五、驳回深圳市国中立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98386.5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两项共计1003386.57元,由深圳市国中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75393.35元,由深圳市新湖楼村股份合作公司负担191193.45元,由陈立强负担436799.77元。上述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均已由深圳市国中立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由一审法院向深圳市国中立实业有限公司退回627993.22元;深圳市新湖楼村股份合作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其所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共计191193.45元;陈立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其所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共计436799.77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10616.5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两项共计515616.57元,由深圳市国中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30053.35元,由深圳市新湖楼村股份合作公司负担231948.45元,由陈立强负担153614.77元。深圳市国中立实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共计350886.57元,本院应向深圳市国中立实业有限公司退回220833.22元;深圳市新湖楼村股份合作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64730元,深圳市新湖楼村股份合作公司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其所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共计67218.45元;陈立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其所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共计153614.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