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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发布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8-10-03 08: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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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发布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

  为提升办理拒执犯罪案件的司法理念、统一裁判尺度、捍卫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促进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我们从近两年以来广东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拒执犯罪案件中,精选出十个典型案例,在此发布。内容如下:

  案例一:拒执九年“打游击”,回家建房终落网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2008年2月29日,兴宁市的曾某金临时雇请唐某明一起驾驶三轮摩托车运载货物,途中唐某明从摩托车上跌落脑部受伤造成二级伤残。唐某明将曾某金诉至兴宁法院,要求曾某金赔偿其治疗费用,兴宁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责令曾某金赔偿唐某明治疗费用共计213267.37元。判决生效后,曾某金拒不履行。于是,唐某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干警多次上门,但曾某金均故意避而不见。法院将曾某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其银行账号并扣划其存款、拍卖其摩托车共得款5300余元,但对于受害人家庭来说仍是杯水车薪。而曾某金却通过隐姓埋名外出做工,在老家与外地之间往返,与执行人员“打起了游击”。

  事隔九年后的2017年,执行法院得知曾某金回到老家兴建楼房后,立马再次上门执行。在遭到曾某金明确拒绝后,法院将其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给公安部门立案侦查。9月12日,曾某金被传唤到案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8年年初,兴宁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曾某金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典型意义:

  目前社会上存在债务人有能力还债而赖账不还,通过“打游击”、“躲猫猫”的方式来逃避执行的情况,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妨害了司法秩序,还低估了人民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心和毅力,最终只能自食其果,为自己的失信行为负出更加沉重的自由代价。

  案例二:赠出房产拒执行,主动还钱求轻判

  ——被执行人无偿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郭某棠与债权人刘某霞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某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由郭某棠分期支付刘某霞欠款200万元,民事调解书于当日生效。后因郭某棠逾期未履行调解书义务,刘某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院查明,郭某棠在调解书生效次日,便与妻子将名下共有房产赠与其儿子,并办理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法院要求郭某棠报告其财产情况遭拒绝后,依法决定对其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并限制高消费。2016年9月,法院察觉郭某棠有企图出境躲债的行为后,立即裁定对其限制出境。2016年12月,郭某棠从深圳过境时被抓获并处以拘留十五日。但郭某棠仍拒不履行法定的支付义务,且丝毫没有还款的意愿。法院遂将其涉嫌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的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郭某棠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在审理期间全部履行完相关义务,取得了债权人刘某霞的谅解。人民法院最终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郭某棠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郭某棠拒绝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并通过转移、赠与财产、企图出境逃避等行为逃避责任,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人郭某堂实施限高、边控等强制措施,并提交线索让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最终将其判刑。

  案例三: 无偿、低价转让财产逃避执行,刑事立案后还清仍需判刑

  ——被执行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邵某池与陆某、江某A工业区的出资及收益分配问题纠纷被诉至花都区法院。2013 年 8月 21日,花都区法院判决责令邵某池向陆某、江某支付合伙收益1105636.4元及利息。邵某池提出上诉,并在二审期间将其个人独资经营的塑印厂无偿转让给儿子邵某某,又以不合理的低价将A工业区的全部厂房租给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年租金60万元(A工业区前两年租金收入均为120万元左右)。2015 年 1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未向法院申报财产,隐瞒名下小汽车、银行存款、A工业区的租金纯收益等情况,被司法拘留后,仅象征性缴纳了2000元执行款,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2016年2月3日花都区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花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期间,邵某池缴清了尚欠的执行款项,最终花都区法院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手段、危害后果及悔罪态度等情节,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由于存在侥幸心理,试图通过无偿赠与、明显低价转让财产来逃避执行,破坏了正常的执行秩序。(拒执意见出台后,“明显低价”按低于市场价50%以上掌握。)尽管被执行人在进行刑事追责程序后积极缴清了执行款,但最终仍要付出沉重的自由代价。

  案例四:小额借钱拒不还,“老赖”获刑六个月

  ——被执行人隐藏财产2万元以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高某欠朋友邝某现金8万元后一直未归还被诉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高某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邝某清偿欠款8万元及利息,高某提起上诉后被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9月,邝某向斗门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表等执行材料。经查,高某一直在珠海市开出租车,每月工资约3000元,但高某并未向法院如实申报每月收入,亦不履行生效判决。2016年2月,法院决定对高某司法拘留15日。拘留后的高某仍拒绝执行法院判决,斗门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高某拒不执行判决的线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由斗门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斗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虚假报告财产情况且经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隐藏财产达到2万元以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便已达到刑事立案的条件,人民法院将会依法移送、依法审理,绝不会因为所谓“金额不大”而放纵“老赖”的失信行为。

  案例五:买掉唯一住房逃避执行,拒执获刑一年三个月

  ——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曾某锐与谢某、许某珊、许某容、许某灿四人存在借款合同纠纷,2016年12月14日经潮州市潮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及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终审民事判决,责令曾某锐应返还谢某、许某珊、许某容、许某灿四人借款人民币640000元及利息。

  2017年1月5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潮安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某锐一直抗拒履行,潮案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查封车辆等强制手段仍无法有效执结案件。2017年2月5日,经申请执行人举证,曾某锐早在二审判决后十几天,即将其唯一住房作价人民币85万元出售给第三人曾某深,第三人已付购房款人民币40万元,尚有45万元未付清。潮安法院经查后,依法向第三人曾某深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成功将人民币45万元执行到位。同时将被执行人曾某锐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经潮安法院审理,被执行人曾某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将自有唯一住房出售给第三人,通过转移财产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刑责惩处,维护了司法公正,营造了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案例六:擅自转让法院查封物业,获刑二年九个月

  ——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钟某诉黄某、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民事判决,责令黄某、陆某向钟某还清借款人民币324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黄某、陆某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钟某申请强制执行。高要区法院依法向黄某、陆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黄某、陆某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高要区法院裁定查封黄某名下经营名为“XX山庄”的农庄,并将黄某名下全部银行账号内的金额划扣,对扣押的黄某名下的小汽车进行拍卖,但仍有2904378.6元未能执行。之后,黄某擅自将被查封的“XX山庄”内的游泳池转让给他人,并将收取的款项全部提取或支付消费完毕。高要区人民法院将黄某拒不执行判决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后由高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高要区法院最终认定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并在执行期间擅自转移、变卖财产,将法院查封的固定资产转卖他人,并将所得款项全部提取和支付消费完毕,最终为其失信、犯罪行为承担牢狱之苦。

  案例七:欠债宾馆被拍卖,拒不腾房获刑罚

  ——被执行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吴某云、何某妹夫妻与胡某云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经南雄市人民法院判决,责令吴某云、何某妹应自2015年7月30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借款3616000元及逾期利息给胡某云。因吴、何二人逾期未还款,胡某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6年5月25日,南雄市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公司对吴某云、何某妹夫妻名下所有且正在经营的南雄市珠玑腾云宾馆予以拍卖,并由买受人胡某春以3749200元竞买成交。但吴某云、何某妹不仅不肯签名过户,还在停水停电的情况下,居住在宾馆的五楼不肯搬离。南雄市人民法院将吴某云、何某妹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给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南雄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二人分别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被执行人的房屋被司法拍卖后,仍拒绝迁出,属明显抗拒执行,且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此案的处理,无疑是对个别妄图通过不合作、不作为方式对抗执行的失信者以最好的警示。

  案例八:暴力、威胁拒执行,最终获刑六个月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或者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或者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等,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黄某卿与黄某善借用合同纠纷一案,经雷州市人民法院和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责令黄某善向黄某卿返还202.86平方米房屋。因黄某善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黄某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雷州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黄某善履行义务但遭黄某善拒绝。后雷州法院再次向被执行人黄某善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在送达文书时,黄某善故意推搡执行人员,当众抢走执行人员卷宗材料,当场撕毁部分法律文书,以粗言恶语辱骂,并扬言要殴打执行人员,这一过程被执行人员的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因执行人员人身安全遭到较严重威胁,执行工作被迫中断。

  雷州市人民法院将黄某善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及相关录音录像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黄某善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黄某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在执行工作中,个别失信被执行人通过侮辱、围攻、扣押、殴打执行人员,或者毁损、抢夺执行文件、材料、器械、证件、工作服装等方式,拖延执行工作的进度或者迫使执行工作中断,这类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存在这类行为的被执行人追究刑事责任,能有效打击“老赖”们的嚣张气焰,保障执行人员的安全,维护法院的权威,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最坚强的法律后盾。

  案例九:公司拒执隐瞒资产,法定代表人被判刑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鹤山市高S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S公司)于2001年成立。自2008年起,钟某怡担任高S公司执行董事、经理,为公司实际经营者和法定代表人。从2012年起,高S公司因经营不善开始拖欠工人工资、供应商货款以及工程款被债权人提起仲裁和民事诉讼,经仲裁和判决确定,高S公司以及钟某怡需偿还欠款合计人民币12559102.61元。由于高S公司、钟某怡未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还款义务,债权人向鹤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执行案件44宗,涉及执行申请人114人。鹤山市人民法院先后发出44份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欠款2157661.81元,但高S公司、钟某怡隐瞒了其实际控制的汇S土石方工程队、鸿X达装饰工程部、汇J室内装饰工程部有大量工程款收取的情况。后经查实,从2014年起至2017年3月,高S公司、钟某怡通过上述三个个体户账户收取了本应由高S公司收取的工程款合计12356779.01元,且均被支取使用,致使剩余9964593.30元欠款义务未能履行。鹤山市人民法院将高S公司及钟某怡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钟某怡实施了抓捕,并由检察机关对高S公司和钟某怡提起公诉。鹤山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作出判决,对被告单位高S公司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钟某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以拒执罪追究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执行人高S公司、钟某怡在执行中隐瞒财产情况,利用实际控制的三个个体工商户收取、转移了大量被告公司的工程款,拒不执行数额近1000万元。该案最终对高S公司判处罚金20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并同为被执行人的钟某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不仅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行为绝不姑息、坚决打击的态度和决心,同时,也警示其他“老赖”单位和个人。

  案例十:公安机关不立案,申请执行可自诉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执行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并且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立案。

  基本案情:

  黎某华与张某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武需要支付黎某华本金100884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因张某武逾期未执行法院判决,黎某华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张某武拒绝申报财产,亦不履行生效判决。执行法院遂依法查封了张某武名下四套共有房产及一辆奔驰汽车,并依法强制扣划了张某武的第三人到期债务款410426元。经执行法官多次敦促、教育,张某武仍一直未履行义务。执行法院书面责令张某武交出已被执行法院查封的价值约80万元的奔驰汽车,但张某武拒绝。为此,2018年4月4日申请执行人黎某华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被执行人张某武以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同日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同月24日,黎某华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审理。张某武得知法院受理案件后即当天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执行款82万余元。其后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撤回了刑事自诉,法院裁定准许。

  典型意义: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藏匿已被法院查封、扣押的大价值动产,经书面责令交出而拒不交出,导致无法执行的,触犯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履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的规定,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可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或者引导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申请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因本案张某武在立案后即全部履行了还款义务,且自诉人自行撤回自诉,故法院裁定准予,否则被执行人将可能被追究刑责。

 

责编:郑炳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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