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广东省行政诉讼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2024-08-06 18:5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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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广东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围绕省委“1310”具体部署,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为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贡献司法力量。
一、基本情况
(一)行政诉讼概况
1.行政一审新收案件继续回落。2023年,全省法院一审行政案件新收25365件,在上一年度已下降6.5%的基础上又下降1.3%,纠纷源头治理初见成效。二审行政案件新收15603件,同比下降11.8%。
2.行政诉讼案件类型趋于集中。2023年,全省新收一审行政案件类型进一步趋于集中。与城市发展和民生福祉息息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是行政争议的多发领域:收案数前五类的行政案件分别是乡镇政府(5595件)、劳动和社会保障(5218件)、自然资源(2838件)、公安(2742件)、城建(2536件),合计18929件。这五类案件数量逆势上涨,较去年增加2399件,增长114.5%,已占一审新收案件的74.6%,占比大幅上升10.3个百分点。其中,乡镇政府类案件持续三年成为第一大类行政案件,反映广东在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过程中引发行政争议较多,值得引起重视。
3.行政诉讼案件地域集中。2023年,全省行政案件地域上继续集中在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惠州、珠海、肇庆、江门等九市,九市新收一审行政案件19575件,与上年度基本持平,占全省的77.2%。其中,近五年东莞和惠州一审行政案件增幅较大。
粤东西北地区新收一审行政案件合计5790件,同比减少5.8%。其中,粤东地区(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新收780件;粤西地区(湛江、茂名、阳江)新收2162件;粤北地区(韶关、清远、云浮、梅州、河源)新收2848件。
4.行政诉讼裁判结果。2023年,全省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6029件,其中判决行政机关败诉3165件,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率为12.2%,较上年度继续下降3.9个百分点,反映各地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实质化解纠纷的作用逐步显现。
(二)行政非诉审查概况
1. 非诉审查案件连续回落。2023年,全省法院新收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案件,即行政非诉审查案件43374件,同比继续下降1.7%,审结43536件,同比继续下降0.52%。
2.准予执行率继续上升。2023年,全省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行为40083件,准予执行率92.1%,同比继续上升2.4个百分点,反映全省法院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机关依法开展各类执法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的支持力度。行政机关不服法院非诉审查裁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157件,复议率0.36%,同比继续下降0.2个百分点。
二、审查动向
2023年,全省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秉持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的理念,坚持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并重,着重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着力实现案件办理法律、政治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高质量的行政审判服务广东高质量发展。
(一)审理涉农案件,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开展“三农”服务和保障工作,为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全省法院贯彻落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政策,维护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平等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权利和经济权益,支持行政机关对非法占用土地建设行为开展的整治活动,确保耕地和粮食安全。对于涉农案件,法院重点审查:行政机关开展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是否做到权属清晰、程序合法;对村民提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和福利待遇保护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是否依法履行了调查处理职责;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房屋的决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如在原告某村民小组诉被告吴川市人民政府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案中,法院认定:被告注销黄某某等158户村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之前,未通知村民小组和村民到场指界确认其主张错误发证所涉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界址和面积等,亦未进行公示审核,注销登记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遂判决予以撤销。在原告邓某诉被告东莞市长安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中,法院认定:监护人放弃其未成年子女的股东身份及集体福利待遇,不当然对未成年子女产生效力。被告未依据法规对原告是否符合股东资格予以审查,仅按照没有法律依据的村规即作出确认原告不符合配股人员资格的决定,理由不成立,未完全依法履行作为镇街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的监督、指导义务,遂判决撤销被诉答复并责令被告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在原告某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韶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理决定案中,法院认定:广东省翁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未办理耕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征地手续的情况下,通过与村委会及其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方式,取得涉案耕地,再将耕地出让给原告用以建设厂房、道路的行为,属于以租代征占用耕地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遂判决支持被告作出的撤销原告土地使用权证、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280亩集体农用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农地农用,由翁源县政府依法组织拆除非农建设的决定。
(二)审理涉城市更新案件,规范征收补偿程序,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更新工作依法平稳有序开展。
全省法院加强对涉城市更新案件审查力度,监督行政机关依法依规推进“三旧”改造项目,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支持行政机关通过城市更新释放存量资源潜力,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对于涉城市更新案件,法院重点审查:因“三旧”改造项目实施导致被征收人房屋被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是否能够积极担责主动化解争议,相关行政强制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确定被征收土地房屋的安置补偿标准时是否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补偿决定是否公平、合理;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是否如实向征收单位申报被征收建筑物的权属、建设等情况。如在原告梁某诉被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案中,法院认定:虽然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系“三旧”改造主体某工程公司作出,但被告作为“三旧”改造的组织实施者,应对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承担责任,遂裁定确认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适格被告,继续审理案件。在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连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中,法院认定:被告未与被征收人协商,也未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未依法保障原告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构成程序违法。同时,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值时点早于征收土地公告发布的时间,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导致房屋价值估价结果可能与实际不符,被告以评估报告为依据作出的补偿决定事实不清,遂判决撤销被诉补偿决定。在原告萧某某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责令退款行政处理案中,法院认定:原告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过程中,未如实申报涉案建筑物曾因违法建设被行政处罚的事实,所出具的《历史用房证明》承诺涉案建筑物的建成时间也与实际不符,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导致房屋征收部门基于错误的事实与原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如继续履行该协议将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判决支持被告对其作出的责令限期退还已领取的违法建设部分补偿款的决定。
(三)审理涉金融监管案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打击金融违法行为监管职责,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秩序。
全省法院通过依法审理涉金融监管执法案件,全力支持金融监管部门为维护金融安全和秩序开展的执法活动,保障金融市场平稳运行,助推金融高质量发展。对于涉金融监管案件,法院重点审查:金融监管部门的调查取证行为是否遵守法定程序、保障被调查对象的程序权利;认定金融违法行为的事实是否证据确凿、充分,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全面、准确;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理、适当。如在原告某资产管理公司、谌某某诉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案中,法院认定:某上市公司拟定的“资产整合及资产运作一揽子计划”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原告公司作为知晓该“一揽子计划”的知情人,利用掌握的涉案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但法院同时认为,被告认定违法所得额时,未准确识别原告公司基于管理账户资金所获得的固定报酬属合法收入,由此导致处罚依据不足,遂判决撤销被诉处罚决定中对原告公司的处罚内容,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理。在原告谭某诉被告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警告、罚款及行政复议案中,法院认定:原告未通过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港币兑换人民币,而是在香港将港币支票交由香港商铺兑换,再通过其本人在深圳的银行账户收取对应的人民币,已构成变相买卖外汇的违法行为,遂判决支持被告对其作出的警告及罚款人民币74400元的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在原告陈某诉被告广东省财政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案中,法院认定:原告作为注册会计师,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在审计程序严重不到位、审计证据严重缺失的情况下为一家公司的年度审计项目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审计报告;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分别为两家公司的专项审计项目、专项资金审计项目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依法应当对涉案审计报告的违法违规问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判决支持被告对其作出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
(四)审理涉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案件,促进建立法治、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全省法院通过依法审理涉市场监管的行政许可、工商登记、行政处罚以及涉政企合作的行政协议等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案件,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对涉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案件,法院重点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政许可或工商登记行为时,是否有效保障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权利及保护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行政机关是否依约诚信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合法有效的行政协议;行政机关对不正当竞争、市场垄断等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如在原告赵某诉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案中,法院认定:在生效民事判决要求第三人苗某作为股东的公司对原告偿还借款债务且苗某承担补充偿还责任的情况下,被告撤销该公司的设立登记,消灭公司市场主体资格,可能给原告受法律保护的债权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原告有权对该撤销公司登记的行为提起诉讼。在原告某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水务局行政协议案中,法院认定:原、被告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原告依法从事污水处理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被告按照协议约定同意调价并适时支付,六年后被告又不予认可原调价决定且无新的事实理由,要求原告退还多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有违诚实守信原则,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退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决定。在原告某咨询服务公司诉被告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案中,法院认定:原告通过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的不正当手段取得并直接使用案外公司有关商业秘密,造成案外公司经济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被告对原告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行政审判成效及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一)主要成效
1.强化司法审判职能,优化审判机制促进提速增效,服务保障广东高质量发展大局。积极推进繁简分流、速裁程序改革,试行再审审查案件繁简分类及文书优化改革,广铁两级法院均组建速裁庭,全省半数以上地市集中管辖法院均在积极推动繁简分流改革,提升案件审理效率。深入推进“裁执分离”改革,联合省自然资源厅积极推动各地建立“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政府组织实施、法院到场监督”的强制执行工作新机制,切实提高行政非诉执行工作质效。进一步发挥集中管辖优势,韶关、清远两个地市的集中管辖基层法院签订《关于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联动工作方案》,构建行政审判协作机制,破解两地边界林地裁决等跨区域行政纠纷的联调难题。2023年,全省法院通过改革优化审判机制提质增效,聚焦高质量发展,妥善处理因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等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建设引发的征收拆迁等行政案件,维护社会稳定;支持绿美广东建设,高效审理国家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阳江“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行政批复案,保护绿水青山。
2.深入推进实质解纷,推动诉前调解形成多方合力,强化司法为民破解急难愁盼。全省法院试行行政争议全流程实质化解工作机制,加大协调和解力度,妥善处理涉民生权益案件,试行判前调解建议函、“示范判决+调解”等方法,不断完善实质解纷配套制度,促使3236件一审案件以原告申请撤诉或调解结案,取得较好的解纷效果。主动融入省委政法委“1+6+N”工作体系建设,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因地制宜创新诉前调解机制,整合诉前调解资源,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广铁两级法院与广州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自2022年5月建立广州市调解中心后不断深化机制建设,至2023年底相继建成6个区级调解工作站、4个条线调解工作室,打造“1 +N +N” 府院联动调解平台,促成4344件行政争议以调解撤诉或司法确认方式结案,诉前调解成功率达64.35%。梅州、肇庆相继构建非集中管辖法院参与行政案件诉前调解工作机制,形成中院统筹指导、集中管辖法院协调联动、其他基层法院协同配合的行政争议诉前调解大格局,破解集中管辖异地调解难题,将矛盾化解在当地。至2023年底,广东省21个地市已建立66个行政争议诉前调解中心,及时解决群众诉求,司法更加便民利民。
3.府院检院深入联动,开创广东府院联动新局面,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成效明显。贯彻落实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若干措施》工作要求,广东高院与广东省司法厅召开首次“府院联动”联席会议,共同印发《关于建立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联合广东省检察院、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协同调处机制的意见》,建立省一级层面政府法治与司法全方位、全链条的对接平台以及全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协同调处机制。各地法院联合当地司法局等相继出台配套工作规定、细化措施,努力建立健全联席会议、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及共同化解、信息共享、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学习交流等府院联动五项工作新机制。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常态化,2023年广东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达1.5万人次,同比增长10.86%,“告官见官”已成新常态。重视发挥司法建议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2023年广东法院发出司法建议232份,相关行政机关均高度重视,当年落实202件,落实率为87.1%,同比增长5.7个百分点,司法行政良性互动,有效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4.调研案例成果丰硕,以调研促审判效率不断提升,积极探索广东行政审判工作现代化。全省法院大兴调查研究,聚焦“公正与效率”。2023年,广东高院开展全省行政案件“两高一低”问题调研,各地法院针对当地审判实践难点、纠纷多发领域开展专题调研,取得丰硕的调研成果。全省法院4篇调研报告荣获“第十一届全国法院行政审判优秀业务成果”1个一等奖、3个二等奖,成绩优异。扎实做好调研“后半篇文章”,提升调研转化效率,深圳两级法院经调研论证后率先探索构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机制,将符合条件的行政争议从行政诉讼引流至行政复议程序,支持行政复议机关充分运用调解和解手段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加强案例指导,广东高院首次发布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获媒体广泛报道,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有效发挥。积极选送优秀案例,广东法院各有1篇行政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篇案例分别荣获“第十一届全国法院行政审判优秀业务成果”二、三等奖,1篇行政类文书荣获“全国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优秀裁判文书”二等奖。
(二)发现的问题
1.诉讼案件高位运行,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仍需深化。2023年全省新收一审行政案件虽然实现连续两年下降,但收案数仍处于2.5万件的高位。各地法院在党委政府大力支持下,加快建设行政争议诉前调解中心,但诉前调解中心实质化解工作成效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尤其涉征收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行政纠纷批量成诉态势明显,“一人多诉”“一事多案”问题值得引起重视。
2.诉中调解进展不显,实质解纷工作有待强化。2021-2023年,全省一审行政案件以调解、撤诉结案的比例持续保持在15%,相较全国平均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尤其涉土地房屋征收、行政协议履行等重要财产权益纠纷日益增多,行政机关不敢调、不愿调的现象较为普遍,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意识不强、动力不足,导致争议化解难度加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未有效发挥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关键少数作用,实质解纷效果有待进一步提升。
3.镇街败诉案多,执法应诉水平亟需提升。随着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不断推进,涉乡镇政府执法领域案件数量持续成为全省收案最多的案件类型,且败诉案件较多、占比较大。2023年全省法院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判决乡镇政府(街道办)败诉1563件,占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总数的49.38%。镇街执法应诉水平与其承担的一线执法职责和工作任务不相匹配,亟需进一步改进提升。
四、工作展望
下一步,广东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继续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个最大的政治,紧紧围绕省委“1310”具体部署,按照“六个一”工作主线,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以行政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广东高质量发展、现代化建设。
(一)强化司法职能服务大局司法为民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妥善审理涉重大工程项目、涉城市更新等行政案件,全力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双区”建设。全面服务“制造业当家”,落实“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工作要求,依法审理涉民营企业、涉产权保护行政案件,不断强化公平竞争司法审查,服务和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时时以“如我在诉”的理念,妥善审理涉就业、健康、教育、环保等民生案件,充分运用调解和解手段化解实质争议,帮助解决当事人实质困难和问题;服务“百千万工程”建设,依法审理涉“三农”案件,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促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法定权利。
(二)全力推动纠纷预防化解措施落地见效
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强化诉前调解,推动全省各级法院与当地政府共建行政争议诉前调解中心,实现行政争议诉前调解中心全覆盖,建立健全各地市非集中管辖法院参与行政争议诉前调解工作机制,统筹各方力量和各种资源,形成纠纷多元化解合力。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诉前转递化解机制,推动将行政纠纷从行政诉讼程序导入行政复议、诉前调解、行政机关复查复核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化解,将更多的行政纠纷实质解决在诉前。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衔接配合推动化解行政争议,建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联动工作机制,支持复议机关加大协调和解力度,推动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加强全省法院行政案件立审衔接工作,强化立案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就实质争议提起诉讼,加大滥诉审查力度,切实解决“一人多诉”“一事多案”问题。
(三)努力推动行政争议全程实质化解
加大行政审判法官支持参与诉前调解工作力度,提升诉前调解团队专业性,加强上下级法院联动,提升“示范判决+调解”工作模式效能,实现批量解纷。做实一审案件审理程序,全面准确认定事实,坚决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办案,注重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积极推行判前调解建议函制度推动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推动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质解纷成效。能调尽调,当判则判,确实无法调解的,围绕当事人实质诉求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依法选择最有利于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裁判方式,提升判决的可接受性。用好当事人提出上诉后二审立案前的“关键窗口期”精准实施判后调解,加强释法答疑与类案引导,尽最大努力化解行政争议。推动将行政案件一审调撤率纳入法治广东考核加分项目,鼓励行政机关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协调和解工作,促进更多行政争议以调解、和解方式实质化解。
(四)全面深化府院联动促进依法行政
继续抓好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若干措施》的贯彻执行,进一步健全府院联动五项工作机制,总结推广各地行政诉讼应诉典型经验做法,促进全省法院进一步深化府院联动,推进实质解纷、提升出庭质效、加强纠纷预防。继续召开省级层面“府院联动”工作联席会议、举办全省行政审判行政复议工作同堂培训,聚焦行政执法问题频发领域,推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聚焦镇街执法薄弱环节,协同开展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范建设,发布涉镇街执法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促进镇街执法应诉水平不断提升。加强综合类司法建议工作,深入推进司法建议发挥参与社会治理、预防行政争议功能,依托司法建议抄送工作机制,确保司法建议落实到位,延伸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五)加强条线指导推进司法能力建设
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深入组织全省法院开展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质效提升年专项行动”和广东法院“一降两升三优化”工作部署,建立行政审判条线质效通报机制,狠抓行政审判条线提质增效。加大学习培训力度,夯实基层审判基础,加强对口指导,提升基层法院办案能力,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进一步深化行政案件繁简分流、速裁机制改革,积极探索组建速裁团队,确定速裁案件范围,落实“简案快审、繁案精审”要求,有效提升办案效率。优化发改案件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发改案件反馈会商机制,加强发改案件专题案例指导,促进全省行政案件审判质量提升。聚焦行政协议、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等实务疑难问题开展调研,提出措施建议,依托行政审判案例研究基地,加大精品案件、典型案例培育力度。
2023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某资产管理公司、谌某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监管局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案1
【案例要旨】
在证券监管中,判断内幕信息的形成并不要求该信息已经成熟为一个确定的或决定性的信息,只要该信息在未披露之前有较大可能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即可认定构成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应与内幕信息的利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案情及裁判】
原告:某资产管理公司、谌某
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2020年6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某上市公司拟定的“资产整合及资产运作一揽子计划”属于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2月2日。某资产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谌某于2017年11月13日知晓上述计划,该公司为内幕信息知情人。2017年11月22日至2018年2月1日期间,某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信托计划账户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8638227股,成交金额和税费为20012407215元,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共获违法所得937777元。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某资产管理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同时对某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人谌某处以罚款10万元。某资产管理公司、谌某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处罚决定中对某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罚事项,责令广东证监局限期重新作出处理,驳回某资产管理公司、谌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某资产管理公司、谌某和广东证监局均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资产整合及资产运作一揽子计划”属于内幕信息,广东证监局认定某资产管理公司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以及对谌某所作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因该公司收取的固定部分投资顾问费与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股票产生的盈亏无关,不应认定为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因此广东证监局对该公司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数额认定不当,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事项应予撤销并限期重作。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内幕交易因严重侵蚀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重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近年来已成为证券监管重点打击的对象。该案明确了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完善了认定内幕交易行为的证据规则、进一步厘清了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的概念,强调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应与内幕信息的利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而准确区分行为人的合法利益与违法所得,体现了监督与支持并重的行政审判理念。
杨某诉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及行政复议案2
【案例要旨】
经营性住宿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法律关于接待未成年人住宿的规定,未严格履行身份信息核验程序,客观上为未成年人被他人不法侵害提供了时间和空间,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应予支持。
【案情及裁判】
原告:杨某
被告: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杨某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某旅店。2022年2月26日,案外人林某(13岁)持手机中“邓某”的身份证照片办理入住登记,杨某未对其使用的手机上保存的他人身份证进行准确核验。林某等人入住涉案旅馆某房间后,陆续有数名未成年人进入该房间。杨某明知入住人员中有未成年人,但未及时核验其身份信息并询问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致使发生被害人李某(12岁)在旅馆房间遭多人殴打数小时的严重后果。公安机关在侦办李某被猥亵案中,查明杨某的上述违法行为已造成未成年人被侵害的严重后果,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决定给予涉案旅馆责令停业整顿,给予经营者杨某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杨某不服,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沙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南沙区政府经复议维持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杨某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并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杨某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关于接待未成年人住宿的规定,为未成年人被不法侵害提供了时间和空间。杨某未对所有入住的未成年人进行登记,亦未获取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在未成年人入住期间,杨某于当日晚上发现可能发生违法犯罪的嫌疑,却并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未实质阻止被害人遭受长时间侵害,造成严重后果。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南沙区政府复议维持该处罚决定亦无不妥,遂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未提出上诉。
【法官点评】
近年来,经营性住宿场所成为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发地,同类案件呈现增多趋势。本案警醒住宿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登记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入住的管理,增强社会责任感。法院判决有力支持了公安机关遏制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采取的行动,对加强未成年人的行政保护具有积极和典型的意义。
赵某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案3
【案例要旨】
在企业法人设立登记中,当事人以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为由请求撤销设立登记行为,但经查明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该登记行为知情或以行动表明进行了事后追认的,对其请求不应支持。
【案情及裁判】
原告:赵某
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审第三人:苗某、李某
2013年11月2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深圳市监局)核准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股东登记为李某和苗某,其中苗某出资额3000万元。2018年3月29日,另案生效民事判决判令该公司返还赵某借款473万元及利息,苗某在其抽逃出资30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19年12月2日,苗某以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为由,申请撤销该公司的设立登记。2020年3月25日,深圳市监局以申请材料中苗某的签名经鉴定为虚假签名为由,决定撤销该公司的设立登记。赵某不服,诉至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曾经作出生效行政裁定,认定苗某2014年7月30日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部分协议转让给他人,深圳市监局为该案的当事人。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深圳市监局作出的撤销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苗某不服,提出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撤销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直接消灭了公司的法人资格,推翻了生效民事判决判令苗某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基础,对赵某产生了直接、不利的影响,赵某有权提起诉讼。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虚假登记知情或事后追认,被冒用人的撤销登记申请不应得到支持。法院生效行政裁定认定苗某2014年将其持有的股权部分转让给他人,可见苗某以实际行为追认了其股东身份。深圳市监局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明知上述转让事实,仍撤销公司的设立登记,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原审判决撤销深圳市监局的撤销设立登记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撤销设立登记关系到企业法人资格的存续,影响市场经济交易秩序和安全,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审慎行使撤销权。本案判决使债务人逃废债的企图落空,既明确了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人与撤销债务人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诉讼,又明确当事人对虚假登记情况知情或事后追认,其撤销设立登记的申请依法不应获支持,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营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
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诉韶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理纠纷案4
【案例要旨】
行政机关未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征地手续,违法批准单位或个人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查处,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
【案情及裁判】
原告: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韶关市自然资源局
第三人:翁源县人民政府、广东翁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翁源县自然资源局、翁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04年11月,广东省翁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与某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用大片耕地。之后,经开区管委会与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将1080亩耕地出让给该公司作为工业建设用地使用。2005年4月,原翁源县国土资源局官渡分局向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此后,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在涉案耕地上建厂、铺路,将部分耕地出租给某驾校建设驾校训练场和汽车驾驶员考场。韶关市自然资源局经调查,认定经开区管委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构成了以租代征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作出决定撤销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确认后续办理的所有审批(登记)事项无效,由翁源县人民政府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集体农用地后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对涉案耕地上的建筑物,由翁源县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经开区管委会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征地手续的情况下,通过与村民委员会及其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方式,取得涉案耕地,再将耕地出让给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作为建设用地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有关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征地审批手续的规定。韶关市自然资源局撤销经开区管委会将涉案耕地出让给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作为建设用地使用的行为,于法有据。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建设占用农用地,除了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征地审批手续之外,用地单位还要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法院判决有力支持了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从严整治下级单位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贯彻了国家严守耕地红线、严格保护耕地的要求。
某科技公司诉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5
【案例要旨】
企业未按操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即构成违法, 并不以水污染物不达标和主观故意为前提,生态环境部门对此种违法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及裁判】
原告:某科技公司
被告: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某科技公司主要从事塑胶五金制品的表面真空镀膜研发和加工。2018年3月23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环评批复意见,要求水帘柜废水、水喷淋废水须经固定的收集设施收集后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2022年8月11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在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楼顶收集喷淋塔废水的水池和一楼收集水帘柜废水及喷淋废水的水池均设置在露天场所,但没有任何遮盖,因当天下雨,存在废水混合雨水满溢至地面,并最终流入市政管网的情形。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认为,该公司的前述行为系规避环境监管排污,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10万元罚款。某科技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楼顶收集喷淋塔废水的水池和一楼收集水帘柜废水及喷淋废水的水池均存在废水满溢流入市政管网的情形。虽然事发当天下雨,但因某科技公司未及时巡查,在前述收集池原有的覆盖铁皮因生锈被丢弃后,未及时加盖遮盖物,导致雨水落入收集池中,并在水满后溢出,流入外环境。生产性废水外溢的情况,并非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下雨亦不属于不可抗力。某科技公司放任生产性废水外溢的行为显然违背了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建设项目作出环评批复时提出的水帘柜废水、水喷淋废水须经固定的收集设施收集后交给有资质单位处理的要求,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关于禁止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鉴于某科技公司在检查后及时加盖了遮盖物,防止生产性废水进一步外溢,对其在最低幅度内取最低值10万元进行处罚,并无不当。据此判决驳回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科技公司未提出上诉。
【法官点评】
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是指未按操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从而导致废水得不到正常有效处理的情形。本案判决明确了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案件中,排放的水污染物是否达标并非此类案件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判决坚持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环保理念,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应有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助力绿美广东和美丽中国建设。
某经济联合社诉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佛山市高明区
杨和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6
【案例要旨】
对持续多年、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存在重大分歧且可能衍生更多信访诉讼问题的案件,可在深入了解纠纷全貌及双方诉求后,通过调解方式实质化解争议。
【案情及裁判】
原告:某经济联合社
被告: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人民政府
2006年,原佛山市国土资源局高明分局委托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人民政府与某经济联合社、某岗村委会签订征地合同书,约定预征收某岗村土地3944.28亩,返还留用地424.428亩,并约定在征地后十年内必需将所有土地填土开发利用好,否则,某岗村有权收回未开发的土地。2016年期满后,某经济联合社认为政府违约,遂进行各种信访、维权,并于2018年5月28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返还未实际出让的土地1939.9294亩,其中已经出让的照价赔偿。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裁定。某经济联合社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发回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向某经济联合社返还324.48亩土地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但考虑到本案诉讼已历时近五年,不宜发回重审。但如果直接查明事实后改判,因当事人对协议内容存在重大分歧也难以服判息诉。在深入了解纠纷全貌及各方当事人实质诉求后,法院耐心调解,促使各方同意由政府采取为某经济联合社建设商业楼置换留用地指标,并返还剩余未开发土地等方式,彻底解决涉案行政协议案内案外的各种争议。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制作行政调解书,最终案结事了。
【法官点评】
历时较长的征地补偿行政协议往往情况复杂,政策和法律问题交织,处理难度大。本案法院坚持行政审判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充分考量各方关切,在法律、政策框架内,统筹解决案内、案外争议,使得持续多年且可能衍生诸多信访诉讼问题的纠纷得到实质化解,践行了把依法履职贯穿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审判工作的要求,成为贯彻实践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一个缩影。
梁某诉德庆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案7
【案例要旨】
对于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但确属当事人弄虚作假取得的婚姻登记,法院可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自行撤销,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案情及裁判】
起诉人:梁某
梁某与广西贺州市桂岭人张某于1997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三个月,张某提出回娘家,并带走了两本结婚证,始终未归。梁某没有子女,生活条件较为困难,在德庆县特困户摸查过程中,民政局认为梁某基本符合特困户的条件,但因其存在婚姻关系,民政部门不确定张某是否育有子女,因此始终未能将梁某纳入特困户保障。梁某到广西贺州市桂岭派出所进行人口查询,发现并无张某此人。梁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其与张某的婚姻登记。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梁某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裁定不予立案。梁某不服,提出上诉。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到德庆县民政局进行调查,并调取了梁某办理结婚登记时的档案材料,结合广西贺州市桂岭派出所出具的“查无此人”的证明,认定张某存在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婚姻登记的情形。在与德庆县民政局沟通联系后,法院向德庆县民政局发出了撤销梁某和张某婚姻登记关系的司法建议。德庆县民政局收到司法建议后,主动撤销了梁某和张某的婚姻登记。最终,梁某以问题已解决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
【法官点评】
在信息不联通的时代,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婚姻登记的行为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婚姻登记管理秩序,带来一系列家庭社会问题。该案系典型的以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形。二审法院秉持“如我在诉”理念,克服机械办案思维,贯彻落实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司法宗旨,通过司法建议督促民政部门主动纠错,撤销了不实的婚姻登记,有效保护了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实现案结事了。
吴某诉茂名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8
【案例要旨】
行政机关对涉及民生的新业态行业进行监管执法时,应当审慎包容、与时俱进、避免僵硬执法。执法手段应考虑新旧法的衔接适用,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情及裁判】
原告:吴某
被告:茂名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月5日,吴某驾驶小型轿车接乘客从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官渡校区至茂名市茂南区站南广场时,被茂名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查获。茂名市交通运输局经立案调查,认定吴某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所驾驶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吴某处以警告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吴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修正后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新法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罚款数额,由原来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调整为“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茂名市交通运输局将罚款金额调整为人民币3000元,吴某在收到调解书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缴纳罚款。如有逾期,茂名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原处罚金额执行。最终,该案由二审法院出具调解书结案,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法官点评】
本案是新业态行业网约车经营管理执法领域的典型案件。网约车作为社会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在便利和满足群众多元化出行需求、促进就业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的违法情节、后果以及新法已降低罚款数额的特殊情况,秉承司法为民理念,积极履职,通过与交通运输部门沟通协调,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案件处理既维护了行政执法权威,也兼顾了民生权益保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广东某科技公司诉揭阳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许可案9
【案例要旨】
行政机关与公司签订排他性的独家特许经营许可协议后,在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内,未经征询该公司意见迳行另向其他市场主体核发同类型业务的经营许可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协议约定的义务,程序亦属违法,另行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应予撤销。
【案情及裁判】
原告:广东某科技公司
被告:揭阳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阳市某医废公司
2010年1月22日,揭阳市环境监测站(甲方)与某医废公司(乙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约定乙方以BOT方式建设市内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项目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甲方经营管理,乙方有权获得本项目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经营期限为25年,在约定的经营期限内,甲方不得自行经营或批准建设同类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以后法律、法规以及省、部级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除外。此后某医废公司获得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医疗废物(HW01)”、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处置”,有效期限至2025年11月27日。2022年12月27日,广东某科技公司向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受理后经审核向其颁发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该许可证核准经营的内容与方式与某医废公司相同。某医废公司不服该发证行为,向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揭阳市人民政府经复议撤销了该发证行为。广东某科技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揭阳市生态环境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危险废物监管的环境主管部门,对案涉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知道案涉行政许可与某医废公司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情况,但其未向某医废公司履行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的义务,且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撤销该行政许可将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重大损害。揭阳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撤销揭阳市生态环境局为广东某科技公司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责令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对科技公司的申请依法重新处理,并无不当。遂判决: 驳回广东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点评】
行政机关对已经实施的独家特许经营项目,未经与特许经营权人协商,再行作出同类经营项目的许可行为,违反了在先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侵害了特许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市政府的复议纠错决定,切实保护了特许经营权人的利益,维护了行政机关与社会资本合作时应有的诚实信用原则,彰显了行政审判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某陶瓷公司诉潮州市潮安区统计局、潮州市潮安区
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10
【案例要旨】
行政机关在立案后未对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初步违法线索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作出的处罚决定与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不相当的,属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处罚不当,处罚决定应予撤销。
【案情及裁判】
原告:某陶瓷公司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统计局、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0日,潮州市潮安区统计局(以下简称潮安区统计局)对某陶瓷公司进行统计执法检查,于当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某陶瓷公司的总经理助理进行了询问。8月15日,潮安区统计局认为某陶瓷公司2022年第二季度(4-6月)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累计上报数据差错率达到60.1%,属于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8月16日,潮安区统计局对某陶瓷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其中记明该公司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上报数据的时间段是“2022年1-6月”,告知拟对某陶瓷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10月17日,潮安区统计局作出更正通知,通知某陶瓷公司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存在笔误,其中“2022年1-6月”更正为“2022年第二季度(4-6月)”。同日,潮安区统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某陶瓷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某陶瓷公司向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潮安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潮安区政府复议决定维持处罚决定。某陶瓷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陶瓷公司的诉讼请求。某陶瓷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潮安区统计局对某陶瓷公司进行立案后,没有按照《广东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进行操作,在立案后没有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立案当天就用检查中获取的材料作为处罚的依据,处罚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且潮安区统计局的更正通知不是单纯的文字错漏,还涉及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更正通知与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作出同时送达,剥夺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内容的陈述和申辩权,程序违法。陶瓷公司主观恶意并不明显,也没有造成社会影响,其主动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对上报的数据偏差予以更正,潮安区统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违背了过罚相当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和处罚决定。
【法官点评】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确保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法准确,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要避免小过重罚、大过轻罚,让企业和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院判决从执法程序、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等方面对被诉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依法判决撤销了违法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充分体现了行政审判对行政行为全面审查的原则,通过个案规范全市行政执法调查程序,助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1 生效判决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行终1511号。
2 生效判决案号: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2)粤7101行初3813号。
3 生效判决案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行终1781号。
4 生效判决案号: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2行终190号。
5 生效判决案号: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3)粤1971行初906号。
6 生效判决案号: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6行终577号。
7 生效判决案号: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12行终120号。
8 生效判决案号: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9行终93号。
9 生效判决案号: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52行初4号。
10 生效判决案号: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51行终62号。
2023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司法建议
关于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司法建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 建议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证工作关系农民生产生活最根本和最重要的权益,关系当地农村稳定和农业发展,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并依法依规开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某市政府在核发、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未依照相关规定比对国有用地红线、通知利害关系人现场指界等,导致错误发证及注销行为事实不清,引发群体性诉讼。为此,向该市政府提出司法建议:应当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证工作,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做到权属清楚,界线清晰。同时,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水平,预防和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司法建议同时抄报广东省司法厅。
二、 采纳情况
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督促某市政府履行生效裁判,维护司法权威,同时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整改,切实防范行政风险。某市政府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对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表示将严格按照法定流程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和错误证书注销工作,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保障村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维护社会稳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既涉及当地众多村民基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又涉及集体土地被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国家利益的维护。该司法建议较好贯彻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依法履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要求,有利于推动行政机关转变执法理念,提升执法水平,切实防范行政风险,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关于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延期工作的司法建议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一、建议内容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关系国家、企业重大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审理三宗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发现,某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延期许可工作中,没有审慎审查安全评价机构的评价报告,监管履职流于形式;矿山企业与其直接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具有密切的利益关系,可能影响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客观中立。为此,该院建议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委托发证事项的管理,同时将选定安全评价机构的方式由现行的直接选定变更为间接选定,由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库中摇号选定具体实施安全评价的机构。
二、采纳情况
省应急管理部门收到该司法建议后,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委托发证事项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吊销了案涉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加强重点矿山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建立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将抽查发现的非煤矿山委托许可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列入地级以上市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扣分项;建立行政许可业务培训机制,提升相关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同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从严把好资质审批源头关、依法查处安全评价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行业自律,从多个方面规范安全评价机构行为,提升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是非煤矿山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规范的安全许可发证能够确保企业遵循安全生产标准,从源头上降低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该司法建议通过提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很强的具体举措,在明确非煤矿山安全许可委托发证的责任归属、督促提升发证专业性和准确性、加强属地监管力度确保监管有效性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关于推进完善规划土地监察执法工作的司法建议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建议内容
近年来,查处违法建设的执法行为引发行政争议较多,亟待进一步规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受理的涉及规划土地监察类行政案件进行研究后,向某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推行执法全流程纠纷源头预防化解治理,积极预防、及时化解规划土地监察类争议;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规划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职权配置,解决规划土地监察领域行政执法权下放过程中职权理解错位的问题;加强对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执法的指导和统筹工作,提高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专业化、法治化水平。
二、采纳情况
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并积极研究整改落实,提出将进一步统筹全市各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联合各区、街道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从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三个维度贯彻社会治理理念,促进矛盾分流,规范和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积极推动《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强制执行权主体;加强市级规划土地监察部门统筹监督,强化区级指导监督,继续落实对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监督、指导、培训,确保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高效规范运行。
三、典型意义
违法建筑查处对当事人利益影响较大,执法不当容易引发诉讼信访维稳等问题。该司法建议总结了涉违法建筑查处的诉讼和非诉执行案件情况,针对性和指导性较强。既促进了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更加主动运用柔性执法手段,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也推动了地方土地监察法规的修改完善。对于监督查违工作依法开展,助力基层矛盾预防和化解,具有积极作用。
关于规范婚姻登记行为的司法建议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建议内容
自我纠错是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宗补发结婚证案件中发现,某民政部门在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解除的情况下,仍为其办理补领结婚证手续,该补发的证件因缺乏事实基础而自始无效。为实质化解纠纷,该院向某民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提高自我纠错的积极性,对于事后确有证据证明登记行为依据事实错误的,行政机关负有自行撤销错误行政行为的责任;加强对补发证行为的审查,对于历史遗留的补发证行为,应当通过与人民法院的信息共享或要求当事人签署承诺书等方式,重点核查当事人是否存在因诉讼原因引起婚姻关系变动的情形。
二、采纳情况
民政部门积极采纳该司法建议,撤销了补发的涉案婚姻登记证和离婚登记,促使当事人撤诉结案。同时,该民政部门加大了对下指导力度,要求各区民政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补发证行为时加强对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审查和核实,努力从源头上杜绝虚假婚姻登记。
三、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是预防和减少“官”民矛盾,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实践中,虚构身份信息、隐瞒实际情况骗取婚姻登记等违法情形屡见不鲜,不仅侵犯了婚姻登记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还可能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法律纠纷。该司法建议在提醒民政部门自我纠错、担当履责,实质化解争议的同时,引导民政部门通过加强对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审核工作,从源头杜绝虚假婚姻登记,避免诈骗、重婚等违法行为出现,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诚信体系。
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司法建议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建议内容
不动产登记关系人民群众重大财产利益和社会稳定。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宗房屋登记案的过程中发现,某县存在大量自建房分割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因涉及建筑量大面广,情况复杂,登记工作又涉及土地使用、规划建设、消防安全等多个部门,处理难度大,社会影响广。为此,向某县政府提出建议: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解决自建房分割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专门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制定分类处置工作方案,妥善有序开展完善审批登记工作;加强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严厉打击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评估诉讼风险,提升化解能力,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二、采纳情况
县政府高度重视、全部采纳该司法建议,成立了自建房登记工作专班,对全县自建房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在对城镇自建房建设规模作出限制的基础上,着手研究个人建房通则性的建设管理规定,对分割登记诉求强烈的自建房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各部门形成协同机制,确保依法行政及有效应诉。该县政府同时表示,将对自建房建造人持续做好法律法规、政策解释及稳控工作,做到于法有据,对苗头性问题及时化解,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三、典型意义
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不断深入,我省部分地区过去分散登记造成的历史问题亟需及时妥善解决。该司法建议提出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解决存量、严控增量”处理原则,有助于在盘活存量资源、提高土地、房产利用效率的同时,减少因分散登记引发的不动产权纠纷,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我省平稳有序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依法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司法建议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建议内容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分析2023年以某镇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发现该镇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类案件占比较大,且存在败诉率畸高、不履行法定职责、事实认定不清以及案件重复败诉等问题。为此,向该镇政府提出建议: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及时有效化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纠纷;梳理总结行政案件败诉原因,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在履行生效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时,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二、采纳情况
镇政府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落实司法建议:积极开展案件协调工作,做好诉前调解,提升纠纷调处化解能力;联合相关业务部门到涉诉案件集中的村组进行普法宣讲,做好当事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梳理总结败诉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在依法治区工作专班的指导下积极履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三、典型意义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基础,关系农民个人生存权和发展权,关乎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该司法建议督促基层政府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中,切实按照尊重事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有助于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村集体矛盾隐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关于加强行政机关应诉工作的司法建议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建议内容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行政赔偿案件时,发现某镇政府作为被告在一审程序中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未按规定委派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仅委托律师出庭,二审程序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为此,向该镇政府提出司法建议:积极认真依法履行法定的应诉义务,支持和配合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应诉的意识,严格落实行政应诉工作,按时提交答辩意见、证据材料,自觉尊重和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
二、采纳情况
镇政府全部采纳该司法建议,召集相关部门人员专题研究建议所涉行政赔偿案件,对不出庭应诉及不提交应诉材料的情况进行了剖析与批评。组织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加强法治素养教育。要求高度重视行政案件的审理,第一时间落实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镇政府同时表示,将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法律意识,积极做好行政应诉各项工作。
三、典型意义
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是行政机关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的重要途径,重视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有助于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发展。该司法建议针对个别基层政府对行政应诉工作重视不足的情况,从加强制度建设和教育培训、增强诉前准备充分性、提高诉中应诉重视度等多个方面提出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全面提升行政应诉能力,切实发挥行政应诉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的积极作用。
关于规范综合执法工作的司法建议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一、建议内容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批城乡规划执法案件中发现,某区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主要证据不足、处罚不当、送达程序和办案期限有瑕疵等问题,某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也未对其中部分案件及时纠错。为此,向某区政府提出建议: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执法业务培训,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等行政纠纷多发领域的行政执法行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建立类案参照机制,类案的处理和纠纷化解模式可作为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和今后同类型案件的参照,保证同案同罚,减少矛盾纠纷。因情形不同而采取不同处理方式的,应向相对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保障相对人应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二、采纳情况
区政府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制定针对性措施,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制,规范执法程序的有效运行;强化执法监督,推动执法工作的阳光透明;常态化、多样化开展执法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建立健全类案参考机制,在业务培训指导中将已办理案件作为参照进行分析讲解,将执法程序、示范文本、类案等转发一线执法部门参考学习,后续还将制作典型案例手册切实落实类案参照机制。
三、典型意义
城乡综合执法是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多发领域,司法建议在分析梳理类案基础上,以府院联动的方式积极向执法部门反馈执法问题,共同参与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通过个案示范加强对全领域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建设,有利于提升该地区的综合行政执法水平和质效,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维护行政执法的权威性,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争议的发生,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关于规范工业园改造升级工作的司法建议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一、建议内容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该市涉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工作的行政案件进行深入研究发现,对于因历史原因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规划报建手续的旧厂房,行政机关在无法与使用人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时,简单以违法占地或违法建筑为由对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可能引起行政纠纷,面临着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甚至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且部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案件事实依据不足,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等问题。为此,向某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工作指挥部门提出建议:注意工作方法,防范行政争议;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应做到实体和程序并重,强化程序意识。
二、采纳情况
某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工作指挥部门收到司法建议后立即开展研究,并转发全市各镇街负责工业园升级改造工作的专班学习落实,表示将举一反三,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完善工作机制、提升执法水平和效能,促使全市工业园升级改造工作综合执法队伍坚持规范文明执法,做好风险防范,稳妥解决矛盾纠纷,为中山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律保障。
三、典型意义
低效工业园区改造升级是实施“百千万工程”,全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速产业扩容提质,为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探路破局,重塑城市发展空间的关键一环。该司法建议有助于督促相关部门在推动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工作的同时,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行政基本法律,加强部门间协作与联动,维护社会稳定,注重民生保障,确保工业园升级改造工作依法平稳推进。
关于规范交通执法类行政处罚的司法建议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一、建议内容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评查案件时发现,某交通运输部门提起的非诉执行行政审查案件占比较大,为此,向该部门提出建议: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和以案治本工作,从源头减少违法可能;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程序意识,执法过程中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增强文明执法理念,对违法情节轻微,经教育后及时改正,未发生不良后果的,免予处罚;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查摆工作中是否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过度执法等问题。
二、采纳情况
交通运输部门收到该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结合正在开展的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整改。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广大物流公司和货运司机提高守法意识;完善执法程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加强业务培训,增强文明执法理念,实行首违不罚、轻微不罚;加大执法监督和自查自纠力度。
三、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在开展执法活动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不仅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也要遵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该司法建议秉承“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对非诉案件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抓紧梳理、提前研判,及时提醒交通运输部门在提高执法效率的同时,注意完善行政程序,包容审慎文明执法,有利于减少矛盾纠纷,为运输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