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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7年度)白皮书

发布时间:2019-04-22 20: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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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17年,广东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总目标,全面实施“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积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依法履行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职能,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着力打造高素质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为服务广东创新发展大局、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助力广东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

2017年,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知识产权案件总量持续大幅增长,收结案数再创历史新高。2017年,全省法院新收和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持续大幅增长的态势十分明显,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4088件,同比增长68.62%,占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31.3%,审结71416件,同比增长64.69%,再创历史新高,稳居全国法院首位。其中,新收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分别为70906件、3114件和68件,审结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分别为68234件、3118件和64件。

二是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新问题、疑难问题不断涌现。随着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壮大,涉及专利权、著作权等领域的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出现,加大了案件事实查明和审理的难度。特别是涉及到知识产权领域前沿问题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游戏和游戏画面直播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不断出现,给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需要法院在新的领域和业态下对新类型商业模式和行为进行规范。如广东高院正在审理的华为与三星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美国GPNE公司诉苹果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等案件,涉及知名游戏“梦幻西游”的广州网易公司诉广州华多公司游戏直播权属、侵权纠纷等案件,案件标的额高、案件事实复杂、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司法认定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亟需全省法院下大力气调查研究解决。

三是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增长迅速,社会影响大。广东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省份,对外经济交往十分密切,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多,社会影响大。2017年,全省法院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409件,同比增长28.21%;审结涉港澳台一审案件968件,同比增长140.20%。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225件,同比增长42.41%;审结涉港澳台二审案件157件,同比增长57.00%。广东法院始终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暴雪娱乐有限公司诉北京分播时代网络科技公司等著作权纠纷案中,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万元;在捷豹路虎公司诉广州奋力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中,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路虎”商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万元;在土耳其ZER公司诉中山欧博尔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判令被告停止侵害“BEKO”商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着力发挥审判职能 公正高效审理知识产权案件

广东法院坚持服务大局,把服务创新发展摆在首要位置,着力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有所作为,更好地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高度关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对知识产权审判带来的新任务、新需求,切实增强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主动性和实效性。

(一)全省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情况

全省法院当年新收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60710件,同比增长72.73%;二审案件13223件,同比增长52.85%;申请再审案件136件,同比增长3.82%;审判监督案件19件,同比增长137.50%。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1416件,同比增长64.69%。

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法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2017年,全省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8000件,同比大幅增长84.70%。其中,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分别新收44040件、6153件、6268件、207件和543件。新收民事二审案件12755件,同比增长57.82%。其中,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分别新收8616件、1159件、1939件、163件和216件。

全年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6268件,同比增长84.73%;结案率为83.79%,同比上升6.91个百分点。在审结的一审案件中,有19575件为调撤结案,调撤率为34.79%。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11871件,同比增长46.97%;结案率为90.07%。在审结的二审案件中,有1981件为调撤结案,调撤率为16.69%。

妥善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惩治和震慑知识产权犯罪。2017年,全省法院新收涉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2665件,审结涉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2648件,其中,审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637件1196人,非法经营罪802件1508人,假冒注册商标罪645件1322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443件687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85件147人,侵犯著作权罪29件68人,侵犯商业秘密罪7件16人。新收涉知识产权刑事二审案件445件,审结465件。

妥善审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提升审查监督职能。2017年,全省法院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45件,同比分别增长21.62%,审结40件,同比持平;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二审案件23件,审结24件,同比分别增长4.55%和60%。全省法院在有力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同时,大力发挥司法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作用,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及时明确法律标准,严格规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推动行政执法标准向司法标准看齐。

实施知识产权审判精品工程,打造广东知识产权审判品牌。切实贯彻繁简分流原则,按照简单案件快办、复杂案件办出精品的要求,着力打造广东知识产权精品案件。在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评选中,我省共有7件案件入选,入选数量位居全国第一。审结的“Burberry格子图形”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参加了在中国法院博物馆举办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就展,中央电视台将该案作为保护产权典型案例进行了专题报道,《人民法院报》对该案进行了整版深度报道。在最高法院和中央电视台联合举办的“2016年度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活动投票中,“非诚勿扰”商标权纠纷案作为我省法院唯一入选案件,得票位列21个候选案件的第二位。此外,“荣华月饼”商标侵权纠纷案、“空气炸锅”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暴雪公司《魔兽世界》游戏著作权纠纷案等重大典型案件,在国内外知识产权界引起广泛关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每两年举办一次的“中国商标金奖”评选中,广东高院民三庭荣获“商标保护奖”,是此次评选中全国法院系统的唯一获奖集体。

(二)广东高院知识产权案件情况

2017年,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庭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207件,同比增长64.09%。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6件。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2044件,同比增长70.33%,其中新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案件分别为99件、57件、1318件,同比分别增长102.04%、16.33%、94.11%;新收技术合同案件96件;新收反不正当竞争案件15件;新收其他类型二审案件462件,同比增长55.56%。新收知识产权申诉、申请再审案件136件,同比增长3.82%。新收审判监督案件15件,同比增长114.29%。新收行政案件6件。

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867件,同比增长38.30%,结案率为79.85%。审结民事一审案件1件。审结民事二审案件1762件,同比增长46.22%;其中,调撤结案453件,调撤率为25.71%;发改结案95件,发改率为5.39%,同比下降9.42个百分点。审结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87件。审结审判监督案件9件。审结行政案件8件,同比增加60%。各类案件平均结案周期为72.21天,同比缩短11.81天。

(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

全省新收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类案件,下同)6462件,同比增长46.8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新收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523件,同比增长82.31%。其中,新收专利权案件4410件,占该类型案件总量的97.50%;新收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技术秘密、垄断案件分别为76件、25件、8件、4件。深圳两级法院新收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939件,同比增长0.99%。其中,新收专利权案件1847件,占该类型案件总量的95.25%;新收驰名商标认定、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案件分别为37件、30件、21件、2件。

全省审结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573件,同比增长33.77%。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397件,同比增长26.24%。其中,审结专利权案件3320件,同比增长27.06%;审结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技术秘密、垄断案件分别为46件、18件、9件、4件。深圳两级法院审结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176件,同比增长47.53%。其中,审结专利权案件2110件,同比增长55.60%;审结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驰名商标认定、垄断案件分别为48件、34件、18件、1件。

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提升司法保护整体水平

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研究取得实质性推进成果,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提升明显。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赔偿难是知识产权审判的世界性难题。为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破解侵权损害赔偿难问题,广东高院开展了“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破解侵权损害赔偿难”的专题调研。在总结我省法院开展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试点工作以来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导向破解侵权损害赔偿难问题的研究报告》,受到广泛好评。由广东高院主办、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协办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市场价值”研讨会于2017年11月9日在广州举行,最高法院副院长陶凯元等出席研讨会并讲话,全国各地法院、法学理论界以及其它相关部门百余代表参会。据统计,近三年来我省法院已审结知识产权案件,商标、著作权、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纠纷权利人平均获得赔偿的数额和此前三年对比,分别提高25%、50%、36%和21%,维权合理费用平均获得赔偿的数额增长超过3.5倍。

推进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建设,有效满足科技创新对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的司法需求。一是大力加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各项建设,巩固并扩大改革成果。2017年该院新收案件9214件,比上年同期增长93.9%,办结7805件,同比增长59.06%。法官人均结案289件,同比增长39.61%;上诉案件发改率比上年下降了5.16个百分点。该院探索实施的办案绩效管理机制、繁简分流机制、技术调查官配套制度、发改案件复查制度、律师调解制度等,有力推动了全院工作的创新发展。二是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挂牌成立,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出席挂牌仪式并讲话。深圳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有利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三是继续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基层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知识产权案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和人才培养,有效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集中优质审判资源应对案情复杂、诉讼标的额较大、社会影响大的案件。

积极开展国际国内交流合作,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全省法院注重与行政管理部门、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和国外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之间的沟通交流,介绍广东知识产权审判经验。积极拓展国际国内交流合作渠道,加强对外交流,派员参加高层次研讨活动、学术交流、学习培训活动,以把握知识产权审判和学术研究最新动态,拓宽法官视野,并扩大广东知识产权审判影响力。应邀参加了第一届广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论坛、司法保护与创新驱动高端研讨会、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前沿问题专家研讨会、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研讨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知识产权损害责任”研讨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研讨会、中国和欧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研讨会、2017年两岸商业秘密保护学术论坛、2017年南方商标高端品牌论坛等学术活动。部分业务骨干还应邀到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州市公证处等高校和机构为知识产权领域相关研修班授课,派员参加了美国、法国、新加坡等地举办的交流、培训和研讨活动。

深入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保护的权威和公正。广东高院积极推动全省法院上网公布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建立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的裁判文书发布机制,除法律规定不公开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外,其他裁判文书都应上网公开。我省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总量排名全国第1位。不断扩大庭审公开程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专家学者、高校学生等社会各界人士旁听庭审。精心筹划“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结合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创新创造改变生活 知识产权竞争未来”的主题,以宣传破解侵权损害赔偿难、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作为重点和主线,以推动司法服务创新创造作为总体设计,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现代信息手段开展知识产权法治宣传,扩大了知识产权审判影响力。广东高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深圳中院等法院分别举行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广东高院发布了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和我省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强化监督指导工作 有效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前沿问题专题调研。针对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出现的热点、难点、前沿问题展开专题性的调研,尤其是涉通信、互联网等新兴领域、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等新类型疑难案件的研究。继2013年广东高院作出全球首个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司法判决以来,2017年又受理两件标准必要专利一审案件,涉案标的达32亿余元;深圳中院受理了华为公司诉三星公司标准必要专利禁令纠纷。广东高院整合了学术界和产业界的研究力量,及时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并起草了该领域首个专业、全面、规范的审判指南。做好专题调研不仅有利于这类案件的公正审理,而且能够推动中国自主知识产权在国际市场获得合理定价,促进我国参与制定公平合理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健全和落实审判情况分析通报机制。运用审判情况分析通报、分类指导和沟通协调三项工作机制,依法加强审判监督指导。广东高院每季度对全省各项知识产权审判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印发《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统计分析情况的通报》,通过对审判大数据的精准分析,了解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和发展趋势,使监督指导工作更具科学性、前瞻性和有效性。同时,针对专利案件常年在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中居首的状况,为提高全省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和统一裁判尺度,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庭组织专人对上一年度审理的专利案件进行总结和分析,掌握我省专利审判工作总体态势,发现个案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发掘法律适用方面的典型案例,形成了《广东省专利审判基本情况及典型案例分析》专题报告。

突出对重点地区和法院的协调指导。根据我省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技术类案件主要集中在珠三角地区,尤其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深圳知识产权法庭的特点,广东高院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深圳知识产权法庭作为重点,通过实地调研了解审判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明确工作重点和思路,推动审判工作发展。针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在审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广东高院组织专门力量对其审理的相关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并从班子建设、监督管理机制、队伍建设和业务指导培训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推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深圳知识产权法庭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和工作水平。

加强审判队伍建设 全面提升队伍履职能力

加强司法作风建设,促进公正廉洁司法。全省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常态化制度化。围绕政法队伍“五个过硬”要求,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增强忠诚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严守纪律底线。贯彻落实司法改革各项举措,坚持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相统一,强化法官办案主体责任和院庭长审判管理、审判监督责任,运用专业法官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完善审判团队运行机制实施方案、法官助理职责与考核办法等配套制度,促进审判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加强业务培训交流,提升审判专业水平。积极拓展国际国内交流合作渠道,派员参加国际国内高层次学术研讨、培训交流,把握知识产权审判和学术研究最新动态,拓宽法官视野。2017年,广东高院派出业务骨干与美国司法部官员就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情况进行座谈交流,派出部分法官分别赴德国、美国、法国、新加坡等国参加“诉讼速裁程序”培训、“国际访问者领导项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题培训、“新加坡知识产权全球论坛”等访问交流活动,积极参加国内涉及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垄断及不正当竞争等领域前沿问题的业务研讨和座谈会。加强对知识产权典型案件的研究,提炼裁判规则,指导审判实践,提高裁判尺度的统一性。在审判中充分发挥审判团队作用以及审判业务骨干的“传帮带”作用。加强与兄弟省法院、国内外相关机构及专家学者的业务交流,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官大局观念、全球思维、国际视野以及专业水平的培养力度,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专业素质和履职能力。

结束语

2018年2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面对新时代新任务,尤其是面对广东科技研发投入的巨额资金、科技品牌文化的辉煌业绩以及在国内国际的竞争实力,我们深感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这一基本理念的树立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广东法院必须迎难而上,勇于和善于破解侵权损害“赔偿难”这一司法难题,补足工作短板,有效推动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为广东创新驱动战略和经济保持长期增长服务。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领会和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提出的“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的要求,以贯彻落实《意见》为重点和契机,坚持将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研究和运用证据规则破解侵权损害赔偿难,作为工作主线和寻求突破的主攻方向,进一步完善诉讼制度、推进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加强审判队伍建设,全面实现“五个转变”,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和水平,为全国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工作贡献更多的广东成果。

2017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

案例一、路虎公司与奋力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2017)粤民终633号]

路虎公司是第808460号“”商标、第3514202号“路虎”商标、第4309460号“LAND ROVER”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地机动车辆”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路虎公司认为奋力公司宣传、销售“路虎维生素饮料”,使用“路虎”“LAND ROVER”“Land rover 路虎”及上下排列的“路虎Land Rover”标识,侵害其商标权,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路虎公司提交的证据已经证明其涉案三个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已在中国境内达到了驰名的程度。奋力公司并非被诉标识的善意使用者,除了本案被诉标识之外,还申请注册了大量与其他名人和知名企业称谓相同的商标,其利用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囤积和不当使用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严重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予制止。

【启示】

本案系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判决对被告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进行了否定,维持了120万元的高额赔偿,社会效果良好。对于打击利用商标注册制度恶意抢注名牌商标、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力度、引导社会公众尊重知识产权,具有良好的裁判导向和示范效果。

案例二:清华大学诉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2016)粤民终1734号]

清华大学在学校、教育等类别上注册了“清華”商标,并提供了关于该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基本证据。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热水机产品上标注了“”“清華企業”“清华企业”等标识或字样。清华大学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认为清华大学仅提供了“清華”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未就商标使用的市场份额、销售领域、利税等充分举证,故不予认定驰名,并驳回清华大学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广为知晓且权利人已提供基本证据的,可以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驰名注册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应与其驰名程度相适应。二审改判认定侵权成立。

【启示】

本案充分体现了“严格保护”和“比例协调”原则,也体现了鼓励驰名商标构建有效护城河,尽量防止市场混淆的司法价值导向。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有严格标准,但并不必然要求当事人逐一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相关事实。同为驰名商标,其知名程度亦存在差异,有的知名度极高的商标,其广为知晓的公众不限于“相关公众”而是“社会公众”,权利人提供了基本证据的可予以驰名认定。二审纠正了一审简单机械套用商品市场份额、地域、宣传范围来评判知名度的问题。

案例三、腾讯公司与深圳微信支付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2016)粤03民终23351号]

腾讯公司2011年1月推出“微信”智能终端即时通讯服务,“微信支付”是集成在微信客户端的快捷电子支付服务,“微信支付”伴随着“微信”的推广而在广大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知名度。2013年10月,深圳微信支付公司成立,并从事电子支付服务。腾讯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深圳微信支付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微信支付”在电子支付服务中具有广泛的市场知名度,能够对消费者起到识别、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深圳微信支付公司明知腾讯公司“微信支付”服务的知名度,仍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微信”作为企业字号,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服务的来源,或认为二者存在关联关系,属于利用“微信支付”服务的知名度,从事搭便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启示】

本案属于互联网加背景下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微信支付”已成为企业、百姓普遍使用的电子支付方式,腾讯公司作为研发者、经营者,对“微信支付”服务所享有的公平竞争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从事搭便车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裁判较好地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培育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四、飞利浦公司与巨天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2017)粤民终1125号]

飞利浦公司是名称为“制备食品的设备和用于该设备的空气导向件”的发明专利在中国境内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飞利浦公司认为巨天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产品JT-916型空气炸锅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的保护范围,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是否属于功能性特征的内容,应重点审查相关实施方式能否实现该功能。涉案专利所述“空气导向构件”是通过在底部壁设置空气导向肋结构,实现“将空气流基本上向上导引”功能和效果,而专利权人所主张的实施例一的结构不能实现上述功能。被诉产品虽具备与实施例一相近似的结构,但未设置空气导向肋,不能实现将空气流基本上向上导引、避免空气回旋的功能,在此情况下,不能认为其具备涉案专利所述的功能性技术特征。综上,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启示】

本案对如何确定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内容、如何处理实施例与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有益探索,既对此类功能性特征案件的审理树立了良好示范效果,为进一步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提供有益探索和案例,也充分演绎了司法保护力度与创新高度相符合的司法政策。

案例五: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与北京分播时代网络科技公司等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

【案情及裁判】[(2016)粤民终1719号、(2016)粤民终1775号]

《魔兽世界》的开发者暴雪公司和独家授权运营者网之易公司,以手游《全民魔兽》高度抄袭其英雄角色、界面等游戏元素,被诉游戏开发者和运营者大势进行虚假宣传,并快速获得巨额非法盈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制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为,对于多人在线角色扮演类游戏,当事人选择以游戏画面中的独立元素作为美术作品主张权利,符合独创性要件的,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知名游戏的名称具有区别商品来源显著特征的,可以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予以保护。知名游戏的标题、登陆、创建界面,是玩家正式享受游戏服务前的必经界面,若这些界面具有独特装饰风格,能够产生来源区分作用,可以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特有装潢。当事人调解过程中主动登陆第三方销售平台核实的数据,不属于为达成调解妥协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判赔的重要依据。

【启示】

暴雪公司是全球领先的游戏开发运营公司,旗下的《魔兽世界》系列游戏知名度很高并获得巨大的市场成功,并也因此成为恶意模仿和搭便车者快速获取不法利益的目标。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两案,体现了从作品智力成果到公平有序竞争秩序的立体保护模式。裁判首次回答了游戏界面能否构成反法意义上特有装潢的问题,具有较强参考价值。两案主要依据被诉游戏第三方销售平台客观数据,在认定被告构成举证妨碍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确定600万元高额赔偿,体现了知识产权市场价值。

案例六、荣华饼家有限公司等与苏氏荣华食品有限公司、苏国荣等侵害商标权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88号]

香港荣华公司在月饼上注册了“”等五个图形注册商标,还在月饼上长期使用“荣华月饼”商品名称,其认为苏氏荣华公司和苏国荣生产的月饼包装盒上使用花好月圆图案和“荣华月饼”商品名称,使公众容易混淆两家的产品,侵害了荣华公司商誉,遂诉至法院。苏氏荣华公司以自己合法拥有“”注册商标为由,辩称自己有权使用“荣华月饼”名称,香港荣华公司才是真正的侵权者。

法院认为,“”等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苏氏荣华公司在包装盒上使用与香港荣华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图案,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苏氏荣华公司的月饼来源于香港荣华公司,构成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从两家企业拥有和使用“荣华”文字的历史和发展现状,两家对“荣华”文字使用的主观心态,特别是从鼓励对有限商业标识资源积极有效使用的原则出发,应当认定香港荣华公司享有“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苏氏荣华公司将“荣华”从其“”商标的圆圈中拆解出来突出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和混淆两家生产的月饼,明显系攀附他人商誉的行为。综合苏氏荣华公司长期以来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较为严重等因素,判令苏氏荣华公司、苏国荣赔偿香港荣华公司等经济损失200万元。

【启示】

针对双方当事人分别主张自己对“荣华”享有注册商标权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判决明确了认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权利归属的裁判规则,表明了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市场秩序的司法价值和导向。

案例七、陈某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情及裁判】[(2017)粤0307刑初2573号]

被告人陈某、张某、韩某及吴某均系深圳某知名企业(本案权利人)员工,其中陈为产品线总裁,张为研发管理部长。2012年初,陈、张、韩等人意图离职创业,并提前成立了公司。同年11月,陈、张二人密谋指使下属吴某盗取权利人的涉案项目源代码,拟以此为基础研发自己公司的软件及配套产品。吴某接受授意后,通过技术手段窃得该源代码,并将其交给了已离职的韩某。韩某据陈某的指示,组织人员对上述源代码进行修改、测试和开发。2013年5月,韩某等人将开发完成的软件上传至公开网络,配套计步器产品也于同期推出上市。

法院认为,因权利人尚未将该项目运用于生产经营中,未产生预期利益,故其损失表现为投入的研发成本,宜以此认定案件损失数额。经以权利人研发经费原始凭证为依据进行核算,该项目研发成本为人民币170余万元。法院依法认定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并判处了相应刑罚。

【启示】

本案没有以侵权人获利计算权利人损失,也未采用公诉机关提供的损失评估报告,而由法院以权利人经费凭证为依据核算其实际投入来认定损失数额,在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具有借鉴意义,对权利人事前如何保管证据、维护自身权益亦有指导作用。

案例八、恩智浦半导体股份公司等诉无锡市晶源微电子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2017)粤03民终835号]

型号“TEF6621T”半导体芯片系恩智浦公司在汽车音响领域的代表作,晶源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在其制造、销售功能相同的芯片上使用了“TEF6621T”型号名称。恩智浦公司认为晶源公司等擅自使用了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牟取不当利益,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恩智浦公司等出品的“TEF6621T”汽车音响芯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TEF6621T”型号经使用已具区别来源和指代商品名称的特征,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晶源公司等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TEF6621T”相同的型号名称,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恶意,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启示】

使用行业惯用代码模式命名的集成电路型号不宜认定为“特有名称”。企业在编制型号时加入代表企业自己特定代码或自行编制代码,且该特有规则命名的型号经使用具有区别来源和指代商品名称特征的,可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本案旨在探索规范集成电路型号命名,防止通过型号攀附他人商誉及混淆市场的行为。

案例九、广东力维智能锁业有限公司与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2016)粤民终1134号]

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门锁(V1)”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该公司随后发现广东力维智能锁业有限公司制造、销售涉嫌侵权的智能锁,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追究侵权责任。

二审法院比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设计后认为,虽然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的前后面板、内芯板、门把手、锁体的整体形状、位置、比例基本相同或相似。但是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两者前后面板的立体形状、前面板内芯板和外轮廓板上下边的装饰、前面板内芯板和外轮廓板上下边的装饰均有区别,两者前面板的装饰、把手条形装饰线及把手弯曲的弧度则有明显区别;特别是,被诉侵权产品是电子产品,通电后轻触前面板上部,会出现“1-9和*、#号”的发亮键盘,随后会剩余随机两个数字,然后按该两个数字就会解锁成功,随后会出现“welcome”字样及全部数字,而涉案专利无此设计,上述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故依法认定两者不近似并判决驳回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启示】

智能化电子锁借助图形用户界面完成锁具的开关功能进入百姓的日常生活。人民法院在审理外观设计侵权案件时,应当顺应科技发展状况,如果被诉侵权产品是通电使用状态下有图形用户界面的电子产品,即使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此设计,也不应当排除通电状态下的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的影响。要根据被诉侵权设计的图形用户界面在整体设计中所占比重大小,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大小,经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确定被诉侵权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近似。

案例十、广州冠以美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新族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2017)粤73民终537号]

冠以美公司将其展示化妆品的美妆一体柜向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据此主张其美妆一体柜构成实用艺术作品,指控新族公司抄袭其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冠以美公司的美妆一体柜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其侵权指控成立。二审法院则认为,实用艺术作品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具有一定美感,故也可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与专利权在权利取得、保护范围、有效期限等方面都存在重要区别,应审查该类作品独创性。冠以美公司的美妆一体柜不具独创性,不构成实用艺术作品,其侵权指控应予以驳回。

【启示】

作品独创性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审查的难点,对于实践中少见的实用艺术作品更是如此。本案判决对实用艺术作品独创性的认定并未限于著作权法的规定,而是将目光扩大到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指出应审查该类作品独创性,为类案审理提供了新的参考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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