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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6年度)白皮书

发布时间:2019-04-22 20:4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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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语:2016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特点

2016年,广东法院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精神,领会和把握 “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基本司法政策,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大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履行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职能,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和科学发展,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2016年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呈现以下特点:

知识产权案件总量大幅增长,收结案数创历史新高。2016年,全省法院新收和审结一审、二审知识产权案件量继续高位运行,并呈现大幅增长态势。新收和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分别为44216件和41983件,同比增长22.36%和29.16%,再创历史新高,居全国法院首位。其中,新收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分别为40557件、3599件和60件,同比分别增长35.25%, -41.04%和30.44%。审结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37988件、3929件和66件,同比分别增长42.82%、-49.10%和27.27%。新收和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数量增长较为明显,刑事案件数量下降幅度较大。

专利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疑难复杂问题不断涌现。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壮大,涉及高新技术领域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不断出现,加大了案件事实查明和审理的难度。特别是涉及知识产权领域前沿问题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不断出现,给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带来新的挑战。如深圳中院正在审理的华为与三星标准必要专利互诉纠纷、GPNE公司诉苹果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等案件,案件标的额高、技术事实复杂、司法认定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广东高院审结的国立血清研究所诉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立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是广东法院受理的首个生物工程领域涉及DNA序列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涉及医疗器械发明专利的技术比对及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等疑难复杂问题。

重大商标侵权案件接踵出现,社会关注度高。2016年,涉及知名企业品牌利益保护和市场份额竞争的商标侵权案件不断出现,社会影响较大。如再审申请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等与被申请人金阿欢“非诚勿扰”商标侵权纠纷,是典型的涉电视节目商标侵权纠纷;周乐伦诉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等“新百伦”商标侵权纠纷,涉及反向混淆及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两案的社会关注程度高,审理难度大。我们在审理商标类案件时,既要确保合理利用商标资源,又要维护公平竞争,确保经营者之间在商标使用上保持清晰的边界。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提高明显。随着我省转型升级的持续深入推进,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知名企业不断涌现,具备了一定的国际国内竞争力,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也不断提高,集中表现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索赔力度不断加大、案件标的额不断提高。如广药集团诉加多宝公司商标侵权纠纷,诉讼标的额达29亿余元。与此相适应,我省法院严格执行法律,力求准确反映被侵害知识产权的相应市场价值。一方面,防止在缺乏足够客观证据的情况下擅自提高判赔数额;另一方面,对于有充分事实证据足以认定侵权损害或侵权获利数额的,果断在法定赔偿限额以上确定侵权损害赔偿额。如“新百伦”商标侵权纠纷,一审法院判赔9800万元,二审法院全面科学合理地考量影响判赔的各项主、客观因素,最终确定赔偿500万元,也已经超过了法定赔偿300万元的限额。深圳迈瑞公司诉深圳理邦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及技术秘密纠纷中,法院对理邦公司侵权产品的获利情况进行了审计,最终判赔数额超过2000万元。

着力发挥审判职能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广东法院始终坚持服务大局,把服务创新发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着力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争取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有所作为,更好地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高度关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对知识产权审判的新需求,切实增强服务大局的主动性和实效性。

全省知识产权案件总体情况

2016年,全省法院收结案总量创历史新高,新收案件数和审结案件数继续位居全国首位。全省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4216件,同比增长22.36%;其中,新收一审案件35382件,同比增长20.07%;二审案件8702件,同比增长32.43%;申请再审案件132件,同比增长33.33%。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1983件,同比增长29.16%。

按案件性质划分,新收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分别为40557件、3599件和60件,同比分别增长35.25%, -41.04%和30.44%,分别占新收案件总量的91.72%、8.14%和0.14%。审结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37988件、3929件和66件,同比分别增长42.82%、-49.10%和27.27%。

加强民事审判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主渠道作用。2016年,全省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32205件,同比大幅增长35.51%。其中,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分别新收20309件、5216件、4300件、682件和389件,同比分别增长38.16%、43.26%、-6.30%、657.78%、66.24%;新收民事二审案件8221件,同比增长34.07%。其中,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分别新收5288件、664件、1144件、150件和125件,同比分别增长40.19%、-12.29%、29.12%、188.46%、26.26%。

全年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9771件,同比增长47.27%;结案率为76.47%,同比上升1.43个百分点。在审结的一审案件中,有15273件为调撤结案,调撤率为51.30%,同比上升5.18个百分点。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8100件,同比增长29.15%;结案率为93.66%,同比上升0.04个百分点。在审结的二审案件中,有1975件为调撤结案,调撤率为24.38%,同比持平。

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和震慑知识产权犯罪的职能作用。2016年,全省新收涉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3139件,同比减少44.63%。全省审结涉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3461件,同比减少36.31%,其中,审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036件1619人,假冒注册商标罪815件1567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490件731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20件214人,侵犯著作权罪42件70人,侵犯商业秘密罪7件17人。新收涉知识产权刑事二审案件459件,审结468件,同比分别增长8.00%和13.04%。

提升行政审判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审查监督职能。2016年,全省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38件,审结52件,同比分别增长18.75%和62.50%;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二审案件22件,审结14件,同比分别增长57.14%和-12.50%。全省法院在有力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同时,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及时明确法律标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推动行政执法标准向司法标准看齐。

审结一大批新类型、复杂疑难和重大案件。审结再审申请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阿欢侵害商标权纠纷,判决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不侵犯商标权,在维护保障商标权人正当权益与合理维护广播电视行业创造空间和热情,以及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和发展之间取得平衡;审结周乐伦诉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全面科学合理地考量影响判赔的各项主、客观因素,并对认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与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审结汤克里斯提·鲁布托申请广州问叹贸易有限公司等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纠纷,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开创性地提出对诉前禁令的审查应包括专利的稳定性等六项内容;审结吕汉杰诉汕头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处理决定纠纷,该案是试点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及适用新行政诉讼法所创设的确认判决的典型案例;审结深圳市引领平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中国平安保险、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清晰界定了企业利用冠名权宣传品牌、树立形象与侵害他人商标权之间的界限;审结深圳市基本生活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思派硅胶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认定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属于重复侵权行为,予以从重处罚;审结胡崇亮与佛山市南海迪利装饰材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网络证据的具体情况对涉案QQ空间中的证据进行了分析认定,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指导意义。2016年,我省法院审理的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成都七游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中禁令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泰锋电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等4件案件入选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广东高院知识产权案件情况

2016年,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庭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1200件(其中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及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系列案计396件),同比增长65.75%。新收知识产权申诉、申请再审案件131件,同比增长47.19%;新收审判监督案件8件。其中,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案件分别新收49件、49件、969件、15件和111件,同比增长-33.78%、2.08%、67.07%、25.00%和1750%。

审结民事二审案件1216件,同比增长42.39%;二审结案率为91.36%,同比上升5.01个百分点;其中,调撤结案480件,调撤率为39.47%,同比上升9.66个百分点。审结知识产权申诉、申请再审案件117件,同比增长5.41%。审结审判监督案件15件。2016年全部案件审限内结案率达100%,平均结案周期为84.02天,督办案件100%妥善审结。

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

全省新收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包括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类案件)4450件,同比减少4.59%。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新收2481件,其中新收专利权、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技术秘密案件分别为2423件、30件、15件、13件;深圳两级法院新收1969件,其中新收专利权、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技术秘密、垄断案件分别为1863件、28件、38件、38件、2件。

全省审结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4202件,同比增长51.42%。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663件,同比增长94.95%。其中审结专利权案件2613件,同比增长101.31%;审结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技术秘密、垄断案件分别为29件、14件、5件、2件。深圳两级法院审结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539件,同比增长9.23%。其中,审结专利权案件1462件,同比增长7.11%;审结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技术秘密、垄断案件分别为20件、31件、22件、4件。

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提升司法保护整体效能

积极推进“三合一”审判模式改革工作。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改革工作的要求,广东高院有针对性地对我省开展“三合一”试点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调研,提出了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的具体措施。同时,按照最高法院的部署,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实施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的路径进行了设计,提出 “因地制宜、阶段渐进、顶层设计、指导协调”的原则,由广东高院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共同做好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模式构建和对外沟通协调工作,并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人员培训、资源配置上给予政策倾斜。目前,我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工作正在原有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

落实司法体制改革部署,扎实推进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各项工作。2016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752件,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审结4907件,同比增长44.62%,结案率77.9%,同比上升9.22个百分点,主审法官人均结案206.61件。新收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481件,其中专利案件2423件,占总量的97.66%。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司法改革先行先试的新型法院,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探索和推进司法各项改革创新举措。该院组建了25个由“1名主审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组成的新型审判团队,以主审法官为中心开展工作,促进审判质效提高。该院积极走访中山、汕头等地专利授权量大、知识产权争议较多的产业聚集区,依托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设立的快速维权中心,建立诉讼服务处,通过视频技术开展立案咨询、案件查询、调解、庭审、答疑、接访等远程便民服务。该院还从行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聘请了29名专家,组成技术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案件审理、特别是技术事实的查明提供专业意见。2016年该院共有88件案件启用技术专家或技术调查官,意见采纳率100%,调解撤诉率达到64.7%。

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研究,努力破解侵权损害赔偿难题。全省法院将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研究和运用证据规则破解侵权损害“赔偿难”作为工作主线和寻求突破的主攻方向,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司法认定办法的研究,“探索完善司法证据制度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试点工作被列入广东省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改革事项。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市场价值研究(广东)基地”为研究平台,全省法院在案件资源、审判经验和人才配备方面进一步发挥聚合效应,围绕在司法保护中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展开理论和实践探索。广东高院及时组织法院系统、相关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各界力量,召开工作研究推进会;并结合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召开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专家研讨论证会,在工作思路上取得重要进展。2016年底,广东高院在广州和深圳召开了两场“破解侵权损害赔偿难,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座谈会,征求华为、腾讯、网易、大疆等高新技术企业对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的意见,吸收合理建议指导审判实践。全省各级法院积极发挥办案法官在案件审理中适用证据规则的主导作用,细化认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操作程序和法律规则,审结了一批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破解侵权损害“赔偿难”典型案件。

创新调研指导工作机制,开拓调研指导工作新局面。广东高院组建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垄断及不正当竞争等四个知识产权调研指导小组,作为调研指导工作的主要平台,吸收全省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骨干,围绕不同审判领域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展开调研,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并为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提供咨询和指导。广东高院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解释制定相关调研,参与了著作权法修订、商标法司法解释制定、技术调查官制度构建、新商业模式的规制、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等多项调研工作,形成了相应的意见建议和调研成果。

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助推广东自贸区建设。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新增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等2个基层法院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案件,自2016年8月1日起受理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至此,广东自贸区范围内的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等三大片区对应的基层人民法院,均已获得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权。2016年,广州南沙法院、深圳前海法院和珠海横琴法院分别新收知识产权案件777件、59件和4件。

深入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保护的权威和公正。广东高院积极推动全省法院上网公布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建立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的裁判文书发布机制,我省法院在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发布裁判文书总量排名全国第1位。不断扩大庭审公开程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专家学者、高校学生等社会各界人士旁听庭审。广东高院审理的快播公司著作权行政处罚纠纷、“非诚勿扰”商标侵权纠纷等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案件,其庭审活动均通过广东法院网进行了视频直播。2016年“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广东高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深圳中院等法院分别举行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广东高院发布了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和我省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首次以中、英、法、日四种语言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广东高院对黎莲威、蔡素琴与被上诉人一插得公司、原审第三人安业公司返还专利权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当事人黎莲威和安业公司串通伪造证据的行为分别被处以罚款10万元和50万元,提升了对当事人伪造证据行为的震慑力度,该案入选我省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

强化沟通指导工作 有效统一司法保护标准

健全和落实审判情况分析通报机制。运用审判情况分析通报、分类指导和沟通协调三项工作机制,依法加强审判监督指导。广东高院每季度对全省各项知识产权审判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印发《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统计分析情况的通报》,通过对审判大数据的精准分析,了解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和发展趋势,使监督指导工作更具科学性、前瞻性和有效性。同时,针对专利案件常年在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中居首的状况,为提高全省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和统一裁判尺度,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庭组织专人对上一年度审理的专利案件进行总结和分析,掌握我省专利审判工作总体态势,发现个案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发掘法律适用方面的典型案例,形成了《广东省专利审判基本情况及典型案例分析》专题报告。

重点加强对广州、深圳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指导。广东高院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深圳中院作为监督指导的重点,通过实地调研了解审判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明确工作重点和思路,推动审判工作发展。针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深圳中院在审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广东高院组织专门力量对其审理的相关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并从班子建设、监督管理机制、队伍建设和业务指导培训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推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深圳中院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和工作水平。

加强业务沟通交流,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全省法院注重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知识产权行政机关、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和国外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之间的沟通交流,探索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衔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全省法院共派出业务骨干百余人次参加最高法院、全国各地法院、行政部门、高等院校及行业协会召开的高端学术研讨会和国际性交流活动,如“南方商标品牌高端论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涉动漫、游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相关问题研究研讨会”“ICT行业反垄断法实施研讨会”“中欧法官论坛-创新驱动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会议”“首届中国互联网纠纷解决机制高峰论坛”等。各级法院主动邀请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的代表参与知识产权案件的调解工作,加大多元化纠纷解决力度。

强审判队伍建设,促进司法案件公平正义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促进公正廉洁司法。全省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坚持从严管理,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的规定。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组织干警对照“三严三实”要求,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活动,着力防控廉政风险;紧紧围绕政法队伍“五个过硬”要求,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增强忠诚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严守纪律底线。贯彻落实审判权运行机制和审判责任制改革,坚持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相统一,强化法官办案主体责任和院庭长审判管理、审判监督责任,不断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制定审判团队运行机制实施方案、法官助理职责与考核办法等配套制度,促进审判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加强司法交流,拓宽业务培训渠道。积极拓展国际国内交流合作渠道,派员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培训交流,接待兄弟法院、外宾来访,了解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最新动态。2016年,广东高院接待了美国知识产权专家代表团一行,派出业务骨干参加“法经济学—反垄断经济分析高级研修班”以及涉及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垄断及不正当竞争等前沿领域的业务研讨和座谈会,受邀参加“中欧知识产权法律交流代表团”赴英国、比利时、西班牙等国进行访问交流等。加强对知识产权典型案件的研究,提炼裁判规则,指导审判实践,提高裁判尺度的统一性。在审判中充分发挥审判团队作用以及审判业务骨干的“传帮带”作用。加强与兄弟省法院、国内外相关机构及专家学者的业务交流,提升对知识产权法官大局观念、全球思维、国际视野以及专业水平的培养力度,努力培养高素质、专业化、国际化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

结束语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已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权利保护问题,而是关系国际整体发展战略、重大国家利益以及核心竞争力的重大问题。党中央关于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新方略以及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重大战略转变,对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新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适时提出新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政策,适应了新的形势和任务发展的要求,也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现新跨越指明了方向。广东作为改革发展的先行省份和全国知识产权司法案件第一大省,需要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中率先探路和破题,力争有所作为。全省法院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确保司法公正为中心,以突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导向,以司法改革为动力,以实现知识产权真实市场价值为抓手,全面履行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深化司法公开,改进司法作风,在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继续发挥先进作用。

2016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

案例一、金阿欢与江苏电视台、珍爱网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   [(2016)粤民再447号]

金阿欢是” 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金阿欢以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电视节目侵害其商标权,珍爱网为该节目推选相亲对象,提供广告推销服务亦构成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被诉“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非诚勿扰》电视节目与金阿欢注册商标所核准使用类别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上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即使认定其为类似服务,本案对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也应与金阿欢对该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作出的贡献相符。被诉行为并未损害涉案注册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功能,不构成商标侵权。

【启示】

本案对涉电视节目名称商标案件的审理具有良好示范效果,具体演绎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与创新程度相适应的司法政策,在保障商标权人正当权益、合理维护广播电视行业的创作空间与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之间取得最佳平衡。

案例二、周乐伦与新百伦贸易(中国)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情及裁判】[(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44号]

周乐伦在第25类“鞋”商品上享有“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专用权。周乐伦认为新百伦公司在其商业活动中使用了“新百伦”字样侵害其商标专用权,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新百伦公司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方式足以使相关公众将“新百伦”标识与其特定商品产生联系,从而非法阻止了周乐伦使用自己注册商标的权利,构成商标侵权。关于赔偿数额,应注重侵权人的产品利润总额与侵权行为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新百伦公司的经营获利并非全部来源于侵害周乐伦“百伦”、“新百伦”的商标,但从新百伦公司提供的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可以看出,其在被诉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最少在145万元以上,综合全案证据,尤其是新百伦公司的侵权主观故意明显等因素,二审判令新百伦公司赔偿周乐伦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启示】

跨国公司在明知他人在国内早已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仍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本案对探索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与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三、国立血清研究所与北京万泰生物药业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  [(2016)粤民终1093号]

国立血清研究所为“用于免疫治疗和诊断结核病的化合物和方法”发明专利的排他被许可人。国立血清研究所认为万泰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等行为侵害其专利权,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采信了鉴定人确定万泰公司侵权的依据及意见。二审中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询,法院进一步查明事实后认为,在被诉侵权产品已过有效期,万泰公司又未能提交有效的被诉侵权产品以供鉴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被诉侵权产品的注册标准确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鉴定意见应予采信为定案依据。

【启示】

本案是广东首例生物工程领域涉及DNA序列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主要争议焦点是鉴定意见的采信问题。二审法院围绕被诉侵权物的特殊性,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明确了基因药品案件鉴定意见的采信规则。本案对完善鉴定人出庭程序、专家辅助人制度以及合理利用鉴定意见破解专利案件审理的技术难题等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四、深圳引领平安文化传媒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中超联赛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2016)粤03民终15570号]

 “”和“”商标系由深圳足球俱乐部于1998年申请注册,核定服务类别为第41类的组织体育活动竞赛等。2009年,引领公司经核准受让取得上述商标。2014年,平安保险公司向中超联赛公司支付宣传推广费6亿元,取得2014年至2017年中超联赛独家冠名权。引领公司以平安保险公司及中超联赛公司在中超联赛赛事名称以及相关网站、球票、比赛活动中使用“中国平安”、字样侵犯其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平安保险公司在中超联赛中使用“平安”文字,系平安保险公司使用其字号、简称获取并实现中超联赛冠名权益的正当行为,不属于在第41类“组织体育活动竞赛”将“平安”文字作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

【启示】

本案涉及冠名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明确了商标性使用的认定标准及商标权利边界,为此类案件的裁判提供了有价值的素材。判断商标侵权,应考虑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否会造成混淆及误认,以及使用者有无使用的正当理由等。

案例五、胡某与佛山南海迪利装饰材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17号]

胡某是名称为“天花边角(L5)”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胡某认为迪利装饰厂侵害其专利权,诉至法院。迪利装饰厂认为其实施的是现有设计,并提交了经公证的某公司QQ空间页面截图打印件,显示该公司QQ空间向外发布大量公司产品图片,其中包括被诉侵权产品图片,上传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

法院认为,该QQ空间的所有人为公司,用途是宣传推广公司产品,且公证书显示该QQ空间显示的产品图片处于“所有人可见”状态。在胡某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迪利装饰厂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

【启示】

本案涉及网络证据的认定问题,对于QQ空间上的图片是否具备公开性,法院针对具体情况展开论述,并根据使用用途等不同情况对网络证据进行了准确认定。

案例六、深圳基本生活用品公司与深圳思派硅胶电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2016)粤民终1036号]

基本生活公司是名称为“名片盒(A3308)”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基本生活公司曾起诉思派公司制造、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法院判令思派公司侵权并赔偿损失。时隔一年半后,基本生活公司发现思派公司再次销售与前案相同的被诉侵权产品,遂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从重处罚。

法院认为,前诉与后诉相隔一年半以上,可以排除前诉判决生效后,客观上难以在短时间回收并销毁被诉侵权产品的情形;前诉与后诉均由同一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可以排除被诉侵权产品是前诉的侵权产品遗漏在市场上被偶然发现,以及他人栽赃行为的情形;后诉与前诉的被诉侵权产品基本相同,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事实清楚,不存在难以判断的问题。因此确认思派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重复侵权,改判思派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启示】

本案是对重复侵权行为从重处罚的典型案例,难点在于重复侵权与重复起诉的界限把握。二审法院认真剖析了构成重复侵权的要件,根据案情认定侵权人的销售侵权产品行为属于重复侵权,并予以从重处罚,产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七、克里斯提鲁布托申请广州问叹贸易有限公司等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案

【案情及裁判】[(2016)粤73行保1、2、3号]

克里斯提·鲁布托是专利号为ZL201430483611.7等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克里斯提·鲁布托认为问叹公司、贝玲妃公司、欧慕公司正大量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九款口红,如不及时制止,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请求法院责令问叹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九款口红,贝玲妃公司、欧慕公司停止制造涉案九款口红。法院在组织双方听证后裁定问叹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九款口红;贝玲妃公司立即停止制造涉案九款口红;驳回其他禁令申请。裁定的法律效力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克里斯提·鲁布托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将依法解除禁令。

【启示】

诉前禁令是保障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措施。本案全面阐述了对诉前禁令申请的审查内容,明确了在诉前禁令审查中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否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具体判断方法,强调在被申请人表示无须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仍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合理、适当的担保,有力保障了相关市场秩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八、一插得公司与黎某等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34号]

黎莲威系一插得公司及安业公司的股东。一插得公司在重组后,从安业公司处获得涉案“水或汽管连接装置”发明专利权。后一插得公司新旧股东之间产生纠纷,原股东黎莲威利用掌管公司公章便利,声称一插得公司与安业公司之间存在《专利转让协议》,并称因一插得公司不能按期付清涉案专利转让款2000万元,而私自将涉案专利转到安业公司指定的蔡素琴名下。一插得公司遂以黎莲威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为由报警,并向法院起诉黎莲威、蔡素琴,请求其返还涉案专利权。

法院经审理,从黎莲威与两公司之间的利益关联、公司重组目的、转让协议的合意形成过程以及当事人在诉讼前后的行为表现等方面,分析认定两者不存在真实的专利转让关系。因黎莲威与安业公司恶意串通,伪造案件重要证据《专利转让协议》,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法院不予准许黎莲威等撤回上诉的申请,并决定对黎莲威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安业公司罚款人民币50万元。

【启示】

本案充分运用证据法、公司法等程序法和实体法,结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虚假证据之甄别和判定提供裁判方法,在审判中对伪证当事人进行高额处罚,对推动公民守法,弘扬诚信诉讼,树立司法权威具有积极作用。

案例九、吕某诉汕头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2016)粤行终1134号]

林某以吕某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请求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汕头市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责令吕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吕某认为汕头市知识产权局超期审理,程序违法,诉请法院判令撤销处理决定书。

法院认为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期限的规定关系到行政行为的快速、高效处理和对权利人的及时、有效救济的问题,应当适用全国性的明确、一贯的规定,即《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规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确认行政行为由于超期而构成程序轻微违法,但由于结论正确,没有发生剥夺、限制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情形,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不撤销行政行为。

【启示】

本案为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及适用新行政诉讼法所创设的确认判决的典型案例,从法律的适用规则和行政诉讼重在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立法精神出发,强调要综合考虑行政决定的具体情况,积极促进依法行政、高效行政、优质行政。

案例十、袁某某等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情及裁判】[(2015)深中法知刑终字第133号]

被告人袁某等八名被告人共同设立公司,开发出“微邻友”、“微邻友无验证”等计算机软件,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将其软件连同“微信”软件一起集合成刷机包制作刷机软件,安装、制作“搜粉智能广告机”,共销售“搜粉智能广告机”2076台,该广告机可对任意地理位置为中心的周边微信号实现自动检测和发送消息,“微邻友无验证”可对任意地理位置为中心的周边微信号实现自动查看微信用户的详细信息,其中“微邻友”必须结合微信才能正常使用。“微系列”软件具有实现对微信软件进行自动化批量操作功能。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腾讯微信软件以销售其搜粉智能广告机,数量达2076份,属情节严重,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八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袁某等四被告人均各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启示】

本案被告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微信软件,生产“搜粉智能广告机”,利用微信软件的定位、群发、添加好友等功能,自动添加一定范围内的微信用户好友并推送广告信息,侵害了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并给广大微信用户带来侵扰,情节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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