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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3年度)白皮书

发布时间:2019-04-22 19: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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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语:2013年广东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的环境、机遇和挑战

当前,在国家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和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形势下,国内、国际知识产权竞争空前激烈,知识产权成为企业和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对创新成果、自主品牌和文化传播的保护需求日益强烈。2013年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呈现以下新特点:

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持续增加,知识产权的国际、国内竞争日益加剧。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竞相加紧知识产权全球布局,更加重视知识产权国际争夺,国际知识产权纠纷高发。国内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知名企业,逐渐意识到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对企业长远发展所起的决定性作用,开始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的国际、国内竞争,导致重大、疑难、新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不断涌现。如华为公司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纠纷,是我国法院受理的首例由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引发的垄断纠纷案件,展示了我国企业运用本国法律打破国际贸易技术壁垒和障碍的努力和探索。如腾讯公司诉奇虎公司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最高法院二审维持广东高院一审判决,判赔数额高达500万元,是中国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目前判赔数额最高的案件,具有重大影响。

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纠纷进入集中爆发期,热点随网络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涌现和淘汰不断转移。互联网发展初期大规模发生的涉网吧侵权纠纷逐渐减少,微博、淘宝等用户量庞大的网络服务平台成为大规模纠纷的新领域,如华盖公司诉欧派公司在微博平台上传播摄影作品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海苹豆商贸公司诉陈伟鹏侵害商标权纠纷等。利用网络实施侵权的行为不断翻新,手段多样化,如中影营销分公司诉深圳快播科技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涉及视频播放器服务提供商与搜索服务提供商共同实施搜索、链接侵权作品的行为应如何认定的问题;完美(中国)公司诉紫星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美心食品公司诉梁嘉超、美糕餐饮公司侵害商标权和虚假宣传纠纷,分别涉及网络环境下的宣传代购行为、团购服务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互联网企业经过持续的技术研发、品牌培养和版权收购,逐渐从被告转变为主张权利保护的原告,如腾讯公司与奇虎公司关于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互诉案件、北京趣拿公司诉广州去哪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等。

伴随国家品牌战略的实施,企业围绕品牌的市场份额发生激烈争夺。由于品牌价值在企业利润中所占的权重日益增加,在众多涉及知名品牌的侵害商标权诉讼背后,是诉讼当事人对于高价值品牌的权属争夺。如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之间的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系列纠纷,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凉茶行业的龙头企业,案件围绕“王老吉”商标和“红罐”包装装潢的权属展开,处理结果将对各自企业甚至饮料行业的发展影响深远。广州饮食集团诉西关世家园林公司“莲香楼”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争议的实质是老字号品牌的商业价值。在香港荣华公司诉苏氏荣华公司 “荣华月饼”侵害商标权竞争纠纷、西门子(中国)公司诉东莞西门子电梯公司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星河湾公司诉恩平协豪房地产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围绕商标、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在内的商业标识,发生激烈的市场份额争夺。

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案件大幅增加,不正当竞争行为多样化,显示市场急需建立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如腾讯公司诉奇虎公司不正当竞争案,案涉安全软件平台服务提供者是否有权拦截他人广告和增值服务,以及“打分”是否构成商业诋毁等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高法院维持广东高院一审判决,认定竞争自由和创新自由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互联网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明确的市场竞争规则作为保障。北京趣拿公司诉广州去哪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利用企业字号和域名侵犯互联网企业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锦兴公司诉微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等案件中,经营者对市场龙头企业的地位以及对这种地位给公平竞争造成的影响提出质疑和挑战。以上种种,均折射出国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经营者对“丛林原则”的反感,对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强烈期望。

技术革命和商业模式的持续创新,给现行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带来新的挑战。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令经济发展由要素驱动逐渐向创新驱动转变。技术飞速发展所带来的冲突和纠纷,使现行法律规范的滞后性表现更为突出,法律规则不明与新类型纠纷频出的矛盾更为普遍。华为公司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涉掌握标准专利权的高科技企业依靠专利标准来维护自己在产业中的领先优势,与产品中必须使用专利标准的其他企业之间由于技术制约产生新的冲突和纠纷。法院就如何确定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问题,首次适用FRAND“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作为裁判的依据。上海松川远亿公司、四川大学诉黄伟专利权属纠纷,案涉窃取他人技术秘密后进一步研发获得的专利技术的归属,在专利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法官创新性地适用已有法律规定和规则来参照处理。由于广播权、播放权等相关权利的立法滞后,伴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三网融合”政策的实施,原来分布于不同格局中的运营主体因市场的重叠,权利冲突和利益冲突加剧,央视国际诉广州颐高网络技术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等正是此类现象的突出表现。

民事侵权赔偿力度大幅提高,刑事制裁的威慑力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得到有效加强。广东法院通过深入开展“探索完善司法证据制度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试点工作,尽最大可能查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获利,在解决赔偿难问题上取得初步成效。如佛山海天公司诉高明威极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法院通过结合审计报表等相关证据确定威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高达655万元,使权利人所受损失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加强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在江西亿铂电子科技公司、中山沃德打印机设备公司、余志宏、罗石和等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中,法院判处的罚金总额高达3700万元,创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罚金数额全国之最,体现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积极履行审判职能 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2013年,广东法院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以突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导向,依法履行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职能,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为我省加快转型升级,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民事审判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发挥。2013年,全省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4843件,同比上升4.95 %,占全国四分之一强;新收二审案件4993件,同比上升45.44%。全年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4819件,同比增长10.5%,结案率为86.57%;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4759件,同比增长 46.25%,结案率为89.07%;二审发改案件149件,发改率为3.13%。广东高院新收知识产权一、二审民事案件969件,审结822件;新收申请再审案件75件,审结52件;新收再审案件5件,审结5件。全省全年共审理诉前临时禁令申请案件2件,诉前证据保全案件7件,诉前财产保全案件28件。

刑事审判惩治和震慑知识产权犯罪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2013年,全省新收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1099件,同比减少48.55%,占全省新收一审刑事案件总数的1.19%;全省审结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1075件,同比减少49.1%,占全省审结一审刑事案件总数的1.17%。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519件915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56件397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01件187人;侵犯著作权罪190件213人,侵犯商业秘密罪9件19人。

行政审判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审查监督职能进一步发挥。广东法院依法审查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行为,妥善解决知识产权行政争议,维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秩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2013年,全省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209件,审结208件,分别比去年增长194.37%和201.45%;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二审案件15件,审结14件,分别比去年增长150%和133.33%。

审结一大批新类型、复杂疑难和重大案件,较好发挥了司法的规范和导向作用。审结一大批类型新颖、复杂疑难和在国际国内拥有影响力的案件,为社会和公众行为树立了导向和标杆。一审审结中国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目前判赔数额最高的案件腾讯诉奇虎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确立了杀毒软件平台经营者的权力边界和行为规范,以优势证据原则认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实际损失;一审审结中国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第一案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该案引入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对互联网服务相关市场进行界定,结合经济学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经营者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给出了互联网环境下反垄断的明确司法标准。两案宣判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被国务院反垄断专家及国内主流媒体誉之为“具有历史性的标杆意义”、“用程序、透明和说理去体现司法公正”。审结华为公司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反垄断纠纷案,依法支持中国企业通过诉讼程序对抗跨国公司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对我国企业实施的价格歧视,该案被《人民法院报》评选为2013年度全国法院十大经典案件。审结华为公司与美国交互数字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纠纷案,提出了在“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下确定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的具体参考因素,成为处理同类案件的重要范例。珠海中院审结江西亿铂公司、余志宏等侵犯商业秘密罪案,涉案金额、判罚金额创全国之最,有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广东法院2013年办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共有2件案件入选最高法院公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1件案件入选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创新案件,4件案件入选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3件案件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8大典型案例;1件案件庭审被评为“全国优秀庭审”;2件案件庭审被评为“全省优秀庭审”;2件案件判决文书被评为全省优秀裁判文书。广东高院受邀在第三次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等多个会议上作经验介绍。

正确运用调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针对当事人为个体小商户、涉案人数众多的案件,坚持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协调各方建立联合调解,实现“一揽子”解决。例如,广东高院及惠州、清远、肇庆等中院成功调解游戏天堂公司诉各地网吧侵犯游戏软件著作权系列纠纷,中影集团诉各地个体音像经营者、网吧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系列纠纷,奥飞动漫公司诉各地批发商、零售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系列纠纷,以及KTV经营者侵害著作权系列纠纷等一大批案件。既教育了侵权人,也节约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和社会资源。广东高院成功调解广州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诉广东罗定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彻底解决了两大制药企业之间持续十数年的矛盾纷争。广州中院力促鸿宝公司与广州新中轴公司在涉及广州花城广场照明市政工程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中达成一揽子协议,保障了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坚持理论和体制机制创新 探索加大保护力度的具体实现方式

开展探索完善司法证据制度,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试点工作成效初步显现。以探索建立一套科学、公平、合理、实操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损害赔偿认定机制为目标,广东高院制定下发《关于开展“探索完善司法证据制度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广东法院“探索完善司法证据制度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重点在广州、深圳等地区的6家中院、8家基层法院开展“探索完善司法证据制度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试点工作。试点法院通过适用证据披露、证据妨碍和优势证据等一系列证据制度和规则,尽最大限度查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提高保护力度和水平。试点工作不仅在探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具体实现方式上取得新的成果,而且在案件审理的精细化,以及更好地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上取得一定成效,推出了一批较好解决赔偿难的案例,其中3个入选最高法院评选的全国8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纪要》提出的“证据披露”和“举证妨碍”制度,与新修改的商标法相关规定相契合,体现了该项工作的实操性和前瞻性。

继续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形成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经最高法院批准,我省自2013年起在全省范围全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试点的工作。试点法院全年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855件,审结845件。受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31件,审结34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和水平不断提高。广东高院形成知识产权庭与行政庭联合组成合议庭审理行政案件的机制。《人民司法》、《中国知识产权报》对“三合一”改革的“深圳模式”进行了深度报道。经最高法院批准,珠海市香洲区、惠州市惠城区和肇庆市端州区基层法院获得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佛山中院成为全国首家审理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特别授权法院。结合各地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标准进一步科学合理优化。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等21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由原来的200万元以下上调到500万元以下(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中院辖区的案件上调到1000万以下)。案件管辖的重心进一步下移,诉讼管辖和司法资源配置更为合理。

坚持有针对性的业务调研和应用法学研究,解决审判工作的瓶颈问题。广东高院围绕促进互联网经济公平健康有序发展,增强网络科技的创新驱动力和国际竞争力,开展专项调研,形成《关于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 促进网络经济公平有序发展》的研究成果,通过对一批涉互联网案件的梳理和分析,发现案件背后隐藏的互联网环境下市场竞争规则不明、知识产权的创造与运用脱节及网络用户法制意识淡薄等突出问题及其成因,提出完善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特别是立法体系的对策和建议。该成果获最高法院领导充分肯定,并被最高法院刊用转发。针对我省对外加工贸易企业众多,外贸活动繁荣,又毗邻港澳台,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在全国占比较大的实际情况,分析梳理此类案件的特点、审理当中实体和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形成《广东省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调研报告》,指导今后的司法实践。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要求,适应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和经济全球化的新格局,开展了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专项调研,全面分析全省知识产权案件分布、发展趋势以及各地市经济科技文化发展状况,综合考虑各地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力量配备,借鉴国外知识产权法院设置的成熟经验,提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设想和建议。广州、深圳、珠海、佛山等中院也积极开展调研,并进行相关申报工作。

有效运用司法建议,创新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手段。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梅州、江门、肇庆、阳江、揭阳等中院分别向当地党委、政府等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一批有典型意义的健全规章制度、改进和完善管理工作的司法建议,引起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得到积极响应。其中,佛山中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积极推进佛山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获最高法院、广东高院领导肯定,佛山市委书记批示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肇庆中院向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发出的《关于积极引导创建文化娱乐行业协会的司法建议》刊登在《人民法院报》,引起广泛的关注和好评。

扩大对外交流合作,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全省法院注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各个环节的配合与衔接,着力探索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间的协作机制。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国内、国际交流,共同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广东高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发改委举办多场座谈会,深入交流探讨专利、反垄断法实施热点难点问题和有效沟通交流合作的方式。与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协科教卫体委、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等部门密切沟通,形成立体的法治宣传体系,营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环境。广州中院协助省知识产权援助中心、省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和广州市版权保护协会设立调解中心。汕头中院、茂名中院与当地知识产权局签署或筹备签署《关于建立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意见》,促进社会矛盾有效化解。潮州中院与当地知识产权局、海关、工商等行政部门建立交流咨询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疑难问题。

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彰显司法保护的权威和公正。全省三级法院建立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分管责任人和联络人制度,实现上网公布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截至2013年12月20日,全省法院在“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广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和“广东法院网”司法公开栏依法公开生效裁判文书超过9399件,发布量全国排名第一,占全国发布总量的15.76%。全省法院注重提高二审案件公开开庭率,尤其注重全过程依法公开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广东高院及广州、深圳、江门等中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记者旁听诸如广药集团诉加多宝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荣华饼家诉苏氏荣华侵害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大要案的庭审,并通过微博全程直播,对案件进行深入报道。广东高院通过庭审观摩、座谈交流的活动方式现场办理政协提案。广东高院、深圳中院通过召开座谈会的形式集中走访人大代表,增加法院司法公开的透明度。

加强司法宣传,鼓励和倡导创新光荣、盗版可耻的价值取向。全省法院与新闻媒体间建立了良性互动关系,积极回应媒体的采访要求,定期向媒体通报审判工作情况和大要案件。广东高院作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先进集体”,接受中央电视台等13家中央媒体专题采访,集中展示我省近年来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情况以及取得的成绩。注重对重要改革创新举措的宣传,如及时向媒体通报“探索完善司法证据制度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试点工作,公布典型案例;引导权利人就赔偿诉求做好证据的搜集和准备,有效运用民事证据规则开展诉讼活动。在2013年的“4.26”宣传周活动期间,广东高院及广州、深圳、佛山、东莞、江门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和公布十大案例,惠州、肇庆中院在平面媒体发布典型案例。广东高院还在发布会上安排重大案件主办法官解剖案件审理脉络,在社会各界引起较大反响。

加强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 有效统一裁判尺度

健全和落实审判情况分析通报机制。广东高院结合广东地区实际情况和知识产权审判特点,每月汇总统计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各项数据,每季度对全省各项审判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通报全省法院对照改进审判工作。通过研究全省及重点地区法院和各类型案件的统计数据,分析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困难,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审判工作的各项措施,加强监督指导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有效性。

突出重点地区法院、重点类型案件的业务指导,针对重点对象加强重点内容的培训。广东高院深入分析专利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的原因,查找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研究解决方案,形成《2012年专利审判基本情况分析》,加强对下级法院专利审判疑难问题的研究解决,提高专利案件的审判质量。召开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视频会议、重点地区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开办全省法院业务培训班,邀请最高法院资深知识产权法官和专家教授为知识产权审判人员授课。深圳、佛山中院举办两级法院知识产权业务培训班。在广东高院交流工作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赴全省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中院巡回授课,提升案件质量,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

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沟通协调机制,统筹全省审判工作和关联案件的审理。通过规范的沟通协调方式,有效指导各级法院解决审判实践中全局性、普遍性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避免各级法院在法律和司法政策理解适用上出现偏差,保证裁判尺度统一。注重发挥沟通协调对妥善处理关联案件的作用,既针对各地经济状况考虑个案事实的特殊性,更避免各系列案件和关联案件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维护国家司法统一和权威。在审理网尚公司、中国电影集团和游戏天堂诉多家网吧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等系列案时,广东高院协调惠州、清远、肇庆等地相关法院,及时沟通信息,整合资源,共同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

强化审判队伍建设 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

广东法院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主线,不断推进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造就一支公正廉洁、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

加强作风建设,促进公正廉洁司法。广东高院和广州中院、深圳中院积极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查摆和整改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四风”问题,通过教育引导、舆论宣传、文化熏陶、实践养成将公平正义内化为个人价值追求和职业道德,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坚决抵制和克服各种干扰。将司法核心价值观教育、群众路线教育和反腐败风险防控工作,与加强审判管理和规范办案相结合,贯彻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继续坚持和完善“流程管人”与“制度管人”相结合的好做法。审判队伍公正廉洁、服务大局和司法为民的意识得到强化,司法作风进一步改进。

加强业务学习和理论研究,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不断提高。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积极营造“全员学习、全过程参与”的良好学习氛围,牢固树立持续学习、终身学习观念。注意在审判中发挥法官团队作用以及审判业务骨干的传帮带作用,让宝贵的审判经验得以传承与延续。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学习,着力提高适用法律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及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通过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司法能力,打造一支知识结构合理优化、具备国际视野和全球思维的专业审判队伍。涌现出一批知识产权审判的先进个人,被授予“全国法院办案标兵”、“调解能手”、“十杰青年”等荣誉称号和获颁“荣誉天平奖章”;部分优秀法官应邀到国家法官学院、国家律师学院和其他高等院校讲授知识产权审判理论和实务。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法官在《科技与法律》、《人民司法》、《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法律适用》等权威专业期刊发表文章数百篇。

结束语

2013年,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克服了案件猛增、各项工作任务繁重等重重困难,取得了审判质量与效率、效果与形象全面提升的好成绩。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庭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授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荣获“全省法院先进集体嘉奖”;深圳中院知识产权庭、珠海中院高新区知识产权法庭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法院先进集体”;深圳中院知识产权庭荣获第二届深圳版权金奖,获得全省法院优秀案例报送工作集体嘉奖。

201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是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十分关键的一年。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要以确保司法公正为中心,以突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导向,以推进破解侵权损害赔偿难试点、探索建立司法与行政有效对接的机制以及探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等多项改革为驱动力,正确履行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深化司法公开,改进司法作风,加强队伍建设,力争在全国法院中当好排头兵,在全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发挥好主导作用,书写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历史新篇章。

2013年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案例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美国IDC公司互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系列纠纷案

美国IDC公司参与了全球各类无线通信国际标准制定,在2G、3G、4G领域标准中拥有大量标准必要专利。华为公司为获得相关标准必要专利授权许可,自2008年起至2011年间,与美国IDC公司进行了持续谈判。在谈判期间,美国IDC公司突然以华为公司侵犯其标准必要专利权为由,于2011年7月26日分别向美国特拉华州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诉讼和“337调查”,要求禁止华为公司在美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要求颁发禁令禁止相关产品进口美国。华为公司因此向我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以美国IDC公司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中国和美国的3G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经营存在过高定价、搭售等行为,违反我国反垄断法和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条件为由,要求法院判令停止相关侵权行为,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的原则确定标准专利许可费率并要求赔偿损失2000万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美国IDC公司在相关必要专利许可谈判过程中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设定过高定价和不合理搭售,违反我国反垄断法和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条件相关规定,损害华为公司合法利益。同时,根据民事行为的诚信原则,应合理确定许可使用费率。故最终判令美国IDC公司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就中国标准必要专利及标准必要专利申请给予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许可,许可费率以相关产品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不超过0.019%,并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人民币。

点评:本两案涉及中、美两国知名技术企业,影响范围广,法律问题疑难复杂。该两案的成功审理,充分体现了当前我国法院在解决疑难、复杂案件上的高超审判能力,树立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审判标准,在知识产权审判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案例二、QQ与360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奇虎公司针对腾讯公司的QQ软件专门开发了“360扣扣保镖”。在安装了QQ软件的电脑上安装运行“360扣扣保镖”软件后,该软件就会自动对QQ进行体检,进而以QQ存在严重的健康问题来欺骗、恐吓用户删除QQ的功能插件,欺骗和误导用户停止使用QQ提供的各种功能和服务;同时,奇虎公司以QQ侵犯用户隐私为借口欺骗、误导用户修改QQ提供给用户的安全中心功能和安全扫描功能,诱导用户使用360产品。腾讯公司以奇虎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奇虎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有关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1.25亿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奇虎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在有关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奇虎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了由奚晓明副院长、孔祥俊庭长等五人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的上诉。

点评:本案的判决划清了互联网安全软件的权利边界,准确定性安全软件“打分”行为与商业诋毁的关系,对规范互联网行业竞争秩序、促进互联网行业公平、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法院判决赔偿数额500万元,创国内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赔偿数额之最。该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充分体现出广东法院审理疑难复杂案件的司法能力。

案例三、海天、威极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是“”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注册于1994年2月28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酱油等。佛山市高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极公司)成立于1998年2月24日。威极公司将“威极”二字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并在广告牌、企业厂牌上突出使用“威极”二字。在威极公司违法使用工业盐水生产酱油产品被曝光后,海天公司认为威极公司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威极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威极公司在其广告牌及企业厂牌上突出使用“威极”二字构成商标侵权,其将海天公司“”注册商标中的“威极”二字登记为其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且其行为导致海天公司商誉受损,遂判决威极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广告牌、企业厂牌上突出使用“威极”二字,停止使用带有“威极”字号的企业名称,登报向海天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海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55万元。威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威极公司在二审阶段主动申请撤回上诉。

点评:本案法院在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之后,判决被告停止使用相关字号并责令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彻底杜绝了再次侵权的危险。在损害赔偿方面,通过结合审计报表等相关证据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使损害赔偿数额更接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使权利人所受损失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体现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和决心。

案例四、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等犯侵商业秘密罪案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余志宏、罗石和、李影红、肖文娟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于2013年2月6日、2013年2月19日分别作出(2012)珠香法刑初字第1204号、(2012)珠香法刑初字第1204号之一刑事判决。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定罪准确,但认定部分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结合二审期间各上诉人积极赔偿珠海赛纳公司经济损失的情节,予以改判:一、上诉人江西亿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一百四十万元。二、上诉人中山沃德打印机设备有限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四百二十万元。三、上诉人罗石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四、上诉人李影红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十、上诉人肖文娟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点评:本案系全国最大一宗侵犯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刑事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判处的罚金总额高达3700万元,创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罚金数额全国之最。这是广东法院系统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模式审理知识产权形式案件的成功范例,突出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整体性和有效性,充分体现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案例五、西门子企业名称(商号)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西门子公司及其字号、商标为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西门子公司认为东莞市西门子电梯有限公司在销售的电梯上、广告宣传和网页上大量使用“西门子”字号,有“搭便车”、“傍名牌”嫌疑,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故提起诉讼。东莞西门子电梯公司则认为其名称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有权使用其名称,且西门子公司不生产电梯,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本案于2013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

点评:知识产权审判必须积极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的理念和“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司法政策精神。本案涉及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具有代表性,人民法院坚持利益衡平原则,从彻底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紧扣双方的利益节点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揽子和解,凸显了人民法院顺应社会需求,促进社会和谐,依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践努力。

案例六、“莲香楼”商标及老字号品牌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通过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将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99%的股权公开转让,但莲香楼系列商标的所有权不包含在本次产权交易标的中,受让人须缴纳商标使用费。广州市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购得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99%的股权。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后,对“莲香楼”商标许可使用费的问题出现分歧。饮食集团认为西关世家一直使用莲香楼商标及老字号品牌进行经营,但并没有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向饮食集团支付商标使用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西关世家依照国资委文件的要求,足额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莲香楼”系列商标及老字号品牌的许可使用权及许可使用费是涉案股权交易中的重要条件。西关世家作为理性的市场主体,在订立合同之前必然会审慎、全面地评估合同获益与风险,交易价格是整个交易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因素。西关世家在参与竞标前,理应对商标及老字号品牌许可使用费这一股权交易所涉的重要问题做好充分评估和思想准备,并接受相应市场交易风险。法院最终判决西关世家依照国资委相关文件确定的费率,向饮食集团支付商标及老字号品牌许可使用费。

点评:本案涉及老字号企业转制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法院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最大程度还原合同签订的本意,综合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及合同条款如何确定。本案判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进一步完善老字号品牌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案例七、上海松川远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大学诉黄伟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上海松川远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大学于2008年共同研发ZB120卷筒纸包装机的封(烫)口机,黄伟非法获取该科研项目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秘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圆筒物品包装膜叠边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并于2010年5月5日获授权,专利号为200920057621.8。上海松川公司、四川大学请求法院判令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归上海松川公司、四川大学共同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根据黄伟违法使用涉案技术方案申请专利所取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欠缺权利正当性、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技术方案属上海松川公司、四川大学共同研发、涉案实用新型专利部分从属权利中的技术特征虽不属两原告研发的技术内容,超出了上海松川大学、四川大学技术方案的范围,但由于该超出部分的技术变动是以上海松川大学、四川大学的技术方案为基础的细微的变化,且与上海松川达成、四川大学的技术方案属同一发明行为,而非在上海松川达成、四川大学技术方案中另行获取了创造灵感,故判决本案讼争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归上海松川达成、四川大学享有。

点评:本案与一般专利权属纠纷案件有重大差异,国内尚属首例。本案涉及窃取他人技术方案违法使用,并以该技术方案为基础而进行改造后经专利申请而被授予专利权,原技术方案权利人能否主张该商业秘密形成的技术方案(独立权利要求)和以商业秘密为基础进行创造形成的新的技术方案(从属权利要求)专利权均归其享有的问题,现行专利法对此规定缺失,司法实践中争议激烈。本案判决对同类案件有很强的指导性,对专利法修改过程中有关专利确权制度的进一步立法完善亦有积极的推动意义。

案例八、宣传代购“美心西饼”行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美糕网、淘宝店铺及飞一般网络运营机构系梁嘉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与其个人独资设立的美糕公司共同经营,网站宣称 “首家网络代理市内一线知名品牌”、“‘美糕网’的优势在于与各大品牌合作伙伴的强强联合”等,所列特约品牌包含“美心西饼”、“香港美心”,同时列明销售流程为消费者在网上下单,网络平台接受订单后于消费者附近的相关品牌门店进行订货、提货,再将蛋糕配送到消费者提供的地址。美心食品有限公司起诉主张两被告构成侵害商标权及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网站销售方式实质即为代购,在通常意义上并不改变产品名称、商标等标识产品来源的信息,原告主张两被告因生产并销售侵犯原告“美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构成商标侵权缺乏证据支持。原告与两被告具有密切的竞争关系,两被告与原告并无任何直接代理销售或其他合作关系,其在上述网站上所作宣传以及将“美心西饼”、“香港美心”列为其“特约品牌”,内容虚假,极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遂判令两被告删除网站“美心”字样,发布启事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二审维持原判。

点评:法院在判决中准确界定了网络代购行为的性质,即不从事生产行为,亦未改变代购产品名称、商标等标识信息,从而认定网络代购行为不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若在代购网站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的判决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案例九、“采乐”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行政案

本案涉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州采乐的企业名称登记时间为2002年,美国强生公司向越秀分局提出请求撤销原告企业名称为2009年,该申请已超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5年期限。美国强生公司也不能证明广州采乐企业名称系恶意登记,该争议不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案件的条件,市工商局在行政复议决定中认为越秀分局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超出处理时限缺乏依据,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此外,美国强生公司的“采樂”商标不是驰名商标,依法不能跨类保护,核定使用商品为药品,而广州采乐生产的洗发水产品属于普通洗发水,属于不同类别,两者的商品在产品性质、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明显区别,市工商局以两者足以产生混淆为由认定广州采乐企业名称为不适宜企业名称,证据不足。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撤销广州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点评:本案涉及企业名称与商标的权利冲突以及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问题。判决有效解决了本地企业与国际知名品牌之间企业名称与商标的权利冲突,平等保护了本地企业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发挥了行政审判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引职能,对维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秩序具有积极意义,体现出我国平等保护本国内外企业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

案例十、快播软件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在快播播放器搜索框内输入关键词“我愿意I do”,娱乐风向标功能即将用户需要的内容导向第三方搜索网站去搜索相关内容,而该搜索网站显示仅有5项搜索结果,且均为大小在551.19M至816.1M之间的完整的涉案影片的视频;同时,根据上述搜索结果又可链接至视频播放网站,点击播放涉案影片。原告认为快播软件的上述功能已经侵害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的行为是否侵权。第一,关于被告行为的定性。被告主张的搜索引擎集成虽未直接搜索、链接涉案侵权作品,但其将用户需要的内容导向第三方搜索网站,而该搜索网站不但将搜索对象限于特定类型文件,还将搜索范围局限于特定网站,因此可以认定其与搜索网站共同实施了搜索、链接涉案侵权作品的行为。第二,关于被告主观过错的认定。综合作品的公映时间、制作成本等,以及被告在技术上对侵权作品是否可以识别、对侵权行为是否可以避免等因素考量,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未尽到注意义务;其应知他人行为构成侵权,但仍然给予实质性帮助,且其帮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就其造成的侵权损失承担责任。综上,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

点评:快播软件提供的搜索链接服务,与传统搜索引擎直接提供搜索、链接、下载等服务有较大区别,属于科技不断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事物,而由其引发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也具有特殊性。法院准确把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认定快播软件与搜索网站共同实施了搜索、链接涉案侵权作品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二审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快播公司根据一审裁判要求修改其整体网络服务提供模式。本案的审理受到了网络视频传播业界的普遍关注,审理效果好,体现了人民法院处理新类型问题的较高司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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