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审务公开 > 权威发布 > 白皮书

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1年度)白皮书

发布时间:2019-04-22 15:45:54

浏览次数:-

开篇语:2011年广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环境、机遇和挑战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提出和建设创新型社会的迫切要求,有利于知识产权审判的快速成长和良好发展。同时,后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欧债危机冲击等复杂因素,给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带来了诸多深层次的影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遇与挑战并存。2011年,广东知识产权审判呈现以下新形势。

案件总数呈爆发式增长态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旺盛。知识产权纠纷是经济发展形态的最直接反映。广东地处全国改革开放前沿地带,经济繁荣,科技创新和文化产业发展迅猛。近年全省致力于从规模扩张主导的经济高速增长模式向结构调整和质量效益主导的经济平稳增长模式转变,智力成果的核心驱动力作用日益凸显,知识产权竞争激烈。与此相适应的是广东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持续大幅增加,2009-2011年,全省法院一审收案6144件、10029件和16094件,同比增长38.78%、63.23%和60.47%。在全国收案总数的比重由原来的五分之一迅速增加到四分之一强,近两年年均增长率维持在60%以上,审判工作任务繁重。

对核心技术和知名商业标识的争夺日趋激烈,知识产权成为攸关企业或者行业生死的核心竞争力和重大利益。随着全球化发展,国内外经济相互渗透与交织,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广东地处改革开放前沿,高科技企业、涉外、涉台、涉港澳企业林立,在核心竞争力的比拼中,企业对知识产权至高点的争夺也越来越激烈,知名企业之间开始围绕那些已进入实施转化环节、具有较高市场价值的核心技术展开诉讼。例如广东法院新近受理的美国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纠纷案、腾讯公司与奇虎公司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案件对某个名牌产品在整个国家的市场占有,或某种商业模式在整个产业的发展前景都具有深刻影响。法院的处理必须在公平正义、严格依法的前提下,尽量使各方利益均最大化,使整个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地向前发展。这既从量上增加了审判的负担,更从审判质量和效果上增大了审判的难度。

诉讼中争议权利的边界模糊性特点突出,利益平衡的司法原则适用、对司法政策的正确掌握在案件定性中显得尤为重要。如广州清绿公司与海南正强公司围绕“虾乐健”文字商标、广州维信公司与中山中仪花园公司围绕“海伦堡”注册商标、广东联邦家私集团与佛山市顺德联邦涂料公司之间围绕“联邦”驰名商标与字号产生的纠纷。这些案件争议的权利不像物权那样具有天然的物理边界,也不像债权那样具有清晰的法律边界,权利人是否拥有权利、在什么范围内拥有权利、在什么范围内可以禁止他人使用,均具有模糊性和弹性,需要裁判者从衡平原则出发,划清权利之间的界限,合理界定权利人禁止他人进入的范围和强度,从历史、现状和公平的角度妥善处理案件。

互联网成为高新科技开发和利用最集中的领域,网络技术创新不断催生新的网络商业模式,使互联网成为知识产权纠纷高发区。涉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涵盖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不正当竞争各领域。一方面是对互联网企业自身所开发的网络技术的模仿和盗版,例如对网站的克隆、对离线下载及即时通讯工具的软件技术进行抄袭、非法修改等;另一方面是通过网络非法传播与销售侵权,例如通过搜索引擎、信息存储空间、手机上网(WAP转码)等互联网服务帮助非法传播作品,利用网络渠道进行虚假宣传,以电子商务为平台销售侵权产品等等。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具有规模大,实施成本低,传播速度快等特点,造成的侵权后果往往比传统的知识产权侵权严重;同时网络技术行为日新月异,为裁判者查清事实、划分责任带来挑战。

侵害作品复制权、商标权及仿冒纠纷等纠纷占全部知识产权纠纷的七成以上,显示打击假冒、仿冒、盗版及网上非法传播仍然是目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最重要任务。目前,社会上还存在大量主观恶意明显,手段简单、直接、粗暴,以获得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例如假冒国际著名品牌“路易威登”、“LV”、“彪马”的商标纠纷、仿冒知名商品“百年糊涂”酒特有装横纠纷、非法复制著名动画美术作品“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纠纷。“打假”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工作,对这类侵权行为,法院需要旗帜鲜明地予以严厉制止,加大赔偿数额,加快审理进度,依法销毁侵权产品,显示加大对知识产权人、公众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司法保护力度,引导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态度和决心。

随着国务院“双打”专项行动和法院内部“三审合一”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深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迅猛增长,刑事审判职能的发挥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作用与日俱增。2011年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增速远高于普通刑事案件,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从传统的出版、制造业逐渐扩大到网络科技、医药生物等新兴领域,不少案件涉及高科技企业的核心技术、重大商业资讯和品牌,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还呈现专业化、规模化、复杂化的态势,社会危害性较大,必须以严厉的司法手段予以遏制。

2011年是国家“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广东法院面对新的审判形势,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切实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准确把握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所担负的历史使命,以当好知识产权审判排头兵为目标,能动司法,服务大局,狠抓审判,严带队伍,积极贯彻实施国家和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广东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司法服务。

一、严格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2011年,广东法院始终秉持审判第一要务,严格依法履行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职责,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水平,依法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公正高效审结超过全国四分之一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011年,全省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6094件,同比上升60.47%,新收二审案件2155件,同比上升20.53%,案件增长速度呈现高位运行态势,一审新收案件总数占全国的27%。全省法院积极应对审判新形势,加大办案力度,取得一审结案数、调撤数、服判息诉率、二审结案数大幅上升,二审发改率、审理周期明显下降的成果。全年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5012件,同比增长56.64%,结案率为85.16%;调撤9610件,同比增长53.56%,调撤率高达64.02%;一审服判息诉率为85.64%,比去年同期上升4.3个百分点,有效缓解了二审收案压力。全年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2129件,同比增长17.69%,结案率为92.5%;二审发改案件94件,发改率为4.42%,同比下降5.87个百分点;广东高院二审审理周期为39.65天。严格审查诉前临时措施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稳妥采取相关措施,全年共审理诉前证据保全案件26件,裁定支持率为100%,审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23件,裁定支持率100%,审理诉前临时禁令案件2件,裁定支持率100%。切实有效地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了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加大力度打击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2011年,全省新收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884件,同比上升51.1%,占全国新收案件数的15.5%;审结刑事一审案件832件,同比上升47.5%。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431人,其中有罪判决1428人。在审结案件中,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判处543件,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处64件,以非法经营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处224件,以其他犯罪判处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1件。在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判处的案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256件507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99件163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23件270人;侵犯著作权罪42件54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1件1人,侵犯商业秘密罪22件41人。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和震慑犯罪的功能,特别注重加大对假冒、仿冒驰名商标犯罪行为,以及对制造、销售等犯罪源头的打击,依法准确定罪量刑,消灭犯罪条件和机会。

依法监督和规范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行为。切实发挥行政审判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管理秩序。通过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制裁侵权行为,特别是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行政不作为的司法监督力度,督促行政机关及时依职权制止侵权。2011年,全省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28件,共收29件,审结27件,分别比去年增长366.7%、163.6%和170%;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二审案件1件,共收1件,审结1件。。

加强司法调解有效化解知识产权矛盾冲突。广东法院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既是私权,又与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特性,本着既促进和谐司法,又促使知识产权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目的,在认真分析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权利人与被控侵权人利益格局的基础上,全程全力加强调解工作。积极探索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和诉前调解等诉调联动机制,加强与陶瓷、动漫、互联网、网吧、家具、家电等行业协会和知识产权协会的合作,充分利用广东民营经济和行业协会组织发达的特点,全力促成矛盾化解。2011年,全省法院共调撤知识产权一审案件9610件,调撤率达到64.02%,调撤二审案件726件,调撤率到34.10%。其中深圳中院共调撤案件699件,调撤率达62.57%,珠海中院、东莞中院调撤率分别高达72.30%和67.88%,广东高院调撤二审案件172件,调撤率为30.77%。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辨法析理,一批有影响的案件得以圆满和解,如美国瑞格威公司在佛山、珠海等多地法院向陈汝杰提起的专利诉讼案,经调解实现全部撤诉;成功调解上海汇德利公司与珠海众多个体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揽子终结系列案件;当庭调解恩平卫冠公司与陈书侗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结束十年纷争。美国微软公司负责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实务的副总法律顾问专程拜会广东高院,就微软公司多宗案件的圆满调解致谢。

实施精品战略赢得知识产权司法公信力。秉持“打造精品案”理念,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了一批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例如,广东高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诉喻静的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公正高效的审判获欧盟商会等国际商业组织的高度赞誉;成功审结国内两大家电龙头企业格力公司与美的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企业核心技术;成功审理东鹏公司诉嘉俊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艾默生公司诉英可瑞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等典型疑难案件,明晰了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和审判的相关原则;公正审理黑牛食品公司与菊乐食品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纠纷,判赔数额超过一千万,有力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各中院和基层法院也公开审理一批广受公众和业界关注的大要案件,如广州中院审理了本田公司与力帆公司的专利权纠纷案,东莞中院审理了影视作品《亮剑》著作权纠纷案件,江门中院审理了美国爱宝公司与威池活侵害商标权纠纷等。法院通过对程序和实体的精确把握,理清错综复杂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明确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积极引导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的价值判断和文化理念,赢得了国内公众和国际社会对广东知识产权审判的信任。

二、关注经济社会司法需求,服务经济结构调整与文化建设大局

知识产权审判根植于现实经济社会,体现了经济社会发展对司法的诉求,只有密切关注和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才能保持知识产权审判旺盛的生命力和活力。广东法院将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与主动服务大局紧密联系起来,认真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和“十二五”规划,大力促进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和自主协调发展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深入开展司法公开工作,以公开促公正。知识产权审判肩负着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主导作用的重任,必须让国内、国际社会目睹司法的公开、公正、权威,同时也要通过司法宣传,培养公民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尊重智力成果的良好氛围。广东法院结合最高法院关于在广东地区确定广东高院等五家法院为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相关规定,加速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广东高院通过一本规章、一次示范庭、一场“双百”活动、一个宣传周、一个信息平台的“五个一”载体,推进知识产权司法公开。“一本规章”即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落实院党组关于司法公开工作的部署。“一次示范庭”即公开开庭审理一宗涉外商标及不争当竞争纠纷案件,邀请二十余位全国全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合议和当庭宣判全过程,展示审判的公正的权威。“一场‘双百’活动”即与来自企业界、行业协会、高校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交流,介绍审判工作,讲解具体案例,征询代表意见。“一个宣传周”即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活动期间,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10年广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及“2010年度全省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人民法院报》等几十家全国或省级报刊、著名互联网站等各种媒体予以报道,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同志还将《南方日报》对此的专版报道赠予日本代表团。“一个信息平台”即以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为平台,依法公布全省知识产权生效裁判文书,使社会公众在判决宣判后均能查询到。佛山中院发布《2006年-2010年知识产权白皮书》,客观反映五年来佛山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基本情况,展示佛山两级法院不断创新,全力提高佛山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的努力和成绩。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东莞地区法院发布《201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并以主动走访企业、举办研讨会、公布十大典型案例、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等多种方式加强宣传,以便社会各界了解、监督法院的工作。

为“双打专项行动”提供有力的刑事司法保障。广东高院作为广东省“双打”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全过程参与领导了全省“双打”专项行动的开展,制定并向全省法院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贯彻落实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部署的通知》。专项行动期间,全省法院审理全国“双打”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督办案件10件,广东省重点督办案件17件,此外还有近30件全国、全省重点督办案件即将进入审判程序。全省法院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如深圳中院对影响较大的常健侵犯中兴公司商业秘密罪案的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显示了刑事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保护企业核心竞争资源的威慑力;中山市第一法院依法公正审理了被告人匡建平销售假冒ABERCROMIE&FITCH(阿伯克比龙与菲奇)注册商标商品案件,涉案金额超过3千万,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

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长效机制。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长效机制的建设就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利器。广东法院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探索和建立了多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长效机制,在实践运用中不断改进和完善,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一是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准确量化办案的质量和效果,因专利宣告无效导致的改判案件不认定为错案,在评价案件质效时增加典型案件评选、媒体宣传报道、投诉信访等因素。二是建立健全审前调解、诉调对接等纠纷解决机制,如深圳中院成立审前调解合议庭,全年成功调撤案件近百件;佛山中院与陶瓷行业协会、顺德区知识产权协会建立诉调对接机制,有效拓展了调解渠道。三是建立健全巡回法庭制度,如中山中院“中国灯饰之都”的古镇建立中山法院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促进中山灯饰知识产权的快速维权,成立半年来快速有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60余件;广州、深圳、佛山、珠海等中院也都成立巡回法庭,作为进行司法便民的审判活动,以及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服务的基地。四是建立健全审判理论研究机制,如广东高院积极与中山大学等高校联系合作,筹备建立“广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中心”;深圳中院获得最高院首批“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发挥特区优势带动全省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研究。

推进“三审合一”司法改革试点,优化审判模式。积极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探索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三审合一”改革之途径。从2006年在全国最早一批确立三个基层法院开始试点,到2011年范围扩大至深圳、佛山、中山、珠海4个中院和广州、深圳、佛山三地12个基层院。深圳中院统筹布局全市两级法院“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先是根据特区经济发达,案件量大的具体地区情况,做到全市法院均取得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再同时开展“三审合一”试点,使试点工作全面覆盖全市两级法院,在全国率先实现最完整、彻底的两审程序“三审合一”,2011年,全省“三审合一”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385件,同比增长347.67%,审结318件,同比增长367.65%;受理行政案件18件,同比增长8倍,审结15件,同比增长14倍,数量居全国之首。“三审合一”法院对外加强与检察院、公安机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等单位的联系和合作,对内完善机构配置,增强审判力量,努力建设符合知识产权审判特点和内在规律的审判体制,从而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业化程度得以加强,裁判标准和尺度走向统一。深圳中院编撰《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实用手册》,提高刑事审判业务水平;及时进行阶段性总结,形成《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改革实施情况报告》。《人民法院报》在主要版面上对其改革举措和成效进行了整版专题报道,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吴汉东教授对此也予以高度评价。

着力加强司法建议工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司法服务职能的延伸,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服务大局的重要形式和有效举措。为使司法建议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广东高院牵头开展“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司法建议工作”专项调研,形成万余字的调研报告,并在此基础上起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若干意见》。在广东高院的率先垂范和督导下,全省法院就知识产权审判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向党委、政府等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健全规章制度、改进和完善管理工作的建议。2011年共计发出知识产权相关司法建议30项,更好地发挥了人民法院在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其中,广东高院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关于建议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推动文化强省建设的报告》,受到高度重视,省委书记汪洋和省长朱小丹同志等多位省委、省政府领导均作出重要批示。还向省司法厅专门提出规范公证行为的司法建议,省司法厅采取了调查整顿专项行动,组织全省公证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公证质量的监督检查。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江门等中院分别向相关单位提出许多有典型意义的司法建议,既有从个案出发,以微观角度提出堵塞制度漏洞、改进工作方法、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的司法建议,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科技资助基金规范使用的司法建议》;也有基于对类型案件的分析,从宏观角度对某类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专题性乃至综合性的司法建议,如《关于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管理的司法建议》、《成立中山市知识产权联盟的司法建议》。

扩大交流与协作,进一步提升专业审判水平。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扩大广东知识产权审判影响力。在国内方面,一是通过双方互派人员交流,继续巩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的合作。专利复审委审查员来粤工作,为广东法院专利、技术秘密等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技术支持。深圳中院、中山中院分批派出业务骨干前往复审委交流,提升了业务能力。二是积极参与全国法院的交流探讨活动,输出广东审判经验,学习借鉴同行的优秀成果。如广东高院参加最高院在上海举办的“涉及戏剧类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研讨会”,广东高院、深圳中院法官应邀参加北京高院举办的“专利侵权判定专家研讨会”,就专业问题进行研讨。三是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学术机构等的交流协作。如广东高院为省委政策研究室《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决定》、《广东省自主创新条例》提供修改意见;应邀参加中华律师协会“首届中国律师版权实务论坛”;为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举办的“加工贸易知识产权培训班”授课;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珠海举办的实用新型专利研讨会;与武汉大学教授座谈交流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判法律适用问题。在国际方面,积极有礼有节地参加各种中外知识产权合作项目,回应外方关注,澄清相关误解。如广东高院三次接待来访的美国专利商标局官员,还应美国国务院教育与文化事务局邀请参加“国际访问者计划知识产权”项目;珠海中院接待了日本知名企业精工爱普生公司项目投资的前期知识产权法律环境调研人员。

三、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难题攻关,实现业务指导审判监督工作新跨越

2011年,广东法院通过加强业务指导与专项研究,统一知识产权司法尺度,努力实现各级各地法院裁判标准的统一,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审判水平,努力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

建立健全业务监督指导多项工作机制。高速增长的案件数量和日益加大的审理难度,给知识产权审判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广东高院加强审判管理,致力于在全省建立健全业务监督指导多项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和完善审判情况分析通报机制。执行月度、季度全省审判情况统计通报制度,运用总量分析、比例分析、走势分析、地域分析等方法定期分析案件态势,在此基础上加强分析研究、提早谋划、积极应对。二是建立和完善分类指导机制。根据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现实状况,适时召开“全省部分地区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通过抓重点法院和重点工作,解决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带动全省知识产权审判水平的提高。根据审判领域的不同,加强对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案件分类指导,总结提炼审判原则,解决同类型疑难问题。三是建立和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上下级法院的沟通协调,完善案件请示汇报制度,加强整体工作和专项工作的沟通,达到资源共享、协调步骤、全面推进。通过各项工作机制,全省法院充分挖掘自身潜力,整合司法力量,较好地完成了审判任务。由于成效显著,经最高法院指定,广东高院在全国知识产权工作会议上就该主题作经验交流介绍。

加强基层建设夯实知识产权审判基础。目前广东省具有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22个,占全国119个有知识产权管辖权基层法院的18.49%。2011年基层法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0907件,同比增长55.53%,占一审收案总数的67.78%,成为战斗在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第一线的重要力量。为确保一审知识产权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尽可能将纠纷有效化解在第一审判程序,减少当事人诉累,树立基层法院司法权威,广东法院重点抓基层法院的各项工作建设。由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庭主管副院长和庭长分别带队,先后赴珠三角重点基层法院进行片区式走访调研,协调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审判机构、诉调联动机制、“三审合一”改革以及审判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加强对重大敏感案件的督办和业务指导,如广东高院协调指导天河区法院审理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关注的广东省旅游局被控侵犯著作权大批系列案,在保证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明确同类案件的处理原则,该系列案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服判息诉,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2011年基层法院克服案多人少等困难,不断健全审判机构,提高专业素质,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0313件,结案率达88.78%,调撤率达65.33%,服判息诉率达86.30%。同时还在审判机制、审判辅助系统建设等方面迈出了新步伐,如龙岗区法院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TSA电子证据固化系统,有效解决取证难题;东莞市第一法院与市工商局签署《关于加强合作共同打击商标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备忘录》,建立起良好合作机制。

有针对性开展专题调研,打好审判难题攻坚战。广东法院始终重视审判调查研究,坚持司法实践与审判理论紧密结合、相互促进。2011年顺利完成著作权、商标、专利三大审判领域的“戏剧著作权纠纷的若干实务问题”、“商标案件审判实践有关问题”及“专利审判十年来有关法律问题”调研,全面总结分析了全省法院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分别形成调研成果上报最高法院,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针对长期困扰知识产权审判的损害赔偿难题,广东高院徐春建副院长牵头开展了“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加大惩罚力度和降低维权成本”的主题调研,形成《以制度创新破解知识产权赔偿难问题》研究报告,被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年会指定为发言交流论文。深圳、中山等中院就法定赔偿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关于赔偿额标准化的办案指引。此外,部分法院还就审判程序、审判体制和机制方面开展调研,如珠海中院完成《关于如何发挥知识产权法庭独特作用 加强珠海知识产权保护的调研》,佛山中院研究形成《关于构建知识产权诉调对接机制实施办法》,汕头中院就知识产权审判中的财产保全担保问题进行专项研究,并转化为指引性意见。

四、加强审判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知识产权司法能力

拥有思想过硬、业务精湛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是法院开展好各项工作的司法力量保障。广东法院加强对审判人员思想认识、司法作风、专业素质的培养,努力打造一支经得起考验、担得起重担、当得了排头兵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增强意识,牢固树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使命感。广东法院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性资源,必须努力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为实现科学发展提供重要保障。全省知识产权法官增强知识产权审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全面正确行使知识产权审判权;始终坚持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出发,时刻关注国内国际经济社会形势变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需求,从促进文化繁荣、产业发展、科技革命等更为广阔视野,看待和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在审判工作中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重要目标,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置身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之中,置身于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盼之中,避免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审慎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着力提高知识产权审判的公信力。广东法院将思想认识和政治学习贯穿于审判工作中,如广东高院在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召开后立即组织全体知识产权法官学习贯彻会议精神,在最高法院召开全国会议后,将学习落实的内容形成了《关于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和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2011年年会精神及贯彻意见的报告》。

固本强基,打造具有高素质储备人才的审判队伍。广东法院努力培养和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在风廉政建设方面,深入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等主题实践活动,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实现了“不出一人一事”的廉政目标。在业务学习方面,努力提高全体审判人员的专业水平。广东高院举办“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培训班”,针对当前审判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审判实务问题进行授课并解答学员的提问,力求贴近第一线办案法官的业务知识需求,有效解决实际问题。部分中院也加强对本院和下辖法院审判队伍的业务培训,如广州中院以广州市法官协会法学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的名义召开了两级法院研讨会,统一了审判中的一些法律适用问题;深圳中院举办知识产权审判业务专项培训班,讲授商标权和著作权审判中的疑难问题。全省知识产权法官还利用业余时间,加强自我学习和钻研,攻读法学硕士、博士学位,撰写专业论文几百篇,在《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科技与法律》等权威专业期刊上发表,向专家型法官积极迈进。

结束语

2011年,广东全体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勇立潮头、奋力拼搏,在实现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发挥,审判体制机制和队伍建设全面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也收获了众多荣誉。如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庭荣获“全国法院先进集体”称号、省级“巾帼文明岗”称号,被评为“省直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广州中院知识产权庭获“广州市保护知识产权市长奖二等奖”、“全省法院集体二等功”;深圳中院知识产权庭获“全省法院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市直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东莞中院知识产权庭被评为“全省调解工作先进集体”;珠海、汕头中院知识产权庭获“全省法院集体二等功”;阳江、清远中院知识产权庭获“全省法院集体三等功”;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庭的欧修平、张学军两位法官,首届获选为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我院入选人数占全国法院系统的六分之一。最高法院奚晓明副院长评价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工作“深入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积极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成绩斐然”。

2012年,广东法院将在最高法院的指导下,瞄准“努力当好率先科学发展的排头兵”目标,紧扣“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和自主协调发展”和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主题,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奋发进取,深入推动知识产权审判的科学发展,积极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促进自主创新、推进我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广东法院2011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2011年广东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呈现出四大新特征:一是国内知名企业之间争夺高附加值的核心技术诉讼日益增多。如国内空调行业的两大巨头格力与美的之间的专利纠纷。胜诉方不仅可以获得较高数额的赔偿,更可以表明自己在技术研发领域的领先地位。显示国内企业竞争已逐渐从价格竞争、服务竞争向更高形态的技术竞争转变。二是诉讼中争议权利的边界模糊性特点突出,利益平衡的司法原则在案件定性中显得尤为重要。案件争议的商标权等权利不像物权那样具有天然的物理边界,也不像债权那样具有清晰的法律边界,权利人是否拥有权利、在什么范围内拥有权利等,具有模糊性和弹性,需要裁判者划清商标之间,商标与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品包装装横等权利之间的界限,合理界定权利人禁止他人进入的范围和强度,从历史、现状和公平的角度妥善处理案件。三是侵害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商标权及仿冒他人权利纠纷四大案由总计占全部知识产权纠纷的七成以上,显示打击假冒、仿冒、盗版及网上非法传播仍然是目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最重要任务。在上述类型案件的审理中,人民法院均依法作出了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偿权利人损失的判决,表明了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社会公众和社会经济秩序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引导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态度和决心。四是随着国务院“双打”专项行动和法院内部“三审合一”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深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迅猛增长,刑事审判职能的发挥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作用与日俱增。如丁浩等19名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涉及丁浩等19人假冒国内知名高科技企业华为公司注册商标。类似案件往往涉及高科技企业的核心技术、重大商业资讯和品牌,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案件的成功审结显示了刑事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保护企业核心竞争资源的威慑力,为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积累了经验。

1、侵犯“黑牛”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汕头黑牛公司拥有多个“黑牛”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牛奶、牛奶制品、豆奶粉等。其“黑牛”商标曾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豆奶粉产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被告菊乐公司在其牛奶产品包装上除使用自己的商标外,还在包装盒的正中央位置标注 “黑.牛奶”字样,且字体较大。黑牛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菊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

法院审理认为,菊乐公司在牛奶饮料的包装上突出使用了“黑•牛奶”字样,该种使用方式不属于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而且“黑牛奶”也不是牛奶产品的通用名称。因此菊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构成对黑牛公司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侵犯。故判令菊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点评:商标是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尤其是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正因为如此,模仿和侵犯他人商标的行为也日益增多且形式多样。如何确定商标的权利范围,分清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的界限,避免侵权,是企业营销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本案的裁判充分阐述了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范围、商标合理使用的方式以及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标准,对规范商标使用和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2、侵犯法国米其林公司驰名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法国米其林公司在中国注册了“MICHELIN”、“米其林”、“MICHELIN及轮胎人图形”商标,其中“MICHELIN”商标被收入国家商标局2000年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该三个商标先后被商标局、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由被告喻静生产、何丽芳销售的“米其林”牌汽车喇叭的正面标有由三个篆刻的汉字“米其林”+“miQolin”构成的组合商标,喻静在其网站上突出使用 “米其林”三个汉字。喻静还注册成立黄岐米其林音响器材厂,米其林公司认为喻静、何丽芳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喻静摹仿米其林公司驰名商标在不相同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标与米其林公司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侵犯了米其林公司的商标权。喻静将与米其林公司“米其林”驰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个体工商户字号进行登记,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喻静与米其林公司的产品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判决喻静停止使用“米其林+miQolin”商标及“米其林”字号,赔偿米其林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傍名牌侵权案件。该案广东高院邀请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以及省政协机关干部旁听了二审庭审、合议、宣判的全过程,取得了良好的反响和效果。中国欧盟商会知识产权工作组代表米其林公司向广东高院送来感谢信和锦旗。本案的判决彰显了中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人、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坚决遏制侵权行为的决心。

3、“鳄鱼”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告鳄鱼恤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是我国“CROCODILE”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在衬衫等商品上使用。台山利富服装有限公司根据日本国Yamato公司和Kurabo公司的授权生产的男装衬衫,标注有日本国注册商标“Crocodile +鳄鱼图形”。经对比,被诉侵权的商标文字部分“Crocodile”与涉案“CROCODILE”商标部分英文字母的大小写不同,字体、色彩也存在一定差异。鳄鱼恤有限公司遂向法院起诉台山利富服装有限公司,要求其侵止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台山利富服装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涉外定牌加工行为。由于鳄鱼恤有限公司主张保护的注册商标,与被诉侵权商标并不相同。台山利富服装有限公司在履行必要注意义务后,按照订单进行加工,并无侵害鳄鱼恤公司注册商标的故意。同时,台山利富服装有限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并未在中国市场实际销售,鳄鱼恤有限公司的中国市场份额也不会因此被不正当挤占,其注册商标的商标识别功能并未受到损害。法院最终认定利富公司的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没有侵害鳄鱼恤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驳回了鳄鱼恤公司请求追究利富公司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

点评:广东省外向型经济发达,涉外定牌加工现象比较普遍。以往我省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均依据商标地域性原则认定侵权成立。本案是我省首例认定涉外定牌加工行为不构成侵权的案例,明确了在确定“涉外定牌加工”是否侵权时,不应一概认定为侵权或不侵权,而要根据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和近似程度、加工方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加工的产品是否全部出口交付给境外的委托方、加工方是否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况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对促进我省涉外定牌加工产业的健康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4、“格力”、“美的”舒适睡眠空调的发明专利之争

原告格力公司授权获得“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并据此起诉美的公司,认为其生产销售的多款空调器在某一舒睡模式下侵害了该专利权。双方围绕空调器温度、时间设置方法和步骤的技术特征展开激烈争论,法院亦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运用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来解释格力公司所主张的权利要求,可知其“记忆芯片”是非易失性存储设备,与被诉产品采用的易失性存储设备RAM技术特征不相同。但通常情况下空调遥控器在使用中一般不会取下电池,这符合人们的使用习惯,也就是说在实际使用中,被诉产品RAM因长期供电而保留了数据,两者的技术手段、功能和效果基本相同,而且以同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因此构成等同侵权。法院遂判令美的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

点评:科技的创新带来产品技术的革新,也给人们带来更优越的体验。对于商家而言,核心技术的研发和运用是其赢得市场的关键,因此在知识产权的争夺战中寸土必争。本案就呈现了这种鲜明的特点。法院以严谨的逻辑推理和详尽的论述,准确地运用了权利要求的解释、等同侵权判定、证据披露和证据妨碍等规则,同时规范了市场秩序,维护了技术创新,对同类案件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5、侵犯上海益而益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案

原告上海益而益公司在我国获得了一种增强型具有反向接线保护功能的接地故障断路器的实用新型专利。被告东莞长安迅诚制品厂系由被告香港迅诚公司投资设立的来料加工厂。东莞长安迅诚制品厂生产的接地故障断路器出口到美国、法国等国外市场销售,在该产品外包装盒、安装测试说明书上分别标有被告美国帕西西姆公司、法国罗格朗公司的名称、地址、注册商标等信息。原告认为上述产品侵害了其专利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1亿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控产品缺少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的两个技术特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而且被告使用的是被告美国公司自己拥有的现有技术,没有侵犯原告专利权,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最高法院经审理后亦维持了一审判决。

点评:本案涉及中、美、法等多国当事人,索赔金额巨大,技术对比复杂,尤其是牵涉到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本案对我国国内企业的启示是,在面对外国权利人的侵权诉讼时,要正确评估自己的核心技术及其权利的稳定性,谨慎采取诉讼对策。该案的公正判决,树立了人民法院保护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国际形象。

6、侵犯本田摩托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原告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在广交会上发现被告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派发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摩托车宣传单。据此,本田公司认为两力帆公司生产、许诺销售了宣传单上的摩托车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派发宣传册的行为应当认定许诺销售成立,本田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力帆公司有实际生产涉案摩托车的行为,据此法院判令力帆公司承担本案原告维权的合理费用2万元。

点评:仅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人实施了单纯的许诺销售行为,对这类案件可只考虑判赔专利权利人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该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环境下,国内企业对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成果,不要有吃“免费午餐”的心理,应当更多地注意开发自主知识产权,而不是采用拿来主义的手段,这样才能在竞争性市场中获取优势。

7、侵犯“优比速”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深圳市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享有核定使用在包裹投递等服务上的“优比速+UES+图”注册商标权。原告比被告先成立,且经营规模小,其在快递业务中使用了优比速商标。美国联合包裹服务公司投资在我国设立了被告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及20家分公司。被告在快递业务中使用了“优比速”标识。原告认为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比被告成立早且规模小,被告成立晚且实力雄厚,尽管原告使用优比速商标在先,被告使用“优比速”标识在后,但消费者可能会误认为注册商标权人(原告)提供的服务来源于被告,被告构成反向混淆侵权,遂判决被告停止使用“优比速”商号及“优比速”标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点评:该案是广东省法院系统受理的影响较大的反向混淆侵权案件。法院判决表明“弱肉强食”的反向混淆行为亦是商标侵权行为,任何企业从事经营活动都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集中体现。

8、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丁浩等19名被告人组成的“产、供、销”一条龙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团伙,从境外大量回收“华为”公司生产的废旧上网卡,进行“打标”、“刷新”等实质翻新的生产加工,然后对外销售,销售总额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丁浩等19名被告人本应从重惩处,后因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华为”公司达成谅解,最后从轻处罚,分别判处三年半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

点评:本案是深圳法院系统实施“三审合一”后处理的一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案件。在法律领域最突出的亮点是被告人仅仅是回收二手商品,不进行任何实质性的翻新,则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但是本案被告人进行了再加工生产,故构成了刑事犯罪。因此,认定犯罪确凿无疑。只是在量刑方面,区别于传统的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行为,并且促成被告人就经济赔偿与权利人达成谅解,19名被告人全部服判,一审顺利结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中国法院回应权利人的需求,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和水平,本案得以公正高效处理就是一个有力的例证。

9、侵犯“招财童子”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治图文化公司取得了“招财童子”动漫形象及相关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并将“招财童子”系列美术作品发布于其网站上。后治图文化公司发现被告可儿玩具公司的网站发布了六款“中国小多花样多—京剧小多”的系列玩具产品图片,除头饰、服饰的个别花纹、着色略有差异外,均与治图文化公司“招财童子”的六幅美术作品基本相同,治图文化公司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可儿玩具公司未经治图文化公司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构成侵权,判决可儿玩具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治图文化公司经济损失18万元。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采取“以合促和”的调解方略,终使双方和解,并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

点评:本案涉及民间文学艺术派生作品著作权保护这一新类型问题。“招财童子”虽然参考了传统京剧脸谱,但是并非简单收录、编排传统的脸谱,而是进行了再创作,构成了新的造型,具有独创性,属于民间文学艺术派生作品,应当受法律保护。本案二审中,法院秉持“以合促和”的知识产权案件纠纷调解新思路,以当事人在涉案知识产权方面的相互合作为引导,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促使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能够现实地转变为“有形资产”,并最大限度地实现知识产权智力成果的市场化。

10、侵犯“幻知曲“企业名称权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上海幻知曲公司向法院诉称其享有“幻知曲”企业名称权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被告东莞幻知曲公司明知其享有在先“幻知曲”企业名称权仍在东莞注册成立东莞幻知曲以及销售“幻知曲”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认为:上海幻知曲公司已经在包括广东东莞在内的诸多区域进行了长期且持续的宣传销售,获得了相当的市场荣誉,其企业名称中最具识别意义的“幻知曲”字号经过商业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东莞幻知曲公司作为东莞区域内的同行业经营者,其应当知晓上海幻知曲公司以及其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的“幻知曲”字号,但其仍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幻知曲”字号,主观上明显存在恶意,也有违公平和诚信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东莞幻知曲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点评:搭他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名称的“便车”而引起的不正当竞争诉讼,在知识产权案件诉讼中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通过该案的审理和判决导向,可以有效地遏制这种“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企业加大力度创造自身品牌也具有鼓励和促进作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