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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9年度)白皮书

发布时间:2019-04-22 13: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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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情况

2009年全省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司法工作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努力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为提高广东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增强广东经济的核心竞争力保驾护航。

(一)公正高效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2009年,我省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新收6144件,同比增长38.78%,占全国总数的20.06%;审结6067件,同比增长40.96%,占全国总数的19.89%。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新收1246件,同比增长80.58%,占全国总数的23.33%;审结1374件,同比增长104.77%,占全国总数的25.02%。全省知识产权一、二审民事案件的结案增长幅度均高于收案增长幅度,积存案件得到有效清理,案件收结实现了良性循环。在提高审判效率的同时,全省法院严把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关。2009年,我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上诉率为20.54%,二审发改率为11.28%,均保持在合理范围内。

(二)增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力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

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行为可能给权利人造成毁灭性的打击,遏制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行为,一直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内容。2009年,全省法院共新收各类一审知识产权犯罪案件393件765人,审结395件764人。在已生效的判决中,假冒注册商标案118件204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案27件49人,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案19件26人,侵犯著作权案8件12人,侵犯商业秘密案8件12人。共对659人作出了有罪判决,并对其中656人依法给予了刑事处罚,彰显了我省法院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坚决态度。

(三)加强知识产权行政审判工作,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水平的提升

知识产权行政审判工作通过支持合法行政行为,否定违法行政行为,促进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水平的提升。2009年,我省共新收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3件,审结24件,有力地推动了我省知识产权管理机关行政保护作用的发挥。

 2009年,全省法院积极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敏锐洞察社会现实的方方面面以及不同主体的利益呼声,正确处理好依法办案与服务大局、严格司法与为民服务的关系,在遵循既有法律规范的前提下,智慧地解决各类矛盾,从而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例如,公正高效地审结了我省第一起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纠纷,为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行业的健康发展指明了风向。此外,还妥善审结了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诉时间廊(广东)钟表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权纠纷、黄道益活络油有限公司诉广州维健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权、美国安利有限公司、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诉广州安洛电器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权纠纷等一批涉及国内外知名企业、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优化了我省知识产权自主创新的司法环境,树立了广东法院公正高效权威的良好形象。

二、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新特点

回顾2009年,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新特点可概括为以下七方面: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数持续走高,案件类型更加多样化

2009年,我省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数都继续攀升,尤其是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幅度高达80.58%。从全国范围来看,我省的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新收数量占全国的比重均超过了五分之一。其中,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新收数再次位居全国首位,出现了六年蝉联全国第一的局面。在案件数量上升的同时,我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类型更加多样化。在新收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除含有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专利权纠纷、技术合同纠纷、发现权与发明权纠纷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案件类型外,还含有2件垄断纠纷案件。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我省新出现的案件类型。全省各级法院通过公正高效地审理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为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提供司法保障,为广东由制造大省向“创造大省”的转型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切实将执法办案作为第一要务,全省结案工作取得成效

全省法院高度重视,牢固树立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的思想,一切工作服从于并服务于办案。规范延长审限的审批程序,一手抓旧存知识产权案件的清理工作,一手抓新收知识产权案件的办结工作。2009年,全省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结案率达到了84.83%,同比增长3.72%。二审结案率达到了88.59%,同比增长21.56%。部分法官甚至实现了零存案,结案率高达100%。全省法院清案工作取所取得的成效,为力争实现案件在审限内审结奠定了基础,减少了权利人维权的时间成本,推动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发展进程。

(三)调解工作异彩纷呈,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为了促进和谐司法诉讼环境,全省法院切实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并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通过完善调解机制,提高调解技能,使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全省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继续保持了一半以上经调撤结案的良好势头。2009年9月,省法院民三庭荣膺“全省法院调解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在省法院民三庭审结的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部分法官的个人调撤率高达75%,涌现了一批调解经验丰富、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调解能手”。各级法院还成功调解了一批涉及国外知名企业、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例如佛山市南海区法院调解的美国微软公司诉广东某玻璃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不但促使双方化解了干戈,还促成了双方建立了商务合作关系,既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被告企业软件正版化的进程,真正实现了双赢的结局。

(四)省法院加强了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指导,规范全省法院的案件审判工作

为统一裁判尺度,确保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规范性,防止各法院将司法审判工作地方化,2009年省法院加强了对下级法院进行审判指导的力度。一是于2009年3月出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音像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在全国首次对侵犯音像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涉及的诉权、原告资格的认定、原告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的认定、全面赔偿原则的适用、网络侵权纠纷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进行了系统规范,对全省各级法院进行侵犯音像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有非常现实的指导作用。二是为避免全省各法院在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上出现认定标准不一致的情况,省法院根据最高院有关文件的精神,连续向全省法院下发了《关于重申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建立健全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通过采取调整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管辖权和从程序上确保省法院对驰名商标认定进行监督等措施,行之有效地对我省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行为进行了规范。

(五)积极参与立法、修法活动,广东知识产权审判知名度得到提升

为推动知识产权法治进程,我省法院努力在审判实践中进行理论探索,并主动参与到立法、修法活动中去,积极向立法、司法解释部门提出合理建议,打响了广东知识产权审判的牌子。例如省法院民三庭在专利法修改征求意见时所提出的“专利权在共有时权利如何行使”的修改建议为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专利法第15条全盘采纳,该项立法建议的理由亦为修改说明所全部采纳。此外,我省法院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建议稿)》、《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案(草案)》和《广东省专利条例(修改稿)》,提出了富有见地的修改意见和建议。2009年全省法院参与立法和修法活动所取得的成绩,体现了广东知识产权审判人员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理论素养,提升了广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知名度。

(六)不断探索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管辖制度改革,优化资源配置

为推动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发展,优化审判资源的配置,我省法院进一步对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管辖制度的改革进行了积极的探索。2009年12月,珠海挂牌成立了全国首个知识产权法庭,配备了具有多媒体辅助功能、远程取证功能、全息记录存储功能的数字化审判系统,试行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三审合一”,确保知识产权审判的统一、公正、高效。2009年,我省在调整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方面有两件举措。一是,我省经最高院批准,增加指定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江门市蓬江区、新会区人民法院5个基层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至此,我省具有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增加到21个,占全国有知识产权管辖权的92个基层法院的22.83%,数量居全国第一。二是,经最高院批准,指定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粤东地区(汕头市、潮州市、揭阳市、汕尾市、梅州市)的专利权纠纷案件。审判体制和管辖制度的改革,是根据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而进行的,对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的提高,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均有裨益。

(七)推进与复审委沟通交流机制,扩大交流层面

2009年,我省与复审委的沟通交流机制得到了纵深发展,改变了以往仅在省院内部挑选学习交流人员的做法,将交流学习人员层面扩展到中院,派出广州中院的资深法官赴专利复审委学习交流,从而扩大了交流层面,对于进一步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协调和衔接、加强我省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在更大范围培养专家型、复合式法官,具有重要意义。

在世界金融危机的浪潮冲击中,全省法院立足于广东是外向型经济代表省份的现实,深入贯彻落实最高院《关于当前形式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服务大局的使命感,高度关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对于知识产权审判的新需求,切实增强服务大局的针对性、有效性和主动性,迎难而上,化危为机,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向前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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