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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民事案件管辖争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0-17 20: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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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进而确定管辖法院

——郑某与许某某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许某某承包了某施工项目,并委托郑某对案涉工程进行实际施工。后许某某向郑某出具《欠款条》确认拖欠其工程款合计人民币26.6万元,但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郑某遂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该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逐级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案由反映民事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确定管辖法院的重要依据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案由,从而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郑某诉请判令许某某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许某某出具的案涉《欠款条》载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6.6万元,郑某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初步证明其承接了案涉工程项目施工,本案讼争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许某某虽出具了《欠款条》承认欠工程款,但未有证据证明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债权债务协议。现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在立案受理阶段,本案案由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典型意义

民事案件案由反映民事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在起诉阶段,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案由,并基于此确定管辖法院,从而有效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避免程序空转。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