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3-07 18: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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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诉前化解残障妇女亲情矛盾
——方某、方小某与姚某等返还原物纠纷案
基本案情
方某(女)与其女儿方小某均为二级智力残疾,生活无法自理。2021年11月,方某的丈夫何某意外去世,法院指定方某的姐姐为两母女的监护人。2022年9月,方某的姐姐发现何某的两名侄子姚某、李某私自支取了何某名下银行存款共计64万余元。方某的姐姐多次与两名侄子沟通要求其返还款项给方某母女,但姚某、李某均拒绝返还,方某母女遂向法院寻求法律帮助。
案件处理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前介入,联合检察院启动支持起诉程序,帮助方某母女克服行使诉权的障碍。同时联动妇联、街道、社区等相关部门上门调解,经过耐心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诉前达成和解,姚某、李某同意返还款项,方某的姐姐亦主动放弃了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从案件实际出发,精准研判,积极联动妇联、检察院、街道、社区等相关人员参与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对当事人释法说理,尽最大努力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便利,成功在诉前高效化解家庭纠纷,为弱势妇女依法维权保驾护航。
02 多方合力织密反家暴防护网
——黄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黄某(女)与张某系夫妻关系。2023年6月,张某因生活琐事对黄某实施家暴,黄某不堪忍受,趁张某外出,带着三岁的女儿逃出家门,报警后临时入住酒店,并向妇联求助,称其系全职妈妈,自怀孕时起就持续遭遇张某家暴。公安机关出警处置后,根据本案家暴情节,依法开具家暴告诫书,对张某进行警示、劝诫。妇联第一时间指引和陪同黄某通过“家事网上法庭”一站式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办理情况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运用远程视频设备启动家庭暴力隔离听证,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依托“家事网上法庭”完成全部诉讼流程,妥善化解双方之间的抚养、探望、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同时,法院与妇联密切合作,积极联动公安、综治办、司法所等多部门,协助黄某申请入住“家暴庇护站”,提供应急资金、法律咨询、临时救助金、心理辅导、就业指导等服务,助力黄某及女儿走出家暴阴霾,顺利开启新生活。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与妇联创新合作设立“家事网上法庭”,当事人无需到法院即可一站式完成申请保护令、领取保护令、立案、开庭、领取裁判文书等全部诉讼流程,有效减轻家暴受害者直面施暴者的心理压力,避免危险冲突事件的发生。同时,积极联动公安、妇联、民政、综治等部门提供告诫书、庇护服务、法律咨询、心理疏导、临时救助金、就业指导等帮助,合力织密反家暴防护网。
03 基于婚外情的赠与财物应予返还
——吕某与袁某、郭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基本案情
吕某(女)于2016年与郭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6月,吕某发现郭某与婚外异性袁某在微信聊天中多次以“老公”“老婆”相称,且自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郭某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给予袁某共计11万元。吕某遂求助当地妇联,妇联第一时间对吕某进行心理疏导,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告知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袁某返还财产。吕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袁某向其返还11万元。
案件处理结果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与妇联密切合作,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明确指出郭某基于婚外情关系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的行为因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而无效,且严重侵犯了吕某的夫妻财产共有权,受赠方应当向吕某返还财产。经过耐心释法说理,最终促使三方达成调解协议,袁某向吕某返还8万元;郭某亦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吕某道歉,双方签订《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明确夫妻双方享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支配权,夫妻一方基于婚外情关系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基于婚外情的赠与财物应予返还,有力保护了无过错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同时,积极联动妇联采用“个案辅导+联合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多管齐下,对男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第三者插足婚姻并从中牟利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引导树立良好家德家风。
04 依法保障离婚后妇女儿童居住权益
——王某与梁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基本案情
梁某(女)与王某婚后生育女儿王小某(智力残疾),2019年,梁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王小某归梁某抚养,王某支付抚养费并同意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梁某名下,供王某、梁某及女儿居住,由王某承担每月的按揭贷款,双方不得出售也无权单方面处置该房产,该房产的唯一受益人为女儿王小某。2022年3月后,王某未按约支付按揭款,后其以已组建新家庭、无经济能力再继续承担后续按揭款为由,诉请对该房产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进行分割。梁某辩称,涉案房款实际为离婚补偿金,王某经济条件较好,分割房产的诉求不合理。
案件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涉案离婚协议系双方离婚时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及时履行。该房产系双方离婚时为保障女方及女儿居住之目的购买,王某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按揭款,已违约在先,现其要求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分割涉案房产,违反了《离婚协议书》不得单方面处置房产的约定,且将使得女方及女儿居住权益落空,故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中,男方离婚时承诺购房是为女方及女儿提供生活保障,后其以再婚后无能力继续支付按揭款为由要求分割房产,不仅违背了协议约定,也使得妇女儿童可能会陷入因离婚而无房屋居住的困顿境地。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弱势一方的居住需求以及实质公平,依法维护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及弱势一方的居住权益。
05 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陶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陶某(女)于2010年7月入职某公司担任工程师,双方签订从2016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陶某于2021年12月生育孩子,哺乳期至2022年12月。2022年9月30日,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通知陶某终止劳动合同,并向陶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哺乳期补助金等。陶某认为该公司违法解除合同,案件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双倍赔偿金的差额8万元。
案件处理结果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虽然陶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9月30日到期,但陶某的哺乳期于2022年12月才结束,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该公司应将双方的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该公司明知陶某处于哺乳期,仍于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当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故判决某公司向陶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8万元。
典型意义
我国法律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权益给予特殊保障,要求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本案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对用人单位增强女职工保护意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积极意义。
06 违约提供母婴服务应退款
——邓某与某母婴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邓某(女)与某母婴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由该母婴公司某门店为邓某提供月子期间母婴护理服务,邓某预付了20000元,双方约定入住时须补交余款。邓某在分娩后隔日被告知该门店已搬离,需到其他较远门店接受服务。邓某要求退款,但经多次催促,该母婴公司未能依约退还服务费用,双方协商无果,邓某遂诉至法院。
案件处理结果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邓某与某母婴公司签订的《服务项目预订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邓某依约支付了预付金额20000元,某母婴公司未能提供月子套餐服务构成根本违约,邓某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主张解除涉案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故判决某母婴公司向邓某退回全部预付金额20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月子中心等母婴服务行业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女性选择到服务机构进行产后护理和新生儿照料。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服务合同约定,依法判处合同解除并退回预付款,在给特殊时期的妇女充分法律保护的同时,也有利于引导母婴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07 平等保护“外嫁女”合法权益
——黎某与某镇政府行政处理案
基本案情
黎某(女)出生后随父母落户某镇,其于2019年12月登记结婚,婚前享有户籍地所在经联社的年终收益及土地分配款,婚后户口未迁出。但该村村委会却告知因其系“外嫁女”,婚后不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决议不再向其发放原享有的社员福利。黎某向该村所属镇政府提交《申请书》,请求责令该村委会改正行为,为其补发应有收益。镇政府作出《答复函》,称村委会所作决议具备合法性,且参与集体经济分配属于村民自治事项,镇级政府不得干预。黎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处理结果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镇政府对辖区内各村居作出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内容,有责令其改正的法定职责,同时也对因集体收益分配引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争议具有行政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镇政府受理申请后,本应依法审查相关村规民约、自治行为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是否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而镇政府却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综上,判决撤销镇政府作出的《答复函》,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典型意义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同时,基层政府对此类纠纷具有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能。本案中,“外嫁女”主张其成员权益受到损害,向当地政府寻求救济,当地政府未予实质处理,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涉案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有利于平等保护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08 刚柔并济化解监护权执行难题
——黎某与孙某监护权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黎某(女)因与孙某感情不和起诉离婚。离婚诉讼期间,孙某擅自藏匿孩子二十余天,黎某报警并向妇联求助后,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孙某将孩子送回。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临时抚养协议,约定孩子每周轮换随父母生活,每周日晚进行交接,且轮流抚养期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将孩子带离位于深圳的临时抚养处。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孙某违反协议约定,擅自将孩子带离深圳。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处理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根据黎某的申请,第一时间发出执行通知书。鉴于孙某未经黎某同意将孩子擅自带离深圳临时抚养处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构成妨害执行,依法决定对孙某罚款人民币五千元。后法院又接到黎某的紧急求助,反映孙某可能于2024年10月再次将孩子带离深圳。执行法官立即致电孙某核实情况,严正警示违反义务将面临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注重对双方进行情感疏导、心理辅导,以“凡事以孩子感受优先,父母双方的矛盾不能影响与孩子的亲情”为出发点,联合妇联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双方就孩子的抚养问题充分沟通、互相理解,力促化解矛盾、缓和关系。此后,孙某未再做出违反调解书的行为,双方最终同意互相为轮流抚养留出弹性空间。
典型意义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以抢夺、藏匿未成年人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人格权侵害禁令。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托家事执行工作室,秉持以执行和解为主、执行威慑为辅的理念,柔性司法与强制执行相结合,充分倾听和重视双方当事人的诉求,通过采取执行威慑、释法说理、与妇联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等刚柔并济方式,切实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用公正解“法结”,用情理化“心结”。
09 依法严惩侵犯妇女人身权益犯罪
——王某辉拒不执行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王某辉与王某艳于2015年1月登记结婚,2019年4月29日协议离婚。离婚后,王某辉多次殴打王某艳致其受伤,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王某辉对王某艳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该裁定发出后,王某辉拒不履行裁定禁止事项,再次对王某艳施暴,被公安机关拘留。王某辉在释放后,仍持续向王某艳微信发送大量死亡威胁信息、刀具照片等。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5日决定对王某辉司法拘留十五日,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件处理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辉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综合被告人王某辉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有前科等量刑情节,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该案系全国首例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以拒执罪判处刑罚的案件。通过对屡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告人以拒执罪追究刑责,切实保护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让人身安全保护令真正“长出牙齿”,让反家暴“隔离墙”更加坚实,对于维护司法权威、警醒震慑施暴人具有积极示范效应,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