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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走私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7-17 18: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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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严厉打击团伙走私犯罪活动

——黄某棠等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8月,以黄某棠等人为组织者的走私团伙,单独或伙同其他走私团伙多次组织人员驾驶快艇到香港龙鼓洲、沙洲附近海域的趸船上装运走私冻品,以中山市民众镇、广州市南沙区、佛山市顺德区为主要水道进行运输,通过中山市、广州市、佛山市等地的“黑码头”卸货上岸,再组织货车将走私的冻品运输至佛山市、江门市等地多个冻库进行中转,以此将未缴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走私进境。经鉴定,该走私团伙走私冻品共151吨。

诉讼经过及裁判结果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联合中山海警局侦办,后由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对黄某棠等25人提起公诉。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棠等25人结伙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黄某棠等3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故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黄某棠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万元;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其余2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2022年8月19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省公安厅统筹指挥的“飓风”系列专项行动中破获的典型案件。在该行动中,中山市公安局联合中山海警局抓获各类涉案人员130名,打掉走私犯罪团伙4个,捣毁仓储、销售等犯罪窝点19个,是中山警方破获的走私案件中涉案人数最多、涉案金额最大且实现全链条打击的典型案件。近年来,走私犯罪往往团伙作案,呈现犯罪链条长、环节多、组织分工繁杂、涉案人数众多的特点,案件侦办难度大。本案对走私团伙进行全链条打击,实现了对走私犯罪的有力震慑。

02、严厉打击虚假申报及“水客”走私犯罪

——黄某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2年,黄某辉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境外采购的水光针、玻尿酸等医美产品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境的情况下,通过委托某公司低报价格、伪报品名通关及委托他人安排“水客”通关的方式,将从国外采购的玻尿酸、水光针等医美产品走私入境销售。经计核,黄某辉走私进口医美产品共计偷逃税款9000万余元。

诉讼经过及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州海关顺德缉私分局侦办,后由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黄某辉提起公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辉伙同他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医美产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黄某辉归案后自愿认罪,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黄某辉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0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2023年12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2022年,广州海关缉私局按照公安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医美产品犯罪活动的要求,成立了打击“水客”渠道走私医美产品专项工作组,一举抓获本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扣押医美产品122箱。本案是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境的货物,通过邮寄渠道、“水客”渠道,采用“化整为零”“蚂蚁搬家”的方式实施走私犯罪活动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在境外大批量采购医美产品,雇佣职业“水客”,在拱北口岸组织多人、多批次携带走私进境,或利用多个身份信息,以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等方式通过个人邮递物品、个人快件等方式走私进境。上述“化整为零”的走私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给国家造成巨大税收损失,依法应予严厉打击。

03、严厉打击利用跨境电商平台走私犯罪

——潘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深圳某供应链公司以其他公司作为跨境电商平台,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伪报成跨境电商商品进口,之后委托某物流公司以“刷空包”方式将货物送至客户指定的地点交货。经计核,深圳某供应链公司等3家公司以上述方式走私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168万余元。2017年1月至6月,潘某等人以其控制的公司从事跨境电商经营活动,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商商品进口,在国内销售牟利,后又收购深圳某供应链公司等2家公司继续以上述方式走私货物入境。经计核,潘某实施走私偷逃税额共计456万余元。

诉讼经过及裁判结果

本案由深圳海关缉私局侦办,后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深圳某供应链公司、潘某等13人(单位)提起公诉。2023年4月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认为深圳某供应链公司等5家被告单位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潘某等8人系涉案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潘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深圳某供应链公司等5家被告单位罚金250万元至30万元,判处潘某等8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系深圳海关缉私局侦办的“使命2020-07”专案,侦查人员从“三单”入手,分析走私货物的基本特征,掌握辨别订单真假的方法,顺利侦破此案。本案的成功侦破及审判,为其他同类型跨境电商走私犯罪案件侦办提供了具有借鉴意义的核查线索方案,对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行业监管漏洞实施跨境电商类走私犯罪起到有力震慑作用,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电商企业经营行为,推动跨境电商新业态持续健康发展。

04、严厉打击海上绕关走私犯罪活动

——杨某忠、陈某等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至9月,杨某忠受他人指使,伙同陈某等5人驾驶船舶从江苏经福建到香港南丫岛附近海域走私冻品。9月10日,广东海警在担杆岛东侧附近海域发现该船,经喊话示警,该船拒不停船接受检查并继续逃窜。经3个多小时追击,海警舰船追上涉案船舶欲将其拦截,杨某忠为抗拒抓捕,仍指使陈某驾驶船舶撞击海警舰船,导致海警舰船严重受损,后经另一艘海警舰船配合将该船截停,并在涉案走私船舶上查获一批牛肉类冻品,总重量228.26吨。另经鉴定,海警舰船在本次事故中所致损坏的修理费用为25万余元。

诉讼经过及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海警局直属分局侦办,后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妨害公务罪对杨某忠、陈某提起公诉,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对其余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忠、陈某等人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入境,其行为均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告人杨某忠、陈某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其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共同犯罪中,杨某忠系负责人员,是主犯。故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杨某忠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其余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2024年5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广东海警局直属分局查办的一起海上绕关走私犯罪典型案例。近年来,海上走私犯罪分子在实施走私犯罪和逃避海警执法船追缉过程中,驾驶涉案船舶碰撞、挤别海警执法船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威胁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公然挑战国家司法权威。本案中,人民法院最终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海上绕关走私犯罪、持续保持对走私“零容忍”的坚定决心。

05、严厉打击无现货走私犯罪活动

——林某庆等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初,林某庆、何某基和邓某钊经合谋,共同出资购买5艘木质渔船用于海上冻品走私。同年3月5日至8日,该团伙多次通过走私船进行海上走私。3月9日凌晨,侦查人员在南沙区大岗镇一水域查获两条木船,当场抓获张某业等人,船上无查获走私现货。

诉讼经过及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办,后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对林某庆等10人提起公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庆等10人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林某庆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犯罪团伙系通过“蚂蚁搬家、渔船掩护”方式进行海上走私,但收网时未查获走私冻品现货。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入库通知单、已到案犯罪嫌疑人供述、走私现场搬运工和货车司机证言、监控视频、涉案人员手机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证据,人民法院综合前述在案证据,依法认定林某庆等人走私犯罪事实并作出判决。本案针对“无现货”走私案件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最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对此类案件的办理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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