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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5-30 1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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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

——张某某、周某某等拐卖儿童案

基本案情

2005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闯入于某某家中,以辣椒水、透明胶等工具控制捆绑于某某,将于某某未满1周岁的儿子强行抱走交由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此外,张某某还以零食引诱、话术诱骗等方式拐卖其他儿童8名,造成1名儿童父亲自杀身亡、3名儿童下落不明的严重后果。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张某某、周某某等以入户暴力抢夺婴儿、欺骗引诱等方式拐卖儿童多人,造成公众极大恐慌,社会危害性极大。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张某某、周某某死刑;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年不等;各被告人共同赔偿部分被拐儿童父母物质损失39.5万元。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张某某、周某某死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关注的拐卖儿童犯罪重大案件。依法严惩张某某等犯罪分子并支持被拐儿童父母民事赔偿请求,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绝不手软、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毫不松懈的鲜明态度。


二、托管机构从业人员猥亵学生被判终身从业禁止

——赵某某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起至2022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校外经营某托管机构,利用看管学生的职业便利,对8名未满12周岁的儿童进行多次猥亵。

裁判结果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赵某某猥亵儿童多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其利用职业便利多次在公共场所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人数多,依法应从严惩处,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禁止赵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典型意义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出台后,广东法院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校外培训机构人员依法宣告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坚持对性侵未成年人零容忍的态度,对赵某某判处了最严厉的刑罚,并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对其判处终身从业禁止,依法全面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三、司法建议促交友平台整改

——程某强奸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程某(17岁)与被害人梁某(12岁)通过网络交友软件接触并相识。程某在明知梁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与梁某发生性关系,并以公布录像要挟梁某继续与其保持关系。

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程某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程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有自首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同时,针对涉案互联网交友平台诱导未成年人互相添加交往的情况,法院向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该社交平台进行整改,对未成年人社交软件设置监护人监督、提示功能,规范用户实名认证功能,审核平台内容发布,如发现有涉黄、诱导未成年人等内容,应当责令整改或下架。

典型意义

本案网络交友平台存在诱导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促进相关部门依法对该社交平台进行整改,并依据司法建议对同类未成年人交友平台逐步开展整改工作,努力实现预防犯罪、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的目的。


四、多部门联合对未成年被害人判后帮扶

——潘某某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被告人潘某某趁邻居小孩赵某(10岁)在后院玩手机时猥亵赵某。后又乘赵某家人不在之机,进入房间对赵某进行猥亵。

裁判结果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潘某某猥亵未满14周岁的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承办法官得知赵某表达了强烈的搬家意愿,考虑到赵某父母离异,赵某随父亲、继母以及爷爷奶奶生活,家庭经济较困难,即与检察机关联合开展司法救助,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2.8万元,用于赵某家人重新租住房屋。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邻里之间的猥亵案件。潘某某的猥亵行为对被害人赵某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人民法院在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时,积极延伸开展司法救助,还联合检察院、妇联、街道办等部门,帮助被害人走出心理阴影,重拾学习和生活信心,有力贯彻了对未成年人全面保护的原则。


五、教育机构不当行使教育惩戒权构成侵权

——方某与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某学校初一年级级长王某,未经核实将方某早恋的虚假信息传达给班主任张某,张某据此公开批评方某,拍桌子大声责骂方某“不想读就滚”等,之后违规给方某停课超过一周。2019年12月,因长时间停课担心跟不上以及害怕被同学嘲笑,方某企图在家中自杀。后方某被诊断为“抑郁状态”,住院治疗56天,出院后转至其他学校上学。方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学校及张某、王某公开澄清事实、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等。

裁判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王某、张某误信误传方某早恋信息,公开批评、责骂方某,并违规给方某停课超过一周,王某在事后已知真相的情况下不澄清事实,也不纠正给方某长时间停课的错误行为,最终导致方某心理健康受到损害形成心理疾病,其行为属行使教育惩戒权不当,构成侵权行为。以上行为系张某、王某在履行教学职务过程中做出,应由某学校承担民事责任。故判决某学校书面向方某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心理咨询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学校不当实施教育惩戒权引发的侵权案件。人民法院厘清了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法律边界,明确了单纯心理伤害后果也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引导学校、教师在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内,妥善履行教育职责,积极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成才。


六、准确适用协助探望行为保全措施

——周某与瞿某甲探望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周某与瞿某甲婚后育有女儿瞿某乙,双方离婚后瞿某甲将女儿带至异地抚养。2022年8月,瞿某甲将周某微信、电话拉黑,没收瞿某乙的电话,导致周某无法探视瞿某乙。周某诉至法院,要求瞿某甲协助其行使探望权。2022年11月,法院一审判决周某享有探视权,并明确了探望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瞿某甲提起上诉,以判决未生效为由继续不配合周某行使探望权。周某遂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裁定瞿某甲协助其每周末以视频聊天等方式行使探望权。

裁判结果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定认为,瞿某乙虽由瞿某甲携带抚养,但仍应依法保障母亲周某合理的探望权利。瞿某乙明确表示愿意与周某会面,寒暑假时愿意与周某一起生活,瞿某甲拒绝协助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周某的合法权益,对瞿某乙的身心健康亦造成不利影响。故裁定瞿某甲协助周某每周通过视频方式与瞿某乙会面聊天一次,每次视频时长不少于10分钟;同时发出《协助探望令》,责令瞿某甲履行该行为保全裁定的协助探望义务。

典型意义

探望权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人民法院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综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年龄、鉴别能力和意愿,合理适用行为保全制度发出《协助探望令》,以视频“云探望”方式破解诉讼期间探望权空白期困境,为探望权的实现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七、离婚约定不妨碍未成年人因实际生活需要主张抚养费

——黄某乙与梁某甲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梁某甲与黄某甲婚后于2015年7月生育儿子梁某乙,2017年11月协议离婚,梁某乙归母亲黄某甲抚养,梁某甲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2018年6月,双方又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梁某乙改随母姓为黄某乙,小孩改姓后,男方可以不用支付女方抚养费,同等男方也失去其探视权”,并为梁某乙办理名字变更登记。后黄某乙诉至法院,要求梁某甲支付拖欠抚养费6.6万元,后续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

裁判结果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涉案《协议书》的约定并不妨碍黄某乙基于现在的实际生活需要而向梁某甲主张抚养费。结合黄某乙目前的实际生活学习需要、黄某甲收入情况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梁某甲支付黄某乙抚养费1.05万元,此后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黄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

典型意义

抚养费是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父母对于抚养费的约定应以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生活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另一方以协议约定拒绝支付抚养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充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八、以家庭教育令敦促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谢某甲与许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谢某甲、许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21年3月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女儿谢某乙由许某抚养。后谢某甲、许某多次就谢某乙的探望及抚养问题发生激烈冲突,甚至在谢某乙中考备考的关键时期仍争执不休,严重影响其正常学习生活。2022年4月,谢某甲以许某殴打虐待女儿、言行严重影响女儿身心健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变更谢某乙由其抚养。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考虑谢某乙已年满15周岁,对日常学习生活已具备较高程度的自我评判能力,经严格审查谢某甲提交的证据,充分聆听、甄别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后,认定谢某甲提交的证据不充分,判决驳回谢某甲的诉讼请求;同时向谢某甲、许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其限期接受法院的现场家庭教育指导,及时纠正自身错误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

典型意义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第一任老师,不仅要提供保障孩子正常成长的物质条件,更要时刻关注、引导孩子形成良好的品行和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本案中,人民法院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融入家事案件审理中,敦促监护人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安定和谐的环境。


九、反家暴联动机制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祖某乙与祖某甲人身安全保护令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祖某乙在父母离异后随父亲祖某甲生活,祖某甲多次采用暴力殴打或谩骂的方式对祖某乙进行家庭教育。在某次殴打后祖某乙向当地妇联求助,妇联与法院立即启动反家暴联动机制,由妇联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并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定认为,祖某甲长期通过家暴方式教育子女已构成违法,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家庭教育指导令》,禁止祖某甲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其使用轻视、冷漠、侮辱等方式进行家庭教育,敦促其多关注祖某乙的智力发展状况及情感需求,合理合法履行法定监护人义务。

典型意义

在遭遇家暴时,未成年受害者往往无法独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积极指引妇联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与妇联组织的反家暴联动机制作用,引导父母与子女建立和谐温暖的亲子关系,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十、旅馆违法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应担责

——杨某与某市公安分局等责令停业整顿、罚款案

基本案情

杨某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某旅馆。2022年2月,林某(13岁)持手机中“邓某”的身份证照片在某旅馆办理入住登记,杨某未对该身份证进行准确核验即同意其入住。林某等人入住某旅馆房间后,陆续有数名未成年人进入该房间。杨某明知入住人员中有未成年人,亦未及时核验其身份信息并询问监护人联系方式,致使发生被害人李某(12岁)在涉案旅馆房间内遭多人殴打数小时的严重后果。某市公安分局决定责令某旅馆停业整顿并给予杨某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杨某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维持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杨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某市公安分局罚款金额为3万元以下,撤销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裁判结果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杨某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旅馆,未就所有入住的未成年人进行登记并获取其监护人联系方式,在未成年人入住期间,未加强安全巡查,发现可能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没有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均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某市公安分局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决定给予某旅馆责令停业整顿,给予杨某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复议机关作出复议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旅馆等住宿经营者应严格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义务,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应查验身份并如实登记,询问其监护人联系方式和同住人员身份关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严格落实强制报告制度。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旅店经营者违法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支持有关主管部门强化对经营性住宿场所的日常监管,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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