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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3-01 18: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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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例

黄俊棋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2009年起,黄俊棋伙同其兄黄俊雄,纠集邓东欧、毛厚志、杨亚贵等非法势力,逐步形成以黄俊棋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强占村集体、村民土地,大肆非法采矿,攫取巨额经济利益,造成国家矿产资源重大流失,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该犯罪组织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影响恶劣,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严重破坏。

【裁判结果】

茂名电白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强迫交易罪等11项罪名判处黄俊棋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6名被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茂名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扫黑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重点督办案件,案件涉案人数众多、犯罪时间长、犯罪数额巨大,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国家矿产资源重大流失。依法严惩黄俊棋等犯罪分子,是广东法院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成果,彰显了人民法院亮剑黑恶势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坚定决心。

 

案例2 打击电信诈骗案例

黄遥等电信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7年间,黄遥等组织人员以冒充“法师”“仙师助理”“情感专家”“瘦身专家”等方式,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法物”“法事”“情感服务套餐”或假冒的减肥产品。为便于实施诈骗,该犯罪集团在互联网搜索引擎上竞价推广公司网页,非法私建两座庙宇并安排人员假冒宗教人士作法。截至案发,累计骗取上万名被害人财物合计9885万元。

【裁判结果】

湛江中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黄遥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广东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利用封建迷信进行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受骗者人数逾万人,遍布国内34个省区及境外9个国家,社会危害性极大。本案的审理,有力打击了电信诈骗犯罪,遏制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维护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案例3 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案例

张维平、周容平等拐卖儿童案

【基本案情】

2005年1月,张维平、周容平伙同他人闯入于某某家中,以辣椒水、透明胶等工具控制捆绑于某某,将于某某未满1周岁的儿子申某强行抱走贩卖。此外,张维平还以零食引诱、话术诱骗等方式拐卖其他儿童8名,造成1名儿童父亲自杀身亡,3名儿童至今下落不明的严重后果。

【裁判结果】

广东高院生效裁判认为,张维平等以入户暴力抢夺婴儿、欺骗引诱等方式拐卖儿童多人,造成公众极大恐慌,社会危害性极大。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张维平、周容平死刑;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年不等;各被告人共同赔偿部分被拐儿童父母物质损失39.5万元。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张维平、周容平死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中央政法委关注的拐卖儿童犯罪重大案件。依法严惩张维平等犯罪分子并支持被拐儿童父母民事赔偿请求,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坚定决心,彰显了司法温度和人文关怀,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4 服务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案例

崔某申请李某噪声环境侵权诉前禁止令案

【基本案情】

李某因与隔壁邻居产生矛盾,于2018年12月起,用喇叭紧贴隔间墙壁,定时在每天8时45分至12时、15时30分至22时循环播放“荒山野鬼”录音。,崔某系与李某相隔两层的邻居,其女儿为小学生,因疫情影响居家线上学习,清晰听到该声音。经生态环境部门检测,该声音在崔某家中(或住处)为36分贝,未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根据民法典及当时有效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执法部门无法处理。崔某认为,噪声已严重影响其本人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学习,遂向法院申请禁止令,请求责令李某停止制造噪声的行为。

【裁判结果】

广州海珠法院认为,对李某故意制造噪声的行为,审查禁止令申请是否符合条件不应囿于是否超过噪声排放标准,而应以申请人的宁静生活有无受到影响为标准。涉案噪声已严重影响崔某及其家人的宁静生活,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崔某及其家人宁静生活的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据此,裁定李某不得通过播放“荒山野鬼”录音等方式制造噪声扰民。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全国首份“噪声扰民”诉前禁止令,人民法院通过及时制止紧迫的噪声环境侵权行为,守护老百姓在宁静环境中生活的权利。本案明确了对于故意制造噪声的行为,应以申请人的宁静生活是否受到影响为标准审查禁止令申请。丰富了环境司法裁判规则,促进了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发展,让法律条文变成鲜活实践,让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具有积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案例5 保护知识产权案例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Minecraft》(中文名《我的世界》)是一款由瑞典游戏开发商于2009年发行的网络游戏,在全世界范围内广受欢迎。2016年5月,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网易公司)经授权获得该游戏中国区域独家运营权。同月,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迷你玩公司)上线与《我的世界》玩法设计和游戏整体画面高度雷同的《迷你世界》,运营至今注册用户达4亿,累计下载量超过33.6亿次,获利巨大。2019年,网易公司以迷你玩公司抄袭《我的世界》基本游戏元素设计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迷你玩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

【裁判结果】

广东高院生效裁判认为,迷你玩公司通过抄袭《我的世界》基本游戏元素设计的方式开发运营《迷你世界》,直接攫取了他人智力成果中关键、核心的个性化商业价值,以不当获取他人经营利益为手段抢夺商业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迷你世界》下载量、收入数据等证据,判决迷你玩公司删除侵权的230个游戏元素,并赔偿网易公司50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摆脱了以游戏画面著作权保护玩法设计的路径依赖,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阐述模仿自由和抄袭侵权的界限,制止了抄袭游戏玩法等恶意“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类案裁判有示范和指导作用。5000万元赔偿是迄今为止国内游戏侵权案件最高判赔数额,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对促进网络游戏行业公平竞争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6 服务高标准农田建设案例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中山市晶歌电器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蚯蚓(又名地龙)是土壤生态系统具有重要价值的陆生动物,具有分解枯枝落叶、增加土壤的透气性、提高农田土壤肥力等重要作用。2020年2月至7月,中山市晶歌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晶歌公司)在电商平台售卖名为“地龙仪”等未获生产许可的蚯蚓电击猎捕工具,累计销售711台,销售金额合计22万余元。同年8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对晶歌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晶歌公司停止违法销售“地龙仪”、赔偿生态环境受到非法损害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珠海中院一审认为,晶歌公司在电商平台公开宣传、出售蚯蚓电击猎捕工具,导致大量买家购买并用于捕获蚯蚓,对蚯蚓和土壤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损害了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据此,判决晶歌公司赔偿因破坏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失22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广东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全国首例判令蚯蚓电击猎捕工具销售者承担生态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审结后,蚯蚓保护工作引起中央有关部门高度重视。2022年8月,农业农村部联合国家林草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生态环境部、公安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野生蚯蚓保护 改善土壤生态环境的通知》。2023年中央1号文件首次出现“严厉打击盗挖黑土,电捕蚯蚓等破坏土壤行为”的明确表述,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也对“电捕蚯蚓”等使用非法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土壤生态系统得到更加系统、全面的保护。

 

案例7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案例

周某某诉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基本案情】

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唯品会公司)是唯品会平台的运营主体。2019年2月,周某某注册成为唯品会用户,按平台要求填写了相关个人信息。在使用过程中,唯品会平台也会获取、收集、使用用户相关信息。2021年3月,周某某要求唯品会公司向其提供所收集到的本人姓名、出生年月、常用地址、联系方式、位置信息、IP地址等信息。唯品会公司回复:“用户有填写的信息,可以在APP个人中心查看;对于用户没有填写的信息,平台无法展示。”周某某认为,通过APP能够查阅的个人信息范围较为有限、内容笼统,且无法确定是否与唯品会公司后台收集的信息一致。再次沟通无果后,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其披露收集的个人信息。

【裁判结果】

广州中院生效裁判认为,唯品会公司作为大型网络购物平台的运营者,应当践行保护个人信息知情权的理念,优化产品设计,提供更加便捷的个人信息查阅复制途径,充分保障个人信息主体的查阅权和复制权。据此,判决唯品会公司提供已收集到的周某某个人信息,以及个人信息处理的相关情况供周某某查阅、复制。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全国首例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纠纷案件。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是重要的基础性权利,对于防止个人因非法收集、处理个人信息而遭受人身财产权益损害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判决明确了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的边界,在切实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引导个人信息处理者合规经营,把个人信息保护的理念融入处理活动和业务实践的全流程,对保障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案例8 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例

茂名市电白区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至12月间,茂名市电白区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简称建科公司)等多家茂名市预拌混凝土企业通过聚会、微信群等形式就统一上调混凝土销售价格交流协商,并各自同期不同幅度地上调了价格。2020年6月,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对该19家企业的行为进行查处,且均以2016年度销售额为基数,对3家牵头企业处以2%的罚款,对其他16家企业处以1%的罚款。建科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广州知产法院一审认为,建科公司与多家预拌混凝土企业之间进行了意思联络、信息交流,具有限制、排除相互间价格竞争的共谋,其被诉行为具有一致性,且不能对该行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根据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足以认定建科公司与其他混凝土企业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横向垄断协议项下的“其他协同行为”。据此,判决驳回建科公司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横向垄断协议项下的“其他协同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执法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认定。本案明确了一致性市场行为和信息交流两个因素可以证明存在“其他协同行为”,应由经营者对其行为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的裁判规则,为反垄断执法司法提供了有益借鉴,对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案例9 健全市场主体救治机制案例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雪莱特公司)是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2022年7月,因无法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雪莱特公司进行重整。为降低对生产经营的影响,佛山中院在尊重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意愿的基础上,采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相结合的方式,指导雪莱特公司积极进行预重整,提前完成临时管理人选定、清产核资、债权申报审核、通过市场化商业谈判方式与债权人、出资人协商拟定重整预案、招募重整投资人等相关工作。

【裁判结果】

2022年10月31日,佛山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雪莱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2022年12月2日,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同日,佛山中院依法裁定批准雪莱特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2022年12月21日裁定确认雪莱特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雪莱特公司是国家工信部确定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法院秉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拯救市场主体的“重整优先”理念,利用市场化、法治化的重整价值识别机制审查企业重整可行性,运用科学、合理审查标准实现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高效衔接,丰富了企业重整司法实践,为疫情防控及保障产业供应链稳定性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案例10 善意文明执行案例

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申请执行江珠高速公路江门段有限公司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05年起,江珠高速公路江门段有限公司(简称江珠高速)陆续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简称江门建行)贷款用于运营江珠高速公路江门段项目,并以该段公路收费权为涉案债务提供最高额权利质押担保。2021年3月,江门建行与江珠高速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就清偿贷款签订调解协议。协议签订后,江珠高速未能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江门建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高达8亿元。

【裁判结果】

江门蓬江法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江珠高速现仍在正常经营,具有一定的债务清偿能力。若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仅无法保证江门建行足额受偿,也不利于江珠高速的正常运营,进而对区域营商环境造成负面影响。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愿,结合被执行人实际还款能力,制定了“降低每月还款额,并延长还款年限至2030年”的和解方案,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以终结执行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具有执行标的额大、涉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等特点。执行法院紧紧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保障银行胜诉债权得以兑现的同时,有效帮助企业走出困境,降低地区不良贷款率,依法保护了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打造稳定、良好、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助力构建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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