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04-28 18: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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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
案例一、快播公司诉深圳市场监管局著作权行政处罚纠纷案[(2016)粤行终492号]
【案情及裁判】
腾讯公司为涉案24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许可权利人。2014年3月18日,腾讯公司以快播公司侵害其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投诉至深圳市场监管局,请求予以查处。在手机上登录快播客户端搜索涉案24部影视作品,首选链接均为“腾讯视频”,点击“腾讯视频”旁伪造成乐视网、优酷、电影网等知名视频网站的“其他链接”下拉选项,再点击进入播放具体集数,视频显示的播放地址却是一些不知名的、未依法办理备案登记的网站。
2014年6月26日,深圳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快播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26014.8万元。快播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广东省版权局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
快播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一审判决驳回快播公司诉讼请求。快播公司不服,上诉至广东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标的额最大的涉互联网行政处罚纠纷案件,社会关注度极高。宣判之后,主流媒体以及学者均给予了高度评价,《人民法院报》撰写的评论员文章称本案的终审判决“具有极强的警示意义”。本案涉及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以及破产等多部门法的交织,程序及实体问题繁杂,为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是否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如何认定互联网企业存在非法获利、互联网企业非法经营额的计算等疑难法律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有借鉴意义的范本。案件的审理起到了惩处侵权、净化版权市场的良好社会效果,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互联网市场的竞争秩序均有积极的导向作用。
案例二、美商公司与蓝飞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7)粤民终1395号】
【案情及裁判】
美商公司系美国职业篮球联盟(NBA)的运营商,授权蛙扑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卡牌类手机游戏上使用NBA特征识别库等内容。美商公司、蛙扑公司以蓝飞公司、零线公司等在被诉游戏中模仿使用NBA识别特征库和商标、注册使用相关域名,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蓝飞公司、零线公司等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美商公司和蛙扑公司在本案所主张保护的NBA特征识别库,实质上是由众多富有特征的个体形象、特征要素和标识共同集合而成的NBA集体形象的商品化权益。而且,与一般的商品化权益不同,本案涉及的不是某一个体形象,而是集体形象,涉案NBA识别元素集合客观上已在中国境内对NBA集体形成了可识别性和稳定的指向性。被诉游戏将大量NBA识别元素运用于整个游戏中,远远超出了合理使用和正当使用所应当遵守的必要范围,属于足以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的全面模仿使用,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全球知名篮球赛事NBA联赛及其识别元素的商品化权益保护问题。该案因当事人的知名度、所涉法律问题的新颖性备受社会关注。与一般案件不同,本案涉及的不是某一球员个体形象或具体商标,而是NBA联盟整体形象权益。本案深入探讨了对此类识别特征元素集合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理论基础和条件,对被诉游戏全面模仿和不正当使用相关识别特征元素的行为进行了制止,彰显在市场竞争中倡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态度,既对如何审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性条款、合理保护集体形象商品化权益作出良好示范,也对网络游戏经营者诚实经营、规范竞争起到良好引导作用。
案例三、国昌电器商店与晟世公司、合时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2016)粤民终1771号]
【案情及裁判】
晟世公司、合时公司分别是格力电器在东莞市的总经销商和供货商,与国昌电器商店签订三方协议,明确约定“终端销售过程中最低零售价不得低于每期的最低零售价……”。后合时公司因国昌电器商店以低于最低零售价格销售了某型号的家用空调商品,对其进行罚款等。国昌电器商店遂主张晟世公司与其签订的协议构成纵向垄断协议,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纵向垄断协议必须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才能被认定为垄断协议。在对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性质的分析判断中,应当从相关市场竞争是否充分、被告市场地位是否强大、被告实施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目的及后果等因素予以考量。格力家用空调商品在相关市场具有相对优势地位,但由于家用空调商品相关市场的竞争比较充分,不能认定晟世公司具有实施限制最低转售价格以达到获取高额垄断利润的目的,也没有产生排除和限制竞争的严重后果。据此,晟世公司、合时公司不构成纵向垄断行为。
【典型意义】
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条款存在于目前市场许多行业的经销协议中,如何认定该类条款的性质,在司法审判及行政执法中均是难点问题。本案探索了如何判断纵向垄断协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方法和路径,同时明确该类协议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对划清垄断行为与经营者为树立品牌价值、制止低价竞争而制定的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条款之间的界线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四、多米诺公司诉杜高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7)粤民终2659号]
【案情及裁判】
多米诺公司系注册在第九类喷墨打印机上的商标权人。杜高公司、心可公司回收多米诺公司生产销售的A200喷码机的主板,用于组装成自己的喷码机产品,又回收多米诺公司生产销售的E50喷码机,对内部的改装墨路系统进行改装后整机再销售。多米诺公司认为杜高公司、心可公司侵犯其商标权,既构成刑事犯罪,也构成民事侵权。
涉案刑事诉讼历经上诉、发回重审、上诉、改判四个程序后,法院认定不属于“相同商品”而最终改判被告单位无罪,即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本案民事诉讼法院认定属于“类似商品”,杜高公司仍须承担侵权责任。民事二审认为,回收A200主板另行组装喷码机的行为因商标权利用尽而不侵权;改装多米诺公司A50喷码机的行为阻却商标识别功能,构成商标侵权,杜高公司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等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刑民交叉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在商标保护方面,刑法与民法功能与定位上的差别,以及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互补。本案亦为权利用尽的典型案例,两种被诉侵权行为均涉及改装商品正品,一种行为构成侵权,另一种行为因商标权利用尽而不侵权,定性形成强烈反差,恰恰突显了商标功能的发挥与商品的自由流通之间,存在辩证关系和利益权衡。
案例五、微源码公司与腾讯公司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2017)粤03民初250号】
【案情及裁判】
微源码公司诉称腾讯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平台未经许可,封禁微源码公司在腾讯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属于滥用其在移动社交通信行业占有的市场支配地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腾讯公司认为微源码公司对本案相关市场界定错误,腾讯公司采取封号措施有明确依据,具有充分的正当理由,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行为直接指向的“产品”,是“微信公众号”,而不是“微信”。微源码公司在微信公众平台注册并运营“微信公众号”是为了宣传、推广其软件产品,具有自媒体的宣传推广功能。本案相关商品市场应为互联网平台在线推广宣传服务市场,能够满足产品宣传、推广需求的互联网渠道等均应纳入本案相关商品市场。微源码公司主张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即时通信和社交软件与服务市场,系未能明晰互联网平台基础服务与增值服务之间相互独立的关系,偏离了微源码公司对微信公众号作为宣传推广需求的本质。因微源码公司未能证明腾讯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法院遂判决驳回微源码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互联网平台在基础服务上整合了多种不同类型的增值服务,呈现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相互之间的边界较传统行业更为模糊。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要考察涉案争议行为是否在相关市场上产生了竞争损害,首先应当准确界定不同服务之间的商品功能和特性,明晰被诉争议行为所指向的具体服务,否则会造成相关市场界定过于宽泛或过于狭窄,影响对行为竞争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案例六、谷米公司诉元光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7)粤03民初822号]
【案情及裁判】
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元光公司为了提高其开发的智能公交APP“车来了”在中国市场的用户量及信息查询的准确度,由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任职总裁的邵某授意技术总监陈某,指使公司员工刘某某等人利用网络爬虫技术大量获取竞争对手谷米公司同类公交信息查询软件“酷米客”APP的实时公交信息数据后,无偿使用于其“车来了”APP软件,并对外提供给公众进行查询。谷米公司以元光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谷米公司和元光公司在提供实时公交信息查询服务软件的服务领域存在竞争关系。元光公司利用网络爬虫技术大量获取并且无偿使用谷米公司“酷米客”软件的实时公交信息数据的行为,实为一种“不劳而获”、“食人而肥”的行为,具有非法占用他人无形财产权益,破坏他人市场竞争优势,并为自己谋取竞争优势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判决元光公司向谷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视域下应否及如何对公交实时运行软件的后台服务器大数据提供司法保护的问题,案件类型新颖。本案明确了存储于权利人APP后台服务器的公交实时类信息数据,因具有实用性并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当下或将来的经济利益,已经具备无形财产的属性,应当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在市场竞争环境中,用户粘性强弱是衡量产品或服务竞争力的重要评价指标。软件实时公交信息数据虽系免费提供公众查询,但获取数据的方式须以不违背该软件权利人意志的合法方式获取。未经权利人许可,利用网络爬虫技术进入权利人的服务器后台的方式非法获取并无偿使用权利人的实时公交信息数据的行为,具有非法占用他人无形财产权益,并为自己谋取竞争优势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竞争秩序,应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七、李功志、巫琴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2018)粤03刑终655号]
【案情及裁判】
涉案“HUAWEI”、“SΛMSUNG”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包括手机用液晶显示屏在内的商品上。经查明,2016年8月起,被告人李功志、巫琴等人未经商标权人授权,加工生产假冒“三星”、“华为”注册商标的手机玻璃面板,将排线贴附到手机盖板上。被告人李功志是该工厂的日常管理者,负责对工厂的机器设备进行调试以及对员工进行管理。被告人巫琴协助李功志管理工厂,每加工完成一个手机玻璃面板收取客户1-1.8元不等的加工费。2016年11月21日20时许,民警抓获被告人李功志、巫琴,并当场查获假冒“三星”手机玻璃面板10,100个、“华为”手机玻璃面板1,200个、销售单据16张及送货单2本。按被害单位报价计,所缴获面板共计价值人民币648,000元。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根据被害单位出具的价格说明,以非法经营数额作为量刑标准作出认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此予以纠正。认为在无法查明实际销售价格和市场中间价格的情况下,应按照刑法规定的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予以量刑处罚。二审法院据此判决李功志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巫琴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件中经营数额认定的证据采信标准。明确了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市场中间价认定标准的适用,对涉知识产权犯罪中非法经营数额证据的认定标准具有示范性作用。
案例八、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王老吉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6)粤民终240号]
【案情及裁判】
王老吉有限公司于1991年在香港注册,于2004年变更为现公司名称,在第32类“饮料”商品上享有“吉庆时分”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将该商标许可给加多宝公司等关联企业。大健康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王老吉”饮料外包装上使用了“吉庆时分”的字样。王老吉有限公司在全国各地工商部门投诉前述使用行为构成侵害其商标权,导致大健康公司因此受到多次行政处罚。大健康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其使用“吉庆时分”字样的方式不侵犯前述商标权。
法院认为,大健康公司因王老吉有限公司的投诉等行为处于不安状态,发出催告函催促其起诉,王老吉有限公司却一直未就大健康公司前述使用“吉庆时分”行为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符合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的受理条件。涉案商品外包装上既有字体较小、位置处于边缘的广告语“吉庆时分喝王老吉”,又有字体较大、位置显眼的“王老吉”注册商标,故消费者不会认为前述“吉庆时分”字样是在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判决确认原告前述行为不构成侵害商标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加多宝集团与广药集团之间关于后者对“吉庆时分”字样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的纠纷,社会关注度较高。本案正确划定了商标权人权利的边界,防止商标权人滥用权利影响竞争企业的正常经营,对审理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此外,本案为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典型案例,对类似案件具有较强的参考作用。
案例九、求知公司与新浪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2016)粤73民初1387号]
【案情及裁判】
求知公司是“考无忧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辅导软件”的著作权人,该软件通过官网www.k51.com.cn发布,由用户下载客户端后购买各模块注册码进行使用。该公司在2015年发现新浪公司经营的新浪博客上,某博客用户在其个人博客主页发布介绍前述考试软件及破解版软件的文章,侵害了求知公司的著作权。求知公司依照博客平台投诉规则,两次向新浪公司发送投诉邮件,告知博客管理员相关用户发布的文章侵害其知识产权,要求予以删除,但新浪公司认为求知公司未提供纸质投诉材料为由未予删除。求知公司以新浪公司经合理告知,知晓其博客网站用户的侵权行为,仍然拒绝删除涉案博客文章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求知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求知公司依照新浪公司公开的网络联系方式,两次发送邮件投诉涉案博客文章侵害其知识产权,要求新浪公司删除,并提供了其作为权利人的名称、公司地址、联系方式等主体资料,以及涉案软件的权利证书、要求删除文章的地址链接。求知公司的投诉内容客观、具体,投诉行为合法、有效。是否需要进一步提供纸质材料,不影响已有效抵达新浪公司的投诉通知的合法有效性,且提供纸质材料供审核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新浪公司自行设定的规则,加重了求知公司的义务,投诉不当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破解学习软件加密措施引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经权利人以合理方式告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侵权行为的存在,而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必要措施的,构成帮助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积极保护知识产权,不应自行设定阻碍权利人正常、及时、有效维权的投诉规则。
案例十、吉尼斯公司与奇瑞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纠纷案[(2017)粤民终2347号]
【案情及裁判】
吉尼斯公司是“GUINNESS WORLD RECORDS”、“吉尼斯世界纪录”、“吉尼斯”注册商标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包括“组织表演”、“组织商业展览”等。吉尼斯公司认为奇瑞公司等在“奇瑞艾瑞泽7挑战巅峰中国巡演活动”中,突出使用涉案商标,虚假宣传,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被诉“挑战吉尼斯”、“GUINNESS我是吉尼斯”标识的使用不属于指示性合理使用和描述性合理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奇瑞公司等在相同服务类别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奇瑞公司等在活动中使用片面宣传,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车技好”的客观事实产生“汽车品质高”的误解,构成不正当竞争。奇瑞公司等在收到吉尼斯公司的停止侵权律师函后,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继续大量使用,主观具有恶意,遂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赔偿金额21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知名汽车公司商业宣传行为的合法界限,引发汽车行业较高关注。本案通过深入分析被诉标识的使用情况,提出指示性正当使用和描述性正当使用的认定标准。此外,本案还对惩罚性赔偿进行了有益探索,丰富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内容。该案体现了广东法院对中外企业的平等保护。
2018年度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大疆公司与桂林智神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2017)粤03民初153号]
【案情及裁判】
大疆公司享有无人机领域“云台”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80002121.8,该发明专利至今合法有效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为第十九届中国专利优秀奖。大疆公司认为桂林智神公司未经许可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方式侵害其发明专利权。
法院认为,桂林智神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智云闪灵”云台具有大疆公司要求保护的专利技术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大疆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综合考虑大疆公司的发明专利创新程度高、专利的价值高,桂林智神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三种性质的侵权,侵权主观恶意大,专利侵权产品在全国主要城市进行销售,侵权规模大、侵权获利大,大疆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全额支持大疆公司要求桂林智神公司赔偿100万元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无人机高新技术领域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涉案专利技术含量高,备受业界广泛关注。本案通过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加大侵权损害赔偿,有力保护了创新型企业的知识产权,促进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案例二、吴丰庆诉希美克公司等发明人报酬纠纷案[(2018)粤民终1824号]
【案情及裁判】
吴丰庆自1999年起在希美克公司任职并在工作期间完成了“防止锁闭的防风门插芯锁”的职务发明创造。2003年,吴丰庆签署专利申请权转让书,向与希美克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的香港公司BETTELI转让涉案职务发明创造在美国、美国领属地以及所有外国的与发明有关的一切权益。两公司均未支付过转让对价。BETTELI将涉案职务发明创造在美国申请并获得授权,发明人为吴丰庆。吴丰庆以其作为涉案专利发明人,理应获得相应报酬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吴丰庆作为在中国境内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有权依中国法律规定主张获得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且双方提交的证据亦均不能充分证明营业利润率和专利产品贡献率的具体数额。故酌定希美克公司支付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报酬30万元人民币。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境内职务发明在境外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报酬纠纷案,我国相关法律未对此类纠纷进行明确规定。本案以民法的公平原则为基础,深入地剖析了职务发明创造制度的基础和本质,详细地阐述了职务发明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属性和利益划分,结合适用准据法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得出本案纠纷应当使用我国法律进行调整、应当给予发明人合理报酬的结论,坚决地制止了跨国企业通过法律漏洞规避法定义务的行为,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类案件的审理和相关立法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案例三、大自达公司与方邦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2017)粤民终2363号]
【案情及裁判】
大自达公司系涉案专利“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以及印刷布线板”的专利权人。大自达公司认为方邦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8款屏蔽膜产品,侵害大自达公司涉案专利权,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方邦公司销毁生产设备和模具,销毁库存,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9272万元。
法院认为,依据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理解,涉案专利所谓的“波纹结构”至少应当是相对规则、相对明显、相对平滑的连续高低起伏波动结构,而被诉产品的金属层形状呈现无规律、随机起伏的特点,既有起伏相对微弱甚至平坦的片段,也有曲率突变的片段,不具备涉案专利“以波纹结构的方式形成”特征,不构成侵权。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系电磁屏蔽膜行业两大竞争对手,在中国市场份额排名分别位列第一和第三。争议技术系该行业核心技术,涉案金额将近1亿,案件结果决定相关行业市场竞争格局,备受社会关注。本案一、二审法院依法平等保护双方诉讼权利,查明相关争议事实,并根据专利权利解释规则和行业常识,对争议专利权利要求作出合理限定和正确解释,充分保障了社会公众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的技术运用,以及后续技术创新的合理空间。
案例四、斯平玛斯特公司诉闲牛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2018)粤民终361号]
【案情及裁判】
斯平玛斯特公司设计了Zoomer机器狗玩具后投入市场,获得市场好评,随后斯平玛斯特公司发现闲牛公司等制造销售的
与Zoomer机器狗极为相似,遂以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由,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Zoomer机器狗取材于自然之物,但通过线条勾勒和色彩搭配,已对自然元素进行了富有个性化的艺术加工,呈现出审美意义上的艺术形象,这种对线条、色彩进行的取舍、安排、设计具有独创造性,属于美术作品。一审判决对纳入作品表达范畴的范围认定不当进而影响比对结论,二审予以纠正后改判侵权成立,判令闲牛公司等停止侵权,并按照法定赔偿上限50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权利人系国际知名玩具设计制造企业,法院公正平等保护了国内外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宣判后当事人赠送了“精细裁判专业难题 平等保护中外法益”锦旗以致意。二审判决详细说理论证,增添了改判的信服力,生动地演绎了在著作权法律体系中,“艺术来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如何被认可和体现。
案例五、格力公司与奥克斯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6)粤73民初2495号]
【案情及裁判】
格力公司是名称为“空调器室内机”、专利号为ZL201520297431.9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人。格力公司认为奥克斯公司生产的被诉空调器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格力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请求法院判令奥克斯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万元等。
法院认定奥克斯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关于赔偿额方面,格力公司主张以侵权获利确定本案赔偿数额,并提供了《中国家用空调产销月报》的统计数据、格力公司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发票以及格力公司作为空调厂商的利润率等证据。法院责令奥克斯公司提交证明其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获利情况所涉的数据及相关证据,但是奥克斯公司拒不提交,拒此认定奥克斯公司承担举证妨碍责任。综合考虑奥克斯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数量、被诉侵权产品的单价、奥克斯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利润率、涉案专利权对于侵权获利的贡献率、格力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等因素,法院全额支持了格力公司300万元赔偿额的诉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是运用证据规则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的典型案例,对举证妨碍责任、侵权获利的计算均作了详细的合理性评判,并全额支持了权利人的赔偿诉讼请求,体现了司法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理念与担当。
案例六、罗姆尼公司与三雄极光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7)粤民终2900号]
【案情及裁判】
罗姆尼公司是“灯具(云海)”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罗姆尼公司认为三雄极光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旌露公司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其专利权,诉至法院。
一审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并非由三雄极光公司制造,而是合法来源于鑫凯盛公司,判决旌露公司停止销售并承担合理费用等。二审补充查明被诉侵权产品3C认证信息等事实,认为本案证据直接证明三雄极光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制造者,自己制造还是假他人之手制造专利产品均属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同案被告,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时,合理维权费用宜由制造者承担,故改判三雄极光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支付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
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厂商利用定牌加工生产方式,通过授意关联企业委托他人制造专利产品,探索逃避侵权责任之道的尝试。定牌加工模式下如何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直接影响到产业的规范和发展。二审立足定牌加工的产业特点,厘清产品所有显性和隐性的产源信息等案件基本事实,根据举证责任规则,纠正了一审法院对制造者的错误认定,对以委托之名损害定牌加工产业健康发展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是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引导企业合法经营,深化法律适用和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典型案例。
案例七、腾讯公司与千杉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18)粤03民终8807号]
【案情及裁判】
腾讯公司是电视剧《北京爱情故事》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对该作品采取了播地址加密等技术保护措施。千杉公司运营的“电视猫视频”软件通过技术手段解析腾讯公司作品的播放地址,并向公众提供在线播放服务。腾讯公司主张千杉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千杉公司通过破坏腾讯公司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获取涉案作品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千杉公司在主观上具有直接为用户呈现涉案作品的意图,客观上使作品的传播超出了权利人控制范围,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上述作品,侵害了腾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判定千杉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
通过网络爬虫等技术手段在互联网中收集视频的深层链接,使用户点击链接、无需跳转即可直接获得作品的“盗链”行为当前较为常见。该行为故意避开、破坏权利人设置的技术措施,构成著作权侵权。但因“作品提供”行为的认定标准不一,实践中对“盗链”行为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仍有争议。本案深入行业背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做了有益的探索,符合视频技术发展的特点和趋势,并为该行业的有序竞争,提供了良好的示范样本。
案例八、华博鑫公司诉系统电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6)粤民终1789号]
【案情及裁判】
华博鑫公司是“一种游戏机方向盘”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华博鑫公司认为系统电子公司未经许可实施了其专利,诉至法院。系统电子公司抗辩称其对涉案技术享有先用权。
法院认为,先用权抗辩制度旨在弥补我国实施的“先申请制”专利制度缺陷,避免因为专利授予,导致善意的先用者无法继续实施行为、有失公平的情况。本案中,系统电子公司相关被诉产品方案均来源于华博鑫公司,系统电子公司系在华博鑫公司的授权许可下对被诉产品进行组装生产。系统电子公司这种在先使用并非独立研发所得或者从他人处合法获得,不构成独立于专利权人的在先使用,不属于先用权抗辩制度所保护的善意先用者。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剖析先用权制度的内涵和宗旨,从弥补专利先申请原则、合理保护商业秘密以及我国现阶段的司法政策角度分析,明晰了先用技术的来源要件,正确厘清专利权人和先用权人的权利界限,对完善专利制度,明确社会预期,有益引导公众正确实施技术,鼓励技术创新有着重要意义。
案例九、李文贤诉新阳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7)粤民终544号]
【案情及裁判】
李文贤是“太阳能机器人(二)”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以新阳玩具厂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构成专利侵权,诉至法院。新阳玩具厂辩称其制造、销售的“14合1机器人”是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将组装前的各构件与本案专利进行比对,二者不相近似,不构成专利侵权。
法院认为,本案的比对方法应以涉案专利的类型为准,而非看被诉侵权产品的类型。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所有图片均为完整造型的太阳能机器人的各面视图,不涉及组件、套件、变化状态的保护图片,因此,其保护范围即为图片中的完整太阳能机器人设计。他人只要未经许可实施了该完整太阳能机器人设计的即构成专利侵权。被诉侵权产品组装后有多种设计,其中的车轮机器人与涉案专利相近似,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
【典型意义】
玩具行业是组件产品最多的行业之一,清晰、准确的知识产权规则对企业明确合法借鉴与侵权行为的预期、合理规划产品的设计与投放有着重要意义。组件产品的比对规则有别于一般外观设计专利,是外观设计侵权判断中的难点问题。本案明晰了类似案件侵权判断的审理思路,对同类案件的审理给出了有益指导,回应了社会关切,明确企业预期,对指导行业有序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案例十、海瑞公司与荣昌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195号]
【案情及裁判】
海瑞公司和荣昌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荣昌公司将新药技术转让给海瑞公司并共同申报新药证书。合同成立后,双方履行合同并共同提出新药品种申请。但海瑞公司按要求对荣昌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自查后发现存在问题。广东食药监局经核查认为相关技术资料及数据不符合药品注册核查的有关要求,综合评定结论为不通过,新药注册程序被终止。海瑞公司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荣昌公司退还海瑞公司已付款项及利息并赔偿海瑞公司的经济损失。
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荣昌公司对海瑞公司的技术转让、共同申报新药证书,以实现药品的工业化生产。但是,广东食药监局经核查发现资料存在数据不能溯源、临床疗效判断指标修改等问题,不符合药品注册核查的相关要求。法院综合审查海瑞公司自行获取的、以及依法院调查令收集的书证,认定存在广东食药监局核查出的问题,推断荣昌公司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导致药品注册程序被终止,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法院支持海瑞公司提出的解除合同等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医药领域的技术成果转让,纠纷发生于社会对药品从严治理的新时期。本案的审理涉及新药的行政审批管理与司法裁判的衔接,涉及医药知识产权从无形财产到具体药物转化过程中司法权的“二次确权”。本案综合运用了律师调查令、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技术调查官参与审查技术资料等多方位举措,以合同法律规则为基本裁断依据,配合社会对药品从严治理的大局,着眼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树立重合同守信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诚信守约方减少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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