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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省政协第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256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1-05-13 19: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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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函〔202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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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省政协第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256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省市场监管局:

致公党广东省委会提出的《关于提升海外知识产权服务质量,为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驾护航的提案》(第20210256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致公党广东省委会提出的争取海外知识产权国内管辖、充分运用国内司法资源的建议,有利于提升我国当事人应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应诉能力,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公平参与国际竞争,具有重大的实践性意义。随着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通讯领域竞争的白热化,交易对手为取得交易谈判中或诉讼中的优势地位,往往更乐于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司法环境进行诉讼安排,故交易对手通过外国法院的先行判决或者申请禁诉令等手段,以阻碍中国企业在国内诉讼的现象频发。因此,国际诉讼中的管辖权争议不仅关系当事人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的行使,更直接关系国家司法主权,必须予以重视。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涉外案件管辖的规定主要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实际联系原则、协议管辖制度及专属管辖制度等,实行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诉讼与法院所在地有实际联系为原则,以专属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其中,法律规定的管辖连接点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范围较广。当涉外知识产权发生争议时,当事人既可以根据约定选择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亦可以根据协议选择由指定仲裁机构裁决,我国法律未对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设置过多的障碍。因此,在国际商业往来中,建议当事人积极通过协议的方式选择国内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为争议解决机构;如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及时寻求诉讼或仲裁救济,以利于国内法院或仲裁机构获得管辖主动权。我国法院、立法机关等应继续完善管辖制度,确立积极管辖权的司法理念,进一步探索扩大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选择权及专属管辖的范围,以增强我国行使司法主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同时,针对近期频发的外国法院排除我国法院管辖权的诉讼禁令问题,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相应的禁诉令制度予以应对,但国内法院可通过行为保全制度达到禁诉令的司法效果。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华为等诉康文森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深圳中院OPPO诉夏普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等案件,均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保全制度,以实现禁诉令功能。如我国当事人遭遇外国法院不合理诉讼或者诉讼禁令的,应积极应对,必要时主动向国内法院申请禁诉令保护或者反禁诉令反制,在程序上维护己方诉讼权利的正常、有效行使。但禁诉令涉及国家之间的司法主权争议,必须注重国际礼让,慎重、克制适用,避免引起国际舆论的不良反响或他国法院的强烈抵触。我国关于禁诉令的司法实践已经初步形成一定的经验,可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归纳总结,进一步明确禁诉令制度的价值取向、适用原则、适用条件、违反的法律后果等,为下一阶段在立法层面上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禁诉令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及实践经验。

下一步,广东法院应发挥地理位置及经济发展优势,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契机,充分整合和发挥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司法资源优势,努力创设以深圳为主阵地的保护知识产权标杆城市,全面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一方面,要加强与知识产权领域的知名企业如华为、中兴、腾讯等企业的业务交流,针对企业海外维权需求,协助企业加强有关司法政策研究和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储备;另一方面,精准确定涉外案件管辖权,适当扩大湾区内涉外案件中涉外因素及管辖连接点的认定,通过禁诉令裁定、司法强制措施等,为我国当事人应对外国诉讼禁令等提供有力的反制手段,以维护我国司法主权的独立行使及切实保障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专此函达。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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