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省政协第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020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1-05-12 09: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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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函〔2021〕12号
(B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省政协第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020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省委政法委:
民进广东省委会提出的《关于加快出台我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我院会办意见如下:
一、尽快出台我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非常必要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总体部署的精神,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刑罚对失足未成年人成长的不利影响,更好地贯彻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的重要措施。经过九年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从无到有,取得了不小的进步,在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弱化其罪错标签、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等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基本实现了立法目标。
然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着适用范围不清、适用主体不明、程序规定过于原则、查询主体泛化、责任追究与权利救济机制缺失、与配套衔接制度相冲突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预设功能的实现。在此背景下,民进广东省委会提出《关于加快出台我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的提案》,建议尽快出台全省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加密”设置等,对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广东法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情况
(一)封存工作采取的措施与做法
一是建章立制、规范运行。广东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各地通过出台区域性规范性文件的方式细化、规范封存工作流程。如广东省高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档案封存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广州、深圳、佛山、潮州、惠州、东莞、珠海、梅州、河源等地区的法院也制定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档案封存工作管理规定》、《深圳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等区域性规范文件,进一步细化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相关规定,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尚未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地区,在审判实践中也已经建立起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案件采取了封存措施。
二是专人审理,严格封存。在封存措施方面,绝大多数法院做到了“封存用专章、保存用专柜”,部分法院制作了封存决定书。如江门中院规定封存未成年罪犯犯罪记录的,须制作《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特别标注“严禁查阅”,使用专柜存放。绝大部分法院注重积极履行信息通报义务,通过制作《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等形式,将裁判结果及时通报给其他封存义务机关。
三是规范查询,书面申请。在查阅要求方面,多数法院均对查阅已被封存的未成年罪犯诉讼档案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条件,规定司法机关及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要求查询时,需提供书面申请,列明查阅理由和依据,由业务庭审查后,经主管副院长审批方可查阅、复制、摘抄案件。多数法院在外单位查阅犯罪记录时,以口头方式告知其保密义务,少数法院要求查阅单位签署书面保密协议。
四是注重沟通,协同运作。为有效保障犯罪记录封存成效,广东法院注重沟通联络,部分法院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封存工作协作机制。其中湛江中院的协作机制覆盖面最广,由湛江市委政法委牵头,与法院、检察院、社工委、人大内司委、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人社局、共青团等14家单位联合制定了《湛江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管理规定》,明确了联签单位的职责分工,规定查询轻罪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签署保密协议,等等。另外佛山中院、深圳中院也分别与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区域性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规定,对联签部门各自工作职责内涉及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具体分工进行了细化。上述地区的协作机制有利于实现犯罪记录全链条封存,大大降低了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外泄的风险。
(二)封存工作存在的困难与不足
一是缺乏统一的制度设计。刑事诉讼法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实践中通常是各地法院因地制宜,对辖区范围内的封存工作制定实施方案,但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及立法水平的差异,导致省内不同地区对封存范围、封存方式、查询主体、查询程序以及保密义务等均存在不同规定,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封”的情况。
二是缺乏全面的联动机制。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需要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教育等多个部门的配合,虽然部分地市法院与相关职能部门通过联合签署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达成了一定程度的协同运作,但绝大多数地区法院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数据未能共享、制度未能衔接,使得封存情况混乱,封存效果不佳。如部分公安机关对符合犯罪记录封存的未成年罪犯就学、就业未能出具无犯罪记录的意见。
三是缺乏责任追究机制。法律规定司法机关有对相关犯罪记录进行封存的责任,但是法律没有明确司法机关和查询单位违反规定不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责任追究机制的不健全,造成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规范性不强、约束力有限,严重影响到这一制度的有效运行。
三、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一是统一操作规程。自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施行至今,我省尚未就封存制度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而原则化的法律规定又缺乏指导意义,导致各地封存制度实施标准无法统一,建议联合公检法司等职能部门,出台我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细则,以有效指导各区域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执行和健全。实施细则除了对现有封存机关、封存程序、封存手段、解封条件以及档案管理等内容作出统一规定外,还应当对各部门职责范围、封存启动方式、权利救济途径、内外部监督机制等方面予以明确和补充。
二是完善查询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查询主体与查询事由过于宽泛,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立法本意出发,应对查询主体、查询事由进行进一步的明确。一是对“司法机关办案需要”进行明确。如只有在办理与被封存信息有直接联系的刑事案件时才能查询已封存的犯罪记录。二是对查询主体进行明确。如根据单位的性质、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查询事由的重要性等,设置不同等级的查询权限,探索构建分级查询机制。三是对查询事由进行明确。如只有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才能查询已封存的犯罪记录,而不能直接或间接以升学、入伍、就业等理由查询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
三是建立责任追究。为了使相关职能部门及其人员切实担负起封存及保密义务,监督和追责必不可少。其一,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程序的启动、查询、保密及记录使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监督;其二,可赋予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诉的权利。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应当封存而没有封存或被非法泄露等情形,可向职能部门或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职能部门或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处置并答复。
四是保障资金投入。随着符合封存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纸质档案日益增多以及在信息化办案系统中设置相应的封存模块并进行加密处理的需求日益迫切,建议加大对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经费支持力度。经费用于保障以下两方面的建设:一是在各封存单位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或管理区;二是在封存职能部门现有的信息化办案系统中增设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模块,并进行加密设置,探索建立各职能部门信息互通共享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库等。
专此函达。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