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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省政协十二届 二次会议第20190561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19-07-09 15: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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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函〔2019〕91号

A类

 

欧阳楚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通过诉讼离婚公民出具离婚证明书保护隐私权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近年来开展家事审判改革的情况

全省法院历年来高度重视审判工作对人民幸福生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作用。2010年3月,省法院率先在全国法院系统启动家事审判改革,主要进展有:

(一)专业队伍建设变化显著。加快建设以职业家事法官群体为核心,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和心理学家为重要辅助的专业家事审判队伍。部分家事案件较多的地区已经设立了家事(少年)审判庭,其他地区也由专门的家事审判合议庭或者家事法官审理家事案件。全省法院组建了专业的家事调查员和家事调解员队伍,协助家事法官对案件事实开展调查工作,并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我省法院还与高校、公益组织共建心理评估疏导机制,视案情需要委托心理学家对当事人或未成年子女进行心理干预和矫治。目前,全省法院设立家事审判庭(家事少年审判庭)18个、专门审理家事案件的人民法庭12个、家事审判团队92个;全省法院聘任家事调查员800多名、家事调解员1400多名;十几家法院与心理咨询机构建立了常态化协作机制。

(二)规则体系建设日趋完备。目前已经形成由“三规程三指引”(包括:《广东法院家事审判工作规程(试行)》《广东法院家事调查员工作规程(试行)》《广东法院家事调解员工作规程(试行)》《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广东省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适用指引》《广东法院家事审判合议庭操作指引》)等规章制度组成的较为完善的规则体系,覆盖了从诉前到诉后、从立案经审判到执行的全部流程,为全省法院家事审判组织及其辅助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提供了清晰、明确的行为依据,为家事审判工作的规范化运行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三)辅助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大多数法院已实现家事纠纷的“圆桌式”审理模式,坚持和体现人文关怀、情感修复的司法主题,法庭设计充分考虑家事纠纷化解过程中常用的心理辅导、情绪宣泄、潜意识挖掘、未成年人照料等功能,配备家事调解室、心理疏导室、心理分析室、沙盘推演区、儿童游乐区等配套设施。为保证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而处于恐惧之中的当事人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参与庭审,部分家事审判法庭配备了先进的即时视听传输系统。部分法院还专门制作了包括家事案件处理流程、离婚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等内容的家事宣传短片,在立案大厅或家事审判法庭播放。同时,全省法院还协同司法行政机关、妇联组织、综治部门等其他相关部门为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提供履职保障,并对成绩突出的调查员、调解员予以表彰奖励。

(四)联动平台建设初具规模。2017年9月,省法院与省妇联联合制订了《关于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的意见》。2018年2月,省法院与省司法厅联合制订了《关于加强家事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2018年3月,省法院与省民政厅联合制订了《关于加强家事纠纷案后帮扶工作的意见》。在市一级层面,各地法院在联动平台建设工作上亦均有突破性进展。联动平台的建立与完善,有利于各职能部门优化分工,形成合力,将家事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目前,全省法院仍在积极寻求与更多其他职能部门的合作,力争以点带面,共创家事纠纷预防体系大格局。

二、近年来推行离婚证明书制度的情况

在全省法院近年来实施的家事审判改革工作中,推行离婚证明书制度、依法保护离婚诉讼当事人的隐私权是一项重要内容。例如,中山市两级法院自2012年起即在离婚诉讼裁判文书的《生效证明书》中增加双方当事人已离婚的表述,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增加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内容,以保护当事人隐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离婚证明书制度的若干意见》,详细规定了该市两级法院为离婚诉讼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的条件、程序与格式。我省其他大部分法院也都采取不同形式为离婚诉讼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为确保司法文书的统一性、严密性与权威性,省法院于2017年5月向全省法院印发《关于规范全省法院〈离婚证明书〉样式的通知》,统一规范了全省法院在离婚诉讼一审、二审程序中为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的内容与格式。2018年7月4日,省法院印发全省法院执行的《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中,亦采用专门条款规定了离婚证明书制度,准许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作出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书或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出具离婚证明书,并明确离婚证明书应记载当事人婚姻关系的缔结时间、登记机关、婚姻关系解除时间、生效法律文书名称等内容。目前,我省法院已经全面建立并实施离婚证明书制度。对于您在提案中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在离婚案件庭审中口头或者送达诉讼文书时书面告知、释明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出具离婚证明书、离婚证明书在外观上可以参考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等建议,对于法院进一步完善离婚证明书制度具有重大价值和重要意义,省法院拟于下半年对全省推行离婚证明书制度情况进行认真调研,并在此基础上适时对《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进行改进。

诚挚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支持。专此答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9日

(联系人及电话:贾密,020—8511084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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