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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十三届 人大二次会议第185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19-07-08 11: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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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函〔2019〕85号

 

徐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执行措施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所提建议对于进一步推进当前执行工作、推动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有重要参考价值。经综合省公安厅等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提出的强化信息化建设,杜绝失信被执行人用出入境证件(往来港澳通行证、护照)购买飞机票、列车软卧、高铁和动车一等座以上车票的建议

您反映的这个问题,主要出现在被执行人为中国大陆公民时。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办理已实现全国“一张网”,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在四级法院统一的办案系统限制消费模块中录入其相关信息即可限制购买飞机票等高消费。系统运行初期,由于系统功能不完善,存在被执行人持出入境证件购买飞机票等漏洞。目前这个问题已经解决,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自动关联以该身份证号码办理的出入境证件等身份证明材料,相关证件材料自动纳入拦截范围,有效防止被执行人使用此类证件进行购买飞机票等高消费行为。

二、关于您提出的适当降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限高、限制出境措施的门槛以及法院主动采取限高和限制出境措施的建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就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或限制出境等措施。意即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的门槛就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不是启动采取惩戒措施的唯一条件,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为防止执行办案人员怠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对应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我院亦于近期印发《关于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对限制消费的条件及范围、对象、程序、解除与救济等方面比较突出的问题统一做法。下一步,我们将加强业务培训,规范工作流程,切实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

三、关于您提出的促进基层法院在执行冻结银行账户方面全面网上执行的建议

针对传统执行查控模式存在的执行效率低、覆盖财产范围窄、查控人力成本高等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已建成覆盖全国的“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与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16家单位和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除极少数地方性金融机构外,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了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一网打尽”,我省188家地方性银行均已全部接入。目前,我省所有法院均可以通过该系统对被执行人在我省范围内的全部银行存款及全国范围内的绝大部分银行存款进行网络查控。下一步,我们将认真梳理尚不能进行网络查控的银行信息,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推动“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扩容。 

四、关于您提出的进一步提高委托执行效率的建议

目前,全国法院执行事项委托均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开发的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办理。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对委托调查的财产类型及范围、发起和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作了相对明确的规定。同时,将事项受托期限内办结率、事项受托平均用时、事项受托办结占比、督办事项期限内办结率等纳入综合管理考核。从我省来看,今年1月至5月,我省事项受托案件50027件,办结43807件,办结率位居全国第一。但由于我省法院受理执行案件数量大、受托案件体量大,人案矛盾相对突出,在受托事项办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事项受托平均用时相对较长。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开展整改活动,努力提高委托事项期限内办结率。

五、关于您提出的通过执行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机动车辆查扣效率的建议

我省部分法院在机动车辆查扣方面探索出了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与深圳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布控被执行人机动车辆工作纪要》,建立了法院和公安部门查控机动车辆的协作工作机制;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与智能泊车平台建立合作机制,利用平台掌控的停车场资源查找涉案车辆。目前,全省范围内的协助扣押机动车辆联动机制尚未建立,我院拟与省公安厅就建立全省范围内机动车辆协助查扣机制进行研究,努力推动早日落地。同时,我们也将进一步加强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做法在全省的推广,推动条件成熟的地方先建起来。

诚挚感谢您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支持。专此答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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