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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966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19-07-08 09: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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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函〔2019〕86号

 

尊敬的张杰、吕彩霞、李丽娟、李珩、张焜、易毅燕、黎永梅代表:

你们好!

你们提出的关于试行建立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报告制度的建议收悉。你们建议省法院在全国率先建立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报告的制度,让被执行人每季度定期向执行法院提交居住情况、工作情况及收入情况报告,直至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履行完毕为止,并制定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这充分体现了代表们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同时该建议对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增强司法公信力、建设诚信社会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我们在此向各位代表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经认真研究,现就建议答复如下:

一、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非常有必要,已被立法吸收并开始实施

被执行人主动报告财产,有助于节约执行资源、快速兑现申请人的胜诉权益,是推进解决执行难案的重要措施。200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为了落实《民事诉讼法》要求,2008年省法院出台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规定(试行)》,规定被执行人应当报告银行存款、工资、分红、房产、股权、车辆等财产状况。目前,全省法院已普遍实施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制度,并将其作为执行办案的必经流程。去年,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因虚假报告财产,被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法院处以罚款100万元;中山市小榄镇某经济联合社因拒绝报告财产,被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罚款10万元。今年,省法院在全省法院部署开展了“南粤执行风暴2019”专项活动,将强化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作为一项具体任务,对拒不报告以及虚假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全省法院将进一步加大适用罚款、拘留、发布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的适用力度,依法予以严惩。

二、被执行人每季度定期报告财产的建议很有价值,司法解释已规定以财产变动为节点报告财产

让被执行人每季度定期向执行法院报告收入情况的建议,确实是强化被执行人责任,解决财产状况处于不断变动状态问题的好办法。但实践中,有些案件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长期没有变动,每季度报告一次财产,容易给被执行人和法院造成不必要的负担;有些案件财产情况变化迅速且频繁,每季度报告一次会存在财产信息更新的“时间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以财产变动为节点报告财产能够避免季度报告制可能存在的问题,且能更灵活、更动态、更有实效地落实各位代表的建议。接下来,省法院将继续认真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并在实践中抓好落实。

    三、被执行人报告居住等行踪情况有赖通过立法途径解决,全省法院将积极推动

在全国率先试行建立被执行人报告居住情况、工作情况的建议,有助于法院查找被执行人,防范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隐匿行踪、逃避执行,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但目前,报告居住等行踪情况的措施主要在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等刑事领域采取;在民商事领域,人民法院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的规定,强制要求被执行人在离开住所地前向人民法院报告。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仅规定被执行人负有报告财产的义务,未规定其报告居住情况等行踪的义务。为充分保障被执行人合法权益,防止公权力滥用,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随意设定“负面清单”加重被执行人

的义务。目前,尚无法律依据要求被执行人定期向执行法院报告居住、工作等行踪情况。但为推动这项建议能够被立法吸收,省法院以正在起草《强制执行法》的契机,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建议,推动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报告居住等行踪情况的建议列入法律草案。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广东法院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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