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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十三届 人大二次会议第1118号代表 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19-07-08 09: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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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函〔2019〕81号

 

张杰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利用江门市江海区法院原审判大楼 改善蓬江区法院办公条件》的建议收悉。我院高度重视,经多次与省财政厅、江门市人民政府等单位沟通,现综合省财政厅、江门市人民政府会办单位意见函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江门市江海区法院新旧审判大楼情况

江海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总建筑面积13082㎡,2012年12月开工建设,2014年主体工程完工,2016—2017年装修工程,2019年1月30日完成验收,相关的产权证明正在办理中。江海区法院工作人员已迁入办公,该院旧审判楼于1992年竣工,位于江门市蓬江区农林西路112号,与蓬江区法院一墙之隔,建筑面积总面积2643.76㎡,目前闲置。

为解决江海区法院新审判大楼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2013年12月31日,江海区政府协调江海区银信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银信公司)与江海区法院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以1200万元收购江海区法院旧审判大楼。协议签订后,2014年1月2日银信公司将转让价七成即840万元,划至江海区法院基建账户,并受江海区财政局监管,支付拖欠的新审判大楼工程款。
2014年8月15日,江门市江海区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辖银信公司)与江门市蓬江区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订了《资产调拨协议书》,补偿价款为1500万元,后因多种原因该协议未能如期执行,旧审判大楼产权还登记在江海区法院名下。为解决江海区法院新审判大楼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2013年12月31日,江海区政府协调江海区银信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银信公司)与江海区法院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以1200万元收购江海区法院旧审判大楼。协议签订后,2014年1月2日银信公司将转让价七成即840万元,划至江海区法院基建账户,并受江海区财政局监管,支付拖欠的新审判大楼工程款。

     (二)江门市蓬江区法院审判大楼情况

蓬江区法院现有审判办公大楼建筑面积为7800多平方米,人均办公面积6.3㎡。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蓬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现有审判办公场地不足、办公条件滞后的矛盾凸显,难以满足日常工作的需要。根据《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2010〕143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等规定,对于年受理案件3000件以上的基层法院,审判法庭各类用房建设规模可在执行一类标准(12040—12980㎡)上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面积指标上限的30%。经初步核查,如将江海区法院旧审判大楼调拨给蓬江区法院使用,合计面积约为10443㎡,未超标准。

    二、沟通情况

关于蓬江区法院利用江海区法院旧办公大楼改善办公条件问题,我院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

江门市政府会办意见是:因江海区法院旧审判大楼在资产上划时未详细说明有关情况,蓬江区政府和江海区政府已无力解决资产处置问题,担心国有资产流失,建议按照依法依规解决问题的思路,由江门市中院沟通省法院后,再会同蓬江区政府、江海区政府,研究制定解决方案。

省财政厅研究意见是:1.我省实施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资产划至省级财政统管,现在基层法院办公用房管理权限已归属省府机关事务管理局。2.存在权属纠纷的不动产,必须待权属关系界定后才能调拨。

省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意见:1.新的《广东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未出台前应执行原文件规定。2.办公用房存在权属纠纷,不能办理处置手续。根据沟通意见,旧审判大楼的权属无纠纷后,再按规定审批权限及流程办理。

按照依法依规化解债务和处置资产的原则,综合各方沟通意见建议,建议分以下三步来解决:

(一)落实主体责任,妥善解决债务。江海区法院与银信公司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发生在省级财物统管前,按照中央相关规定,基础设施经费按照谁举债、谁偿还原则,由各地政府落实主体责任,承担化解债务责任。各地已立项和在建项目应按照原有资金渠道落实建设资金。因此,须先由江门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达成同意妥善解决产权债务纠纷问题的一致意见后,由相关单位出具同意终止合同执行书。

(二)办理借用手续,发挥资产效用。为有效盘活国有资产,尽快解决蓬江法院工作急需。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资〔2018〕22号)规定,由蓬江法院提出借用江海法院旧审判大楼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省法院协调办理借用手续。

(三)协调产权变更,满足工作需求。按照《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处置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粤财资〔2015〕39号)第五条:“拟处置的不动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不动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再予处置”的规定,待江海区法院旧审判大楼不存在权属纠纷或界定权属关系后,由蓬江区法院联系江海区法院联合行文并提供相关材料,经省法院审核出具意见,报省政府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同意后,由省财政厅资产处完成资产调拨手续或赋予使用权即维持原权属关系。

专此答复。上述建议已反馈江门市人民政府、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江海区、蓬江区人民法院。诚挚感谢各位代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江门市人民政府,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蓬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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