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代表委员联络 > 代表委员联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 二次会议第1196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19-06-28 20:26:41

浏览次数:-

 

粤高法函〔2019〕70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

二次会议第1196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张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请省高院出台公共图书馆数字资源使用纠纷处理指导意见的建议》收悉。我院对您的建议高度重视,现将研究处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图书馆等公益组织因提供作品内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赔偿责任问题

您提出因法院判决图书馆等公益组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致使图书馆数字资源服务工作陷入进退失据的困境,需引起高度重视的建议。我院立即组织人员对省内及全国各地的该类案件进行专门研究,得出的结果是目前各地对这类情况均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处理。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北京书生数字图书馆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赵德馨、宁德市蕉城区图书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16);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东台市唐洋中学与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201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四川省广安代市中学校与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法发〔2010〕50号)规定,网吧经营者能证明涉案影视作品是从有经营资质的影视作品提供者合法取得,根据取得时的具体情形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涉案影视作品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不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有经营资质的影视作品提供者属于特殊经营主体,应当具备工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文化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国家工信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照,而数字图书馆的数字资源提供者并非特殊的经营主体,与上述通知有较大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昌奎诉贵州大学等侵害著作权案,因主要涉及多头索赔等问题,也与上述案例有所不同。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东台市唐洋中学与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201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四川省广安代市中学校与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17)。

二、在现行法律下图书馆等公益组织可以通过规范签约避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这是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条款。图书馆等公益组织与数字资源提供商签订合同时,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条款,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使己方仅作为链接服务提供者,避免成为作品内容提供者,从而在发生侵权纠纷时免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建议图书馆可以在与数字资源提供商签订合同中约定如下内容:1.图书馆在本馆网络平台为数字资源提供商提供链接服务,引导读者到数字资源提供商的网络平台获取信息。2.如果经过密码验证等方式确认是图书馆的读者,数字资源提供商可以提供服务,即允许读者阅读数字图书作品或者极少量复制作品内容。为补偿数字资源提供商的运营成本,图书馆从政府财政支出中,以每年支付X万元的一次性付费方式予以公益赞助。3.数字资源提供商应当保证平台提供的作品是经过授权的作品,并确保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一旦有侵权行为发生,一切法律责任由数字资源提供商负责。4.数字资源提供商应当授权图书馆,在接到权利人投诉后,有权立即断开该作品的链接,并通知数字资源提供商处理善后事宜。

通过约定上述合同内容,在现阶段可以较好地解决图书馆等公益组织在侵权纠纷中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三、积极研究和适时反映数字图书馆发展面临的法律问题

您提出希望广东高院出台处理公共图书馆数字资源纠纷审判指导意见的建议,我院将继续加强对此类问题的专门研究,适时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相关情况,对数字图书馆发展中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相应规范。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1日

(联系人及电话:岳利浩,020—8511017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