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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73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2-07-11 16: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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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函〔2022〕4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73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赖晓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引导支付宝、微信等平台与法院财产查控系统对接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银行保险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查控系统查询支付宝、财付通相关账户信息的功能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为加强对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的统一监督和管理,建立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和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系统与案件系统对接,是案件流程管理中查控节点的子系统。我省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均统一使用上述案件系统和查控系统,承办人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时,要通过案件系统的查控节点进入查控系统进行操作,即查询申请需要引入案件系统中的案件基本信息,基于基本信息、被执行人身份信息的绑定,才能提起查询程序及选择协执单位进行查询。为了确保执行案件以及查控工作的信息安全和监督管理,案件基本信息录入和信息查控工作分别由法院立案部门和执行局负责,案件基本信息以及被执行人身份信息由立案部门在立案阶段录入,执行局只能对已录入的被执行人发起查控,两个部门相互查验和制约。根据现行执行查控系统功能设计,只能通过案件系统引入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查询有关财产信息(包括支付宝、财付通账户信息),尚不支持直接通过输入手机号码、支付宝、微信账号等信息对相关支付宝、财付通账户进行查控。

二、对相关建议的研究处理意见

(一)关于根据电话、微信账号等线索查找支付宝、财付通账户信息的建议

因手机号、微信账号不属于财付通账号体系,财付通无法进行数据穿透,因此,现行查控系统的功能还无法通过以上两类账号进行查询。目前人民法院的查控系统可支持身份证、财付通账号作为条件进行查询。

(二)关于通过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在支付宝、财付通的基金、理财产品的建议

目前,通过法院查控系统中的银行业金融理财产品、证券的查控功能,可以实现对银行系统直营的基金、理财产品的查控,但第三方支付平台为非金融支付机构,不具备发行基金、理财产品的资质,故基金、理财产品的查控需通过具体产品的所在发行单位进行操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基金、理财产品,只是发行单位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技术接口而进行的基金、理财产品交易的一种形式,第三方支付平台没有用户理财的相关数据,法院的查控系统尚不具备建议提出的功能。

对以上两个问题,我们将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努力通过进一步完善总对总查控系统功能予以解决。

(三)关于对支付宝、财付通的网络查控限额冻结的建议

2021年7月15日,人民法院的查控系统已上线对财付通账号的“限额冻结”功能,但目前仅限于该功能上线之后产生的新的冻结单据,对于在7月15日前的历史冻结单,因考虑冻结资金的安全性,预计在今年下半年再进行整体优化,可实现全量冻结单的“限额冻结”功能。

诚挚感谢您对我省法院工作的关心支持,专此答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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