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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95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2-07-11 16: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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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函〔2022〕5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95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韩俊代表:

    您提出的对虚假陈述、虚假诉讼加大惩处力度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五年,我省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中,已被生效刑事裁判查实存在虚假诉讼的52件。虚假诉讼不仅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公平正义,而且危害司法公信力、破坏法律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扰乱诉讼秩序。整治虚假诉讼工作,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任务,是人民法院肩负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对于建设诚信社会、保护群众权利、保障经济发展、维护司法权威、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省法院高度重视虚假诉讼整治工作,将其作为2021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的重点项目。全省各中院相应组建工作专班、构建联络协调机制,组织开展业务学习、案件排查通报、落实审判责任等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关于修订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正如您所言,随着经济发展,虚假诉讼随之产生新样态,且虚假陈述的认定规则、处罚依据和措施均不明确,故有必要制定新的审判业务文件,对虚假诉讼及虚假陈述进行有力规制。您建议予以修订的《关于对民事诉讼欺诈加强法律监督的指导意见》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制定印发的内部规范性文件。经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了解,该指导意见已废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已于2021年12月7日印发新的《关于开展虚假诉讼民事检察监督的办案指引》,对虚假诉讼的线索受理、审查重点、处理结果等方面作出具体指引。就审判业务文件而言,去年,最高人民法院除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外,还针对虚假诉讼的新特点、新表现,单独印发《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及多达78条的《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一)》,公布整治虚假诉讼十大典型案例,对虚假诉讼的甄别、认定和查处提供精细化、程式化的实操范本,并将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作为虚假诉讼的手段之一加以规制。接下来,省法院将继续坚持问题导向,根据我省贯彻落实上述司法解释和工作指引中遇到的新难点、新情况,适时开展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

关于加强虚假诉讼甄别和加大证据审查力度的建议。您提出的加强虚假诉讼甄别、加大证据审查力度的建议,对防范虚假诉讼的发生,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极具现实意义。目前,我省三级法院统一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开发建设的立案辅助系统,利用该系统提供的检索分析结果自动同步、异常案件自动标识提示功能,立案阶段即可锚定疑似虚假诉讼案件,通过科技力量精准“识假”。同时,全省法院将继续贯彻落实好《工作指引(一)》,在民间借贷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纠纷、以物抵债纠纷、涉及共同财产分割或者共同债务分担的离婚案件等纠纷及案件的审理中,重点甄别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的,将通过依法责令当事人提交原始证据和其他证据、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依职权调查取证、启动司法鉴定等多种方式,对证据是否存在内在矛盾、是否符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审核,加大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力度。我省法院还通过设立集约送达中心,推广电子送达,探索与通信运营商、京东、淘宝等签署框架协议,实现受送达人失联修复,提高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到庭应诉率,激发充分的诉讼对抗和证据质辩,切实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

关于对虚假诉讼、虚假陈述严格刑事追责和民事制裁的建议。正如您所言,以往虚假诉讼“罪与非罪”界限模糊、刑民程序衔接不畅,查办虚假诉讼的沟通协作机制不健全,影响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和工作指引对惩治涉虚假诉讼刑事犯罪提出总体从严、打击重点、刑民协同三方面要求,从严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省法院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动各中院消除职能壁垒,主动争取当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职能部门的支持,开创联动共治虚假诉讼的工作格局。目前,已有广州、深圳、佛山、惠州、茂名五地中院与当地司法职能部门会签文件,建立线索移送、查假纠错、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在从严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控制缓刑、免罚适用范围的同时,通过确立民事侵权责任、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等途径对受害人权利依法进行救济,结合行为人虚假陈述及伪造证据的手段等因素,确定民事赔偿金额。虚假陈述是不诚信行为在审判领域的延伸,您提出的对虚假陈述调高罚款金额,将罚款金额与诉讼标的额挂钩的建议,具有一定前瞻性,省法院已着手可行性调研。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对不涉及虚构民事纠纷,但有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虚假陈述,人民法院将综合考虑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受到的损失、诉讼标的额以及影响人民法院诉讼秩序的程度等因素,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对虚假陈述的罚款金额,采取强制措施。深圳前海法院裁量律师费用全部或部分由不诚信诉讼方承担的做法,有助于发挥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省法院将鼓励全省各中院参考借鉴,在法律赋权范围内对惩戒诉讼失信行为进行大胆探索。

关于对虚假诉讼予以社会惩戒的建议。社会诚信缺失、违法成本较低,是助长虚假诉讼的“沃土”与“肥料”。您提出的在社会层面强化诚信原则保护,建立黑名单,公开虚假诉讼失信人,与社会征信平台对接等建议,具有很强的建设性。目前,我省三级法院使用的最高人民法院立案辅助系统通过设定智能匹配规则,对全国法院受理案件进行检索分析,在后台自动生成虚假诉讼黑名单。但该黑名单暂不对外公开,也不支持查询,仅用于跟随案件进行虚假诉讼标记。下一步,省法院将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对手动建立、维护、共享虚假诉讼黑名单、虚假诉讼统一归口管理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和探索,适时在广东法院网推出查询功能,并通过省法院大数据平台与广东省政务大数据中心、信用广东平台进行数据接轨,震慑虚假诉讼行为,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人民法院招考工作人员、遴选法官时,也将把是否有因虚假诉讼受过民事制裁或刑事处罚的情况纳入政治审查的范围。同时,省法院将依托微信公众号、广东法院网,协调主流媒体,采取集中宣传和常态化宣传相结合的形式,强化对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舆论引导,提升全社会防范虚假诉讼的意识。

诚挚感谢您对广东法院工作的关心支持。专此答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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