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66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0-08-03 10: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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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函〔2020〕44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66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赖晓静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明确申请执行时效中断法定情形以促进诚信社会、和谐社会发展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提出的第一项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中“执行中的和解协议”,应明确为不限于申请强制执行后达成的和解协议,也包括没申请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 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该条主旨是对法院已立案执行,当事人因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止执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又申请恢复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期间的确定。所指“执行中的和解协议”,含义明确,仅指申请强制执行后各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所达成的和解协议。 2018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专门对执行外和解与执行中和解作了不同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意为和解协议不再限定于执行中,“执行外”当事人也可以达成和解协议,扩大了和解协议的范围。但第二条规定:“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意为符合该规定第二条情形的才构成执行和解。对“执行外”和解,第十九条又作了专门规定,内容为“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综上,在前述司法解释作出修改之前,未申请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能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二款“执行中的和解协议”,但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可以理解为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又可以理解为义务人同意履行,依法可以作为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
二、关于您提出的第二项建议,建议我院应对全省各级法院加强指导,在全省法院统一认识,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法定情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时效中止、中断情形,例如“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被告还贷账户扣收贷款本息”等情形的问题。
我们完全赞同您的建议。申请执行时效的立法本意与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相同,均旨在约束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怠于行使的权利人则被剥夺胜诉权或强制执行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其他法律、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引起民事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情形,都可作为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情形予以适用。 您提出的“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被告还贷账户扣收贷款本息”等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如发生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均可以作为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 我们将在执行工作中通过发布指导性意见或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可预见性,维护交易安全,创建诚信社会。
三、关于您提出的第三项建议,由省人大提请全国人大立法出台解释或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解释,对申请强制执行中止、中断法定情形进行系统梳理,明确应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各项情形以保障司法机关在审判执行实践中准确适用法律,使民法典出台后相关法律可衔接适用的问题。
对此,我们将利用当前正在制定《强制执行法》的契机,进一步了解各级法院在法律适用上的具体情况,分析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强化执行领域理论研究探索,视情况提出关于明确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法定情形的建议。同时,我院将会同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研究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出台司法解释或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相关立法。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全省法院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