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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24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0-06-24 15:3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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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函〔2020〕10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24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刘涛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并在司法、行政执法中加大对知名商标保护力度的建议收悉。结合广东法院知名商标案件审理情况,经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强商标品牌建设,是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也是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广东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不断加强知名商标品牌司法保护力度,助推我省知名品牌企业不断提升自主商标品牌的核心竞争力、影响力,不断优化尊重知识产权的营商环境,为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强的司法保障。

    一、广东商标审判概况及广东法院加强知名商标品牌保护的主要举措

    广东法院积极履行审判职责,依法受理商标品牌纠纷。2019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商标品牌纠纷10523件,同比增长40.48%,商标案件占知识产权案件总量的8.09%。广东法院审理的商标品牌纠纷案件主要特点有:1.知名商标品牌纠纷案件数量多。当前商标品牌纷争快速上升,市场主体商标品牌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知名商标品牌日益成为市场竞争的利器。“欧普照明”“欧派家具”“九牧厨卫”“喜茶”“蒙娜丽莎”“新百丽”等知名品牌相继维权。我省知名商标品牌发展迅速,优势特色产业逐渐形成。2.侵害知名商标品牌纠纷的范围广、花样多。商标品牌保护涉及知识产权多个类别,包括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权利来源复杂多样,各种权利交织,对知名商标品牌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3.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审理难度增大。在商标品牌战略背景下,市场主体创新活跃程度增强,商标品牌意识明显提高,涉及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商标品牌纠纷不断出现,商标恶意注册时有发生。这些案件中,往往存在刑民交叉、民行交叉,法律问题与技术、商业问题相互交织,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有赖于对新技术、新商业模式的深入分析。

    全省法院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审判理念,围绕高质量发展大局,积极主动为商标品牌战略实施提供司法服务,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每一起商标品牌纠纷案件。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通过案件审理,引导市场主体尊重创新,有效净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支持知名企业主动运用知识产权手段参与市场竞争,运用知识产权手段巩固特色优势产业,不断提升为企业创新驱动保驾护航的服务水平。近年来,省法院通过开展“探索完善司法证据制度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试点工作,引导试点法院把握优势证据标准,运用证据披露、举证妨碍制度,探索和实行专家辅助人制度,较好地查明侵权损害的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依法判决侵权人赔足权利人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维权成本,逐步提高民事侵权赔偿数额,全面维护商标品牌权利人合法权益。2019年,广东法院主动邀请部分具有代表性的中小微创新企业座谈,主动走访企业,倾听创业者声音,听取他们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了解创新企业的司法需求,实地调研新动态、新模式、新技术,交流企业商标品牌保护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商标品牌司法保护新课题,加强对商标品牌保护新问题的调查研究。2020年4月,我院制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对涉及游戏元素作为商标标识的审查、类似商品或服务的认定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等作出指引。

    二、刘涛代表的建议对商标品牌保护意义重大

    刘涛代表关于制定《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缩短案件处理时间,尽量减少重复工作的建议合理可行,对广东积极探索商标保护的新模式、新方法,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启动制定并发布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将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容易被侵权假冒、确需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及时纳入名录予以保护,有利于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为品牌建设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商标的知名度是商标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认定商标市场价值的重要依据。高知名度的商标所承载的商誉也更高,相关公众看到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更容易与商标所有人产生联系,理应得到较普通注册商标更大强度的保护。商标知名度达到一定的程度,依法可以作为驰名商标实现跨类保护。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当事人为了在具体案件中达到受到与商标知名度相适应强度保护的目的,需提供关于商标知名度的证据,证明通过其使用、宣传等行为,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相关公众对其商标有了广泛的认知。人民法院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所涉及的商品特性等进行具体分析以较好地把握认定知名商标的考量要素,既要把那些能够准备反映商标知名状况的因素“筛选”出来,提高认定的准确度,又要避免在考量因素和举证上过于繁琐,增加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制定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有法可依,有例可循,有现实性和必要性,刘涛代表的建议切实可行。

    三、刘涛代表的建议对我省商标司法保护的启示

    (一)应加强司法机关与商标行政主管部门的相互沟通和协调,保持商标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的一致性,确保重点商标行政、司法保护“双剑合璧”,实现严格保护。法院在对商标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商标知名度不仅是确定商标权保护范围、保护强度的重要依据,也是进行侵权比对,判断商标近似的重要证据,还是认定侵权人主观过错的重要依据,并对赔偿责任产生影响。商标的知名度是商标司法保护中需要查明的基本事实,贯穿于案件实体审理的全过程。商标知名度是客观的市场状况,行政和司法对商标知名度的认定原则、标准应当一致。有必要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和协调,通过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征求意见、派员培训授课等形式就商标品牌保护问题进行沟通交流,统一认识,确保认定结论的客观性、权威性,符合商标的市场实际和人们的普遍认知。法院在审理商标案件中,充分行使释明权,重视行政程序中产生的商标证据的认证和采信。有关重点商标评价报告如果客观反应了所涉商标的使用情况、知名情况等,应认定为涉案商标知名度、价值等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商标行政保护中的产生的证据依法转化为商标诉讼的证据,有利于降低商标保护的成本和难度,提升保护效果,提高保护效率。

    (二)强化驰名商标的审理,及时更新司法理念。我国法律规定的驰名商标是指在我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对于驰名商标进行认定是为了对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商标给予相较于一般商标的特殊保护,这是我国建立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立法本意。驰名商标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的范畴,即商标事实上驰名为认定的客观前提。经过多年的积极探索,人民法院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方面,积累和总结了一系列经验,完善了有关法律程序和监督指导措施,成效显著。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实践的深入和经济社会发展,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也存在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我们积极应对和妥善解决。司法实践中,需要警惕个别经营者不正当追求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以通过司法认定获取竞争优势,和审理法院未能正确掌握“因需认定”原则而限制驰名商标认定两种情形,做到“当认则认”。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本来是加强商标权保护的一项制度。只有准确把握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法律定位,严格把握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和要求,才能彻底杜绝滥用和偏离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现象。

    (三)加大惩罚性赔偿探索和总结力度,遏制恶意商标侵权行为,破解损害赔偿难题。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侵权行为发现难,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与侵权获利难以查实,确定补偿性赔偿金额一直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一个突出难题。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层面,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健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降低维权成本。对于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加大赔偿力度,提高赔偿数额,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有效遏制和威慑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惩罚性赔偿已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内容。惩罚性赔偿以补偿性赔偿作为计算基数,由于计算基数不易确定加上“恶意”“情节严重”等较难认定,从知识产权司法实践来看,法定赔偿泛化,惩罚性赔偿适用率低,立法所预设的通过惩罚性赔偿来遏制和制止知识产权侵权的功能有待实现。广东近年加大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并积极进行相关调研。在刚刚审结的奢侈品牌“BVLGARI宝格丽”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中,充分考虑了涉案商标的商誉、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主观恶意等因素,作出了按法定最高额300万元赔偿的改判,给予知名品牌恰如其分的保护。2019年,省法院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列为重点调研课题,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深圳福田法院承担后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通过统计分析、问卷调查、个案分析等实证方法,分析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状况,提出问题,并借鉴域外法律和案例经验,从理论上剖析成因,提出完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福田法院还在调研基础上提出《侵害商标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审理指引》建议稿,为省法院统筹相关问题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专此函达。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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