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91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2-07-15 09: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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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
粤高法函〔2022〕62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91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廖雄群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建议》收悉,经综合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公安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对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一)关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只能按照法定程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但是“失信被执行人开豪车、住别墅”的问题
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却无法处置的,会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只是程序性的终结,不是实体上的完全执结案件,并没有免除被执行人的执行义务。法院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执行人员已线上线下均穷尽执行措施,且严格按照办案系统的流程节点要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支付宝账户、财付通账户、公积金账户等财产登记信息,确定查无财产的,先行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后,才能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操作。案件被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又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经核查属实后,即予以恢复执行,让案件重新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法院办案流程系统和查控系统也设置了自动查询功能,每6个月系统即会自动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的,法院即依职权恢复执行。如果存在“失信被执行人开豪车、住别墅”问题 ,可能是车和别墅并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或者被执行人借用的情况。
(二)关于部分被执行人在发生违约或者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通过种种手段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自己名下并无财产的问题
“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应继续配合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以及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逃避执行的事实及证据等。对于申请执行人无法自行调取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委托律师调查与执行相关的证据资料。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及时向执行法官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核查属实,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人在与被执行人的经济往来中,对被执行人的状况相对更加了解,申请人可积极向法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使执行法官有针对性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迅速、有效地办理执行案件。发生纠纷后,如果被执行人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行为,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撤销权诉讼等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诉讼中或执行中存在上述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甚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措施。
二、对相关建议的研究处理意见
(一)关于细化和延伸限制高消费范围的建议
多年来,人民法院在立足内部挖潜,努力解决法院自身原因造成的执行难问题的同时,积极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人民法院主办、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联动机制。通过建立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将消极、被动、单一的协助执行机制转变为积极、主动、多元的执行联动机制。我院以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为中心搭建曝光平台,将全省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未结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名单提供到该平台,由各单位直接获取有关信息,并嵌入到惩戒职能单位自身的业务办公系统,进行自动分析比对、自动启动失信惩戒措施,得到了相关综合治理部门重视和支持。建议提出细化和延伸限制高消费范围的建议,正是我们进一步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的方向和目标。
1、禁止被执行人乘坐豪华车辆、出租车、网约车等交通工具,以及禁止被执行人作为消费者到高消费场所进行消费的建议
省法院在加强执行联动工作,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的同时,也要从正面激励、引导被执行人积极纠正失信行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营造诚信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从源头根本解决困扰执行工作长远发展的问题。对于建议提出的扩大对交通工具和高消费场所,省法院拟向最高法院建议,对限制特定严重失信被执行人作出明确规定,参照《中国民用航空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落实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被执行人乘坐民用航空器相关要求的通知>》,加大对特定严重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建立健全对特定严重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他交通工具等高消费的机制。另外,结合本省情况,我省法院报请省委政法委协调我省有关部门支持该项工作,与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政府职能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沟通对接,新增高尔夫球场、夜总会、高级餐馆、酒店、酒吧、民营高端医疗机构等作为限制高消费的范围。
2、对使用公安“人脸识别”系统和治安监控系统、行程轨迹、大数据筛查等手段对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规定的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和调查的建议
经了解,公安机关对民事案件失信被执行人采取此类调查手段于法无据,不能随意滥用。如失信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关于加大刑事追责的力度的建议
近年来,我省法院通过采取打击拒执犯罪措施严惩了少数违法犯罪分子,我院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仅2020年,全省法院即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1574人次,罚款1780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涉嫌执行犯罪案件332件。
人民法院打击规避和抗拒执行,维护了司法权威,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利,起到了对被执行人强有力的震慑作用。我省法院将联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继续加大对规避和抗拒执行行为的惩戒力度,检察机关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人员,及时依法从严进行追诉,并依法查处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渎职侵权、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报后立即出警,依法处置,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户籍信息、所处地点,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车辆查封、扣押和转移登记等手续。通过加大对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犯罪的打击力度,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取得更大实效。
三、我省法院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举措
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既是实施失信限消法律规定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党委综合治理执行难决策部署的切实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对被采取限制高消费人员,必须从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交通工具、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共九项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九项限消措施中,全省法院已对限制高消费人员实施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交通工具、不得入住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等限制措施,实施效果良好。目前,省法院正商请省教育厅建立“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人员的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联合工作机制。下一步,我省法院将以贯彻落实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方案》为契机,结合您提出的有益建议,积极与政府职能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沟通对接,探索建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不得旅游(度假)”等限制高消费机制,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大格局,深入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
接下来,我院将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要求,以更大力度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措施,依法有效约束失信被执行人的高消费等行为,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诚挚感谢您们对我省法院工作的关心支持。
专此答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