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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诚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中南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9-12-27 11: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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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破终14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深圳市中诚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南园社区南园路**上步大厦****-1。

法定代表人:刘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羊荣安,广东政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广东中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岗园街**首层div>

法定代表人:庄志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年,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市中诚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诚投资公司)因申请被上诉人广东中南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中南建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破申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诚投资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破申1号民事裁定,指令该院受理本案的破产申请。事实与理由如下:(一)中南建设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财务报表、在建工程项目等资料,不能证明其资产大于负债,且粤港大厦物业已用于抵偿其他债务,不属于其名下所有财产。1、中南建设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显示,该公司历年都在盈利,但在法院执行期间却未能找到其名下可执行财产,说明该公司所提供的财产信息存在虚假的可能性。中南建设公司应当提供其名下房产信息及所有银行账户信息,并对财务报表的资产向法院做出相应解释,但至今中南建设公司未向法院提供前述财产信息。2、粤港大厦物业已不属于中南建设公司的物业。2016年因中南建设公司涉嫌其他案件,抵偿了其他债权人,该物业已不在中南建设公司名下,且其提供的施工许可证等资料显示,该工程九几年已开始建设,早已建工完成。3、中南建设公司提交的在建工程项目资料为不确定的收入,目前无法估算其价值,不应纳入为其现有资产。且如中南建设公司存在在建工程项目多年,在法院执行期间理应能够发现其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条第2款:“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二)本案自2004年起执行至今未发现中南建设公司存在可执行财产。2014年11月28日中诚投资公司通过公开竞拍取得本案债权至今,也没有找到中南建设公司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中诚投资公司不能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l、2004年10月8日,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证券营业部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案号为(2004)穗中法执字第2527号,后因未发现中南建设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中止执行。2008年10月15日,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证券营业部申请恢复执行,同样因未能找到中南建设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中止执行。在执行期间,中南建设公司未向法院申报财产,如中南建设公司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中南建设公司存在恶意转移财产。2、2014年11月28日中诚投资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获得本案债权,2017年12月,中诚投资公司申请变更为(2004)穗中法执字第252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2018年7月1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1执异4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中诚投资公司为(2004)穗中法执字第252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中南建设公司不服前述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8年11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执复371号案件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中南建设公司的复议申请。期间中诚投资公司未能找到中南建设公司有关财产线索,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适用中止执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因此,中诚投资公司不能向执行法院直接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本案事实后,依法支持中诚投资公司的上诉请求。

中南建设公司答辩称:原审裁定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首先,依照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破产的条件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我公司自移交地方后经营情况虽然较困难,但一直正常经营,近年来经营较有起色,上年度有一定的利润,逐步清偿了大部分的债务,特别是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的粤港项目系列执行案已基本清结结案。我公司在位于广州市越秀区龟岗大马路的粤港大厦拥有多宗物业,在财产方面足以支付中诚投资公司的债权,我公司也有诚心在偿还本金的范围内解决本案债务,不存在破产法规定的宣告企业破产的情形。其次,涉案债权的原债权人是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证券营业部,债权本金是6972800元,并支付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中诚投资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拍卖,以3360000元的价格取得包括本案债权在内的共计354笔债权。但该公司在债权受让过程及债权受让后的4年里,根本未通知我公司,也未直接向我公司主张债权或到越秀区人民法院参与拍卖分配,其本身应对债权不能清偿承担责任。我公司系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18)粤01执异405号执行裁定书才知晓该债权被中诚投资公司受让,当时其已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再次,我公司作为国有老企业,一旦被宣告破产将导致两百多名员工即时失业,其中还包括不少年龄超过五十岁的老职工,再就业难度很大。中诚投资公司的恶意申请会非常严重地影响我公司的安定团结,严重影响我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会对维护社会稳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原审法院查明:中南建设公司成立于1991年12月28日,营业期限为长期,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190466492T,法定代表人庄志民,注册资本8500万元人民币,住所在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岗园街**首层,登记机关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建筑物燃气系统安装服务;建筑物空调设备、通风设备系统安装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起重设备安装服务;建筑工程后期装饰、装修和清理;土石方工程服务;工程排水施工服务;基坑支护服务;建筑物采暖系统安装服务;建筑物排水系统安装服务;建筑物自来水系统安装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景观和绿地设施工程施工;室内装饰、装修;室内装饰设计服务;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停车场经营;物业管理。

据中南建设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南公司资产总计1353398415.77元,负债合计1176386240.99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77012174.87元。且据中南建设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其资产还包括在建工程项目、粤港大厦物业等。

2004年4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粤高法民二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即(200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即中南建设公司欠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证券营业部借款本金6972800元人民币及相关利息。2006年4月3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穗中法执字第2527号民事裁定,裁定(200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中诚投资公司随后受让了本案债权,2018年7月1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l执异405号执行裁定,裁定变更中诚投资公司为(2004)穗中法执字第2527号案的申请执行人。2018年11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执复371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中南建设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Ol执异405号执行裁定。此后,中诚投资公司未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原审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显示,中南建设公司仍在正常经营,资产负债表显示资产大于负债,且仍有在建工程项目等大量资产,而上述执行案于2006年4月30日中止执行后,本案中诚投资公司受让该案债权,并于2018年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人后,至今未申请恢复执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南建设公司目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中诚投资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故此,原审法院不予受理。

2019年1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不予受理中诚投资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中南建设公司在一审期间向原审法院提交证据材料证明该公司名下有20套房产以及尚在开发的在建工程项目。

本案二审期间,中诚投资公司提交两份证据材料,拟证明中南建设公司提交的上述房产中有两套房产处于司法查封状态。中南建设公司对上述查封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中南建设公司是否具备破产清算的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本案中,根据中南建设公司提供的财产证据证明,该公司尚有多项可供执行财产。中南建设公司提供的上述可供执行财产能否满足中诚投资公司及其他债权人债权的清偿,目前尚不能确定。而且,虽然执行法院于2006年4月30日裁定本执行案件中止执行,但执行法院于2018年7月13日裁定变更中诚投资公司为本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后,中诚投资公司至今未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南建设公司提供的财产证据,本案有可供执行财产,中诚投资公司应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经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证明中南建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才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因此,中诚投资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中南建设公司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处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中诚投资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良军

审判员  陈可舒

审判员  王 庆

二○二○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黄凯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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