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伟洪、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人民政府乡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案件
发布时间:2019-12-27 11: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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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粤行申12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钟伟洪,女,汉族,1962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范瑞金,广东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新兴路**。
法定代表人:谭艳玲,镇长。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宏岗村沥口股份合作经济社(下称沥口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宏岗村
负责人:邓婉明,社长。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宏岗经济联合社(下称宏岗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宏岗村
负责人:张少桐,社长。
再审申请人钟伟洪因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人民政府(下称里水镇政府)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行终4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钟伟洪申请再审称:1.钟伟洪从未放弃承包土地,其一次性向张钧发支付450元是代耕责任田费用及代缴公粮,而非放弃。二审法院认为钟伟洪向张钧发支付450元即视为未履行承耕责任田义务,属于事实认定错误。2.1994年后,钟伟洪没有承耕责任田,责任在于1994年后沥口经济社没有向其分配责任田,也从未通知其履行承耕责任田义务。沥口经济社侵犯钟伟洪的利益在先,不得以此认定钟伟洪没有履行承耕责任田义务。3.钟伟洪是沥口村村民,户口性质为农民,履行了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4.钟伟洪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5.钟伟洪自第一次界定股东资格之时,即应当被确认具备股东资格,但沥口经济社以申请人离婚为由至今仍未确认,属于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权益的侵害,且该侵害行为具有持续性,长期未得到纠正。综上,里水镇政府以钟伟洪放弃承包土地为由否定其成员资格,缺乏证据支持,该府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理决定应当撤销。二审认定钟伟洪不愿意承耕责任田,未履行所在经济社的承耕义务,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应予撤销。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和被诉行政处理决定,责令里水镇政府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里水镇政府以及原审第三人沥口经济社、宏岗经济联合社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行政处理决定纠纷,申诉审查的焦点是被申请人里水镇政府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合法。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做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应当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以承包经营该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并依法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标准。
本案中,根据再审申请人钟伟洪申请再审提交的材料显示,钟伟洪原籍广东省广宁县,于1986年12月与原审第三人沥口经济社的村民张钧发登记结婚后,于1988年1月21日将户口迁入沥口经济社,1991年8月20日二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离婚,并约定离婚后钟伟洪所承耕的责任田,由张钧发负责承耕至1994年,钟伟洪一次性给付张钧发人民币450元。钟伟洪与张钧发离婚后,其户口仍一直保留在沥口经济社,1994年后没有在沥口经济社承耕过责任田并于1997年与广州居民孙德再婚。2016年2月23日,钟伟洪向里水镇政府提交申请书,请求里水镇政府确认其具有沥口经济社的持股成员资格,给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钟伟洪在一、二审以及申请再审过程中均主张,其自1991年与张钧发离婚后至1997年再婚前一直居住在沥口经济社,且自2000年起多次通过上门沟通、信访等方式向相关部门申请协调处理未果,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相反,里水镇政府在二审中提交了佛山市南海公证处出具的两份《公证书》,拟证明钟伟洪自1991年与张钧发离婚后就不再在沥口经济社居住,在1994年后不再承耕责任田,亦未对沥口经济社未分配责任田提出异议或者申请救济。综合本案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举证情况,本院认为,虽然钟伟洪的户口一直在沥口经济社,但其自1991年与张钧发离婚后并没有与沥口经济社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此后也并非以承包经营沥口经济社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故里水镇政府对钟伟洪的申请作出被诉处理决定,认为钟伟洪不具有沥口经济社成员资格,结果并无不当。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处理决定并判决里水镇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缺乏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钟伟洪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钟伟洪认为二审判决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并支持其诉讼请求,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钟伟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钟伟洪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德敏
审判员 付庆海
审判员 方丽达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丹
书记员温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