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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兴诈骗二审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9-12-27 09: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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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刑终754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永兴,男,汉族,1949年12月8日出生,大专文化,退休干部,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住海南省万宁市。因本案于2016年4月14日被抓获,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健欣、陈适贤,均系广东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永兴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粤03刑初75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永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粤刑终41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2017)粤03刑初81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永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2年10月,被害人钟某1的丈夫李某3荣因涉嫌受贿被纪检部门带走调查。钟某1的朋友叶某1找到王某1(另案处理)请求找人帮忙。王某1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告人李永兴并向其请托,李永兴表示能帮忙解决。同年12月,王某1向钟某1表示支付一定的费用可以通过关系帮忙将李某3荣放出。钟某1信以为真,于2012年12月4日向王某1付款450万元。次日,李永兴与王某1在广州开立联名账户。随后,王某1将其中40万元、60万元先后转入李永兴个人账户,将其中300万元通过王某1与李永兴的联名账户转账给李永兴个人账户。2013年1月15日,钟某1向王某1转账150万元,2月4日王某1向李永兴转账40万元。2013年5月13日,钟某1再次向王某1转账100万元,同月15日王某1将100万元转账给李永兴。同年10月17日,王某1再次向李永兴转账30万元。李永兴实际收取王某1从钟某1处收取的750万元中的570万元,但并未实际办理请托事项,且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经营活动等。

2014年6月,李某3荣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钟某1发觉被骗要求王某1退款,王某1遂要求李永兴退款遭到拒绝。后钟某1向公安机关报案。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出示并质证的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扣押手续、银行转帐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王某1、殷某1、林某、殷某2、叶某1、李某2、李某1、何某、钟某2、欧某的证言,被害人钟某1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永兴无视国家法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合李永兴的犯罪事实、犯罪金额、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永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己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钟某1;责令被告人李永兴退赔钟某1人民币570万元,由公安机关发还的部分予以相应扣除(钟某1接受李永兴、王某1退赔的款项总额以人民币750万元为限)。

李永兴上诉提出,其没有承诺为王某1办事,其已明确拒绝王某1要求“打捞”李某3荣的请求,其与王某1之间属于借款关系,其与王某1约定借款500万元,年利息20%,其在2013年春节与前妻一起向王某1偿还利息100万元现金。请求判处其无罪。

李永兴的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李永兴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1的供述不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合理性。其目的是为了将李永兴推到主犯位置,减轻自己的罪责。其供词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李永兴的供述稳定,且能与其他人陈述的事实相互印证真实性高,应当予以采信。3、一审判决将王某1转账给李永兴的300万元认定为办理李某3荣的款项,存在逻辑错误。4、本案认定李永兴构成诈骗罪的唯一证据仅有王某1的供述,其证明力不足以认定李永兴构成诈骗罪。5、李永兴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请求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的证据情况考虑李永兴年事已高,身患多种疾病,依法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被害人钟某1的丈夫李某3荣因涉嫌受贿被纪检部门带走调查。钟某1的朋友叶某1找到王某1(另案处理)请求找人帮忙。王某1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上诉人李永兴并向其请托,李永兴表示能帮忙解决。同年12月,王某1向钟某1表示支付一定的费用可以通过关系帮忙将李某3荣放出。钟某1信以为真,于2012年12月4日向王某1付款450万元。次日,李永兴与王某1在广州开立联名账户。随后,王某1将其中40万元、60万元先后转入李永兴个人账户,将其中300万元通过王某1与李永兴的联名账户转账给李永兴个人账户。2013年1月15日,钟某1向王某1转账150万元,2月4日王某1向李永兴转账40万元。2013年5月13日,钟某1再次向王某1转账100万元,同月15日王某1将100万元转账给李永兴。同年10月17日,王某1再次向李永兴转账30万元。李永兴实际收取王某1从钟某1处收取的750万元中的570万元,但并未实际办理请托事项,且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经营活动等。

2014年6月,李某3荣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钟某1发觉被骗要求王某1退款,王某1遂要求李永兴退款遭到拒绝。后钟某1向公安机关报案。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9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东方派出所接到钟某1报案称,其丈夫李某3荣于2012年11月被深圳市宝安区纪委带走调查,当时家人很着急,后朋友王某1主动找到她说可以将其丈夫李某3荣弄出来,后其多次在松岗街道各银行给李永兴汇款人民币750万元,直至今年收到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才发现被骗,现在找不到王某1。

2.被害人钟某1的陈述:我丈夫李某3荣于2012年10月份被宝安区纪委带走调查,当时家里人都很着急,四处找人帮忙。11月下旬的一天,朋友王某1主动联系到我,并约我到广州面谈,我们在暨南大学里面的一间宾馆见面,房间是王某1提前开好的。当时在场的有我、叶某1、我丈夫的弟弟李某2、丈夫的妹妹李某1。王某1称认识很多人,关系非常广,称只要我们给他750万元,他保证让我丈夫在纪委调查完毕后平安回家,当时我一心想让丈夫早点回家,就答应了他的要求,并于2012年12月4日分多笔将450万元汇到王某1的账户上(农行广州东华东路支行,62×××13)。过了一段时间,我丈夫还是没有消息,我就打电话给他,他和我说事情很快就会办好,让我再汇150万元,于是2013年1月15日,我又给他汇了150万元,但是我丈夫还是没有出来。再过了一段时间,王某1还是以同样理由向我要钱,2013年5月13日和10月17日我分别往他账户上汇了100万元和50万元。但我丈夫还是没有音讯,直到2014年4月16日我们收到法院的判决书(李某3荣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半),我打电话问王某1事情办的怎么样了,他还在骗我说事情正在办理中,所以我就断定被骗了,这期间我一直找王某1,打电话他也不接,也找不到人。我给王某1汇的750万元是通过朋友戴某、小姑李某1、我姐姐钟某4巧的账户汇的,因为钱是亲戚朋友凑的。

我们去广州和王某1面谈时他和我说可以帮我们做到判三缓四,不用坐牢,至于他找的什么人他没有和我们讲,我们也问过他找什么人帮忙,他只是说现在很敏感,不便透露过多消息,还说官方办事和外面做生意的人不一样等等。因为叶某1和我老公关系很好,他对我们说王某1交际能力很广,以前也帮人办过很多这方面的事,我们就过分的相信了叶某1。

李某3荣出事以后我没有托叶某1帮忙找人,是王某1主动找到我说可以将我老公弄出来。我和王某1是2010年左右认识的,就是普通的朋友关系。

李某3荣出事的时候叶某1他们已经知道了,因为叶某1认识很多沙井人,消息很灵通,但我没有委托叶某1帮忙找人。大概是李某3荣被移交检察院以后,2012年10月下旬的样子,一天晚饭后,叶某1到我家找上门来,他和我说王某1给他打电话,说可以帮到我老公不用坐牢。我就问叶某1王某1找什么人帮忙,他说王某1不讲,反正王某1说能帮忙搞定,而且很急,让我尽快做决定。后来我们就和叶某1提出和王某1见面当面谈。于是在叶某1的联系下,我们分别于2012年11月底、12月初的时候,以及2013年年初在广州与王某1见面,第一次是在暨南大学招待所里,第二次好像是珠光大酒店里。在与王某1第一次见面后我们于2012年12月4日给王某1汇款,后来王某1又多次追加,有时是王某1直接给我打电话,有时是叶某1告诉我汇款,叶某1告诉我后我都有打电话和王某1确认后才汇款。2013年4月或者5月份的时候,叶某1好像又帮我们联系王某1一次,但这次会面的具体情况我记不清了,后来我和叶某1多次见面和通话,有时我们联系不到王某1都是通过叶某1联系的。叶某1是我们的中间介绍人,如果没有他介绍我们是不会相信王某1的,也不可能汇钱给他办事,叶某1没有从我这里拿过好处。现在回想起来王某1可能故意骗我们的钱,因为每次打电话给他都是一样的话,他总说领导办事你不要催,催急了领导会不高兴的,尤其是我们接到法院判决书后给他打电话时,他在电话里还很肯定地说事情正在办,而且最初他说三百五十万就能搞定,后来以各种理由什么公安局涉黑的资料中关系到我老公,要加150万摆平,什么之前找的领导换人了要重新找等等,最后加到750万。我们这边和王某1交往的整个事情的每个细节叶某1都是清楚的。

王某1承诺为我办事是帮我老公判缓刑,好像是判三缓四,是我们在广州见面时承诺的,当时叶某1、李某2、李某1都在场听到他的承诺。我几乎每个月都有给他打电话,询问事情办理的进展,每次他都和我说不要急,求人家办事不要老是催,从2012年底到2014年4月,他一共给我承诺了三次我老公出来的时间,具体日期我忘记了,直到2014年4月我收到老公的判决书后我强忍着给他打了个电话问事情进展,他还在电话里骗我说我老公很快就会出来了,于是我们就断定被骗了。王某1和我们说他有这个能力帮我们把事情办好,他认识人很广,但他没有和我们透露通过什么人去办事,我们问他通过谁办事,他说要保护人家,不方便透露。当时叶某1也和我们保证说王某1很有办事能力,有能力帮我们把事情办好,正是因为相信了叶某1,所以才相信了王某1。

李某3荣是2012年10月11日被宝安区纪委带走调查的,宝安区检察院于2012年10月17日立案,18日办理刑拘手续,10月24日逮捕。2014年1月3日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不知道王某1是如何得知李某3荣被调查一事的,是不是叶某1和他讲的就不清楚了。

自从王某1承诺为我们办事后总共见过三次面,一次是在暨南大学里面的宾馆,一次是暨南大学附近的阳光酒店或者珠江酒店。王某1当时和我们说这家酒店都是领导开会的地方,一般不对外,意思是说他很有身份地位。和王某1打过几次电话就记不清了,我是根据律师告诉我诉讼的进度及时间节点给王某1打电话询问办事进展。有时王某1也主动给我电话,每次都是说事情正在办,让我不要着急。

第一次见面是2012年11月下旬的一天在暨南大学里面的一个宾馆,王某1当时和我们说他认识人很广,可以帮我把老公弄出来判三缓四,当时他的语气非常肯定,而且叶某1也在一边帮着说话,我们才相信他的。当时他先向我要450万,于是在2012年12月4日我给他汇了450万元。过了一段时间我老公还是没有消息,我又打电话给王某1问事情办理的进度,他说事情很快就会办好,让我再汇150万元。于是2013年1月15日我又汇给他150万元,但是我丈夫还是没有音讯。后来我们又见了两次面,分别是在暨南大学里面和附近的宾馆,具体时间不记得了。其中有一次王某1和我说事情办理遇到一点麻烦,需要加钱,让我们再给他汇一些钱。于是我在2013年5月13日和10月17日分别汇给他100万元和50万元。每次见面时间大概就半个钟左右,王某1说的最多的就是“领导办事你不要老是催、老是问,领导办事你放心,肯定会帮你办好,我们也要保护领导”。我们也问过他找谁办事,他说“我们要保护领导,这个不便和你们讲”。

王某1完全不知道李某3荣一案的诉讼进度,他也没有和我说起过案子到了什么进度,给我打了几次电话都是说事情马上就办好了。但是2013年7月份律师告诉我说李某3荣的案子移送到惠州检察院了,我就打电话给王某1问进展,他完全不知道案子到了什么程度,我就把案子移送到惠州检察院的事和他说,他马上就转口说这个是正常的程序。接下来的诉讼进度他也不知道,何时移送到法院,一审开庭、判决他都不知道。他还说如果律师知道什么情况要和他讲,还有好几次他让我问律师一些细节,所以我当时很生气,但因为判决书没有出来,我们也只能是怀疑他在骗我们。直到2014年4月16日我收到惠州中院的判决书后,才彻底知道被骗了。我就打电话给他假装询问事情办得怎么样了,王某1还在电话里骗我说事情正在办理中,很快人就出来了。可见他根本不知道李某3荣被判决一事,我也没有和他讲判决的事,就把电话挂了。每次我和王某1打电话问办事进度时,他的回答基本都是一个口气,内容是“你不要催,领导正在办,这事我会跟进的”,每次通话时间也都很短,也没有实质的内容,从来就没和我说过李某3荣的案子进展到什么程度了,现在回想起来从一开始就是骗局。后来我打电话给他,他不接,然后用另外的手机打回给我,说他会和我们解释,但他一直也没有给我说法,再打他联通的手机,要么不接,要么关机。叶某1也找不到他,所以我才报案。

叶某1带着我一共去了广州三四次见王某1,2012年12月份我记不清是珠江宾馆还是阳光宾馆了,王某1和我说我老公的案件有些复杂,牵扯到其他一些案件,什么行贿、和黑社会有关系等等,如果要弄轻一点还要加钱,当时我也很害怕,于是在2013年1月份又汇给他150万元。其他几次见面的情况都差不多,实在是记不太清楚了。反正他每次都敷衍我说事情正在办,领导办事你放心,不要总是催等等。但是王某1最初答应我们在2013年3月份把李某3荣弄出来,时间过后我们问他,他又推到2013年8月份,过了8月份再问他就没有回答了,就说别人一直在办。他从来没有向我和叶某1反馈过案件各个诉讼环节及进展,有时还反过来让我们问律师一些细节。

收到李某3荣案判决书的具体时间我已经记不清了,之前所说的4月16日可能存在偏差,应以我律师在法院的签收为准,但肯定是在收到判决书以后,我才给王某1打电话的。平时对案件的进展都是我问王某1比较多,他主动说的少。每次问王某1案件进展时,他都是当场就回答,一般都是说让我不要着急,领导办事你放心。也从来没有跟我说过要向谁了解一下。我感觉这件事情就是王某1自己在操办,自己就能做主给我答复,没有背后的其他人了,事实上我们也只跟他接触,不认识其他人。王某1没有告诉过我案件的进展,没有说过找了哪个人、哪个部门办事,我也从来没有听说过李永兴或者李处这个人。李某3荣的案件送到惠州后,是我告诉王某1的,他当时还不知道这个事。他从我这里知道案件到了惠州之后,又过了一段时间,就说到惠州后还要找人,再找我要了一笔钱,具体数额现在记不清了。我得知案件到了惠州后,没有问过他是否需要重新找人,也没有质疑过他原先找的关系到了惠州是否管用,是后来他为了向我要钱主动说要重新找人的。

王某1在办事过程中,从来没有跟我讲过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涉案金额,后来他跟我杜撰了一些情况,比如李某3荣涉黑、生活道德问题等等,又向我要了150万元,说案情复杂了,要加钱才能把这些事情摆平,把李某3荣弄出来。王某1没有说过他最后有没有把这些罪名去掉,或者把涉案金额减下来,具体怎么办理,采取什么措施他都不会告诉我的。他也没有告诉过我李某3荣在侦查是认定的罪名和金额与起诉和判决时有没有变化,我们得知罪名和金额都是李某3荣的辩护律师告诉我的。2013年5月13日汇给王某1的100万元,是王某1说案情复杂,事情难办了,所以要增加费用,没有其他的理由,也没有说以案件要移送审查起诉、要提起公诉为由想我要钱,他也根本不知道这些诉讼节点,这些进度都是我告诉他的。

3.被害人钟某1提供的转帐凭证,证实:被害人通过戴某、李某1、钟某4巧账户分别转给王某1共计人民币75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2-12-4戴某建行6225账户向王某1广州农行9413账户汇入220万元,农行5866账户向王某1广州农行9413账户汇入70万元,交行7209账户箱王某19413账户汇入30万元,以上三笔共计320万元;

(2)2014-12-4李某1工行4606账户向王某1广州农行9413账户汇入19万元,建行5241账户向王某19413账户汇入94万元,深圳农商行5268账户向王某19413账户汇入17万元,以上三笔共计130万元;

(3)2013-1-15戴某建行6225账户向王某1广州农行9413账户汇入150万元;

(4)2013-5-13戴某建行6225账户向王某1广州农行9413账户汇入100万元;

(5)2013-10-17钟某4巧农行4312账户向王某1广州农行9413账户汇入50万元。

4.证人叶某1(被害人钟某1的朋友)的证言:我和李某3荣、钟某1夫妇及王某1都是多年的老朋友了。李某3荣被抓后,我没有让王某1帮忙找人将李某3荣放出来,钟某1也没有让我帮忙找人,是王某1主动找到我说他有人可以搞定,让家属先打450万过来,于是我才和钟某1讲,钟某1她们就陆续给王某1汇了750万元。在2012年11月份左右到2013年上半年,我带着钟某1及李某3荣的弟弟、妹妹和王某1在广州见了几次面。王某1没有和我说他找谁帮忙办事,我一问他就说找领导,让我不用理,弄得我都不知道怎么和钟某1及其家人解释。我没有从中收取过一分钱。王某1也没有和我提起李永兴,我也不认识这个人。2014年7月份我去海南找王某1让他退钱给钟某1,他说这个投资没到期,那个基金没到期,推托手上没钱,开始答应退200万元,后来我打电话他也不接,到现在一分钱也没退。

李某3荣出事前,王某1和李某3荣及其家属钟某1等人也是经我介绍认识的,大概是在2009、2010年前后,他们是一般朋友关系。如果没有我做中间人钟某1肯定不会把750万元汇给王某1,钟某1不可能相信他。从李某3荣被抓到钟某1报案,整件事的过程我都清楚,因为李某3荣是我的学生,他出事后我很着急,一心想帮他。钟某1等人与王某1一共见过二三次面,都是我帮忙约王某1,我们一起在广州碰的面。

我不知道王某1如何得知李某3荣被调查一事的,我没有和王某1说过这件事,我是听沙井一个朋友讲才知道李某3荣出事的。李某3荣刚刚出事没多久,大概在2012年10月13日左右,我给王某1打过电话问他有没有办法帮一帮李某3荣,他告诉我说搞不了,说李某3荣什么都认了,我说你搞不了就算了,不理他了。到了2012年12月初的一天,王某1突然打电话给我说李某3荣的事他可以办,让家属打给他350万元,我就转头打给钟某1问她办不办,钟某1同意,于是我才约王某1和钟某1等人在广州见面谈事,后来王某1又向钟某1要了四百万。王某1跟我说他找到一个姓李的处长,可以帮忙办事,但他没有和我说姓李的处长的详细情况,我问过他姓李的处长的身份等信息,他和我说领导们办事你不需要知道,而且他也没带我见过姓李的处长,他只和我说这个人是海南人。王某1也没有和我说过他如何处理钟某1给他的750万元,但是在王某1被抓前我于2014年7至9月多次到海南找王某1让他给钟某1退钱,他起初说同意退200万元,但买的理财产品还没到期,接着就是一拖再拖,后来一分钱也没有退,这些理财产品他只是随口说的,买的什么产品,买了多少,我都不知道。从春节过后到现在我去海南时都有找王某1的家属想让他们退钱,但家里电话都没有人接。

李某3荣被带走没几天我给王某1打过一次电话问他能不能帮忙,他当时说帮不了,我就说那不用理了。之后就一直没有再和他说过这件事。过了一个月后他主动打电话给我说可以帮忙将李某3荣弄出来,然后我才和钟某1联系的。我带着钟某1和王某1一共见过三四次。第一次是在钟某1给王某1汇款不久,一天晚上我带着钟某1到广州找王某1,想请他吃饭,但王某1那天晚上约了人,我们就一起吃的饭,主要谈话内容就是我和钟某1拜托他费点心思,帮忙将李某3荣放出来。第二次是在广州珠江宾馆,我带着钟某1和李某3荣的弟弟妹妹一起找王某1,主要是王某1和钟某1在谈,后来王某1又和我说他在检察院找人,还说李某3荣涉嫌四个罪名,什么受贿、涉黑、行贿、包二奶,想要把涉黑、包二奶等罪名除去要再找人花钱,我就和他说费用的事情你跟钟某1说,后来他又叫钟某1加了钱。第三次好像是2013年春节前后,我带着钟某1和李某3荣和弟弟、妹妹一起在暨南大学对面的广东人家(和王某1)一起吃的饭,主要谈话内容是让他抓紧一点办,他也答应了,说领导会搞好,让我们放心。第四次见面是在2013年4、5月份,我带着钟某1到暨南大学里面的一个宾馆找到王某1,当时他在吃早餐,因为电话里他说要赶着上飞机,所以我们急急忙忙的赶过去,主要问他事情办得怎么样,他说案件复杂了,已经移送到惠州检察院了,不过让我们放心,领导已经在惠州检察院找了人,让我们放心,不过还要追加一些费用,后来钟某1又给他汇了钱。

基本上都是我打电话给王某1,他几乎没有主动给我回过电话,而且还爱听不听的,有时候也不接。每次打电话都是那一套话:“领导正在办,你不要总是催,领导办事你放心”,其他就没有了,而且每次通话时间都很短,说完就挂掉了。

王某1没有向我和钟某1反馈过李某3荣一案诉讼的各个环节和进展,他根本就不知道案子到了什么程度,有时还让我问钟某1和李某3荣的律师案子的详细情况,好像是在向我打听,我就质问他“我们求你办事,你怎么还问我”,他就以“领导办事你放心”之类的话来敷衍我。李某3荣被判决后,王某1没有第一时间告诉我判决情况,是钟某1收到判决书后我告诉王某1的,他根本就不知道宣判的事情。以我的判断,王某1肯定是在骗我们,因为事情办理到中后期我们就有所怀疑,但李某3荣还没判,所以我们也只是猜测,其间我也多次问他找谁办的事,能不能让我们和他见个面,了解一下情况,他都非常肯定的拒绝了,说“领导办事你放心,他是不会见你们的”。后来我知道被他骗了以后,就非常气愤,多次去海南找他想把钱要回来,但他很长时间不接我电话,也不和我见面,我就给他发信息,让他给家属一个交待,他也没什么说的。我让他一起去见钟某1,他也不敢去。后来我在海口找到他,让他还钱,起初同意还200万元,但说什么理财没到期,到期后再还,后来一拖再拖就没有音讯了,钟某1没办法才报警。

5.证人李某2(李某3荣的弟弟)的证言:2012年12月份左右,我哥因为出了点事被送到检察院了,然后王某1就和我嫂子说可以帮她把我哥给弄出来,只要给一些钱就可以了。当时我嫂子因为认识他,也是着急,就一直给对方汇款,一直汇到2013年,但是还是没有看到我哥出来。后来我嫂子联系不上王某1了,就知道被骗。2012年12月份左右第一次见王某1时我在现场,汇款的时候我不在场,但750万的汇款单据我看到过。我之前不认识王某1。

6.证人李某1(李某3荣的妹妹)的证言:2012年12月份,我哥因为出了点事被送到检察院调查,然后王某1主动联系我嫂子让我们去广州详谈。当时去了广州就和我嫂子说可以帮我们把我哥尽量不用送进监狱,可搞成缓刑,办不成事可以把钱退回来。然后12月份我就给王某1汇过一笔130万的款,过后就是我嫂子自己找别人汇款了,其他具体的我也不清楚,但是到后来我们联系不上王某1了,法院的判决书都出来了王某1都还不知道什么情况,我嫂子就知道被骗了。第一次和对方谈的时候我在现场,之前王某1主动联系了我们,包括李某2、我嫂子、叶某2,2012年12月份让我们去暨南大学里面一个宾馆或者酒楼详谈,当时对方就说一定能帮我们把我哥弄出来,只要我们汇款给王某1就可以帮我哥判缓刑,如果做不到的话会退款给我们。我嫂子一共被骗750万元,有一部分130万元是用我的账户与2012年12月份分了三笔汇给对方。之前我不认识王某1。

7.证人王某1的证言: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叶某1给我打电话说李某3荣被抓了,家属想把人弄出来,问我能不能帮忙找一找人。刚好我认识一个叫李永兴的人(男,60岁左右,海南万宁人,自称是某处长,具体什么单位我也不知道),我叫他“李处”,他自称认识宝安区检察院的人,能帮忙搞定。于是我就告诉叶某1可以办并说李处要750万元。当天家属就往我在广州农行东华东路支行的账户内汇了三百四十万元(具体日期和金额记不清了),后来我将三百四十万元转到我和李永兴在广州工行开的联名账户内(我们约定好办成事再将钱转给他,暂时存在我们的联名账户内),后来李永兴多次给我打电话要钱,我就打电话给叶某1让家属汇钱,总共给我汇了七百五十万元,我把这些钱陆续转给李永兴,其中有五百五十万是转账,有二百万是2013年初给他现金,给现金的时间地点记不起来了。这二百万是我转给琼中一个姓何的朋友,后来我找他拿的现金,无法解释为什么不在海口直接取现金而是通过姓何的朋友转帐取现,姓何的叫什么名字不知道,电话138××******。后来钟某1多次打电话给我问事情进展,我就给李处打电话,他说一直在北方出差,我要他退钱,但他不肯。这七百五十万我一分钱也没有留。

是钟某1通过叶某1找到我帮忙把李某3荣弄出来。750万中,最初转到我们联合账户的340万元是2013年春节前我和李处一起到银行转到李处在深圳的一个账户,其余的一些钱我从广州农行转到我在海口农行的账户(62×××14),我又转给李永兴在海口农行的账户(62×××63),还有200万元是我在2012年底2013年初的时候取现给李永兴。200万现金是我从银行取了一部分,家里有一部分,从朋友周转一部分凑齐的,在我家旁边的赛仑吉地大酒店一房间交给李永兴的一个朋友了,不知道那个朋友叫什么名字,电话也没有了。之所以要东拼西凑现金是因为一下子从银行提取额现金,银行没有钱。

2012年下半年叶某1打电话问我能不能帮忙找人把李某3荣弄出来时,说费用在450万到600万之间家属都可以接受。后来他又亲自到海南找我两次,但我一直没有答应他。没过多久,我在广州和几个朋友吃饭,认识了李永兴,大家都叫他“李处”,席间知道李永兴在深圳很有关系,认识很多人,我就把李某3荣的事说给他,他说问一下,后来告诉我说可以办,我当时跟他说家属愿意出450万元,我提议把钱先放到我和他联名开的账户上,但家属比较急,于是在2012年11月底12月初的时候,往我在广州农行的账户汇了450万元,后来我和李永兴在工行广州六运五街支行开了一个联名账户,我又把农行的300多万转到联名账户上。后来李永兴又多次打电话给我要钱,我就打电话给叶某1,叶某1打电话给李某3荣家属,家属又分几笔往我广州农行帐户毁了300万,前后一共是750万元,我都给了李永兴。2013年春节前我和李永兴一起到广州将联名账户上的300多万元转到李永兴在深圳的一个账户,原因是李永兴说事情办得差不多了,要给领导送钱。后来剩余的钱都是我从广州农行帐户转到我在海口农行的账户上,又从海口农行转给李永兴在海口农行的账户。还有200万元是现金形式给的李永兴,是他要求我把现金拿给他一个朋友,不记得那个朋友的名字和电话了。不清楚李永兴有无帮忙办事,反正他要钱我就向叶某1要,但事情最终没有达到家属意愿,家属要求判六至八年,结果李某3荣被判十三年。事情没办成我们没有给家属退钱,家属和叶某1于今年7、8月份去海口找我要求退钱,我也打电话给李永兴,他不肯退,我也曾想过退一二百万给家属,但想一下我自己没有拿一分钱,于是就没有退。

我对我本人海口农行的交易记录进行了辨认,2013年1月21日转出50万、2月4日转出40万元、5月6日转出50万、10月17日转出30万、11月14日转出40万,一共210万都是转给李永兴的。)给李永兴朋友的200万元是2013年年初的一天下午,我将200万元现金放在我家旁边赛仑吉地大酒店的一个房间内床旁边的地上,好像是九楼或者十一楼。钱用一个购物袋装着,是那种像纸一样的一次性购物袋。李永兴的朋友到九点后他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告诉他房间号后他让我把钱放在房间,让我到大堂。后来他打电话给我说钱拿到了,让我去停车场,我就去了停车场。等那个人走了以后我去酒店退房,时间大约是下午一点多。我从房间出来时房卡钥匙都带在我身上。这200万元是从我家中备用的现金拿过来的,用袋子装着,一个人拎到酒店,有大概80万元是从姓何的朋友那里要回来的。

我得知李某3荣被带走一事,是李某3荣被带走当天叶某1打电话告诉我的,当时钟某1也在场,我和钟某1也通了话。在承诺办事期间,每隔一段时间和钟某1通话时我都会告知她事情办理的进度及办事的相关情况,我有告诉她找到一个姓李的处长在操作这个事,但我没有讲姓李的全名,也没有说是怎么操作这件事的。我和李永兴开设联名账户是双方出于安全角度,为了保障资金安全,由李永兴提出来的。之前提到姓何的朋友就是何某,2013年5月份我是从他手里买的房子。我转给罗超荣的30万元是2012年12月份我找李永兴时给他办事的定金,后来我于2013年1月18日还给罗超荣30万元,这笔钱是我在给钟某1办事之前找罗超荣借的,刚好李永兴要定金我就给他了。至于给我老婆钟某250万元买国债,给刘某40万元、转给何某为小孩在琼中买房的买房款50万元都是我自己的钱,因为我在赛仑吉地交给李永兴的朋友的200万元是我自己的,所以钟某1汇给我的钱我就用了。我还一共倒贴了二十万左右,是为了给李某3荣家属办事。

2013年5月6日我转给何某的50万元不是用来买房的,是我转给他后我到琼中找他取出50万元现金,加上我自己的150万元,一共凑了200万元在赛仑吉地大酒店交给李永兴的朋友。对于为什么不自己直接取现,而是要通过何某取现解释为这是我自己的事情。

2013年5月份汇给何某的50万是和他一起投资买房的,是用儿子王富源的名字购买,钱是我自己账户中就有得,与钟某1的钱无关。2013年给刘某汇钱是他借了我40万元,我汇给他,一个月后他就将钱从一个信用社转给我了。给何某汇了两次款,年前还汇了50万元,加起来一百万,用于我儿子买房。2013年我在广州农行刷卡消费8万元是什么用途忘记了。给李永兴的200万元现金是我自己就有的。我在海南用于资金进出,包括自己做生意、业务往来、钟某1的钱转帐的银行账户只有海口农行这个,另外一个是养老金账户,不用于资金进出。

我和钟某1等人一共见过三次面。第一次是在钟某1给我汇款不久,2012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在广州一个饭店,钟某1和叶某1过来找我,想请我吃饭,但我已经有饭局了,我就叫他们两人和我一起吃,当天饭桌上人比较多,我们没说太多,主要就是钟某1拜托我帮忙把他老公弄出来。

第二次是在2012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中午,我和钟某1、叶某1等人在广州珠江宾馆一个房间,主要谈的就是我把找李永兴为其办事的情况告诉他们,告诉他们李永兴找到了宝安区检察院的一个领导,已经着手在办了,同时把李某3荣涉嫌犯罪的罪名告诉他们。李某3荣涉嫌行贿、受贿、涉黑、包二奶。李永兴和我说李某3荣包了两个二奶,每个二奶给了150万元。检察院方面初步认定受贿一千多万,争取帮他减少到200万左右。

第三次见面是在2013年年初的一天晚上,在暨南大学对面的美食城广东人家饭店,我和钟某1等人及叶某1一起吃的饭,谈话内容就是家属催我快点办,我也和他们说会问办事的人。这次见面没有谈其他的东西,没有实质的内容。

第四次见面是在2013年5、6月份在暨南大学里的东湖楼酒楼,我在里面吃早餐,钟某1和叶某1过来找我,见面内容还是家属问我事情办得怎样,我和她说“事情有些复杂了,案子转到惠州去了,而且案子在惠州中级人民法院准备判了,最初在宝安检察院认定的受贿数额是196万,移送惠州时变成225万了”。另外在第二次见面和第四次见面时我都有向钟某1提出追加办事的费用。最后总计收了钟某1750万元。我和钟某1通话的次数记不清了,但基本上都是她打给我,我基本上没有给她打过电话。而且每次她给我打电话时叶某1都在她身边。钟某1在办事开始给我打过几次电话,内容都是让我帮忙之类的,后来都是她让叶某1给我打电话,询问事情办理的进展,我每次的答复也大同小异,就是“领导正在办,我们不注重过程,只注重结果”。

案子到了惠州后,李永兴说案件到惠州了,他不找宝安检察院的了,他在惠州中院找了人,所以在2013年10月份又向我要50万元,我就向钟某1又要了50万元。李永兴说之前给他汇的款都花费在宝安检察院了。我汇给李永兴的钱李永兴没有转给我一部分,我们也没有一起合伙经营生意。李某3荣案子的每一个诉讼环节我都有告诉钟某1。李某3荣被判决后,我是在2014年4、5月份的时候告诉叶某1的,叶某1有没有跟钟某1讲我不知道,李永兴告诉我后我就第一时间告诉叶某1了。

李永兴没有承诺每年向我支付一定利息,这是给他办事的钱,不会给我利息,2014年春节前没有见李永兴,春节后差不多到元宵节的时候,一天晚饭后李永兴和我在美舍河桥头见面,他拿给我两只山鸡和一条马鲛鱼,我给了他几盒五指山的绿茶,其他就没有了。我只看到他一个人来。

8.王某1广州农行账号62×××13的交易明细:

(1)2012-12-6向王某1广州工行5555账户汇入300万元;

(2)2012-12-12向李永兴广州工行5563账户汇入40万元;

(3)2012-12-29向李永兴5563账户汇入60万元;

(4)2013-1-18向罗超荣9311账户汇入30万元;

(5)2013-1-18向王某1海口农行4114账户汇入100万元;

(6)2013-5-3向王某14114账户汇入70万元;

(7)2013-5-15向李永兴6063账户汇入100万元;

(8)2013-11-11向王某14114账户汇入50万元;

9.王某1广州工行账户62×××55、李永兴广州工行账户62×××63及联名账户36×××89的交易记录:

(1)王某1账户于2012年12月5日开户,同年12月6日接受王某19413账户转入300万元后,于当日取现。2013年1月18日销户,再无其他交易记录。

(2)李永兴账户与王某1账户同时开户,于2012年12月12日和12月31日分别接受王某19413账户转入40万元和60万元,于2013年1月4日转出78万元至本人2163账户,于2013年1月18日接受联名账户300.128429万元转入,于2013年1月21日转出51万元至李永兴海南中行账户62×××19,2013年1月21日转出80万元至欧某交行三亚账户62×××68,同年1月22日转出169万元至李永兴海口农行62×××63,2013年3月8日转出40万元至李永兴账户62×××63。

(3)联名账户于2012年12月5日开户,2013年1月18日销户,剩余本息3001284.29元全部转入李永兴5563账户。相关销户转款凭证均有王某1和李永兴签字。

10.联名账户(5889)销户记录,证实:李永兴和王某1于2013年1月18日共同签字,已经过李永兴的确认。

11.李永兴海口农行帐户62×××63、62×××63的交易记录,海口中行62×××19的交易记录及提前还款申请书,该2163账户于2013年1月22日收到李永兴5563工行账户转入的169万元后,于1月23日分别转走150万元和20万元。

12.王某1海口农行账户62×××14的交易记录,共接受王某19413账户22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3-1-21往钟某26142账户转帐50万元;

(2)2013-2-4往李永兴5563账户转账40万元;

(3)2013-5-6往何某1062账户转账50万元;

(4)2013-10-17往李永兴6063账户转账30万元;

(5)2013-11-14往刘某0669账户转账40万元;

除此之外,该账户并无其他单笔超过20万元、对手为李永兴或者对手不明的交易。

13.证人欧某的证言:我和李永兴认识十几年,李永兴于2010年上半年向我借款95万元做生意,2013年1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还给我80万元,还有15万元没有还。

14.证人殷某1(李永兴的前妻)的证言,证实:李永兴在海南省组织部工作,后来又到海南省人事厅做办公室主任,退休前是在海南省粮食局。2013年的时候李永兴做槟榔亏了钱,但突然手里多了好几百万,我问他从哪里来的钱,他说是从一个退休的银行行长(指王某1)那里借的,叫我不要管那么多。李永兴没有和我说过借款的详细情况。

我听李永兴提过王某1,我只见过他一次,2013年或2014年的春节前年二十四或二十六,下午5、6点钟,我和李永兴去海口市美兰区美舍河桥头和王某1见面,一起拿东西给他。李永兴说是给王某1的借款利息,李永兴用装槟榔肥料的编织袋装了100万现金。我还拿了两只阉山鸡,还有一条马鲛鱼一起给了王某1。

我不记得李永兴和王某1当时说了什么。李永兴没有和我说过王某1找其帮忙捞一个深圳姓李的街道办副主任出来。李永兴好像向王某1一共借了4、5百万元。这些钱李永兴用来和我一起合作搞槟榔生意。我不知道为什么王某1肯借钱给李永兴。

2013年年底我向殷某2和殷某3借他们的征地补偿款用于偿还王某1100万元利息。我在2014年1月28日前三、四天和李永兴一起凑了100万元现金拿给王某1。这100万元中有10万左右是家里做槟榔生意的现金。我从朋友林某那里借了18万元,还有就是我从银行取现金70多万元。我用殷某2的农村信用社把三十万元转给黄妚霞是想让她把十八万元还给林某,剩下的算我借给她周转。

殷某1辨认出王某1,同时提供了0297账户流水以证明2014年1月15日有现金支取69.27万元。

15.殷某1的农信社账户(62×××79、32×××97)交易明细,证实:0297账户于2014年1月15日分别取现4万、8万和69.27万元,其中69.27万元于当日开户并存入7079账户中。7079账户从2014年1月16日至22日,分7笔取现共计61万元,其中:1-16现金支取4万元;1-21现金支取50万元;1-22现金支取5万元;1-22ATM取款四次,每次5000元,共2万元。

16.证人殷某2(殷某1的弟弟)的证言:2013年底或是2014年1月初,我姐姐殷某1向我借钱,说是搞摈榔生意,我就把农村信用社的存折给了殷某1,存折里的钱是政府给我和我弟弟殷某3的征地补偿款,一共是68万元。我用了3万多,我借给她时存折是应该有60多万。借钱给殷某1我跟殷某3说过。李永兴和殷某1用这笔钱做什么我们不知道。

17.殷某2万宁农信社账户(34×××34)流水交易记录、取款凭证以及黄妚霞农信社账户(62×××50)取款凭证,证实:2014年1月28日殷某1经手,从殷某2账户转账30万元至黄妚霞账户,黄妚霞当日从其账户内取现10万元。

18.证人林某的证言:大概是2014年1月份,殷某1找过我借了18万元。我给的是现金,是我做槟榔生意收的现金。因为我和殷某1之间做槟榔经常有资金往来,所以我没问她借钱的原因。殷某1本人亲自在2014年中期以现金方式还给我18万元。

19.证人钟某2(王某1的妻子)的证言:我不知道王某1涉嫌诈骗750万元的事情。2013年1月份王某1向我农行账户汇款50万元,他说那钱是别人的,我用来买理财产品了,我和他说什么时候需要就什么时候给他。王某1被抓前我们家里从来没有存放过大量现金,最多三万两万的卖槟榔的钱。2013年初没有见过王某1提过200万现金出去,我从来没有见他提过那么多的钱,再说我在银行上班的时候几十万都要两个人抬,200万他哪里提的动。不认识李永兴和何某。王某1转给我50万的时候,当时他在一个公司兼职,我就问他有没有闲钱借给我买利理财,于是她就借给我50万元。没听他说过有做什么较大的投资。

20.证人何某的证言:我和王某1是多年的老朋友。他平时很喜欢打麻将,在琼中很熟,经常在我这里拿钱。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他三天两头打牌输钱,然后他就找我借钱,每次三万、两万不等,到了2013年春节前累计欠我三十多万,由于我着急要给工人发工资,就催他还钱,跟他说打50万元给我周转,于是2013年春节前他就汇给我50万元。因为他只欠我三十多万,剩下的十多万春节后打牌我就分几次还给他了。另外2013年3月份王某1带着他儿子王富源找我买房,刚好我手里有一套位于琼中县城富源小区的200平左右的房子,经讨价还价,以462840元成交,我只收了王某1462000元,王某1于2013年5月6日往我账户汇款50万元,我清楚记得房产证上是他儿子王富源的名字,剩下的三万元我后来以现金形式给了王某1。不认识李永兴。王某1没有说过给我打的两笔50万元怎么来的。

21.李某3荣刑事判决书,证实:李鼎荣犯受贿罪于2014年6月5日被惠州市中级人民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22.李永兴户籍资料及无前科证明,证实李永兴的身份情况。

23.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4月14日10时许,海口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民警在海南省万宁市长丰镇镇委公务员B栋704房抓获网上追逃人员李永兴。

2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从李永兴处扣押海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三张(卡号尾数分别为7568、2729、4493)。

25.辨认笔录:(1)王某1辨认出李永兴;(2)殷某1辨认出王某1;(3)李永兴辨认出王某1。

26.上诉人李永兴供述与辩解:我在2012年下半年左右通过我的朋友黄世经介绍认识王某1。2012年下半年王某1当时找到我说有一个姓李的(名字没有告诉我),说是深圳一个街道办的副主任,贪污了90多万,现在被双规了,还说这个姓李的是他在深圳的老板的好朋友(王某1说他老板是深圳市商业局原副局长,后来做深圳证券委员会副主任,姓王,深交所上市时他拿了很多原始股,赚了十个亿,后来他建议他老板出国,姓王的就移民加拿大了,现在在深圳管物业,姓李的副主任和他老板是好朋友,在征地拆迁方面帮了他老板很多忙),他老板愿意出钱捞他,现在他老板已经将300万打到了自己的账户上,如果事情办成了,这300万就是我们的了。

王某1找我帮忙是因为他可能听我的一些朋友讲我和原广东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朱某是同事(以前朱某曾在海南省委组织部做副部长,我那时在海南省人事厅做办公室主任),有些交情,可以帮忙搞定。

我没有帮王某1找人疏通关系。我当时就有些怀疑,贪污90万,花300万去捞人,这多少有些不符合常理,但王某1说为了表明他老板有办事的能力和诚意,他提出我们一起到广州工商银行开设一个我们两个人联名的账户,然后王某1将300万元打到这个联名账户里。后来我因为其他生意上的事回到深圳,在福田区高速出口的一家酒店,我和一黄姓朋友(男,50岁左右,深圳宝安人,高高瘦瘦的,留着成头发,在宝安做房地产生意)闲聊时说起姓李的副主任被抓,有人想请我帮忙捞人,姓黄的就和我说他认识姓李的副主任,他的案情他都知道,他说姓李的贪污不止90万,听说一千多万,还在外面养了三个女人,而且都生了孩子,还给每个女人买了房子和汽车,而且他还听说这个姓李的副主任还和一个有黑社会背景的人(叫“牛仔”或“龙仔”)关系很好,很多征地拆迁的事都是其帮忙搞定的。我一听就感觉事情很复杂,就决定不帮王某1办了,后来我就回到海口了。这期间王某1多次给我打电话(我当时手机号码为136××××****,王某1手机号码为130××××****)问事情开始办了没有,我就和他说你讲的话都是假的,姓李的又涉黑,很多事情你都不知道,这样的事我哪里敢找朱某,这样我就和他把这个事推掉了。但是我刚好做槟榔亏了,就和王某1提出借300万做周转,他说借你500万都没问题,我说如果你肯借我500万我就每年给你100万利息,他同意了,我想他还是想通过我搭上朱某这条钱帮他办事。

后来我们一起到广州做了销户,王某1将账户内的300万打给我,但在此之前王某1就在2012年12月份给我打了两笔款,一笔40万,一笔60万,都是打到联名账户我的账户上。我就用这400万回海南搞槟榔烤炉,后来王某1就陆陆续续的给我汇款,一直到500万。当时我欠了好多朋友的钱,很多人听说我有钱了,就纷纷找我来要钱,因为我手上没钱了,就又向王某1借,王某1就又借给我一些,总之我最后一共向王某1借了540万元。王某1汇给我的540万元,是他借给我做生意的。我没有给他出借条,王某1说他打每一笔款都注明是借款。王某1的钱是自称黄总给他的。

我确定王某1一共给我打款540万,因为之前他打给我一共500万,后来我又向他借了40万,他说这40万不算利息。

王某1打给我的钱,我用来买槟榔炉,还朋友钱,其中还欧某80万,还林某110万。

我不认识罗超荣。我与王某1只有一次现金往来,是在2014年春节前年26或者27,晚上7点左右,我打电话给王某1约他在海口美舍河桥头(东面)见面。我和前妻殷某1一起去的,给了他100万元的利息,我当时用装槟榔的纺织袋装的百元现金,而且我还送给他两只阉的山公鸡和一条马鲛鱼。这100万元现金是我卖槟榔的货款,不是从银行取的现金。本来在2015年春节前还要再给他100万元利息的,但是我打他电话打不通,找不到他。

我没有在2013年上半年让王某1将200万元现金送到海口市赛仑吉地大酒店并让我的朋友去取。

王某1他知道我后来没有帮忙找人捞姓李的副主任,我不知道姓李的副主任一案的各个诉讼环节,更没有告诉王某1。我不知道王某1给他老婆买国债和给儿子在海南琼中县买房子的事情。我愿意做我前妻殷某1的工作归还赃款。

王某1给我的钱他说是他老板的钱,不知道是他诈骗的钱。

王某1转给我的钱,除了还欧某80万元,还林某110万元。剩下的钱都去搞槟榔加工了。我搞槟榔加工主要是购买槟榔青果加工成果干,2013年、2014年我买青果的价格偏高了,6元一斤,等我加工完再卖时,青果才2元一斤,这两年赔了三百余万元。还有修建槟榔炉花了几十万元。买卖槟榔没有什么单据,我把钱从银行取出来给人家是现金,修建槟榔炉也是请民工做的,没有单据,也没银行转账。

我在2014年春节给王某1100万元的利息,基本上是卖槟榔的货款,我记得好像其中有40万元是借我小舅子殷某3的。因为当时王某1催我支付他100万利息。我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就把之前从殷某3处借的68万元中拿出40万元,加上我自己的货款60万元,凑足100万元给了王某1。之前因为我不敢确定是不是挪用了68万中的40万元,我就说是槟榔款。我是2014年10、11月向殷某3借的钱,他没有转账给我,而是把他农村信用社的存折直接给我,我是去万宁市万城镇农村信用社取的款,殷某3的开户行好像是万宁市乌场镇农村信用社。

对于李永兴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李永兴称与王某1之间属于借款关系的上诉理由,经查:王某1归案后均稳定供述其经人介绍认识李永兴,李永兴向其表示有人脉关系可以帮助实现李某3荣家属的请托,被害人钟某1亦证实王某1告知其找到一名姓李的海南籍处长帮忙。在被害人钟某1向王某1转账450万元的次日,李永兴、王某1即开立联名账户,后钟某1多次向王某1转款,王某1均在到账后即向李永兴转账,在钟某1支付给王某1的750万中有570万元最终转入李永兴账户。李永兴与王某1二人初识,既不具备大额借款的信任基础,也无借款凭证、还款约定,李永兴也供述其槟榔生意亏本,并无大额借款并偿还的能力,其所谓向王某1支付利息也未索取相关凭证。李永兴称王某1转账570万元系借款,不符常理,也与同案人王某1的供述、证人钟某1的证言不符,不予采纳。李永兴称归还一百万现金给王某1,王某1对此予以否认,与证人殷某3、殷某1、林某等人证言矛盾,且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2、原判认定李永兴犯诈骗罪的证据,不仅有王某1的供述,还有证人钟某1、叶某1的证言,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

3、关于李永兴的行为性质。经查:作为一名退休干部,李永兴明知向王某1收取的款项为介入李某3荣司法案件的费用,其并不具备介入李某3荣司法案件的专业法律知识和能力,但却隐瞒真相,并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借款、生意经营,在被害人发现被骗要求退款时拒绝王某1的退款请求,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辩护人提出李永兴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永兴无视国家法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李永兴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所提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惠莉

审判员  马建兵

审判员  向玉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俊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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