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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木布伟、俄木石日故意伤害二审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9-12-27 09: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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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刑终1508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阿木布伟(绰号“泡面”),男,1997年6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甘洛县,彝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甘洛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俄木石日,男,1986年4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雷波县,彝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雷波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木呷,男,1992年2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甘洛县,彝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甘洛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阿木布伟、俄木石日、木呷犯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6)粤04刑初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阿木布伟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6年3月12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阿木布伟醉酒后在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富海汽车修理行二楼的宿舍大吵大闹,后走下楼,吉某6王(另案处理)跟在其后。阿木布伟在楼下指着恰好路过此处的盛某2质问其是否要打架,并打其一拳,盛某2即呼叫不远处其朋友张某1,张某1闻声前来,双方扭打在一起。吉某6王见状大呼阿木布伟被人打了,正在附近喝酒的被告人俄木石日、木呷以及俄木尔几、吉某5乃、敌木各(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立即冲过来帮忙。众人对张某1、盛某2进行围殴,其中木呷抱住张某1不让其反抗,俄木石日用啤酒瓶砸其头部,俄木尔几打张某1几拳。盛某2见状逃离现场,俄木尔几遂追赶盛某2阻拦其报警。之后俄木石日将张某1踹倒在地上,阿木布伟用脚猛踩其头部和胸部,吉某5乃、敌木各、吉某6王等人也上前踢打其身体。随后众人逃离现场。被害人张某1因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天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在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弄村旅客之家以及富海汽车修理行二楼住宿抓获阿木布伟、俄木石日、木呷。

另查明,一审期间,被告人阿木布伟、木呷的家属代二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原判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阿木布伟、俄木石日、木呷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阿木布伟系本案的肇事者和致人死亡行为的直接导致者,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俄木石日系故意伤害行为的积极实施者,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为突出,亦应认定为主犯,但量刑应与阿木布伟有所区别;被告人木呷参与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但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以认定为从犯,并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阿木布伟、俄木石日、木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阿木布伟、木呷的家属代二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二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阿木布伟、俄木石日、木呷的犯罪行为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阿木布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被告人俄木石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被告人木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被告人阿木布伟、俄木石日、木呷与另案同案人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1,165元,其中被告人阿木布伟承担60%赔偿责任,即人民币48,699元,被告人俄木石日承担15%赔偿责任,即人民币12,174.75元,被告人木呷承担5%赔偿责任,即人民币4058.25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被告人阿木布伟上诉提出,1.被害人直接死因,应当是遭受啤酒瓶敲打所致,而非上诉人脚踩所致;2.关于上诉人的年龄问题。上诉人的出生时间申报存在不准确的情况,根据有利于上诉人的推定原则,本案应当推定阿木布伟在犯罪时属于未成年人;3.阿木布伟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2日凌晨零时许,上诉人阿木布伟醉酒后在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富海汽车修理行二楼的宿舍大吵大闹后走到楼下,同案人吉某6王(另案处理)跟在其后。阿木布伟指着恰好路过此处的盛某2质问其是否要打架,并打其一拳。盛某2即呼叫其朋友张某1,张某1闻声前来,双方扭打在一起。吉某6王见状大呼阿木布伟被人打了,正在附近喝酒的原审被告人俄木石日、木呷以及同案人俄木尔几、吉某5乃、敌木各(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立即冲过来帮忙。众人对张某1、盛某2进行围殴,其中木呷抱住张某1,俄木石日持啤酒瓶砸了张某1头部,俄木尔几打了张某1几拳。盛某2见状跑开,俄木尔几追赶盛某2阻拦其报警。之后俄木石日将张某1踹倒在地上,阿木布伟用脚猛踩张某1的头部和胸部,吉某5乃、敌木各、吉某6王等人也上前踢打其身体。随后众人逃离现场。张某1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证实,死者张某1系生前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当天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在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弄村旅客之家以及富海汽车修理行二楼住宿抓获阿木布伟、俄木石日、木呷。

另查明,一审期间,阿木布伟、木呷的家属代二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警单、处警记录,证实2016年3月12日凌晨零时38分,盛某2打电话报警称其和朋友张某1在市场桥头三灶富海汽车维修中心被一帮喝醉酒的人用酒瓶殴打。

2.报案人盛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12日凌晨零时30分许,我与张某1行至我住处旁边的富海汽车修理厂门口准备分开时,两名醉酒男子走过来,矮个男子用手指着我说是不是要打架,我见状绕开,他便一拳打过来,我用左手挡了一下,并用拿钥匙的右手打了他头部一下,另一高个男子也冲过来要打我,我退至修理厂门口叫张某1说有人要打我,张某1跑过来拦住那两名男子,问对方要干嘛,此时不知从何处跑来两三人,又从鱼弄桥头方向冲过来两三人,拿着啤酒瓶对着我们打,有的直接将啤酒瓶扔过来打我们,我向鱼弄桥方向逃跑,张某1被六七个男子围着用啤酒瓶打倒在地。我想拿手机报警时,一穿红衣服男子追过来威胁我,并朝我扔了一个碎啤酒瓶,他追我到鱼弄桥头时被房东拦了一下没拦住,又捡起石头追我,我一直跑到鱼弄卫生站附近对方才停下来跑了。后我返回现场,行凶者已不见,张某1倒地无反应,头上很多血,后我与路过此处的盛某1将张某1送往医院。

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俄木尔几就是拿酒瓶追打其的男子。

3.珠海市公安局三灶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处警经过,证实该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称一帮喝醉酒的人拿酒瓶将报案人朋友打伤,民警迅速出警,到现场后报案人(盛某2)称其朋友被送往三灶医院救治,有生命危险,打人者已逃离现场。民警分为两队,一队保护现场等候技术人员到场勘查,另一队赶赴医院了解伤者情况。

4.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在富海汽车维修中心对钣金区门口对出地上有一些啤酒瓶碎片,碎片北侧地面有三处血迹,西往东第一处为12厘米×14厘米的血泊,血泊边缘有一撮毛发,第二处为12.5厘米×7厘米的滴落血迹,第三处为20厘米×11厘米的散状滴落血迹。血迹西北边地面有一副金属架眼镜。保养区门口对出路边停放的汽车南侧有散落零星的啤酒瓶碎片。保养区门口对出地面和门边地面均有一片啤酒瓶碎片,碎片中都有一段啤酒瓶口残段。技术人员对三处血迹以及啤酒瓶碎片进行提取。

5.证人陈某1(三灶医院医生)的证言,证实张某1被送到医院时已无生命迹象,抢救三十分钟无效,于3月12日1时30分宣布死亡。

6.危重病人抢救记录、门诊病历,证实张某1送医院时状况和抢救情况。

7.户籍资料,证实被害人张某1的身份情况。

8.珠海市金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对死者张某1尸体进行检验的情况。尸表检验可见:右颞部、额部右侧、右颧部有一13厘米×12厘米表皮剥脱,其中右颞部有一0.5厘米×0.1厘米创口,边缘不整齐,深达皮下,额部右侧有一3.3厘米×2.5厘米创口,边缘不整齐,创壁不平整,深达皮下。枕部至左耳后有一15厘米×7.5厘米点状、条状皮下出血。额部左侧有三条表皮剥脱,长度分别为1厘米、0.5厘米、0.2厘米。右耳廓有一6.5厘米×2.6厘米皮下出血。左耳廓弥漫性皮下出血。左手掌至食指近节有一长1.7厘米划伤,表浅。右手掌虎口处有一长1.3厘米划伤,表浅。右手背食指处有一0.2厘米×0.1厘米表皮剥脱,右手背中指处有一0.5厘米×0.5厘米皮下出血。右拇指指甲缘有一长0.7厘米划伤。右食指中、末节有一1.5厘米×0.3厘米创口,边缘不整齐,创壁欠平整,创腔无组织间桥,创周不伴有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深达皮下。解剖可见额部右侧有一5厘米×4厘米帽状腱膜下出血,枕部左侧有一10厘米×7厘米帽状腱膜下出血,右颞肌出血。大、小脑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大脑底部、小脑蚓周围、脑桥表面有一14厘米×6厘米硬膜下出血。

分析:死者右颞部、额部右侧创口以及全身多处的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均符合受到钝性外力分别多次作用所形成。其中右颞部、额部右侧、右颧部、双耳廓、枕部的损伤造成大、小脑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大脑底部、小脑蚓周围、脑桥表面硬膜下出血,为致命伤。

结论:死者张某1系生前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9.珠海市公安局三灶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证实民警根据调查走访所掌握的情况于2016年3月12日凌晨1时30分许,在三灶镇鱼弄村旅客之家6号房和12号房以及富海汽车修理行二楼住宿219房和228房抓获各被告人。

10.珠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证实:

(1)富海汽车维修中心钣金区门口对出地面三处可疑斑迹均检出人血,STR分型与张某1心血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2.13×1027。

(2)富海汽车维修中心保养区门边啤酒瓶瓶口擦拭棉签的STR分型与俄木石日的血滤纸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1.48×1024。

(3)富海汽车维修中心保养区门口啤酒瓶瓶口擦拭棉签的STR分型与木呷的血滤纸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1.67×1027。

11.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身份情况。

12.证人张某2(张某1的哥哥)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3月12日凌晨零时许其接到张某1朋友的电话,赶到三灶医院时张某1已死亡。经辨认尸体,确认死者是其弟弟张某1。

13.证人李某(张某1的妻子)的证言,证实其与张某1是2012年12月22日结婚,没有领结婚证,二人未生育子女。经辨认尸体,确认死者是张某1。

14.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12日零时30分许,其听租客说有人在其出租的鱼弄公寓楼下扔啤酒瓶,赶到现场发现一楼到二楼的楼梯到处都是碎玻璃,清扫时听到桥对面传来打架声音,随即看到盛某2被一红衣男子持酒瓶追着跑过来,其阻拦红衣男子,他停步并放下酒瓶,此时盛某2拿起手机要报警,红衣男子威胁说如果报警就打死他,说完就追过来并将酒瓶扔向盛某2,但没砸中,该男子又捡起一块石头追着盛某2扔去。过了一会儿盛某2跑回来往桥对面去了,其也跟过去,见一男子头部流血倒在地上。后盛某2与盛某1一起开车将受伤男子送往医院。

证人吴某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俄木尔几就是拿酒瓶追打盛某2的男子。

15.证人盛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12日零时许其在富海汽车修理厂对面一麻将馆打牌时,听到外面传来类似啤酒瓶被砸碎的打架声音,持续了约五分钟。后其路过富海汽车修理厂马路对面,见盛某2扶着瘫坐在地的张某1,盛某2说他们被一群人打了,其便开车与盛某2将张某1送往医院抢救。

16.证人斗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其与敌木各、吉克木乃、俄木尔几、俄木石日、木呷等人在鱼弄旅馆楼下喝酒,后看到阿木布伟与人打起来,吉某6王在旁边,俄木石日和俄木尔几上去帮阿木布伟,俄木石日用啤酒瓶、阿木布伟和俄木尔几用拳脚将对方打倒在地,阿木布伟又用脚踩对方的头,吉某6王和吉某5乃也上去从背后踢了一脚。在倒地前还看到木呷抱住过被害人。

斗某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木呷抱住被害人,俄木石日用啤酒瓶打人,俄木尔几用手脚打人,辨认出吉某5乃踢了被害人,辨认出阿木布伟、敌木各、吉某6王。

17.证人阿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在住处听到隔壁房间有人砸瓶子和大声吵嚷的声音,出门看见阿木布伟喝醉了下楼,后其与敌木各、斗某、吉某5乃四人下楼,看到桥对面四五个人在打一个人,遂跑过去看,其和斗某跑在最后,看见一人趴在地上,四五个人围着他,其中一个是阿木布伟,吉某5乃还踢了一下倒地男子屁股。

阿某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阿木布伟和吉某5乃。

18.证人几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在宿舍玩手机,凌晨1时许吉某5乃和敌木各回来,说喝了点酒赶紧睡觉,之后警察到来。

19.证人俄木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在鱼弄村二队出租屋210房睡觉,凌晨3时警察上门,当时还有俄木石日、阿木布伟、俄木尔几在,不知他们何时到房间的。

20.证人勒某、苟某1、木某1、木某2、拉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阿木布伟等人在拉尔里色住处喝酒的经过。

21.证人吉某1的证言,证实木呷、吉某6王、敌木各、吉某5乃是其带出来一起打工的老乡。

22.同案人俄木尔几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3月11日晚22时许,我与俄木石日、阿木布伟等七八个老乡在鱼弄卫生站附近一旅馆二楼喝酒,约一个多小时后我开始不清醒,阿木布伟也在发酒疯,两个老乡遂将阿木布伟送回宿舍休息。我与俄木石日等人站在旅馆门口继续喝酒聊天,我手上还拿着一瓶啤酒,送阿木布伟的一名老乡也回来加入。不久就看到阿木布伟在桥对面一修车行门口与两名男子打架,我们便跑去帮忙,我第一个冲过去,其他老乡跟在我后面。我刚跑过桥快到阿木布伟打架的位置,对方一男子就往桥的方向逃跑,我立即去追,并将手中啤酒瓶扔向对方,见没扔中我又捡了块石头去追,还听到那男子打电话叫人,我便没有再追。我返回修车行门口见到一男子倒在地上,老乡们已不见,后在宿舍门口看见俄木石日、阿木布伟等人,大家一起回宿舍。

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俄木石日、阿木布伟,实地辨认出喝酒的地方以及打架的相关现场。

23.同案人吉某6王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3月11日晚22时许,我与木呷、敌木各、阿木布伟等老乡在老乡拉尔里色的宿舍喝酒,阿木布伟又叫了俄木尔几、俄木石日过来,后阿木布伟发酒疯,敌木各以为会打架,便叫了吉某5乃、敌以博等过来。经木呷提议,我与他将阿木布伟送到我和木呷位于三好洗车店二楼228房的宿舍休息,木呷又返回喝酒的地方。阿木布伟不肯睡觉,吵闹着要出去,我拗不过他便让他出去,他下楼后往凤鸣市场方向走,对面走来一穿厂服的男子,阿木布伟突然对对方说“你想打架吗,信不信我打你”,我连忙拉住阿木布伟,但被他踢倒在地,阿木布伟直接打了那男子一拳,两人扭打在一起,那男子大喊有人打他,不远处他一个穿黑色衣服的朋友过来,两人一起将阿木布伟打倒在地。我大声喊阿木布伟被打了,桥对面的老乡听到后立即冲过来,俄木尔几和俄木石日冲在最前面,两人手上都拿着一个啤酒瓶。穿厂服男子见状跑开,俄木尔几提着啤酒瓶去追,其他人就围着穿黑衣服的男子殴打,俄木石日提着啤酒瓶揪住穿黑衣的男子朝他头部打,啤酒瓶打碎了,穿黑衣男子被打倒在地,俄木石日继续用脚踢对方身体,这时其他六七名老乡冲过来围着倒地男子踢,敌木各和吉某5乃有在踢。木呷叫我把躺在地上的阿木布伟扶起来,阿木布伟起来后就过去用脚踩黑衣男子头部,又用脚踢他的身体,我也踢了黑衣男子腿部一脚,后俄木尔几跑回来说有人报警了,众人即散。我与木呷返回宿舍睡觉,不久被抓。

吉某6王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木呷在现场,未留意是否动手;俄木石日用啤酒瓶砸、用脚踢被害人;俄木尔几拿啤酒瓶追跑掉的男子;阿木布伟用脚踹被害人的头部;吉某5乃、敌木各用脚踢被害人。并实地指认打架现场。

24.同案人敌木各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3月12日凌晨,我与阿某、斗某、吉某5乃去鱼弄一家旅馆找木呷等人喝酒,阿木布伟、吉某6王等人都在,我们喝了一会儿就回宿舍看电视,突然听到隔壁有摔瓶子的声音,我和阿某、斗某、吉某5乃、木呷出去看,顺便买了一瓶啤酒喝。我们看到桥对面有四五个人在打架,跑过去看到阿木布伟和他的两个朋友打一个人,木呷从后面抱住那男子不让他反抗,阿木布伟和他两个朋友就用拳头打那男子的头和上身,后男子挣脱,阿木布伟的一个朋友就捡起一个啤酒瓶向被围攻的男子头部砸去,啤酒瓶碎了,被打男子倒在地上,阿木布伟大力踹了那男子头部三四脚,吉某5乃也踢了腰部一脚,我想把吉某5乃拉回来,期间我也踢了倒地男子大腿处一脚。

敌木各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吉某5乃,辨认出俄木石日、俄木尔几、阿木布伟就是打架的人。实地指认打架现场。

25.同案人吉克木乃的供述与辩解:案发当晚我与阿某、斗某、敌木各从宿舍下来在旅馆楼下喝酒,不久从旅馆上面又下来三个不认识的老乡,大家站起一起喝啤酒。后来听到桥对面有人喊,那三个不认识的老乡先冲过去,我们四个跟在后面,冲到桥对面一汽修厂门口看见对方一男子跑了,还有一人倒在地上,先过去的三个老乡以及一个“蘑菇头”的男子围着倒地男子踢,还有人用啤酒瓶砸他,我和敌木各也过去各踢了一脚,走时看见“蘑菇头”男子在踢倒地男子的头部。后我们跑回宿舍直至被抓。

吉某5乃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俄木石日就是先跑过去的三个老乡之一,用脚踢了倒地男子;俄木尔几、木呷有份殴打倒地男子;辨认出阿木布伟就是“蘑菇头”男子;实地指认打架现场位置。

26.上诉人阿木布伟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3月11日晚,我与木呷等人在鱼弄村一饭店吃饭饮酒后,又去到拉尔里色位于旅馆之家的住处继续喝啤酒,中途我叫了俄木石日和俄木尔几过来,大概凌晨12时许我喝多了与吉某6王先离开,出门后遇到两个不认识的男子,不知怎么就与对方打起来了,具体怎么打得记不清楚了,只记得俄木石日和俄木尔几也打了对方。打完后回到宿舍,我听俄木尔几说当时我把对方一男子打倒在地,我自己也晕倒了,后来他们跑过来把对方打了。

阿木布伟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俄木尔几和俄木石日帮其一起打人;辨认出吉某6王扶其回去;辨认出木呷与其一起喝酒。实地指认遇到被害人并打架的现场位置。

27.原审被告人俄木石日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3月11日晚21时许,我和俄木尔几、阿木布伟等人在住处附近一旅馆二楼喝酒,期间阿木布伟发酒疯,摔碎酒瓶,吉某6王扶阿木布伟回宿舍休息。不久众人离去,我、俄木尔几及另一老乡各拿一瓶啤酒边走边喝,走到桥上时见阿木布伟不知何时回到桥对面,当时他倒在地上,有两个男子在踢他,我与俄木尔几马上冲过去,大叫那两人不要打了,对方不停,一个男子还踢了一脚,我就用手中啤酒瓶扔向对方,没打中,其中一男子转身逃跑,俄木尔几便去追,另一男子捂着自己的头也想走,我冲过去从他身后一脚踹到他腰上,该男子向后仰面倒地,但还是清醒的,我顺势上前踢了他大腿位置两脚,此时阿木布伟从地上爬起,踩了倒地男子的头部和胸部各四五下。男子好像晕过去了,我立即拉住阿木布伟,此时俄木尔几也回来,我们便回宿舍睡觉直至被抓。

俄木石日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俄木尔几、吉某6王;阿木布伟用脚踩被害人头部和胸部;木呷在现场看。实地指认喝酒、打架的现场位置。

28.原审被告人木呷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3月11日晚,我与阿木布伟等人在鱼弄村老乡宿舍喝酒,阿木布伟喝醉了,我和吉某6王把他送回我们宿舍睡觉,之后我就下楼,在鱼弄桥头遇到敌木各、两个叫俄木的老乡、吉某5乃、斗某、阿某等人在喝酒,我也加入。没多久听见桥对面有人喊“泡面打架了”,我们跑过去洗车店门口,看见阿木布伟和两名男子打架,后来阿木布伟倒在地上,吉某6王在旁边,我放下手中啤酒瓶过去将阿木布伟扶起来,对方一高个男子捡起我放在地上的啤酒瓶想打我,我立即将他抱住,将啤酒瓶夺过去扔掉,他踢了我一脚我便松开他,这时一个叫俄木的老乡上来用啤酒瓶砸到该男子头上,酒瓶碎了,另一个叫俄木的老乡也上来打了该男子胸部几拳,打完后就去追对方另一个逃跑的男子,敌木各也打了高个男子胸部一拳。高个男子后来倒在地上,吉某6王上前踢了他肚子一脚,阿木布伟从地上爬起来冲过去踩了该男子头部几下。

木呷通过混杂照片辨认出吉某6王踢了被害人;俄木石日用啤酒瓶砸被害人;俄木尔几用拳头打被害人;阿木布伟一开始和被害人打架,被害人倒地后又踩被害人的头;敌木各用手打了被害人;现场指认打架的具体位置。

29.现场监控视频,证实俄木尔几追赶盛某2的经过。

34.审讯录像、指认现场录像,附卷佐证。

关于阿木布伟年龄问题的证据:

1.证人吉某2的证言证实,我与阿木布伟是邻居,阿木布伟是我帮忙接生的。我儿子瓦尔阿比比阿木布伟大一岁左右,阿木布伟应该是1998年出生的,具体什么时间我年纪太大记不清楚了。四五个月前我老公瓦尔格哈跟我聊天时说到的。我记得阿木布伟是彝族生肖牛年出生,我儿子瓦尔阿比彝族生肖鼠年出生,彝族生肖和汉族生肖时间是一致的。我不知道阿木布伟户籍资料显示时间为何是1997年6月3日。

关于阿木布伟实际出生年月为1998年6月3日的证明上面“吉某2”的签名不是我签的,我不会写汉字。我只记得2017年4月份的一天,阿木布伟的妈妈到我家让我在一张纸上按过手印,具体内容记不清了。她当时只说让我按手印是证明阿木布伟是我接生的,其他就没说了。我记得阿木布伟是在我儿子瓦尔阿比出生后没多久出生的,最多不超过一个月,瓦尔阿比是春节前,属鼠,阿木布伟是春节后一个月,属牛。

2.证人吉某3的证言证实,关于阿木布伟出生于1998年6月3日的证明是我盖的章,里面内容是什么我看不懂,阿木布伟母亲只跟我说是他儿子出生时间的证明,我就问了村里一些人,核实阿木布伟的出生时间,村里一些人说就是这样情况,于是我给盖了公章。当时具体问了村里什么人我记不清楚了。

阿木布伟的爸爸跟我说这个证明是苟某2机打印好拿给阿木布伟的妈妈,他妈妈再拿给我盖村委会的公章。我不敢肯定证明的内容是真实的。这份证明是在成都工作的一个叫苟某2机的甘洛县石海乡人于2016年12月底发给我的,他说是阿木布伟的律师要他发给我的,只是叫我帮手盖章。因为农村报错户口的情况很多,我当时也没有多想,就去村里随便问了一下就加盖了村委的公章。苟某2机当时没有告诉我要这个证明做什么用,只说是年龄搞错了,要村里出个证明。

3.证人苟某2基的证言证实,我与阿木布伟家有点亲戚关系,他小时候我见过他。2016年阿木布伟的爸爸告诉我阿木布伟在珠海打死人。几个月前阿木布伟的父亲打电话给我,说起阿木布伟实际出生时间与户籍证明不一致的问题,说他与律师语言沟通有障碍,请我从中协调。我在协调过程中得知律师想要阿木布伟家里提供原始出生证明材料,但因为阿木布伟是在家里出生的,所以无法提供这方面材料,律师就提出能否出具关于他出生时间的证明,并草拟了一个模板通过彩信发给我,阿木布伟的父亲又要我将这个证明转发给村长吉某3。

4.证人苟某2和子的证言证实,我是吉米镇阿沙门村村委书记。阿木布伟与我同组。在他五六岁时,阿木布伟的母亲因为说村里的妇女主任在报户口时将阿木布伟的年龄报大了一岁,两人发生争执跑到我这里要求解决,我说现在资料已经报到镇上,要改也不好改,孩子又不是超生的,报大一岁报小一岁也关系不大。妇女主任2003年左右就去世了。

5.证人瓦某1的证言证实,我们与阿木布伟家相隔一百多米,我儿子瓦某2与阿木布伟年龄相隔不大,瓦某2是1997年春节前十几天出生的,按照我们农村的风俗习惯他是属鼠的,后来过了春节两个月左右我们给他申报了户口,他的出生时间就按申报日期那天确定。

6.证人吉某4的证言证实,吉米镇镇政府的公章由我保管。关于阿木布伟年龄问题的证明不是我出具的,镇政府公章处的文字不是我写的。

7.吉米镇派出所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编号顺序码登记表”,时间1997年6月,表格中出生日“03”一行登记有阿木布伟的名字。

8.阿某2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其登记的出生时间为1997年3月1日。

9.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阿木布伟是我的大儿子,1998年6月3日在家里出生,接生人是吉某2。阿木布伟的户口是村里的妇女主任莫某帮我们报的,因为我们村里很落后,生完小孩后大家很少去办理户口登记,就是村干部帮我们办的,村干部一般会过来问和登记小孩的情况,如果家里没人可能会问邻居,登记好姓名资料大概出生年月就行,不是特别准确的。阿木布伟办户口时没有人问过我们,不清楚村干部从哪里得知他的资料。阿木布伟六岁时村里学校老师说他到上学年龄了,因为与阿木布伟同一年生的几个小孩还都不用上学,我才发现他的年龄报大了一岁,我就去问莫洛加加,两人吵起来还闹到村支书格吉木红那里。阿木布伟是属虎的,村里与他同一年出生的孩子有五个。阿木布伟因故意伤害被抓后,在看守所向管教说他户口报大了一岁,管教让他跟律师说,律师就叫我提供证明,我就让我小儿子木呷布且写了一份证明,在镇里照相馆打印出来,然后我去找给阿木布伟接生的吉某2签名,她不会写字就让我的小儿子抓住她的手把名字签上,然后我就找村长吉某5机盖章,他也知道阿木布伟年龄报大的事就给盖了章,然后我去吉米镇盖章,到了盖章的地方,因为我头晕就把证明放在那里去打针了,回来发现章已经盖好放在那里。我没有其他证明材料来证明阿木布伟的年龄。

对上诉人阿木布伟所提的上诉理由,经查,1、证人斗某的证言及同案人吉某6王、敌木各、吉某5乃、俄木石日、木呷的供述均指认,上诉人阿木布伟在被害人张某1倒地后又冲过去猛踩其头部和胸部,而尸检报告证实被害人张某1右颞部、额部右侧、右颧部、双某、枕部有大范围表皮剥脱、皮下出血等伤口,相应部位帽状腱膜下及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符合受到钝性外力分别多次作用所形成,其中右颞部、额部右侧、右颧部、双某、枕部的损伤造成大、小脑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大脑底部、小脑蚓周围、脑桥表面硬膜下出血,为致命伤。结论:死者张某1系生前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阿木布伟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责任者之一。2、关于阿木布伟犯罪时的年龄问题。阿木布伟提交的证明真实性存疑,其母亲证言与证人证言内容不一致,在此情况下,原审采信公安机关户籍登记的年龄,认定阿木布伟出生于1997年6月3日正确,阿木布伟犯罪时已成年。3、阿木布伟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属实,原判已据此对阿木布伟从轻处罚,现以此为由再要求从轻处罚,不予采纳。上诉理由不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阿木布伟、原审被告人俄木石日、木呷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阿木布伟系本案的肇事者和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责任者之一,系主犯,且其罪责最重,依法应从严惩处;俄木石日系故意伤害行为的积极实施者,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为突出,亦应认定为主犯,但量刑应与阿木布伟有所区别;木呷参与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但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阿木布伟、俄木石日、木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阿木布伟、木呷的家属代二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二人可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阿木布伟所提上诉理由,经查不能成立,要求从轻处罚,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钟道春

审判员  刘 潜

审判员  潘惠莉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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