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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军雄因犯合同诈骗罪驳回申诉案件

发布时间:2019-12-26 17: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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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8)粤刑申396号

欧军雄:

你因合同诈骗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91号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你申诉提出的主要理由是:1.你不是信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不构成合同诈骗罪。2.定案所依据的全部供述及证言均是公安机关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应予以排除。3.定案所依据的受害人陈述均没有经法庭质证,审判程序违法。综上所述,你请求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并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针对你申诉所提出的理由,现评判如下:

一、关于你是否系信诚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问题。经查,信诚公司在设立时的股东是欧某平和曾某雄,欧某平担任法定代表人,但欧某平和曾某雄均为挂名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你。上述事实有证人江某生、曾某雄、李某雄、李某荣、吴某杰、涂某、廖某芳、李某明的证言予以证实,还有证人区某琼、梁某文、姚某敏的证言及信诚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名录、任职证明书、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等书证予以佐证,且有区军灵及你的供述予以印证,据此,原审认定你系信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无不当。你申诉称你并非信诚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定案所依据的供述及证言是否应予采纳的问题。首先,四会监狱狱政管理办公室于2014年11月4日出具《关于罪犯欧军雄在讯问期间的证明》,证实侦查人员于2013年6月20日至9月22日讯问你期间,经现场监管警察证实,在讯问过程中不存在威胁恐吓你的违法行为。同时,你申诉称侦查人员在四会监狱对你讯问时有非法取证的行为,但你对此却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或线索支持。其次,你认为定案所依据的江某生、曾某雄、李某荣、区某琼、吴某杰等证人的证言都不具有真实性,且均是侦查人员采用威胁、强迫、恐吓等方式非法获取,但你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或线索支持。因此,你申诉称定案依据的供述及证言均是非法取得,应予排除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定案所依据的受害人陈述是否经法庭质证的问题。经查,开庭笔录证实,本案所采信的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其中,本院二审以开庭方式进行审理,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主持双方对有异议的证据再次进行了质证,包含各受害人的陈述,控辩双方均当庭充分发表意见。据此,原审将各受害人的陈述作为定案证据并无不当。你申诉称定案所依据的受害人陈述没有经法庭质证,审判程序违法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因此,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申诉请求本院再审本案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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