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市正抢劫刑事驳回申诉案件
发布时间:2019-12-24 15:4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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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8)粤刑申397号
莫市正:
你因抢劫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刑初字第1365号刑事判决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刑二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提出:被害人李某因与你交易不成而捏造抢劫事实对你栽赃陷害,你在案发当天4点30分打电话以有废铜售卖为由是想骗李某白跑一趟以报复李某,打过电话后你搭出租车到东莞虎门北栅花了220元,你没有抢劫李某。请求对本案再审并改判。
本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现对你申诉提出的理由评述如下:
经查,原判认定你在案发前与被害人李某电话联系见面,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得人民币9700元的事实,有手机通话记录、被害人案发后的报案记录、被害人的陈述及对你的辨认、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其中,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3年5月20日4时35分许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抢劫;李某伤情照片证明被害人当时受伤的情况;手机通话记录及开户资料证实1314591****系你使用的手机号码,李某与你在2013年5月19日1点28分至2点8分许有过5次通话记录、2013年5月20日4时16分许你打电话给李某及4点30分李某打电话给你;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其大约在2013年4月介绍那两名男子给收废品的李某认识进行废品交易,2013年5月20日凌晨4时许民警带李某向其查找之前介绍卖废品给她的两名男子;李某陈述被你抢劫的经过,并在案发不久及你归案后进行的两次辨认中确认你是抢劫作案人。李某的陈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你抢劫的事实。你在侦查期间辩解1314591****不是你使用的手机号码、你案发时正在网吧上网,但经查证该号码确实是你使用的,且你所称上网的网吧并没有你上网的情况,你的辩解与查证的事实不符。你申诉又提出你当时(5时左右)打完电话就搭出租车去了东莞,但你没有正常的工作、经济不宽,你当时没有紧急事务需处理,你所述随意搭出租车远行的辩解不合情理,而且你随意改变原审期间所作供述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足以推翻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