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裁判文书选登 > 裁判文书选登

田东合同诈骗刑事驳回申诉案件

发布时间:2019-12-24 15:45:05

浏览次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7)粤刑申61号

田东:

你因合同诈骗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罗法刑二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刑二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提出:本案有新证据证明美国SC公司开具备用信用证,经乌克兰银行通知中国工商银行南平支行,该函件由美国SC公司开具,经美国纽约州、美国公证处、中国领事馆公证、认证,足以证明备用信用证已经开具的事实,田东没有合同诈骗的故意,并非利用合同诈骗他人钱财,据此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予以改判。

本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现对你申诉提出的理由分别评述如下:

你申诉提出相关备用信用证已经开具。经查,接证行工商银行福建南平支行书面确认其从未收到境外银行开出的涉及本案的相关有效备用信用证,其收到相关CIBC函件的来源渠道、内容均不符合国际间银行规则,不是真实、有效的备用信用证。该行当时已通知对方按照国际间银行规则发送真实、有效的备用信用证,但一直没有收到相关文件。可见你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开出真实、有效的备用信用证,你所提到的相关信函没有实际意义,不能替代备用信用证,被害人不能从中得到任何利益。故你提出已按合同约定开出有效备用信用证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另查,你以不能兑付的面额300万元空头支票作为履约担保取得了被害人信任,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在收取被害人300万元开证费用后,你将该款用于与开证无关的其它用途上;你未按照协议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出备用信用证,未应被害人要求一起到接证行处核实备用信用证是否开具,也不按合同要求向被害人退款,而是以各种理由推托。据此,你主观上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明显。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在法定幅度内,审判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