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俊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驳回申诉案件
发布时间:2019-12-24 1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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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8)粤刑申286号
何俊荣:
你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2800号刑事判决和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4刑终169号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提出:一、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为各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述与事实之间存在明显矛盾,被害人的陈述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均证明你无罪,但适用法律部分与判项认定你有罪,前后明显矛盾。三、你的讯问笔录存在疑点和矛盾之处,不应采信。四、本案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何某、吴某等人不是被害人,应该是加害人。你需要借款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何某、吴某热衷于向你提供借款是为了赚取高额利息,谋取不法利益。综上,你请求本院再审本案,宣告你无罪。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一、关于被害人陈述。本案各被害人陈述系侦查机关依法调取,虽部分被害人陈述在个别细节处存在矛盾、虚假,但经查证属实部分不影响作为证据使用。
二、关于侦查机关对你的讯问笔录。你以自行阅读和他人宣读的方式知晓讯问笔录的内容,两种方式同样保障你的权利。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经你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捺印,且你未举出证据或线索反映侦查机关对你的讯问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因此侦查机关对你的讯问笔录应视为你的自愿供述,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三、关于定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为“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是指出资者与吸收者之间没有联系,出资者可能随时增加。你向何某、吴某吸收存款,后吸收对象扩散为该两人的亲友,你明知何某、吴某向各自亲友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经吴某介绍,你还与钟某等多人直接签订借款合同吸收存款。由此可见,你的行为具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开性、公众性特征。你辩称你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何某、吴某是为了赚取高息,均不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你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与适用法律部分相矛盾,但未举出充分的依据和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
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你所提申诉理由,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