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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诈骗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9-12-24 14: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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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7)粤刑申258号

王明坤:

你因控诉冯涛锋拒不执行判决罪、诈骗罪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的(2017)粤2071刑初600号刑事裁定及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粤20刑终105号刑事裁定、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的(2017)粤20刑申14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提出:冯涛锋在民事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冯涛锋的行为构成犯罪,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你自诉冯涛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错误,请求再审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不予受理你的起诉并无不当。理由如下:

(一)原审对于你的申诉理由在二审及复查中均已经予以充分查证评析,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起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刑事自诉予以立案受理需要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对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应对证据进行审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才予以立案受理;而对于缺乏罪证且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你控诉冯涛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相关犯罪事实,故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二)你如有证据或线索证实被执行人存在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依法向执行法院反映,涉嫌犯罪的由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三)如前所述,如你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即:(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你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则可以自诉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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