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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秋犯故意杀人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1、陈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发布时间:2019-11-28 14: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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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粤刑核56439175号

被告人曾秋,男,199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因本案于2018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秋犯故意杀人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1、陈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粤04刑初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18年1月份,被告人曾秋因亲人去世及无力偿还银行债务等个人原因,产生悲观厌世情绪。2018年1月8日18时许,曾秋乘坐公交到珠海市香洲区翠微村附近,试图跳楼自杀,因害怕而放弃。后曾秋来到翠微村某便利超市门口,选中站在街边招嫖的向某2,两人进入翠微村某号某房发生了性关系。曾秋因故对向某2不满,趁向某2在厨房洗手背对自己之机,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刺向某2的背部,向某2受伤后转身,曾秋又朝其手臂、脸部等部位捅刺多刀致其倒地,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向某2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右肺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依法提取、扣押的被告人作案所穿衣物、避孕套、刀套等物证,相关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笔录、法医尸检鉴定意见、相关血迹、痕迹的DNA鉴定意见、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提取、制作的监控录像、活动轨迹图及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曾秋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秋故意非法刺杀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致一人死亡,情节、后果严重。鉴于曾秋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及系临时起意等,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4刑初76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曾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正根

审  判  员   罗少雄

审  判  员   江洪涛

 

二○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凌  晓

书  记  员   何嘉祺  林泽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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