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雪保故意伤害二审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9-10-25 15: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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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刑终1391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雪保,男,1993年1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台山市。因本案于2017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钟家达,广东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雪保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2018)粤07刑初5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雪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害人黄某1与被告人黄雪保系胞兄弟关系。2017年10月1日凌晨4时许,黄雪保喝完酒回到所居住的广东省台山市台城骑龙新村10号208房,后看见黄某1也喝完酒后回到房间,随后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黄雪保用手抓住黄某1的头发,拉着黄某1的头往木门上撞击数次,致黄某1昏迷,后经送医院抢救数天后无效死亡。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黄雪保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本案是因家庭矛盾引发的近亲属间的刑事案件,黄雪保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等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雪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上诉人黄雪保及其辩护人上诉、辩护提出: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过错;案发后黄雪保有自首情节,并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诚恳,悔罪表现明显,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案是因家庭矛盾引发的近亲属之间的伤害案件,社会危害性程度相对较轻,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也相对较小。建议二审法院对上诉人黄雪保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黄雪保与被害人黄某1系同胞兄弟关系。2017年10月1日凌晨4时许,黄雪保喝完酒回到所居住的广东省台山市台城骑龙新村10号208房,看见黄某1也喝完酒后回到房间,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期间,黄雪保用手抓住黄某1的头发,拉着黄某1的头往木门上撞击数次,致黄某1昏迷。黄某1经送医院抢救数天后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黄某1符合被他人用钝性物体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黄雪保作案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民警到场抓捕时其无拒捕行为。被害人黄某1的近亲属对黄雪保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台山市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户成员信息资料证实,黄雪保、被害人黄某1的身份情况,被害人黄某1与黄雪保系胞兄弟关系
2.台山市公安局北门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民警将在现场等候的黄雪保抓获的经过情况。
3.台山市人民医院出具的急诊出诊登记资料、被害人黄某1住院病历资料证实,被害人黄某1于2017年10月1日被救护车送到台山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于2017年10月6日23时死亡。经检查,被害人黄某1头部的左右顶部各有一处伤口。被害人黄某1死亡诊断为:脑干挫伤;脑疝形成;右侧广泛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外伤性大面积脑梗塞;右侧顶部头皮下血肿;右顶部头皮挫裂伤。
4.被害人的家属黄某2、黄某3、黄雪莲出具的请求书证实,被害人黄某1的家属对黄雪保表示谅解,并请求对黄雪保从轻处罚。
5.台山市公安局北门派出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证实,案发中心现场位于广东省台山市台城骑龙新村10号208房,现场门口朝西,门口处设有两道单扇门,外侧为不锈钢门,内侧为木门。不锈钢门上的玻璃呈粉碎状散落在地上,不锈钢门处有被硬物撞击的痕迹,呈凹陷状。木门处有被撞击的痕迹。从门口进入是大厅,大厅靠西墙处是沙发及茶几,靠东墙是电视、电视柜、电风扇,沙发处有血迹,茶几上有破碎的茶杯。大厅地面上有粉碎的玻璃碎片,有被打翻的水壶等,地上呈乱状。阳台位于大厅的南面,该阳台处的玻璃门处有被撞击痕迹,呈碎裂状,玻璃门上有被撞击后的缺口。现场其他地方未见异样。
6.台山市公安局出具的台公(刑)勘〔2017〕469号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照片证实,案发中心现场位于台山市台城骑龙新村10号208房,现场大门即为客厅门,系双层单扇门,内层为木门,外层为不锈钢铁门,门外为楼梯道。铁门中下部呈空洞状、洞口大小为65×95厘米;铁门的中上部为网格式不锈钢管状门窗,此网格内的竖枝为直径1.8厘米的圆管、横枝为边长2.2厘米的四方体,此处铁门内侧面的网格下部第1至第4根横枝呈打击凹陷状,中部的两根竖枝自网格中间“福”字下边缘处呈打击断裂外翻状,此断裂外翻枝西侧第1根竖枝也见有一处打击凹陷状。此处网格内侧左下部第4根(由下往上数)横枝与左侧第二根竖枝结合处见有大小为2×1厘米的已干可疑血迹(已提取);此处网格中下部的支处见有4×2.5厘米的已干可疑血迹。铁门门锁内侧锁把上见有八处砍切打击痕。木门内侧面门锁上方处见有一道斜行凹陷痕。客厅与饭厅间为木质墙柜间隔开,墙柜上见有一个电热水壶,电热水壶外表呈凹陷状,壶把手呈脱离开状。厅内靠北墙摆放有两张皮沙发,沙发前摆放一张茶几。客厅与阳台间为落地式铝合金玻璃门,南侧内扇玻璃门下方自地7厘米至55厘米处呈破裂状。阳台外设不锈钢管状防盗网,阳台南端台墙面见有两块不锈钢质门板放置,一块小的为65×30厘米,另一块大的为65×65厘米,大的门板内侧面的中部见有5.3×3厘米的已干可疑血迹(已提取)。现场其它地方经勘查,未见异常。
7.台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台公(司)鉴(法临)字[2017]1000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黄某1所受损伤符合被钝性物体作用所致;损伤致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2h之规定,其损伤程度已达重伤二级,颅脑损伤愈合待查。
8.台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台公(司)鉴(法病)字[2017]10001号鉴定书证实,据黄某1尸表损伤形态及特征,所受损伤符合他人所为。据黄某1尸体损伤形态,所受损伤符合被钝性物体作用所致,头部损伤致重型颅脑损伤,为致命性损伤,余损伤轻微,为非致命性损伤。死者黄某1符合被他人用钝性物体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9.江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江公(司)鉴(DNA)字[2017]11003号鉴定书证实,(1)案发现场提取的可疑血迹均检出人血,其STR分型与黄雪保血样的STR分型相同。(2)被害人黄某1肋软骨检出有效STR分型。
10.证人邝浩立的证言:2017年10月1日凌晨4时35分左右,其在住处台山市台城仓下狮子村15巷12号听到附近有人争吵,便出阳台看了一下,就听到住在骑龙新村10号208房的两名男子在吵架,其中一名男子坐在阳台,当时坐在阳台的男子扬言要拿刀砍死跟他吵架的男子,后来越吵越厉害,其就打110报警。其没看见双方打架的情况,就听到打砸声。
11.证人张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7年10月1日5时许,其哥哥说旁边208房黄某1两兄弟的房里面传出吵闹声和打斗声,叫其一起过去看看。其和哥哥来到208房时,看到门口铁门下半部分己经打穿个洞,里面没有打斗声。其二人从门洞里进屋,进到大厅看到黄某1躺在沙发上一动不动,头部应该受伤,他头部枕到沙发的位置都有血迹,其喊他名字,他没有回应,但还是有呼吸。黄雪保坐在一边自言自语,上身没穿衣服,好像手臂上有抓伤,于是其打120叫救护车。大约过了10分钟,派出所的民警和医生来到现场。现场只有他们两兄弟在场,屋内的物品全部翻乱,双方都有伤。
经辨认,其辨认出黄某1、黄雪保、案发现场的图片。
证人张某2的证言与其弟弟张某1的证言内容一致。经辨认,其辨认出黄某1、黄雪保、案发现场的图片。
12.证人黄某2的证言:其系黄雪保、黄某1的父亲,黄雪保、黄某1平时感情好,没有打过架,黄某1有经济困难的时候黄雪保都会帮助他。黄雪保没有赌博习惯,工作也很努力,黄某1经常赌博且被人追债,每次被追债都是黄雪保帮他还钱。其不知道他们为什么打架。
经辨认,其辨认出死者是黄某1。
13.证人黄某3的证言:其系黄雪保、黄某1的母亲。2017年10月1日5时许,其亲戚打电话说其两个儿子在家打架,其便回家,其回到家时看见黄雪保坐在沙发上,民警也在现场,民警告诉其黄某1已送去抢救。他们两兄弟平时感情很好,没有打过架,连吵架都很少。黄雪保平时在家很安分,没有赌博的习惯。黄某1经常去打老虎机,经常被人追债,每次被追债都是黄雪保帮他还钱。
经辨认,其辨认出死者是黄某1。
14.证人刘某的证言:2017年10日1日5时许,其在家睡觉时听见外面很吵,于是起床走到阳台,看见208房大厅亮着并有声音传出,但是里面的具体情况看不见。其和黄雪保不是很熟,但知道张某2和黄雪保关系比较好,于是就打电话给张某2,让张某2去看看具体情况。后面其看到有警车和救护车来到楼下,就回去睡觉了。
15.上诉人黄雪保的供述、认罪悔过书及辨认笔录:2017年10月l日3时许,其饮完酒回到家,4时许,其哥哥黄某1也从外面饮酒回来。其从房间里出来,见到黄某1用钥匙锁好门走进来。因觉得黄某1在江门工作工资太少,花费很大,还在外面赌博,其就叫他回来台山富华重工上班,省些钱,但他不听,还反驳,其生气就将茶几上的瓷茶洗推倒在地,将住房内阳台的玻璃砸烂。当时黄某1坐在沙发处,其就用双手在他前面将他推倒在木门前,然后用右手捉住黄某1头部左侧的头发,拉黄某1的头去撞木门两三下,黄某1晕倒坐靠在木门角处。其见此就喊黄某1,但喊不醒,就觉得不对劲,将他抱到沙发那里躺着,发现他头部已经出血。其怕他出事,就去开门,但不锈钢门锁上,其找不到钥匙开门,就拿煮水用的不锈钢壶去砸不锈钢门上的玻璃,用脚去踹不锈钢门下面的玻璃,把不锈钢门下面的玻璃踹烂。此时306房的邻居张某1两兄弟过来问什么事情,其说和黄某1打架,张某1打120及报警。后来120将黄某1送去医院,民警将其传唤回派出所。黄某1没有还手。其和黄某1之间没有矛盾,这次也是为他好叫他回来做工的,他不听还反驳,其一时生气就去打他。台山市台城骑龙新村10号208房是其一个人独居的,黄某1偶尔回来台山时就过来睡,平时没有其他人过来居住。案发当时就只有其和黄某1在案发现场。
经辨认,黄雪保辨认出被害人黄某1、指认了作案现场。
关于上诉人黄雪保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1.从黄雪保的供述看,黄雪保与其哥哥黄某1二人均是饮酒后回家,黄雪保因黄某1工资低且有赌博行为,黄雪保劝其哥哥省钱时二人发生口角,黄雪保动手殴打黄某1致其伤重死亡。在案发原因上,被害人黄某1并没有过错。2.黄雪保有自首情节,本案是家庭矛盾引发的近亲属之间的伤害案件,被害人亲属表示了谅解,原审判决已经认定上述法定及酌定情节,对黄雪保减轻处罚。在第二审阶段再以上述理由要求从轻判处据理不足。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雪保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黄雪保案发后知道他人有报警而留在现场,公安人员到场后,黄雪保没有抗拒抓捕的行为,并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本案是因家庭矛盾引发的近亲属间之间的伤害案件,被害人的亲属表示了谅解,综合考虑上述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上诉人黄雪保及其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改判的上诉、辩护意见均据理不足,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翟健锋
审判员 罗 桦
审判员 王一民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詹祥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