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广兴、谭陶故意伤害二审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9-10-25 15: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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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刑终1726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广兴,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廉江市,因本案于2017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廉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世君,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陶,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廉江市,因本案于2017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廉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付荣,广东旗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指派。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广兴、谭陶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罗某、黄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7)粤08刑初8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谭广兴、谭陶不服,就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本案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已生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广东省廉江市横山镇尖角溪村与西村村民存在土地纠纷,常发生冲突。2012年1月13日17时许,尖角村村民谭雄(另案处理)驾驶小车途径搬横村(属西村四队)路段,被西村黄姓村民用土块砸中。谭雄驾车返回村后向村民提出去“打回他们”报复。随后,尖角村村民又被人拦截、勒索、打伤,引起村民情绪激动,前往报复。被告人谭广兴拿了两支枪,将一支分给谭广洪(另案处理)后,谭陶拿来一支猎枪,与村民共二十多人一起冲往搬横村,冲突中,谭广洪等人向对方开枪,致黄某7段头部中弹受伤,黄某2、黄某5、黄某4也中弹受伤。经法医鉴定,黄某7段被散弹枪击伤右顶、颞、额及面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谭某14符合被他人用锐器砍切头、面、四肢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黄某2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七级;黄某3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八级;黄某5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十级;黄某4的损伤程度为轻伤;黄某1的损伤程度未达轻伤。
上述事实,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谭广兴、谭陶伙同他人持枪、刀等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三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故意伤害的犯罪中,被告人谭广兴、谭陶可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谭广兴、谭陶的犯罪行为给六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以及参照《广东省201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广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被告人谭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被告人谭广兴、谭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罗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8187.91元,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四)被告人谭广兴、谭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2521.93元,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五)被告人谭广兴、谭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37723.38元,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六)被告人谭广兴、谭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3经济损失人民币16415.60元,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七)被告人谭广兴、谭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4经济损失人民币11379.02元,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八)被告人谭广兴、谭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5经济损失人民币35174.38元,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九)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罗某、黄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谭广兴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谭广兴作案时没有提供枪支给谭广洪,也没有到现场参与作案,请求二审法院查明轻判。
上诉人谭陶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谭陶没有到案发现场参与作案,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改判。
经审理查明,广东省廉江市横山镇尖角溪村委会尖角村村民因与西村村民存在土地纠纷,双方村民长期不和并多次发生冲突。2012年1月13日17时许,尖角村村民谭雄(判十年)驾驶一辆小汽车途径搬横村(属西村四队)路段时,被西村黄姓村民用土块砸中车身。谭雄驾车返回尖角村后向村民诉说被拦截的情况,并提出一起去“打回他们”,提议村民进行报复。随后,尖角村村民谭某2、谭某3、谭康贵途径该路段时又被他人拦截、勒索、打伤的情况传回村里,引起尖角村部分村民情绪激动,按谭某10的提议前往报复搬横村。上诉人谭广兴先后拿了两支枪,将其中一支枪分给谭广洪(判十年)后,本人再持一支枪,上诉人谭陶从家里拿来一支猎枪,其他村民从村学校边的房间内拿取刀、矛等工具。谭广兴、谭广洪、谭陶三人在谭某9家院子内会合,随后三人各持一支枪、谭某10持一支铁管,谭某11、谭某8登(均判三年)及谭某12、谭段、谭某13、谭茫、谭善(另案处理)等人各持一把开山刀,与其他尖角村村民共约二十多人一起冲往搬横村,双方人员在搬横村附近发生冲突。冲突中,谭广洪等人向对方村民开枪,导致黄某7段头部中弹受伤,黄某2、黄某5、黄某4也中弹受伤。谭广洪还曾在追赶黄某6时开了两枪,但没打响。搬横村村民黄某2、黄某3、黄某1还被他人持刀砍伤;尖角村村民谭某14也被他人持刀砍伤致死。作案后,谭广兴、谭陶分别逃离现场。伤员被送医院救治,黄某7段因伤重救治无效死亡。谭广兴、谭陶于2017年6月22日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黄某7段被散弹枪击伤右顶、颞、额及面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谭某14符合被他人用锐器砍切头、面、四肢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黄某2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七级;黄某3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八级;黄某5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十级;黄某4的损伤程度为轻伤;黄某1的损伤程度未达轻伤。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时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过程说明以及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1月13日17时许,廉江市横山派出所接到110转报,称廉江市横山三中至尖角溪路段有人追赶打架。接报后,横山派出所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发现横山镇搬横村附近发生多人伤害案件。同日,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后犯罪嫌疑人谭广洪、谭某1谭某11、谭某8登先后归案。2017年6月22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谭广兴、谭陶抓获归案。
2.户籍资料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上诉人谭广兴、谭陶的基本身份情况,其二人作案时均已年满十八周岁,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3.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实同案人谭广洪、谭某1谭某11、谭某8登因本案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获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年、十年、三年、三年。
4.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暨撤诉书、谅解书、收据,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罗某,黄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与同案人谭广洪、谭某1谭某11、谭某8登及其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起诉,并表示对上述四名同案人谅解,请求法院对上述四名同案人从宽判处。
5.证人黄某6的证言:2012年1月13日下午5时许,我听村中人说尖角村人来攻村了,于是我往村北边黄某1家方向走去,还差几米去到黄某1家后面时,看到谭广洪持一支枪从黄某1家后面向我冲过来,我往回走,谭广洪追我到我家侧边猪栏处,我进入家中锁住门,后不见谭广洪了。谭广洪追我到离我家两间屋的地方开一枪没有响,我听到撞针“叭”一声响。因为我被谭广洪持枪追,就认为谭广洪开枪打黄某7段,再打黄某2。“雄仔”持一支火药枪冲过来是听村中的人说的。谭广洪当时穿着蓝色的外套,发型有点长。
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黄某6分别辨认出同案人谭广洪、谭某1雄某。
6.证人黄某7文的证言:2012年1月13日17时许,我在黄某1的屋外坐,黄某7段对我说尖角村人准备来攻村。我上黄某1屋的一楼楼面上观望,过十多分钟,我在楼上远远听到村外面尖角村“雄仔”(四五十岁,他父亲叫谭文)叫嚣说铲平搬横村。此时,我村很多群众赶到黄某1屋周围,黄某7段拿刀从他屋向村外赶出去。过了一会,我听到“雄仔”在村外喊:“冲啊”,尖角村十几、二十个人向我村冲过来。接着我听到黄某2在村边叫黄某7段,紧接着我在楼顶就听到一声枪响,我看见站在村边树林处的黄某7段摔倒在地上不动了,当时竹林遮住视线,我没有看见开枪打伤黄某7段的人。见到尖角溪村的人有枪,我不敢站在楼顶看,就蹲在楼顶不敢动,只听到楼下群众纷纷走动以及打斗的叫喊声。过了不久,我听到警笛声才敢下楼,看见一名尖角溪村的男青年被砍伤倒在黄某1屋前面。此外,我儿子黄某6曾对我说,他在案发时被尖角溪村的谭广洪持枪追赶,谭广洪向他开了一枪,但枪没有打响。
7.证人黄某8的证言:2012年1月13日17时许,我去我的新屋拿木板经过黄某2家门口时,听到村边传来一声枪响,我就躲在黄某15屋边,后来看到黄某7段站在村边的旧小路边,我便叫他,他没听到,这时我就看到一个穿着蓝色上衣,头发比较长的人开枪打倒黄某7段。我不认识开枪的那名男青年,当时距离比较远,我没看清楚那名男青年的特征,辨认不出来。后来去到黄某2家,看到他眼部受伤,我就送他去医院。
8.证人黄某9的证言:2012年1月13日下午5时许,我在家里听到几声枪响,然后向黄某1家走去,到离黄某1家西南角还有几米远处时,看到谭广洪持一支黑色半米左右的猎枪从黄某1家后面冲过来,我很害怕便掉头往回走了。当时谭广洪穿蓝色衣服,长发。此外,我还看见黄某1家门口有一个人躺在那里,具体情况我没看清。
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黄某9辨认谭广洪。
9.证人黄某7雷的证言:2012年1月13日下午5时许,我在家看电视时,听到一声枪响,就开门看到一个穿着蓝色衣服上衣,长发的,身高大约1米七的男青年持枪追赶黄某6从我家门前经过,我因为害怕就关上门了,后来的事,我就不清楚了。
10.证人黄某10的证言:2012年1月13日17时许,我在尖角溪西村黄南兴家做水工,听到西村的广播说尖角村的人来攻打我们村。我开摩托车回去了,到我村黄进龙屋外时,看到很多人拿着刀、铁水管在黄某1家门口打架,其中有尖角村的谭雄和我村的黄某3。这时我听到有两三声枪响,我就离开了。后来打架散了,我进去黄某1家,看到黄某3身上很多血,躺在地上,还有一个尖角村的男青年躺在黄某1屋厨房角落的泥地上。我没有看到谁持枪,但我听到枪声。谭某10有没有打伤人,我没看到。
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黄某10辨认出谭某10。
11.证人黄某11的证言:2012年1月13日下午5时许,我在家里看电视,听到像炮竹一样的声音,就到黄戚伟家看看发生了什么事,后来又听到三声枪响,还听到黄某1家有嘈吵的声音,我就拉上在门口砍竹的父亲一起往家里跑进去躲藏。等后来警车来了,我出门到黄某1家,看到他家门前有两个人躺在地上。
12.证人黄某12的证言:2012年1月13日下午,我看到很多人聚在我家门口打架,见到有十几、二十个男子向我家屋后的村边树林方向跑去,我跑到我家门口处,见到黄某3全身是血的躺在地上,另外我村与其他村几个男子在水泥地板与泥地交界处围着一名男子打,黄某7慧当时手里拿着一根木棍,黄田建、黄康曹等人在四周。后来看到谭广洪持一把猎枪冲向我家放牛处,向人群开了一枪,但是枪没响,他低头看了一下,摆弄一下手中的猎枪,然后持枪向人群开一枪,但枪还是不响,他便向我家屋后的树林方向逃走了。接着我们就开摩托车搭黄某3去医院了,我后来才知道是尖角村的人来打我村的群众。谭广洪的头发是长发的,穿什么衣服记不起了。
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黄某12分别辨认出谭广洪和黄康曹、黄某7慧、黄田建。
13.证人黄某13的证言:2012年1月13日17时20分许,我在我大哥黄某1家睡觉,后来听到枪声,我就下去看看发生什么事,见到十几个男青年持刀、枪在空地上围住黄某3打,其中一个男青年见到我,就拿刀砍我,我就侧身闪开没有打到,第二次他还想冲进来打我的时候,我就踢了他一脚,并把他关在门外。后来警车来了,我在门口还看到两个全身是血的青年躺在地上,其中一名是黄某3,另一名我不认识。
14.证人黄某14的证言:2012年1月13日17时许,我听到村中传来六七声枪响,我往黄某1家方向跑去,见到尖角村六七名男青年拿着器械向尖角村方向跑去,黄某1家门口躺着黄某3和一个尖角村的人,黄某7段被送去医院了。我的儿子黄某2、黄某5等人也被伤到。
15.证人黄某15的证言:2012年1月13日13时许,我在家里听到黄某1家方向传来枪声,接着我村五六名男青年跑进我家躲藏,我关门。我透过门缝往外看,见到一名男青年手持一支猎枪往我屋后面的小巷里追去,接着我在家里又听到几声枪响。枪声平息后,我就出来往黄某1家方向走去,见到一群人围在黄某1家门口,黄某3与一名尖角溪村的男青年全身是血躺在地上。我村与尖角溪村因土地权属纠纷发生过多次冲突。
16.证人黄某16的证言:我知道尖角村的人来攻打我村,听到了枪声,但没有看到有人经过我家门口。我村很多人被打伤了,有一个叫“阿段”男青年被打死,其他的我就不清楚了。
17.证人黄某7的证言:尖角村的人从我村的北面攻进来的。当时我在家中听到枪响,大概多少声没有留意。
18.证人黄某17的证言:2012年1月13日17时许,尖角村的一伙男青年持枪、刀从我家100多米处的村路朝我村冲过来。然后我听到一声枪响,我家门口处传来打架声音。后来我听到我父亲黄某1叫救命,看到我父亲黄某1、我堂哥黄某2、我堂弟黄某3、我堂伯黄某5、堂哥黄某2黄某4)及我大哥黄某7段被打伤,黄某7段后来不治身亡。尖角村与我村在几年前有土地纠纷,所以有积怨。
19.证人周某的证言:2012年1月13日下午5时许,我听到我丈夫黄某2说尖角村的人来攻打我们村,黄某2就走出去,后来听到两声枪声,就看到黄某2被打伤了脸部。黄某2跑回家时,又有一个青年持刀追赶他,并砍了一刀在他的右手掌处。
20.证人谭某1的证言:2012年1月13日16时许,我村村民谭雄驾驶一辆黑色小汽车途经搬横村时,被一帮东村、西村和搬横村的人持刀、枪拦截下来,那伙人用泥巴砸谭某10的汽车。10多分钟后,谭某2驾驶小汽车途经搬横村时,又被一帮东村、西村和搬横村的人持械拦停,那伙人将谭某2拉下车进行殴打,然后勒索谭某2三千元,后来抢走谭某2身上的200多元。随后,我村的谭某3和谭康贵也被搬横村的人打伤。谭某3、谭某8贵受伤回村后,我村村民非常气愤,要去报复黄姓村民。我劝阻不成后,我村10多个男青年持枪、刀等凶器分别坐谭雄和谭某2驾驶的两辆小汽车出村寻仇了。是谭某10与谭广洪等人煽动大家去打回搬横村的人。我没见过他们带的枪,只是看到他们带的刀,长约60或70公分。至于凶器的来源及去向,我就不清楚了。
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谭某1辨认出犯罪嫌疑人谭某10、谭广洪。
21.证人谭某2的证言:2012年1月13日16时许,我开着一辆小轿车经过横山搬运村附近时被黄姓的二三十个人拦住,并敲诈勒索240元。我认识其中的两个青年,一个叫“黄平”,一个叫“权”。后来,我给了钱他们,因为害怕,我就直接开车回遂溪了。
22.证人谭某3的证言:2012年1月13日16时许,我和谭某21途径横山镇第三中学围墙边时,黄某26、黄某27、黄某28、黄康裕等30多名青年看到我们,就拦截我们的摩托车,黄某26把我从摩托车上拉下来,并用拳头打了我鼻子一拳,我当场就跌倒在地上,后来黄某27手持一把开山刀向我砍过来,我逃跑,所以没被砍中,后来被赶过来的青年殴打在地上,我被人用铁水管打在大腿上,我就跌在地上任别人殴打了。后来,黄某20和黄康贤路过看到是我,就叫他们不要打我了,然后他们用摩托车搭我回去,在路边看到谭某21,也叫他们不要打谭某21了。当时殴打我的青年手中有铁水管、刀及火药枪。在路上,我们就看到我村十多人手持凶器从我村向搬横村冲去,过了几分钟,我听到搬横村里有枪响声,连响八声,我和谭某21不理,就直接回家了。后来就看见我村有十多人从搬横村方向走回,其中谭局手持一把开山刀、谭贺手持铁水管、谭某18手持标枪、谭某7生手持铁水管、谭校手持开山刀、谭进良手持开山刀,后来谭局和谭德贵就扶我进村里。我回到村里时看到谭某8登是拿着一把刀的。
23.证人谭某4的证言:2012年1月份我在湛江市遂溪县附城镇帮人砍树赚工钱,在1月13日17时许,我妻子打电话告诉我,我儿子去遂溪饮酒不见回家,到21时,我妻子打电话来说我儿子被搬横村人打伤在湛江422医院治疗,我儿子谭某14在2012年6月5日因抢救无效被宣告死亡。我不知道我儿子被谁殴打,也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
24.证人谭某5的证言:2012年1月15日,我二哥谭雄由于参与了搬横村和尖角村的打架,逃到我家躲藏,我做了他的思想工作,准备于1月17日早上就带他回廉江自首。1月17日,我开车搭谭某10回到良垌时被公安机关拦停并带回调查。
25.证人谭某6的证言:2012年1月13日中午,我去遂溪县喝喜酒,下午就听到村里的喇叭叫大家去学校,我也跟着去,后来看到太多人在那里,我就不进去了,就回家了。后来我因为害怕黄姓家族的人到我村见人就打,我就到遂溪去躲避了。
26.证人戚某的证言:事发时,我在家搞卫生,不清楚当时的情况。我三儿子谭广洪自从事发后就没有回过家,我就猜他应该有参与这件事情,但是他一直没有和家里人联系,到他联系我之后,我就让他回来自首了,他也决定回来自首了。
27.证人李某的证言:2012年1月13日下午5时许,我自己开摩托车从横山南圩回村途经横山镇搬横村村边,有一个20多岁男青年手持一根木棍冲出来将我拦停,后来树林中又走出三四个男青年,有一个还将我的车钥匙拿走,后来又听到搬横村那边有打架的声音,我因为害怕就推着车回去了,我没留意拦住我车的人,也没看清楚打架的人。
28.证人黄某18的证言:案发前的几天,我们西村、东村、搬横村的男青年组织人去我们村外的路上拦尖角村人,想整整他们村的人,他们村的人太令人讨厌。案发当天,我在家听到我们村的广播响,说尖角人来攻村了,要我们去帮忙。后来我在黄某29的店遇到“老虎”、“阿的”、“呢任”、黄某30、黄某31等人,他们说他们到路上拦到尖角一个男青年,听到尖角村的“雄仔”说要铲平搬横村,他们到搬横村村边黄某5家住屋门外,听到枪响。后来搬横村人对尖角村人进行反攻,尖角村人逃跑,其中尖角村一个人被我们用一条“禾担枪”绊倒在地,其他人冲上去围住用刀斩那人。
29.证人黄某19的证言:我黄姓人与尖角村人一直来都因山林纠纷问题产生意见,还偶尔发生冲突。在案发前的二三天,我们西村、上村仔村、搬横村的男青年聚集一部分男青年去我们村外的路上拦截打尖角村的人,有意为难他们。案发当天,我听到我们村的广播响,上村仔村的六七名男青年开三四辆摩托车手持两三支霰弹枪往搬横村方向开去,黄某20手持一把开山刀。后来听“老虎”、“阿猫”、“房源”说,尖角村那天有几个人被打伤了,其中有黄某5、“阿段”及“阿某1”等人,那时候尖角村有一个男青年来不及撤退,被大家砍了很多刀。
30.证人黄某20的证言:2012年1月13日16时许,我听我村的人说,我村的人在横山三中的围墙边路段与尖角村的人撞车了,准备打架,我和黄康贤开摩托车去到那里,见到我村的黄黎华、黄锦辟、“阿仲”、黄某7华、黄华顺等人在那里打尖角村的谭某3及该村的一个男青年,谭某3是我朋友,我就救出了他们两人并开车送他们回去。之后我开车回到搬横村的蔗站处,就见到西村二队、三队来搬横村打架。我村的男青年们来帮忙打架。后来听说在尖角村的人攻村后还击打对方尖角村的人,其中“肥香”、黄某7慧、黄某6等人打倒一个尖角村的男青年在地上。
31.证人黄某21的证言:2012年1月13日17时许,我和村中几个兄弟在村里铺仔坐,听到搬横村被尖角村攻了,大家就开摩托车往搬横村的方向去,见到已经打完架了,还见到有一名搬横村的男青年被打了,伤得很重,有多名男青年将他抬上车去治疗,在那里聊了一会就回家了。
32.证人黄某22的证言:2012年1月10日下午4时许,我在三中围墙边看到黄某33、黄某19、黄某34、黄某35、黄境国等人跑回来,黄某19跟我说,他们几个人持刀到搬横村边时,遇到尖角村的很多青年开两辆小汽车(其中有一辆是面包车)及四辆摩托车来到,他们就逃跑了,当时,黄某33手中拿着三把刀,对方有人叫黄某33将刀放下,黄某33不愿意,就有人拿刀要砍他,黄某33就把刀扔掉,尖角村的青年就踢了几脚在黄某33身上。我还听黄境国说,当时尖角村的青年持枪来攻其村时,我村的青年组织反击,当时一个尖角村的持刀男青年在我村的一间屋边被发现,就有人用禾叉去叉两下该青年,把那个青年叉定不敢反抗后,跟着我村有很多男青年用刀把他砍倒在地,当时黄境国的大哥也在场参与并砍两刀在那个尖角村青年身上。
33.被害人黄某5的陈述:2012年1月13日下午5时许,搬横村与尖角溪村因为村与村之间的纠纷,尖角溪村的人攻入我村,我在我村被尖角村一个戴着蓝色帽子(圆圆的好像是钢盔),很像尖角村平时在黄村路口开车搭客的“雄仔”的人开枪打伤背部、左颈部,顿时晕跌在地上,后来是我大儿子黄某4带我离开那里的。当时我离“雄仔”六、七米远,也不大确定是不是“雄仔”,那支枪是自制的枪支,大约一米左右,黑色,打的是砂子。
34.被害人黄某2的陈述:2012年1月13日下午,我听说我村与尖角村的村民打架,我和黄某7段到他屋北面的林子里看看,黄某7段走在前面约离我10米远,我站在黄某1对面屋的屋边处,尖角村方向约有20名男青年持刀往我村方向冲来,其中三四名持刀冲在较前的位置,此时我听到“彭”一声枪响,黄某7段中枪,我见状想转身往回跑,又听到一声“彭”枪响,我右耳、脸及左眼中枪,此时,冲在前面的三四名男青年冲向我,我被冲过来的人砍一刀在右手掌背部。我看见尖角溪村的人持的是一把长约50厘米的自制猎枪。
35.被害人黄某3的陈述:2012年1月13日下午5时许,我和黄某1、黄某7段在我村的黄某1家聊天时,有十几、二十个尖角村的男子冲进黄某1家门口的棚处,他们分别拿刀、棒。他们中有人连开两枪,但我没有看清楚开枪的人,接着有人拿开山刀砍一刀我的头部,然后对方又有人用刀砍我的手脚和背部等处。后来我就晕倒了。
36.被害人黄某4的陈述:2012年1月13日下午5时许,我听村中的群众说尖角村的村民进来我村打架,我走到黄生的屋边,外村有很多人在那里,接着有人向我扔来一颗炸弹,接着一名二十多岁的男青年(个子不高,身形偏瘦)持一支长约40厘米的猎枪追赶我,我在逃跑的过程听到后面有几声枪声,我跑到黄某37家附近一堆沙处,我父亲黄某5也跑到该处,接着后面追赶的青年又向我们开一枪,我感觉到背部和左耳部一阵刺痛,我父亲黄某5也倒在沙堆上,他被打到了脸部、颈部及背部。我立即扶起我父亲一起逃跑,并大声呼救。
经混杂照片辨认,被害人黄某4辨认出同案人谭广洪。
37.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2013年1月13日下午4时许,我到村外牵牛回旧屋处绑好后,朝新屋方向回,此时我听到新屋方向传来“彭”一声枪响,我马上往家跑,到我大哥黄某14家门口时看到黄某2用手捂住脸,满脸是血。我跑回到家门口看到有八九个尖角村年十几、二十岁男青年,其中有人持枪,有人持长刀,他们持刀围斩一个男青年,我上前拦阻,我左手腕被人斩一刀,那时我看到被斩的男青年是黄某3,黄某3被砍致满身是血。后来我与村民抬黄某3出村路面时,看到我儿子黄某7段头部与满身是血睡在路上。经送医院抢救,黄某7段于1月14日凌晨1时许不治身亡。我不清楚为什么尖角村的村民到我家打人,但是我知道尖角村的男青年曾多次殴打我村的学生。
38.被告人谭广兴的供述和辩解:2012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17时左右,我在村家中换衣服打算去朋友家喝喜酒,突然听到我村学校广播说,我村村民经过搬横村时被搬横村的人拦住打伤,叫本村村民即刻到村中学校集中,我听后就走路到学校,我到学校时看到已有村中很多人在空地处,我现在记起的有谭广洪、谭某1谭某11、谭某8登、谭陶等人在那里了,在学校处又听到本村村民说还有人被拦截在搬横村,现在还未能够回来,叫我们赶紧去把人救回来。过后我见有人从学校楼梯底处拿出长刀和猎枪,当时我就走到学校楼梯底处取枪,当时我还见到两支猎枪和九发子弹,我取一支猎枪在手,而谭广洪就对我说,让我给一支枪给他用,于是我就把手中的猎枪交给他,我又在学校楼梯底取过另一支猎枪和两颗子弹拿在手里,我把一颗子弹拿在手里,我把一颗子弹装入猎枪,另一颗放入上衣口袋处。我在学校空地站了一会儿,听说搬横村的人有枪,我怕打中头部,就想换上厚一点的衣服和戴上摩托车头盔,我向家走去,经过谭某9家时我见谭广洪在谭某9家的院子内,于是我也走进去,我在院子内和谭广洪说“对方村也有枪,你穿多件衣服,戴上头盔”。这时谭陶也拿着一支猎枪来到院子内。我就走回家里换衣服和戴上一个红色的摩托车头盔。我走到学校时看见我村的其他村民已一起冲向搬横村,他们冲到了我村与搬横村中间的桥头了。当时我村有几十人参与去搬横村抢人,他们手中有人有枪,有持长刀,也有拿木棍等工具,具体谁人拿什么工具我现在记不起了,我手中就拿着那支猎枪跟着村民一起冲向搬横村。我当时在后面跟着去的,但已听见前面有几声枪响的声音,而当我到村边桥仔处时,看见我村的村民已开始撤退回来,听说已打死人了,后来我和村民一起撤回我村学校处,然后我把手中的猎枪和两颗子弹交放回学校楼梯底处,之后我就回家了。
当时我持猎枪去参与打斗,没有开枪,事后我才知道我村有一个谭某14的青年被打死,而对方也有一人被打死。谭广洪问我要的猎枪有四五十公分长,是黑色的,至于多少连发我就不知道了。谭陶拿的枪是一支猎枪,黑色,长约50cm至60cm,我不清楚谭陶枪的来源。我拿去斗殴的猎枪是一支黑色长约60公分的单发猎枪,那把猎枪已有人放在学校楼梯底了,不是我提供的,而谭广洪当时为何问我要枪,我就不清楚了。
经混杂照片辨认,上诉人谭广兴分别辨认出谭陶和谭广洪、谭某1谭某11、谭某8登。
39.上诉人谭陶的供述和辩解:2012年春节前十几天左右的一天下午17时左右,我在家中做工时听到村里人说搬横村人打我们村的人,大家都向村的学校走去,我也走向学校,我在学校见到谭某10开小车停学校门口,谭某10拿着水管说搬横村的人拦路,其开车冲过来了,后面还有两三个村兄弟被拦着打了,大家快过去帮忙。我听到后就想家里有一支自制猎枪,我想回去拿枪再去,于是我就走回家里,从家里养鸡的鸡屋内拿出我收藏的一支自制猎枪及二发子弹,我装其中一发子弹进枪内,另一发子弹放在我穿的裤子的右边袋内。然后我拿着枪向学校走去。我来到学校旁边见到谭某9家围墙的门打开,我看见谭广兴和谭广洪在院子里,我就走进去,进后我就见到谭广兴和谭广洪各自拿着一支自制猎枪站在院子里,我进去后就听到谭广洪、谭广兴其中一个人说村里兄弟在路上给搬横村的人给拦着打了,现在村很多人已经上去了。谭广洪就先自己出去了,谭广兴接着也去了,我是第三个跟着走出去的,谭广兴跟着谭广洪后面就向搬横村方向走去,我走到学校门口时停了一会,然后自己向搬横村方向走去,我走过我村的桥,到了一个小路的十字路口处,见到谭某3和谭某8贵坐在地上,他们说被搬横村的人打得很重。这时我听到搬横村方向我村的人大声说前面打起来了,接着我听见搬横村方向传来很多枪声,然后继续向搬横村走去。我走到搬横村村边树林时就见到谭某1谭某8登、谭广兴往回走了,当时谭某10拿着水管,谭广兴拿着自制猎枪,谭某8登手上有没有拿东西、拿什么东西我记不起来了。我见他们往回走,我就转身向我村的方向走了。回到村的桥边见谭其常在我前面拿着一把砍刀也向村方向走回去,我到村后就直接回到家中,我将枪藏在家屋后面的稻草堆内,当时枪内装有一发子弹,还有一发子弹我一直放在我裤子右边的口袋里。然后我在家吃了点粥,吃完粥天已经黑了。这时我婶子来到我家说她儿子谭某14被搬横村的人打死了,我想搬横村是尖角溪族的,对方人多,怕对方又过来围村打架,我就对我妻子陈秋连讲“我先走了,怕搬横村人围村打我们”。我又从家屋后稻草堆内拿出猎枪,然后我就向西面走路逃离。我先经过大岭村委,再经过去六甲村的村大路,出到325国道。我走到排里桥时想到带着枪走不方便,就把枪和子弹扔到河里,顺着325国道往广西方向逃跑。我逃了两个小时左右感觉比较累了,就看见路边有一大片的森林,我就藏在里面睡觉,睡到大约早上天亮时,就在路上等去广西方向的车,坐了一辆去广西合浦的客车,我到了合浦就转车去北海市南康镇。我一直东躲西藏,直到2017年6月22日19时许,在湛江市开发区一工地被公安机关抓获。
当时打架的人我记得有谭广洪、谭广兴、谭某1谭某11、谭某8登,其他的我记不起了。我村人持有刀、水管、自制猎枪,当时我持的是一支单发的自制猎枪,谭广洪持一支的六连发转盘自制猎枪,谭广兴持一支自制猎枪,谭某10持一根水管,谭某11持一把砍刀,谭某8登拿什么我不记得了。
经混杂照片辨认,上诉人谭陶分别辨认出谭广兴和谭广洪、谭某1谭某8登、谭某11;指认其丢弃枪支的地点位于廉江市横山镇九洲江的排里桥上。
40.同案人谭广洪的供述和辩解:我村与搬横村一直以来因山林纠纷而产生矛盾。2012年1月13日下午,谭雄开车回到我村小学附近时大声叫:“搬横村的人持刀在前面见着我们尖角村的人就拦车,打人,我刚刚开车回来就被拦了,他们还拿泥巴扔我的车,还好我加大油门逃回来,去,我们去打回他们。”接着他打电话报警,大家见他报警也没怎么理这事了,谭某10又在车上拿出一支水管,不停地大声叫喊:“去去,打回他们。”不久,又有人说谭某3和谭某8贵被搬横村人打了,这时我村的人很气愤,大家都说搬横村的人太过分了,见人就打,这事一定要讨回公道。这时,谭广兴打电话说:“今晚这架是要打了,他们见一个尖角人就打一个,你们快回来,但不要走搬横村回,走苏干山路回来。”之后,谭广兴在谭某9家叫我去他那,我和谭某15进到谭某9家,谭广兴和谭陶各持一支猎枪,在屋里还放有一支猎枪。谭广兴把一支长约60厘米的猎枪及多粒子弹放在台面上,然后叫谭陶教我开枪,我跟谭陶学上子弹和开枪。谭陶给我装好五颗子弹,另还多给我两颗备用。我和谭陶、谭广兴各拿一支枪走到学校前面的空地,谭广兴和谭雄、谭陶、谭广兴(阿蒙)、谭景成、谭局、谭乐、谭康登、谭段、谭罗挺、谭罗恒、谭境连、谭海生、谭其常、谭进球、谭善、谭广成、谭德全都说要去打搬横村的人,谭某15不知从哪里拿来一把长柄开山刀,后来存放武器的房间门打开后,大家分别拿了刀和标等作案工具,但没人冲,都站在原地,谭局走出来说:“海帝给人打了,大家冲。”接着谭某10对大家说:“这次大家去打架,都是抱着死的决心去打的。”然后大家(约四五十人)都一起走过去。接近搬横村时,对方有几十人持刀在树林里,还有些人站在屋上,对方有人在叫:“尖角佬来了,快来。”我村人就往前冲过去,我和谭广兴、谭陶一齐去到搬横村北侧的树林处,他们往北边去,我自己持枪在另一边进搬横村,这时我听到对方有人开枪,我也听到我村的枪也响了,我也持枪往前跑,见到对方有一个往搬横村里跑,我就追过去,看到一名穿避弹衣,手持开山刀蹲在地,另一个人用双手撑着墙伸出头看什么东西,我走上去(当时我在他们后面)离他们约二十米远时开枪,打中站的男青年,蹲在地上的男青年就走了,然后我走向另一条路,这时我被搬横村的人发现了,对方约有十多人追我,我就跑,跑的过程中往后开了两枪,不知道有没有打中谁。我只开了三枪。后来我见到谭某7乐,他就叫我快走,我害怕,所以逃走到雷州,后来才联系我家人到雷州市客路镇接我回来自首。我当时是穿黄色衣服,发型为碎发。我们拿的刀是长约1米,刀身是白色的,木柄的开山刀;水管是一支长约130厘米普通水管;标枪长约170厘米,尖头的铁器作头,柄是木棍;我所持的枪是一把长约60厘米,黑色,木柄的六连发的猎枪,案发后我一直将枪带在身上,投案后我已经将枪以及两发子弹交给公安机关了;谭广兴所持的枪是一把长约1米,黑色的五连枪,像银行押款人所持的枪;谭陶的枪我没有特别注意。
经混杂照片辨认,谭广洪分别辨认出谭陶、谭广兴和谭某1谭某8登、谭某11以及谭某17、谭段、谭广成、谭某7生、谭某16、谭某15、谭境连、谭某1谭某12、谭某14、谭善、谭局;并对作案所用的猎枪、作案地点进行了指认。
41.同案人谭雄的供述和辩解:我村与搬横村一直以来因山林的纠纷有意见,两村的学生有打架。发生这次事是因为我村的小学生被搬横村的中学生殴打,之后搬横村的男青年在他村拦我村人,要殴打我村人,所以我村人不服气去他村报复他们。2012年1月13日17时许,我开着自己的小汽车(粤G×××**)在回家的路上,被搬横村的人拦截并用泥巴扔,我加油冲过去回到我村学校门口的铺仔处,我将搬横村人拦路的事告诉在场的约10多人。村干部谭某1叫我报警,我打电话报警。但不久有人接到电话说谭某3和谭某8贵在搬横村路段被人打伤了。这时村中的人很气愤,其中谭某18和几个男青年说:“经过他们村的人都打,去跟他们拼过。”大家表示同意后,谭某13和谭陶打开武馆的门,大家进去拿刀和红缨枪,谭陶、谭某1谭某13、谭茫、谭某14、“阿营”、谭某19等人持刀、红缨枪,我从车里拿出一支水管,然后大家走向搬横村准备去打拦路的男青年,途中遇到被打伤的谭某3和谭某8贵。当时谭广洪持一支火药枪冲在前面,有几个男青年跟在其后,我在后面,等我也冲入此片树林时,看到谭广洪持猎枪沿着出入我村的乡道冲去,接着我听到谭广洪所冲向的乡道方向传来一声枪响,见到谭广洪所在位置有一股烟冒出来。我们去到搬横村见对方有几个男青年手里持刀在等人,他们见我们人多且有枪就退回村里,我村人跟着追上去,我也跟着追,然后我村人与对方的人在一栋楼房的门前互砍,此时,我又听到两声枪声,我想可能是搬横村的人开枪了,就与谭某8登一起往尖角溪村方向跑去,途中听到警笛声。我先去了徐闻我妻子家,再去江门我弟弟谭某5处,他劝我回来自首,然后在廉江市良垌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混杂照片辨认,同案人谭某10分别辨认出谭陶和谭广洪、谭某1谭某13、谭茫、谭某19、谭某14;对作案地点进行了指认。
42.同案人谭其常的供述和辩解:我是因为涉嫌参与尖角村和搬横村打斗一事而被公安机关传来问话的。因为在2012年1月13日17时,我大哥谭某10驾驶小汽车经过搬横村时,搬横村的男子用黄泥砸其小汽车,之后,谭雄回村将此事告知我村的人。我听到谭某10的车被搬横村的人砸后,来到我村学校的操场,此时见到谭广洪持一支枪,谭某10持一根水管,谭段持一根禾竿,谭某9、谭某13等人持开山刀,我见状就从学校操场上拿起一把开山刀,并说:“峥角溪黄某36的人太嚣张,这段时间经常拦我们村的人来打,我们打他们,见一个打一个。”谭广洪也大声说:“大家去打他们”,谭某1谭某9、谭段、谭某13等人都附和。此时,谭某1出来劝大家不要去闹事,让政府和派出所来处理,过了几分钟,不知道谁接到电话,说村中兄弟谭某3和谭德贵被搬横村人拦截殴打致伤,这样我村的群众群情汹涌,谭广洪、谭某9、谭段、谭某13、谭茫、谭某2谭某10等二十多人便持凶器往搬横村方向走去,我持开山刀跟着。过桥后,我们见到谭某3、谭某21,他们说他们刚才被搬横村的男子殴打致伤,大家更加气愤。我见到谭某3、谭某21回来了,曾叫大家不要去闹事了,让村干部处理。但由于我大哥谭某10冲在前面,我只好跟着走。当行到搬横村北侧树林处,见到几个黄姓村民,谭广洪大声说:“你们去不去,我一个人去。”之后其带头冲向搬横村,其他人也跟着一起走,我慢慢跟在他们后面。谭广洪与谭某10等人入村后不久,我就听到枪响,然后我就不敢入村,便往搬横村边的一条新路走去,上坡后见到离我二十多米处有一个男子伏在地上,头部有血且没有一点动静,同时还看到搬横村的一条巷子里有我村的人和搬横村的人在打架,在巷子里也传来枪响的声音,之后我看见谭某10、谭段、谭某13、谭茫、谭某22搬横村走出来。然后我就回家了,我把那把开山刀丢在谭艺的蔗地里。我没有砍到搬横村的人。打完架后,我回到村学校操场,看到谭某13的手指受伤了。后来还听说我们村还有个村民在搬横村被打伤送进医院抢救,最后抢救无效死亡。我拿了一把刀柄是木制的,长约70厘米的开山刀,谭广洪持的是一支自制的转盘式长约50厘米,枪身是黑色的猎枪,谭某10持的是一根铁水管,谭段持的是一根两头尖“禾竿”,其他人和我一样持的是开山刀。我只是去到搬横村村边,没有入搬横村打架,也没有打伤人。
经混杂照片辨认,同案人谭某11分别辨认谭某10、谭广洪和谭某9、谭某13、谭茫、谭善、谭段;并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
43.同案人谭康登的供述和辩解:我村与搬横村因山林的归属而发生纠纷,这些年双方多次发生过冲突,政府有关部门多次处理,但都没有处理好,双方因此一直都有意见,这次因为搬横村的人多次在路上拦打我村的人,因此我们就去报复他们。2012年1月13日17时许,我和同村的谭某12、谭某9、谭某23在谭某12家打麻将,谭某12的奶奶走进来告诉我们,说我们村的人和搬横村的人打架了。我和谭罗恒听后走到我村学校的门口处,我村已经有一些人去搬横村,还有一些人陆续到学校门口处拿刀、标枪等,我和谭某12也上去各拿了一把开山刀,然后就跟着我村人向搬横村跑去,去攻打搬横村的人。途中,我看到谭某3和谭某8贵都受伤了。当我和谭罗恒跑到搬横村村边时,听到了搬横村边处传来二三声枪响,接着就听到警笛响。我村的很多人从搬横村撤出来了。当时,我看到我村谭某24、谭偏、谭某7生等人亦在离我不远的地方,他们与我、谭某12一样,也没有进到搬横村打架,见此情形,我们就跑回村了。我村受伤的人有谭某3、谭某8贵,后来冲突中受伤的听说还有谭某19、谭段(两人均是被枪的沙子受伤的)和谭某14(被刀砍伤),谭某14后来伤势过重死了。我只是参与打架,但我没有打到人。2012年1月14日晚上,我和我二哥谭某3到外面躲藏,两人去廉江搭车去广州,躲了两天,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经混杂照片辨认,同案人谭某8登分别辨认出谭某12、谭某2谭某7生;并对案发现场、作案刀具进行了指认。
44.粤湛公鉴(尸)字〔2012〕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谭某14符合被他人用锐器砍切头、面、四肢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45.粤湛公鉴(尸)字〔2012〕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黄某7段符合被散弹枪击伤右顶、颞、额及面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46.粤廉公(司)鉴(活)字〔2012〕0716号复查、0313号复查、0717号复查、0715号、0714号《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书》,证实:(1)黄某5颈项、肩背部砂枪伤并弹丸存留,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十级。(2)黄某2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七级;(3)黄某3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八级。(4)黄某4全身多处砂枪伤并弹丸存留,损伤程度为轻伤。(5)黄某1的损伤程度未达轻伤。
47.粤湛公(司)鉴(痕)字〔2012〕50号枪支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从谭广洪处扣押1支猎枪系自制仿12号猎枪。
48.粤湛公鉴遗字〔2012〕27号、粤湛公鉴遗字(2014)473号DNA个体识别鉴定书,证实:(1)送检现场提取的①、②号铁棍及现场①、⑤号可疑血迹检出人血,其基因分型与谭某14血的基因分型一致。(2)送检现场提取的③号可疑血迹检出人血,不是死者黄某7段、谭某14所留。(3)送检现场提取的①、②号大关刀上未检出人血。(4)送检现场②号可疑血迹检出人血,不是罗某、黄某1、黄某7段、谭某14所留。(5)送检现场④号可疑血迹检出人血,其基因分型与黄某1血的基因分型一致;(6)送检现场⑥号、⑦号可疑血迹检出人血,其基因分型与谭某14血的基因分型一致;(7)送检现场皮鞋经检验,未获得有效基因分型。
4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广东省廉江市横山镇搬横村黄某1住宅门口。在黄某1住宅门口的水泥地上发现大片血迹。黄某1住宅的西面为黄学的住宅,黄学住宅的北面为黄进榜的住宅,在黄进榜住宅的东面1.2米的地上发现一个右脚皮鞋,此皮鞋往北面60米的小路上发现一滩血迹,为45×25厘米,血迹的北面为东西走向的尖角村乡道,血迹往东北面10米的乡道上发现并提取一个弹杯;血迹往西300米的乡道上发现并提取一个弹杯;血迹往西300米的乡道上发现并提取蓝色弹壳一枚,底座标有“12”等字样。黄某5、黄某4等人被伤害现场位于横山镇搬横村黄某37的住宅后面沙堆旁,在现场沙堆的东侧地上发现并提取弹杯一个。现场提取铁管2根、血迹7份、皮鞋1只、弹杯2个、弹壳1枚、大关刀2把。
对于上诉人谭广兴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谭广兴提供枪支参与到搬横村伤害他人的事实,有同案人谭广洪的指证,也有上诉人谭陶证实谭广兴持枪带头往西村伤害他人的供述,谭广兴归案后也曾供认提供枪支给谭广洪并持枪参与作案的口供,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与事实不符,请求从轻改判的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谭陶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谭陶持枪参与到搬横村伤害他人的事实,有同案人谭广兴、谭广洪、谭某10等多人的指证,上诉人归案后也曾供认持枪参与作案,且与同案人等的指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作出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再请求从轻改判的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谭广兴、谭陶无视国法,伙同他人持枪、刀、铁水管等枪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三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故意伤害的犯罪中,上诉人谭广兴、谭陶持枪参与作案,但鉴于目前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二人持枪伤害到被害人,可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慧群
审判员 邹伟明
审判员 林葵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尔迪